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在林州市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直接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要当日立案。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市房产中心负责违法销售及销售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诚信系统。
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要简化审批程序,快审、快判、快执行,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本辖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信访问题。
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教育、采矿、医疗、卫生、工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 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准入管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评估,杜绝信誉不良企业或“皮包公司”进入林州市场。
第六条 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动工手续时,必须无条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批准单位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第七条 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各用工企业必须于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报送用工情况。
第八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每月月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人社局书面报告进账情况。
第九条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具备工资支付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并推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避免年底一窝蜂讨薪的困局。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必须于每月月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住建局和人社局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联合加强对工资预储账户和月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拨付工资预储金或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在《红旗渠》《林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向农民工发放明白卡,让农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条 加强售房款的监管,实行售房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制度。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局要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促使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直至全部解决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纪委牵头,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执法部门及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
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或未经城建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恶意欠薪等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从信访、纪检、监察、住建、人社、房产、公检法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把工作职能转化为日常化、常态化工作,全年专门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诚信平台。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不得在林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管局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别出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十九条 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在主要媒体信息平台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农民工对不按规定用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人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拨付农民工工资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第二十一条 强化督查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拖欠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该怎么维权?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办法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1)包工头要想施工就必须挂靠或借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那么他所聘用的农民工实际上是和挂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现在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都应当悬挂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标牌,那么农民工在工地从事劳动时,应当对标牌留意,以确认这个施工工地确实的施工单位。
(3)农民工在工作时应当留意保留在这个工地工作的相关证据。
(4)如果发生包工头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据上述证据,就可以向这个工地的施工单位索要工资。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条款,拖欠工资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它会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做工受伤后,包工头以及用工单位(即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往往拒绝对农民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是通过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下面笔者将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与申请的受理部门:如果是受伤职工所在单位主动申请,则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证人证言等);(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3、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及后续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了属于工伤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工伤职工再依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依据鉴定结论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即农民工在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其必须要提供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实践中,因用工单位故意规避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大多数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甚至连包工头的名字、用工单位的名称与工程发包方的名称等基本信息都不知道,也没有工作证、考勤表等其它证据,加之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配合农民工去申请工伤认定,这就导致受伤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证据证明而得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支持。
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定且生效后,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在不选择走工伤事故认定程序的情况下,可收集相关证据以雇佣关系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应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判决。
农民工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关于被告的确认方面,如果建设工程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雇主(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包工头)也具有相应的资质,则直接起诉雇主即可;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下,受伤农民工不仅要起诉雇主,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违法发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择责任;实践中农民工在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下,可将工程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以避免因漏列被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二是关于伤残等级鉴定,受伤农民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必须到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以贵阳市为例,一般是到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最后,受伤农民工在上述两种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因为两种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农民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属于工伤时,此时不问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产生是否有过错,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农民工一旦选择按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时,则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农民工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由雇主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法院则会依据农民工对自身发生的过错程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伤农民工在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维权时,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建筑工地劳务民工怎样维权。
如果包工头没有拿到工程款,民工要怎样...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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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欠农民工工资我还该怎么维权
建议你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同事们一起,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要求解决。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
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还要注意社保的问题,...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如何维权?
1、没有劳动合同:只有2个办法,一是找到你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认定工伤后索要工伤赔偿;二是无法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时,按人身伤害索赔,但此时你需要提供导致你受伤单位有过错才行,最好是能申请工伤,尤其是在以后可能落下残疾的情况下 2、争取工伤认定的途径: (1)收集好你是在为单位工作、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证据,可以是你进入单位时所填写的各种表格、工作服、上岗证或工友证明、老板承认时的录音等 (2)保存好你在医疗治疗时的各种票据和病历,不要轻易交给他人:如果单位在事故后一个月内不为你申报工伤,你应自己在事故后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索赔。
(3)请注意:一是证据,二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
农民工工地受伤后如何维权
一、受伤后应如走工伤认定程序?首先要确定向谁去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由于建筑工程行业的不规范,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包工头个人承包的,包工头直接找些工人来工地干活,既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服,工作证等,也没有工资发放明细即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工资都是包工头现金发放。
工伤发生后,工人很难从包工头那里得到足额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条文可得知,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后,与包工头或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可向用工单位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若是经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应当向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方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如何申请工伤?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
2、申请工伤过程中应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
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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