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案发后将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主动交给我局查封,经询问燕有林并经其辨认后,某某所交给我局的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的外观及瓶内的残留药液数量与在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相符,该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现冷藏于我局技术管理科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某某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床、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废物已被我局查封,现保存于我局仓库内。
八、某某非法行医场所(现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已被我局查封。由于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经某某申请后,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对某某现址药店、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的行政控制。
九、汪命华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汪命华后,得知有关案情,并依法询问了某某、岳秀林,证实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调查,但至今未见到她,电话已联系不上。
相关证据:
1、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系统的中等医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妇产科医学知识。
3、某某的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4、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行为能力。
5、某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别用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
6、《案件受理记录》1份及其附件《案件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陈秀科的投诉内容。
7、陈秀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燕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现址药店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某某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2006年7月19日询问陈秀科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其投诉内容的来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某某的原因。
………………(省略)
对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2、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陈秀琴(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定:
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两个行医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破坏了《刑法》所保护两类社会关系,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医罪关于犯罪客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无行医资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其次,某某没有经法定程序认可行医资质,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2、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之所以认定其情节严重,是因为在她的违法事实中具有以下三个情节。第一,某某非法行医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一直未经批准擅自在两个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从事非行医的时间达14个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陈秀琴的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人民币,十堰市太和医院为了抢救陈秀琴的生命已经垫付医疗费128907元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界人士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概念的共识,根据以上3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并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摄非法行医分子,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卷宗,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资料来源:http://web.zhushan.cn/wsjd/news_view.asp?newsid=83
公安对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案情,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长短,没有法定时间。
但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侦察期限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物理学习困难的调查报告
为制定今后的物理教学策略提供依据,也为改变以往多根据宏观经验和理论推导制定物理教学策略的状况,我们做了”中学生物理学习现状调查”。
考虑到覆盖学校类型、学生来源与年级等因素,调查在北京市重点学校首都师大附中和位于农村地区的区重点学校北京十七中的高一年级,以及民办敬业中学的高三年级共6个班进行。
就接受调查的该届学生的生源成绩看,十七中学生相当于市区一般学校,敬业中学学生相当于三类学校。
调查回收问卷共283份,有效答案268份(男119,女149)。
从有效问卷卷面取得的原始数据多于26818个(未含第四题的一部分及第五题),对其进行直接归纳合并得出数据4577个,为对这些归纳数据进行分析”,又处理各类百分统计数据9596个。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每道小题逐一进行了具体分析,继而综合这些分析得出调查结论。
限于篇幅,下面仅举出对问卷前几题的简要分析作为兼顾每题自身的与相互间的及几种差异性分析等诸种情况的例子。
由于调查现场操作失误,大多数学生没有填写问卷最前面表格中成长环境一项,故本调查没有进行与此相关的项目分析。
绝大多数学生对物理学习的基本心态是积极和健康的,对物理学习有天然的兴趣和较稳定的动力。
影响学生学习动力的心理因素主要是成就性动机和在学习过程中不断衰退的对物理的兴趣,造成这种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物理学本身的难度和数师不适当的教学方法。
通过自己在学习中的体会、顿悟,学生能够掌握学习物理知识的部分正确方法,并积淀形成较强的解题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归纳能力、分析演绎能力及一定的分类能力、概括能力、运用数学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和记忆能力。
但是,学生难于经过自身体会的积累对实验、概念、规律、运用、数学等影响物理学习质量的因素在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形成正确认识;基本不能较全面和较深刻地理解物理学的科学方法,特别是科学思想方法,基本处于以物理习题的解题思维代替物理学科学思维的状态;相当缺乏,且又不甚重视与物理学特点和个人条件相适合的良好学习习惯;有过度依赖教师的倾向且极度缺乏主动学习的态度,并表现出相当明显的权力主义人格和附庸人格的人格倾向;学生的联想、抽象、物理言语和迁移等几种能力,在一题多解之外的发散思维,以及根据物理学的因果图像和因果逻辑使用物理知识和模型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动意识,都非常薄弱。
调查报告中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办法
调查报告的写法: 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
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
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
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
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
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
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哪位可提供案件调查方案的格式?
调研报告格式种类及相关调研报告的写法 不同种类的调研报告,其调研报告格式与写法总体上大致相同,但由于强调的重点和要求不完全一样,因此,每种调研报告格式的写法也有一定的区别。
下面,对几种常用调研报告格式及 调研报告的写法分别作一些简要介绍。
1.反映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主要用于反映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或某一事物的基本面貌,目的在于报告全面的情况,为决策者制定方针政策、规定任务、采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常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以及部门和单位领导下基层了解面上情况后所写的调研报告,多用于此类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的写法偏重于反映客观情况,分析研究的成份相对少一些,一般也不要求提出理论性的主题思想。
在写作过程中,这类调研报告格式的标题,一般要点明是关于什么单位或者地区、什么问题的调查。
其前言一般是介绍调查的缘由、目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方式等。
由于这类调研报告格式的主体内容涉及面一般都比较宽,因此,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在写作上往往采用横向结构。
如综合反映一个地区的情况,可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组织领导等若干方面来撰写;如反映某一方面的情况,则可分为基本概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若干层次。
当然,每个大的部分中还可以分为若干个小的问题来写。
2.总结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主要用于对先进典型进行深人调查分析后,提炼出成功的经验和有效措施,以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因此,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写法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突出成绩、具体做法、主要体会等。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的标题一般要反映主题。
前言大多采用概述主要成绩、发展变化,并提示基本经验的写法。
主体部分需要充分展开,不仅要写具体做法,而且要写切身体会;不仅要写感性认识,而且要上升到理性认识。
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具体做法,体会就是空的;不上升到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就难以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结尾可以归纳全文、强调主旨,或者指出不足、展望未来。
在行文的语气上,经验调研报告格式与经验总结不同,经验总结用第一人称,行文语气必须谦虚,而调研报告则用第三人称,可以热情赞扬,以促进经验的推广。
3.反映新生事物的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主要是用于报告和评价新生事物,帮助人们提高对新生事物的认识。
新生事物往往代表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写作这类调研报告格式时要抱着满腔热情的态度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支持。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写作的特殊性上,都缘于一个“新”字,不仅要说明新生事物的孕育、产生和发展过程,而且要指出它的背景,也就是说要指出它是在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下产生的,经历了什么样的发展过程,遇到了那些矛盾、困难和问题;不仅要说明它的性质和特点,而且要指明它的作用和意义,包括对其发展前景的预测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
由于新生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往往不够成熟,甚至存在某些弱点和不足,所以在结尾时,一定要如实地指出它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4.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以及不良倾向等而撰写的调研报告,其目的在于揭示问题、反映情况,而不在于追究责任者。
另一种是为了处理违法乱纪事件或严重事故等而撰写的调研报告,这一类调研报告格式的写法不仅要以确凿的事实分清是非,而且要弄清性质、分清责任,提出解决和处理的具体意见。
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格式上,标题往往多采用揭露式的,有的标题甚至还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如《主城区违法建筑触目惊心》,这一个标题,不仅表明了调研报告的主旨,而且也表明了作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能够起到强烈的警示与提示作用,吸引读者的眼球。
主体部分所反映的如果是一个具体事件,一般采用纵向结构;如果反映的是一种倾向和状况,多采用横向结构。
在叙述完问题的主要事实后,要写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程度。
结束语有的可呼吁对问题予以重视或关注,有的可扼要提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
5.考察历史事实的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通常是用于对某一历史现象或某一历史事件进行重新调查,用确凿的事实,揭示历史真相,作出正确的评价,以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如为平反历史冤假错案所写的调研报告,就属于这种调研报告格式。
这类调研报告 格式的政策性和针对性较强,反映的事件往往也比较复杂。
这类调研报告格式上,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事实的本来面目;二是被歪曲的情况;三是纠正和处理的意见。
在这类调研报告格式在写作时,事实真相与被歪曲的情况相矛盾的地方,尤其要叙述清楚,要说明事实被歪曲的原因和有关的责任者。
写处理意见时,态度要明确,办法要具体。
如果问题正在处理和解决中,就要把进展情况写出来;如果尚有阻力,就要把问题尖锐地提出来,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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