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问笔录时如实供述当时的情况,如实反映第一被告具体细节是否有预谋等等。都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追问
都如实交代了,感谢
追答采一个
暴力妨碍公务罪公诉证据标准
一、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
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
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讼、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实践中对该标准认识不一。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解释性规定。
三、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一)在勘验、检查、侦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没有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侦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提取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一)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就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人证言规定了三种绝对排除情形,即: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一律不采信。
与此同时,还规定四种相对排除情形,证人证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予采信,即: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在同一时段,同一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二)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即1、当庭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当庭改变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3、未出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庭前证言无法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书面证言之间或同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则不采信。
反之,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依据。
虽然刑诉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并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不现实。
因此,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证人拒绝出庭并不当然排除其庭前证言。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一)关于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问题。
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配合对讯问笔录核对确认。
实践中有两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属于文盲,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则可以按手印。
2、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可由见证人或录音录像证明,不影响讯问笔录法律效力。
(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刑诉法第一百二...
对犯罪嫌疑怎么做询问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在于:一是含义不同;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
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
(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拓展资料: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询问笔录格式
公司询问笔录格式:(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
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开头,第一问答。
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
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
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
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
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例文: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
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999年1月20日
治安案件中询问笔录的方法步骤?
对嫌疑人的询问笔录:1、首先是向被询问人讲明被询问的理由,涉嫌什么,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2、通知其家属方式?3、告知其权利义务?4、他的个人基本情况、简历、家庭情况、前科?5、案件的主要内容,综合概括要点?6、补充问题?7、情况是否属实?(以上********)签字,年月日OK
关于司法机关询问笔录
抛砖引玉。
做笔录分刑事、民事和行政类别,也区分是否为当事人。
以刑事案件为例,如果是当事人拒绝做笔录,那可以作为没有悔罪表现的依据,如果作了笔录拒绝签字,那么司法机关注明情况后仍然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证人,虽然法律规定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应当作证,但,实际上,你是可以拒绝的。
如果做了陈述拒绝签字,由于做笔录的工作人员是二人,注明情况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和行政案件则比较宽松,你不说,司法部门不可能对你怎么样。
给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询问被害人的、询问证人等的询问笔录
不好意思前几天回家过年了,没上网。
你说的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你要是问的询问程序的问题在上一次我已经回答的挺清楚了,你要是问的是询问内容的话针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询问内容。
具体也没法细说,不行的话你可以到书店卖本关于公安机关公文、应用文写作的书看看,那里面写的挺具体的。
...
我在治安案件中被做询问笔录,我想知道有两个人在对我询问但只有一...
您好,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我国《刑法》分别对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的解释,具体如下:妨碍公务罪的认定(一)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办案人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
笔者认为,“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对方(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审查被妨害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
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难说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笔者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
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审查中需对上述情节综合考虑。
(三)是审查认定中应注重复核证据。
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而受侵害人的陈述大都千篇一律,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对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复核,重新询问受到不法侵害的执法人员。
没有现场群众的证言,没有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应轻易定罪。
妨碍公务罪的处理妨害公务如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你现在可以看手中的拘留通知,如果是治安拘留,则到期会放人。
如果是刑事拘留,则在十多天后会转为逮捕,后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直到审判,执行,服刑完毕后才放人。
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可看许多情况,如态度、后果、退赔、自首、揭发、检举、立功、主从犯、未成年、累犯、未遂等,另要考虑证据情况,按你所讲,如条件允许,可委托律师辩护,可争取轻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公职人员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和长治久安进行执法活动,对于人民来说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不应该去以暴力或者是其他手段阻碍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
除了在执法活动中,一些特殊情况下不是作为公务人员办理事务也可能会认定为这个罪名。
所以了解新刑法中妨碍公务罪怎么去认定和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怎样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同时存在瑕疵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 相关 法律 可参考: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 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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