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你的员工:XXX.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_______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______的决心.当我进入这个公司,各位管理人员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______ 关于______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________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而且也是应该向领导做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的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________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员工_________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以后我将对领导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过于懒散也不至于如此.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领导你能够相信员工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_________1.思想上的错误:2.行为上的错误:3.对同事和自己的影响上的错误:我特提出以下几点改正意见,好让自己和领导同事督促自己改正我的错误:_____________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并且真心的接受领导的批评和教诲以及全面贯彻落实领导的工作方针.同时希望领导在往后的时光里能够监督我,提醒我.我一定不会再让领导失望了.
吃空饷的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
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与直接接受财物有区别,能否定为受贿,应区分情况分别定性处理:(1)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名”领取薪酬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
(2)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
(3)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同意受益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吃空饷定什么罪
“吃空饷”之第1类人 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辞退。
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吃空饷”之第2类人 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 对单位已批准的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分别按以下意见处理: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党群机关工作者,下同)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
已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按规定限期进行纠正和整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创办、领办企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3年创办、领办企业期间,单位按规定与本人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创办和领办企业时间、工资待遇、考核、期满后的工作安排等事项。
3年期满后,合同约定可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在合同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
因此,此前经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单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其余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吃空饷”之第3类人 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
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已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派,一律不得离岗学习。
事业单位人员。
在此文件出台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离岗学习,经单位批准并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办理。
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但双方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与本人补签合同,按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待遇、学习期限、考核及学习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本人不愿补签合同的,由单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
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吃空饷”之第4类人 虚报、多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休病假但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对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应该降低、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单位要及时降低、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对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不应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核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独生子女费。
对因各种原因多领、冒领的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原则上应由单位予以追缴,并及时上缴财政。
“吃空饷”之第5类人 领取养老金人员 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退休人员死亡,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发放。
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健康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吃空饷”之第6类人 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低保金人员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低保金等问题,分别按相关规定处理。
被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私分的抚恤补助经费,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对其中清理出来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改现在每月定补为一年或半年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总额可不减少。
如何治理吃空饷?
治理干部“吃空饷”势在必行,必须要对“吃空饷”的干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真正给他们“治治病”。
但更重要的是,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也就是说不能“就病吃药”,而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一方面,要严守干部管理关。
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各地相关部门要心中有数,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要联合起来,坚决把好干部的进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吃空饷”的重要性,对本单位的“吃空饷”人员进行坚决清理。
另一方面,要健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制度法律。
对于“吃空饷”人员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对于这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能仅停留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更不能停留在说过就算、算了就忘、忘了又犯的表面惩罚,而是要加大“吃空饷”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更要以法律的严肃性来警示他们,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让干部不敢吃空饷、不愿吃空饷。
治理干部“吃空饷”势在必行,必须要对“吃空饷”的干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真正给他们“治治病”。
但更重要的是,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也就是说不能“就病吃药”,而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给予什么处分?
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堵上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
2014年12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
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领导如何处理吃空饷?
这只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报出来的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远不止这些,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也更加严重1。
国务院1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治理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县乡的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内容包括虚报人员套取财政资金等各种名目的“吃空饷”。
3,近期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行动、如果发现“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负责追回其多领的财政资金。
2、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已经成为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 ...
怎么举报领导包庇别人吃空饷,大家给点建议
吃空饷查处方法: 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无机可乘;另一方面,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
同时,加大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日常监督管理,使其趋于法治化、规范化、完善化。
一方面,要严守干部管理关。
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各地相关部门要心中有数,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要联合起来,坚决把好干部的进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吃空饷”的重要性,对本单位的“吃空饷”人员进行坚决清理。
另一方面,要健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制度法律。
对于“吃空饷”人员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对于这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能仅停留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更不能停留在说过就算、算了就忘、忘了又犯的表面惩罚,而是要加大“吃空饷”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更要以法律的严肃性来警示他们,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让干部不敢吃空饷、不愿吃空饷。
治理“吃空饷”,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没有办法玩“潜伏”;另一方面,应把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
要从严追究“以权为亲属熟人谋私者”责任,决不能让问责成为“橡皮筋”。
吃空饷如何处理领导
1、如果发现“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负责追回其多领的财政资金。
2、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近期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行动。
国务院1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治理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县乡的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内容包括虚报人员套取财政资金等各种名目的“吃空饷”。
3、这只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报出来的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远不止这些,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也更加严重,已经成为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
...
如何认定吃空饷
“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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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什么意思
吃空饷,是一种腐败行为。
古时候,军队里的士卒,都是要发粮饷的,粮是国家发给士兵的口粮,饷是国家发给士兵的工资。
比方说,一个普通士兵,一天要吃一斤米,一个月要30斤米。
另外,一个月要发1两银子。
当官的要想贪,就虚报士兵人数,向国家要钱粮,落入自己腰包。
比方说,宋代名将韩世忠,国家给他核定的兵员是8万,但韩世忠其实只有3万多士兵。
另外5万份钱粮就被老韩吃了空饷。
不过老韩很牛,3万多人照样比别人8万人能打。
岳飞清廉,国家给他的兵员是10多万。
他的部队也确实有十来万。
就吃不了空饷。
现在有些单位也有吃空饷的。
比如报道的新闻里有说,很多单位有公职人员人死了多年了,但是工资一直在发。
就是这些单位的领导,吞了这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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