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新的法庭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新的法庭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
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
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
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我想要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笔录范文。
传统的现场勘查 需要有三大件 即1 现场照相 2 现场勘查笔录 3 现场制图所需要达到的标准的是 这三大件要完全客观真实, 互相不能矛盾.甚至可以根据三大件重新恢复现场.现场笔录 主要需要记录以下:1.序言 案件的发生情况 何人报案 什么时间 什么地点2.参加的人员 包括勘察人(2人以上) 见证人(2人以上) 天气情况\光线情况,勘察顺序等3.正文 : 按照从外围至中心的顺序,类似写记叙文,游记.但是不能有大概\估计等语言. 定位方法,对于特殊物证的位置,需要参照相对固定的物品定位.例如:室内地面有一把菜刀,距离室东墙X厘米,距离室南墙X厘米....现场制图 一般分为方位图 和中心图.方位图是反映中心现场所处位置的图 中心图为中心现场的详细图.大型野外现场 至少必须准备指南针\皮尺\照相的比例尺\等等.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按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
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审或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复印,或为申请再审,或为其他关联案件诉讼所用;另一种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比如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
一般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是允许复印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或书记员往往以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复印为由而拒绝。
其实关于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
法条链接: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新的法庭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
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
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
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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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结后,法庭对庭审笔录还要保存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保存期限是根据案情来确定的民事诉讼档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涉外案件;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3.一般离婚案件;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庭审笔录是案卷的内容之一,随案卷的性质定,作为案卷的组成部分与案卷一起保存。
你可对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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