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养护承包合同格式
养护承包方(以下称甲方):养护承接方(以下称乙方):关于对绿地养护现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养护,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合作的原则,根据养护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绿化养护名称:XXX二、绿化养护地点:XXXX三、承包范围:甲乙双方共同审定的养护方案,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养护价款说明:1、三个月内成活养护期:每日必须浇水1次,每月费用XXX元。
2、三个月到六个月生长期:每星期浇水2-3次,每月费用XXX元。
3、六个月到管养期满验收:夏季每星期浇水2-3次,冬季酌情每星期浇水1-2次, 每月费用XXX元。
六、合同有效期限:自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可再续签。
七、甲方责任:1、协调好乙方现场人员的养护工作安排,如有特殊要求需提前通知乙方和现场人员。
2、若受到人为的破坏,如甲方认定乙方有及时劝阻,甲方视情况给予补偿。
6、绿化养护期满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乙方责任:1、提供现场养护方案,提供养护人员、养护的机械设施、养护用的肥料和药物、用水用电。
2、按照审定的方案和行业标准进行养护。
3、对苗木养护出现问题的进行认定,属于技术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更补苗木。
4、现场工作人员服从甲方单位的制度管理,并与甲方人员协调工作。
5、养护期满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交接。
九、养护评定标准管护期定为3年,自XXX到XXX。
管护期间苗木的所有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管护期具体要求为:第一年为正常的保养期: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90%以上,并对枯死及损坏的苗木及时补植到位,勤中耕施肥,勤修剪、勤浇水、勤防治病虫害,及时对苗木加土扶正,清除绿化地环境卫生及杂草脏物,保证苗木正常旺盛生长和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年要求成活率达到95%以上,管理标准以第一年相同,并对苗木逐步修剪成形,经甲方组织检查考评达到合格以上。
第三年苗木成活率达到100%,管理标准以第一年相同,并要求修剪到位,保持形状,苗木旺盛成长,质量符合要求。
种植数与第一年初验时相符合,若达不到要求,要管理至达标为止。
十、其他: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条款的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如遇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本合同条款为无效。
4、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承包荒山合同,用途植树造林!
租地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将 位于 的土地 亩 分租赁给甲方。
二.租期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始至20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租金为 元。
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后,甲方每年年终付清当年的租金。
五、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和个人对甲方所租赁土地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处理不当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有权在租赁地上建设固定设施,利用土地资源,植树造林,或其他综合开发利用。
七、乙方应尊重甲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甲方经营活动,甲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甲方。
八、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甲、乙双方协议目的的实现。
(2)如因政府征用土地造成的协议变更,政府赔偿甲方一定的青苗费用,待甲方清理完后乙方才能将土地征出。
九、如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不在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甲方所建固定设施应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甲方,如归乙方,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的对价。
十、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期交纳租金,乙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因此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谁能给我树木买卖合同
我给你个范本你可以参考着看下,或许能帮到你 树木买卖合同一.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二、树木交易方式: 买树地点: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岸青村 买树时间:2007年12月23日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2007年12月23日三.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特约定下列协议。
1.甲方在住址处(*********)有**树 棵,愿意卖给乙方。
2.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拥有的原住址处(********)有榆树 棵,3.乙方应在同意购买甲方所提供树木的同时立即一次性向甲方交付购买树木的现金。
4.乙方在签署树木买卖合同后,应当在12小时内将所购买树木伐倒,并运走。
如需办理有关伐木手续应有乙方自己负责。
伐木由乙方承担,在此过程中,所由伐木,运输木头引起的人员伤亡及周围房屋财产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由乙方负责赔偿及维修。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对本合同拥有解释权。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出卖人(签字): (手印) 买受人(签字): (手印)出卖人地址: 买受人地址:出卖人 电话: 买受人电话: 2007年 12 月 23 日
约20亩的山地是多少,我买一块山地合同上写着约20亩。
实际是多少亩...
天然气管道的按照工程合同鉴定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明;第三,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管道以及其他设备材料的供给内容;第四,工程款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第五,施工合同的开工日期,以及竣工日期;第六,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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