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参考资料:非全日制用工-百度百科
非全日制用工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用工双方当事人在非全日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 知对方终止继续用工。
用工终止之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用人单 位可以不用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非全日 制时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规定: 《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
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
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样本有的帮帮忙啊!!!!!!!!!!!!!!
编号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为 年(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每周星期 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元。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续订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72条对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现有的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容易造成变相鼓励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成本低、责任少的用工形式,进而危及到原本应当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岗位,作者欲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几项条文规定,阐述自己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理解。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工作时间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汁不超过24小时。
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
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
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
但《劳动合同法》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五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结算周期短。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任务完成与否、是否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进行考量的,相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工资结算周期也不应当太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未作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h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比较宽松,这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目前的用工形势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以农民工、下岗职工居多,他们在城市里属于低收人家庭,让他们以个人名义去参保,显然对他们的经济能力是一种负担,也无法承受。
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这些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这项空白,应参照全日制用工的月工资与非全日制折合的月工资,按一定比例进行办理和缴纳。
(四)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灵活性。
对于本条的规定,作者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
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 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 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工作时间你是硬性规定为8个小时,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解除前是否通知公司要看你合同约定!
公司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需要付经济补偿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公司选择辞退劳动者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清楚公司辞掉非全日制用工需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首先得了解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其实,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实际中,在下面几种情况中,公司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公司要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中,不管是公司,还是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因此,按照这种规定,公司也是不需要给劳动者什么补助的,所以终止用工的,公司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怎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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