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第 次)
时 间:年 月 日
地点:
审 判 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代)
记:原告 与被告 、第三人 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扩展资料: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
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笔录
庭审笔录格式
庭审笔录(第 次)时 间:年 月 日地点:审 判 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书 记 员: (代)记:原告 与被告 、第三人 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扩展资料: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
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
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笔录 ...
民事原告未到庭,如何作庭审笔录
因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不能上诉,只能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新的法庭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
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
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
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按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
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审或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复印,或为申请再审,或为其他关联案件诉讼所用;另一种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比如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
一般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是允许复印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或书记员往往以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复印为由而拒绝。
其实关于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
法条链接: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民事庭审笔录中自己陈述的事实还用质证吗
开完庭后当事人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扩展资料: 庭审笔录对当事人或他人是不保密的,因为案件是公开审理。
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国家秘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肯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整个审理的过程对于社会都是不保密的,而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不存在担心当事人复印后向其他人泄密。
审理过程是判决的依据,笔录是审理过程的记录,当事人掌握笔录有利于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法院行事必须有依据,在当事人复印笔录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出示不准许当事人复印笔录的禁止性规定的依据,否则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复印笔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诉法:庭审笔录必须当场签字,当场宣读对吗?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民事诉讼庭审笔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庭审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整个庭审过程的合法性有赖于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对认定庭审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诉法》对庭审笔录具有严格要求: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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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结后,法庭对庭审笔录还要保存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保存期限是根据案情来确定的民事诉讼档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涉外案件;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3.一般离婚案件;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庭审笔录是案卷的内容之一,随案卷的性质定,作为案卷的组成部分与案卷一起保存。
你可对照参考。
庭审笔录在施工合同判决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记载法庭及当事人的观点、意见等发言内容,以便客观记录庭审过程的文书。
庭审笔录本身对案件的判决没有直接的影响,真正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比如:诉讼请求(包括变更或增加)、答辩观点、质证意见、提问及回答内容、辩论意见等等……这些都会对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有影响,所以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当认真查阅并核对庭审笔录的内容,发现与实际陈述不一致的,应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一旦双方签字完成,笔录中记录的观点和意见就无法变更(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的作用都是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一样,并无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