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
当今社会正流行着一个新名词——和谐社会。在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指体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创造活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已经提出了“和平”、“仁爱”的儒家思想——“大同世界”。可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是历史的必然,试想在唯皇独尊的封建社会里,会有“大同世界”的立身之地吗?两千年过去了,他的思想仍是中华文明的精华,更是全世界华人共同的精神支柱。
中国自古就是文明古国,讲究诚信、友爱、仁义、忠孝,以爱国家、爱百姓、爱和平为荣。多少年来,有多少仁义志士为追求和谐出了自己的生命。作为一名中学生,也许你会认为我们身在校园,承担求知之任,“和谐社会”与我们无关。然而,“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睦相处”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吗?!
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做买卖的人途经武阳,不小心丢失了一件自己心爱的衣服。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心中很着急,有人劝他说:“不要紧,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看,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听了半信半疑,心里想:这可能吗?转而又一想,找找也无妨。于是赶了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这是一个典故,真假虚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风气,这样的人际关系。
近段时间,我们大家都能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广告:妈妈给孩子洗脚,让孩子先睡觉,然后自己又去伺候老人。小孩没睡,看到了全部。于是给妈妈打了洗脚水准备帮妈妈洗脚。孩子在端洗脚水的时候,将水洒了一地,同时也将浓浓的爱意抒发得淋漓尽致。这难道不是一个和谐社会的缩影吗?
当然在共创和谐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插曲。
2006年2月27日,有杭州市民发现,江干区城东公园内,一座铜质少女塑像被人锯断后偷走。1.5米高、几百斤重的铜像原来亭亭玉立,现在被锯得只剩下一双“脚掌”。近几个月来,杭州已陆续发生多起城市铜雕作品被盗、被切割的事件。位于杭州“信义坊”商业区的青铜雕塑“钓鱼郎”肩上的鱼竿被人偷走,只剩下光秃秃的一个把柄;菜市桥公园里《买菜》雕塑的秤砣也被人“强硬夺下”。不仅仅是铜雕,路灯、含铜电缆甚至是人行天桥台阶上的铜条,均遭“毒手”,引起市民群众强烈反响。有不少市民提议,保留这些不完整的铜像,让大家牢记这个教训。在我们共创和谐社会之际,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呢?
共创和谐社会很难,需要我们一如既往,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其实也很简单,只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社会!
美国法制的1500字论文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
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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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范文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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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理论性论文范文、实验性论文范文、描述性论文范文和设计性论文范文。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立论文范文和、驳论文范文。
立论性的论文范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范文。
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
驳论性论文范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
如果论文范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论文范文。
驳论文范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宏观论文范文和微观论文范文。
凡属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范文,称为宏观论文范文。
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
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范文,是微观论文范文。
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以《我眼中的法治中国》为题,写一篇1500字左右的小论文。
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
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
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
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
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
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谈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写一篇1500字以上论文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依法治国论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依法治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把政治文明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文明形态,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目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丰富和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也是我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
正确理解和认识政治文明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生产关系决定社会阶级关系。
社会政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使社会阶级关系和体现这种阶级关系的社会制度和运行机制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明形态,具有历史性、阶级性,进步性、民族性和兼容性五种基本特征。
当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产物,他既具有政治文明所包含的内容、特征及本质,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先进政治意识.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开放、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人民团结、政府廉洁高效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小平同志曾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党的十五大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是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关系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
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是依法治国。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主要为政治与经济辩证关系的理论、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理论等,这些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显著特征,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巨大的作用。
一、全面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1毛理论指导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但是,国际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存在以及两种制度间的对立和矛盾,在不同政治文明间的反映,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日益加剧,国内政治文明方面存在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权利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有物质保障但发展不平衡等诸多不足,体现在现实经济生活领域表现为:国企改革一直不能取得突破,党在农村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政府职级转变步履艰难,许多改革方案在执行中严重走样,腐败现象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增无减,等等。
出现这些总是有多种复杂的原因。
笔者认为,从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观念、政治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出发,在经济全面提速的同时,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
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驱动力,政治发展又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
党在新的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反对脱离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并不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可有可无、完全被动的地位,甚至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
**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常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这说明若不想触动政治体制,单纯就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2、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大有滋长蔓延之势,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体制有缺陷。
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碑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要从根本上扫除腐败现象,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经济全球化浪潮必然对世界各方面各领域带来影响和冲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也面临挑战。
苏东剧变表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必须重新认识和选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开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
目前,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最大的政治挑战,就是西方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企图使我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防止西方资本主...
大学身如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论文1200
者:姜宪明 出处:[江苏高教 第3期] 大学生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时刻面临着自身道德价值的选择与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市场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应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二律背反现象,令众多大学生无所适从,为师者亦措手不及,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面对纷繁甚至冲突的道德价值,大学生时常陷入两难或多难选择的境地。
尤其是近年来社会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给大学生进行自我道德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同样的行为,往往在社会中得到不同的评价,时褒时贬,时赞时斥,以致于大学生的自我评判标准也难免发生左右摆动,难以确定。
因此,从理论上回答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以及在这些根本原则指导下,如何帮助大学生实现自我选定的被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这是大学德育的根本目标之一,同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教育的原则,对于把握道德教育的方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道德行为的主体是人,人的一切活动构成了人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是十分宽泛的概念,仅从道德价值来看,它既包含了由人的“失范”行为所造成的道德负价值,也包含了由人的“应当”行为所带来的道德正价值。
由于价值观往往决定了人们如何认识和评价事物,以及选择行为,所以价值观是进行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它影响、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左右人们的选择和行为。
因此,主体在确立人生的道德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知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带来道德正价值,即应得到鼓励和帮助实现的道德价值。
由于价值对人的选择和行为,往往起倾向性的作用,因而价值评价有其特殊的价值尺度和客观标准。
这个尺度和标准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就有价值,其推动作用越大,价值就越大。
反之,就没有价值。
可见,大学生“应当”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是以大学生的行为结果,究竟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是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还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准则。
凡属前者的道德行为都应是取得正的道德价值的行为。
由此,大学生的道德价值就是指行为主体(大学生)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从事的能体现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活动价值。
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无疑应该根据这一原则来确立。
然而,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过程是非常复杂的。
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道德认知是大学生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基础,是道德品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认知因素指的是对态度、对象的知觉、理解、信念和评价。
在德育心理学中,特指人们的道德观念,即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对社会和道德现象、道德行为规范及其意义的理解,以及对是非、善恶的评价。
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道德认知因素是首要的前提。
只有认知清楚、明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形成良好和正确的思想品德。
因此,道德价值选择需要建立在正确的自我理性判断基础之上,并能经受社会、历史、科学理性的长期考验判断才能确定下来。
由于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生经验的深刻认知和理性升华,因而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自我认知能力的成熟及理性的不断升华而不断地自由自觉地发展。
事实上,今天的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年轻和认知能力的局限,社会阅历的肤浅,基本理性自觉精神的不足,思维模式的简单化,因而很难真正正确地确定出自己的道德价值。
他们所确定的道德价值,往往是不自觉的、多向的、不确定的,甚至带有明显的随机性、盲目性和自发性。
在其道德行为上也反映出明显的二重性,部分学生在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之间存在明显反差。
人的思想是环境的同化作用和个体内在的选择作用的统一,人的思想形成和变化毕竟要受环境的制约,其中社会环境起着主导的制约作用。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因而当前大学生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冲突与困惑,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时期和特殊环境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客观现实性和历史必然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决不可能靠其自发地产生和实现,而必须从行为主体的外部(主要是道德教育)给行为主体以人生启示,使之由多向的、不确定的选择逐渐走向专一的、确定的选择,而这个工作正是德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实践已向我们揭示,在人们的道德价值选择中,人是具有主动性的。
同样地,社会环境表现出各异的道德价值选择,也正是不同层次的人在道德价值追求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表现,道德价值由认知到选择到实现,必须依靠行为主体顺利实现由动机到行为结果的转换,只有自觉完成这一转换才能实现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标。
因此,如果说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需要经过道德教育提高道德认知才能正确选择的...
如何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1500字论文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
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
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
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
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
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
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
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
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
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
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
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
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
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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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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