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
该法律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只要存在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举证该债务是个人债务,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执行人配偶负有清偿的义务。
扩展资料
案例:
陶某某与陈某某系一对夫妻,双方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4至6月,陶某某先后三次向唐某某购买一批化肥,双方约定货款分期付清。到期后,陶某某无力支付剩下的6880元货款,唐某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陶某某给付唐某某货款6880元。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亦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唐某某提供线索称陶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有农田补贴款。此种情形下,能否追加陈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
本案中能否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76条至81条对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情形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不在规定的内容之列,任意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是对原执行依据的扩张,变相剥夺了陈某某的诉权,因此不能追加陈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陈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农田补贴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陶某某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分析】
1.陶某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名下的农田补贴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理应共同清偿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陶某某向唐某某购买化肥发生在陶、陈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陶某某买化肥时并没有向唐某某指明是个人债务,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陶、陈夫妻二人结婚多年,没有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农田补贴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陶、陈二人应当共同清偿买化肥的货款。
2.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于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 1998年实施的执行工作规定具有滞后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陈某某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权并没有剥夺。
3.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追加主体财产的根本前提,否则网络查控系统便形同虚设。
即便是在执行查封、冻结、扣划财产中,协助执行单位也都要求执行执行依据上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当产权登记人或储蓄记名人不是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时,就必须通过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以排除执行阻碍。
综上所述,本案中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具有可行性。
参考资料:湖南法院网-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丈夫欠债不还,追加妻子被告申请书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该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而不是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
此外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且上述情形显然不属于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所以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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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只起诉欠债夫妻的一方,申请执行可以添加夫妻另一方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另一方面,未签名的一方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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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只告了一方法院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你姐邀请她朋友考察的这个生意是否合法,与朋友没钱投资无关。
你姐帮她借了钱,她给你姐打了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后来生意失败,并不是你姐朋友不还借款的理由。
因此,你姐是可以凭借那张借条要回钱的。
但务必注意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有诉讼时效的 一般是两年 你可以先去找他要啊 说一下自己的困难 实在不行 就得起诉吧当初合作作生意是双方自愿的,风险共担 虽然失败了 但那钱算是借给她给人的 不能算在生意之内 当然应该要回。
你们可以先找她个人谈谈,如果她真的不愿意还的话,你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想她要回 找一个好律师上法院打官司准赢 不知道你姐介入的是什么非合法生意。
一般情况下,明知作非法用途的,让借款给他人经营,已经构成共犯,那些钱也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明知他人贩毒,让借给毒资,而他人经营毒品过程中全部亏损,则那些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如果那位朋友能够证明此借条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张借条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请参考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如果你姐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事先已声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她无关,她只是借钱给朋友,她只与朋友发生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凭此欠条是可以打赢官司的。
不要把简单的事搞复杂了。
你姐就凭借条起诉她的朋友就可以了,不要扯那么多,因为凭借条已足已打赢官司了。
夫妻一方借款,是否有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根据材料,公司为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属于共同债务。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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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个案子受害方没有起诉保险公司为被告,我是不是可以申请追...
你好,如果你有投保,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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