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的是证据,而不是证据目录
2,这个指的是符合再审提起条件的证据问题,比如证明证据是伪造的证明。第一个指的是原来诉讼中的证据。
3,可以这样的,但是由于再审问题还是非常专业的,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成功的几率会大打折扣。
4,关于注意事项问题,你 可以电话去咨询一下北京孟博。他是专门做再审的律师,反正 电话咨询也免费的。何不试试呢。
民事诉讼再审法院的确定
不矛盾,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裁定再审,已经是一个程序,再审时交由原审法院审理,只是整个再审程序的一个步骤,且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明事实,如果是一审法院,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这更加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
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何认定再审程序“新的证据”?
再审程序新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即不具有可归责性。
不论是新形成的证据还是原审就已存在直到申请再审时才发现,都强调了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
2.新的证据必须是与原审事实相关联的证据。
再审是在原审基础上进行审判,因此,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必须与原审事实及诉讼请求相关联。
如果该新的证据与原审不相关联,或者形成新的事实以及新的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应另案起诉。
3.新的证据必须产生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后果。
再审程序的启动比较严格,目的在于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
新的证据,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形成的证据,即“新发现的旧证据”,这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新证据。
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
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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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证据目录一、律师调查笔录,1、如果是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
其实不必苛求,从来没公款这个问题较真。
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录,可填“询问证人”,如果该笔录是从其它卷宗中复制的,可填“**号卷第**页”。
如果是询问双方当事人而制作的笔录,证据来源栏可填“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的证据来源填写“**持有”即可。
如果原件丢失了,是从民政局复印来的,则填写“民政局”。
证据来源问题,一般在法院开庭时陈述出来就行,有的证据,不会有人关心其来源。
例如,你说的自己的结婚证还有自己的合同,谁会考虑来源问题?--除非与对方当事人的不一样。
我想,就证据来源,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原件,如果证据上有证人姓名、单位公章,那么来源不言自明。
如果是复印件,而且对方没见过,就可能问来源问题--以便弄清真假。
这时可能需要注明其来源。
有新的证据,加上原提供的证据就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你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会审核是否符合再审程序的。
按照你所说的有很大机会可以再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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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后,又发现新证据可以再审吗
可以再审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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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向二审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一审认定事实...通...
1、民事诉讼法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声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进入了审理程序。
上述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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