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处分的对象是作为遗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处分其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第二种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自己财产的共同遗嘱;第三种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的遗产首先由生存一方继承,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对于第一、二种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而言,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中处分死者财产的部分生效,处分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要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死者的遗产由生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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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人财产如何立遗嘱格式
不是的,是谁的财产谁才能就财产立遗嘱,如果是共同财产那么也可以共同立遗嘱;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较大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给审判实务带来困难。
就是在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时候,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发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丈夫在立遗嘱时,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他个人的财产作出遗嘱处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的案例是比较多的。
这也是因为现行法的空白,导致共同遗嘱继承中出现的常见现象,也反映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的残迹。
实际上,在目前所见到的一些关于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仍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处理意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相对法制健全、人们的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
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更是没有否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理由了,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根据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从法律上确认和限制共同遗嘱应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
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
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
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夫妻可以一起立遗嘱吗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上都未对其作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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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立遗嘱可以复印吗
这是可以的,最好采取公证人,订立遗嘱得需要,拿到公证处去办理也可以 还有一点得注意,丈夫或者你走后的遗产到底多少,只是按照他走后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捐赠,到底把哪部分捐赠得著名,防止以后作为你们的家庭的财产分配时候产生矛盾,最好提前约定清楚,可以把房子或者什么作为主要的捐赠物品。
主要还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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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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