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名称(深圳市+字号+行业+深圳公司)
2、公司地址(地址需要提供真实的深圳地址,最好是有红本租赁合同)
3、法人、监事人、股东身份证照片
4、占股比例(股东两个以上提供准确比例)
5、注册资金(不验资)
6、法人、监事人、股东个人银行U盾或者数字证书
7、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所得税论文写什么好、要容易的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摘要: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El趋扩大。
所得税的正确核算必须分清差异的根本原因和具体表现,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所得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 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多的差异,如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许多企业财税人员遇到的难题,尤其是在新会计制度颁布后,会计核算出现了许多新内容和新方法,更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复杂性,为此必须准确把握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差异,才能正确地确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l 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目标不同是形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史蒂文F吉特曼博士认为:所得税法本质上就是处理两类问题:①某项目是否应确定为收入或费用;②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会计利润是根据计算确定的,会计制度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是各类会计法规的统称,财务会计必须遵守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法是从国家税收机关的角度为满足国家税收的需要而制定的。
1.1 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确认的范围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它主要包括:①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收益。
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②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③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④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较少出现。
1.2 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问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
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问不同。
①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
②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
③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④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
2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的具体内容 由于会计核算的业务日趋复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说来,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不同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2.1 计算费用损失时。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计提三项费用、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税法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
2.2 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①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②广告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3 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差异①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及商品削价准备以外,其他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损失,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③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不能计入原值。
④ 出售职工的住房,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税法则规定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
2.4 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如粮食白酒广告费用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5 税收...
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论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若干差异研究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
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着重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所得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付实现制。
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
各个核算对象的盈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
根据这样的要求,在企业财务会计的收入中包含了已经交货但尚未收款的赊销收入(应收账款),在费用中包括了已经支出但尚未摊入费用的损耗(待摊费用);企业预收的贷款不计入当期收入而留待交货时才计入,企业以后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预提。
这样确认的收人和费用,乃至由此计算的损益,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了财务会计的要求。
但是,税法在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却存在以下问题。
1.在信用销售普遍、应收销货款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销售已经实现,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坦用来缴纳税款的销货款尚未收回,实际缴纳税款的能力尚未具备,税款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拨出。
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本来已很紧张,就不得不用银行借款来垫付税款。
这样做,-方面会加大企业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借款并非可随时和轻易取得,这就造成某些企业的巨额欠税。
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会计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却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则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
如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收益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等,都是在收到现金(包括票据)的时候记账。
3.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款,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
而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
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法都采用了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会计的基础,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这一方面基本一致,坦在权责发生制应用于税法时,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
在处理这些差异时,首先,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其次是满足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最后要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二、谨慎性原则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财务会计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必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然而,“可能发生”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在物质利益上的争执。
在财政需要与维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考虑,忽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借款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
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时,直接体现损失,减少了应税所得;相反,在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则仍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必体现当期收益,从而减少了计税所得。
成本与市价较低法体现了对税基的维护,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不论投资在会计期末是增值还是贬值都不调整其账面价值。
如果发生跌价损失,必须推迟到转让投资时才能确认。
此外,税法还将经营性财产损失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
税法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然而,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收益计入应税所得,其经营损失也应允许税前扣除。
若不许企业间借贷,对违规行为可依据金融法规实施处罚...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什么题目比较好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以下题目比较好: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19.现金流量表及其分析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22.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2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24.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25.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26.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27.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28.盈余管理研究29.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30.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31.论绿色会计32.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34.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35.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问题研究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研究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39.战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研究40.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和应用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42.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43.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与发展44.试论会计监管4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46.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4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48.企业整体评估中若干问题的思考49.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50.《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本科毕业论文,与我国近几年来企业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
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
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
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
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
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
(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
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
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
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
(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
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
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
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
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 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
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
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首先你需要分清各个会计科目的性质,分别属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哪一类资产和费用类都是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比如企业用银行存款购置了一台设备,就应该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以上两个科目都是资产类,购入固定资产,增加记入贷方;用银行存款支付记入贷方再比如用企业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就应该借:营业费用贷:现金营业费用是费用类,发生时自然要记入借方,而现金减少记贷方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类 利润类和上边的相反,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比如企业销售产品收到银行存款(假设不考虑税),就应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记在贷方表示增加再比如从银行短期借款,则应该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负债增加记在贷方还比如,有人用一台设备对本企业进行投资,则应该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科目,所以增加时记在贷方...
会计论文哪些题目比较好写?
1、企业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作用。
2、企业会计信息与市场信息的关系。
3、资本成本会计探讨内部控制的制度化与程序化。
4、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流动资产投资总额和结构问题探讨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分析。
1.出于满足个个兴趣目的。
即从自己的专长和兴趣入手确定选题。
如果自己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比较有兴趣,或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就从事假账甄别工作,就可以针对会计信息真实性问题,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现实经济中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解决对策等全方位或就某一方面展开论述。
2.热点问题追踪法。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说,每一阶段都有该阶段的热点话题。
选择热点问题的最大好处是比较容易取得相关的参考资料,而且选择途径较广。
3.边缘学科交叉法。
即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与会计学科相结合,利用会计学科自身专门方式方法,为其他学科和会计学科自身发展提供一个更广阔的视角。
比如环境会计是将环境问题现代财务会计理论方法有机结合,以货币单位、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说明等方式反映、记录、报告、考核资源和环境成本与价值,评价企业环境经济活动以及取得的环境效益对企业财务成果和社会价值形态的近期、长远影响的一门新兴会计学科。
在这样的一门新兴会计学科中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4.对比分析法。
通过对几种事物或同一事物的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来认识事物。
如我国借款费用准则与美国相关准则的比较研究、股份合作企业会计核算的差异、中美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的研究、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方法及其比较分析,等等。
5.延伸法。
进一步加深对某个课题的研究,该方法要较全面了解已有的相关论文,并在那些论文所阐述观点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深化,避免泛泛空谈。
如预算会计体系进一步改革探索对会计委派制新认识,等等。
6.新角度法。
即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述或改变大家都采用的方法而寻求新的切入点。
如模糊财务评价问题、财务工程学初探、从财政和契约关系的特征看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审计、信息不对称与审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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