案例名称: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理论: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委托授权行为便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了代理权。
3.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自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分析:
赵某仅八岁,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当赵某母亲把赵某交付给刘某是也相当于把法定监护的义务同时交付给刘某,并告诉他赵某不会游泳,刘某在知道这个情况的前提下,仍带赵某去水库游泳,让其独自下水,致使赵某意外溺水身亡,对此刘某应该负绝大部分责任。
他在充分知道让赵某独自下水会发生危险仍让赵某独自游泳属于主观大意,他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应有措施,属于主管渎职,属于主观过失致人死亡。
按《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结论:
刘某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发现赵某溺水是,积极抢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是什么?
案例名称: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理论: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委托授权行为便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了代理权。
3.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自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分析: 赵某仅八岁,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
当赵某母亲把赵某交付给刘某是也相当于把法定监护的义务同时交付给刘某,并告诉他赵某不会游泳,刘某在知道这个情况的前提下,仍带赵某去水库游泳,让其独自下水,致使赵某意外溺水身亡,对此刘某应该负绝大部分责任。
他在充分知道让赵某独自下水会发生危险仍让赵某独自游泳属于主观大意,他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应有措施,属于主管渎职,属于主观过失致人死亡。
按《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结论: 刘某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发现赵某溺水是,积极抢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10个法律案例分析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
5月30日建筑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轧钢厂,轧钢厂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问题,本厂钢材产量下降,要求推迟一个月供货。
当时市场上钢材紧缺,建材公司一时难以组织货源,建筑队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建筑队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建材公司认为责任在轧钢厂,要求建筑队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请问: 1、建筑队能否直接向轧钢厂索赔?为什么? 2、本案中包含哪几个合同关系? 二、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
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
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
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
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
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
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
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
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对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
故减免其50%的债务。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
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请问: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五、红星小学与甲企业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
合同约定,2个月后甲企业交付1000套校服,红星小学支付价款。
由于甲企业业务量大,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致使红星小学多次临时租借服装参加活动,造成较大的损失。
红星小学认为甲企业已经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企业则辩称,自己没有按期交货是因订单太多,工作量过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认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分析甲企业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甲企业违约,则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大米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
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中遭雨淋而变质。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轧钢厂与建材公司约定在建筑对施工工地交货,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货义务,但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轧钢厂只向建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队承担责任。
因此,建筑队无权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2、本案中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队之间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轧钢厂和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
二、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我合同法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一)封页: 注明案例分析的题目,参与人员等等必要事项。
(二)主题:第一,案例分析概述(小型的案例一般省略)案例本身的特点,经过深刻领悟、仔细研究分析的关键点。
第二,案例陈述案例全盘陈述和删节陈述,但是,要严格保留案例的实际性。
要全面、翔实。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尤其是真实情景中的关键因素不可遗漏,特别要突出情境中的要素间的冲突——人物间的冲突、行为与结果的冲突、决策中的困境和困惑。
第三,案例分析/策略方法针对第一种类型,该部分就是对已经提出来的问题进行逐步深入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第二种类型,该部分要求学员在深刻领会案例设置意图的情况下,自行提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深入讨论,选择合理的策略和方法;针对第三种案例,该部分是印证和完善新的理论的部门。
毋庸置疑,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关键部分。
案例分析是案例写作中的关键部分,要注意由案例透视理念的冲突与变化,透视深藏于行为背后的乃至潜意识中的理念是什么。
分析要注意条理清晰、将行为的意图和结果以及当时的情景反复比照,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在反思中提升经验。
分析中要注重问题解决策略的情景适宜性和合理性。
第四,结论
法律案例及分析
法在我身边 字典上解释“法”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法”和我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而若是触犯了法律,永远也逃不出法网。
某市一位杨阿姨到附近的邮电局营业厅办理电话安装,可此邮电局营业大厅贴出通告,规定凡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到其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
杨阿姨在办理电话安装业务遭到拒绝后,将此邮电局的做法申诉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指出企业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不公平交易行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杨阿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某市一名中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放学回家后遭到母亲的打骂,晚上趁母亲熟睡时将母亲砍死。
这名中学生为一时冲动犯下的罪恶而悔恨终生,公安人员将其逮捕,他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业领导,知法犯法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赃款,行贿受贿,最终将自己推向万丈深渊,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从小就已经开始学习思想政治,面对充满诱惑的世界,作为初中生的大家更应该增强法制和道德观念,自觉规范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懂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社会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自己的基本素质,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法在我身边 都说法律像隐士一样时隐时现。
我认为它更像一张巨大的网,网住世界万物与我们。
还记得看过这样的一篇报道:在纽约作者和两位德国朋友合租了一间房子。
一天房东的小儿子生病了,开始请了医生,可后来他的小儿子吉米的体温不段升高,气息渐如游丝般微弱。
房东又去叫医生可医生不来了,原来是他上次看病的钱还没有付清,医生坚持要先看到钱才来,大家都忙着凑钱可最后还是失望的摇头叹息。
朋友吉特是小儿科医生,可他还不能给别人看病,因为他没有通过美国的国家医生执照考试。
房东猛然转身对吉特吼道:好歹你也是医生啊,看在上帝的份上不要眼睁睁的看着我的孩子死掉。
再过几个月吉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开始崭新的生活。
如果他站在法律的一边,可以看到的是他灿烂的将来,如果他站在救人一边,他就会辜负这个提供他新家园的国家,违反法律失信于政府。
而且万一被捕他会丧失居留权陷入无边的困境中。
现在夹在中间的却是一个身患重病的小孩。
在痛楚中瑟缩的吉特最后作了决定,他为吉米的小生命奋战了十天十夜,就在小吉米可以下床的那天,他被逮捕了。
大伙都没有去上班,都赶往纽约市立法院,他们高呼吉特没有罪。
法官面带微笑的站起来,举起棰子敲向桌面:“吉特先生,你违反了法律,”法官说,“原因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医生的良知,因此我判你无罪。
” 这就是法律,虽然我们总在说法不容情,虽然它们像一种无形的锁链紧紧的束缚着我们。
可它更多的是教会了我们人性的真善美。
她告诉我们世界有一种东西叫公平,有一种东西在她面前我们一律平等,没有权贵差异没有贫贱之分。
它让世界充满人性美,更加绚丽多彩。
故事中的吉特用自己医生的良知冲击着法律,而法律用自己诠释着人间的真善美。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这大千世界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准则来束缚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安定、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这个准则就是法律,任何人或物都在它的掌控之中。
它教会我们如何创造美好享受幸福。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
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
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
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
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
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
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
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
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
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
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
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
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
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
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
没有人管,就逃学。
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
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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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
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
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
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
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
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
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
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
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
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
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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