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对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果,并且通过律师函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2,侵犯专利权的律师函内容: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处理贵公司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侵权事项,本律师根据调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致函如下:
据查:***是***的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年**月**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 ****,期限为十年。
贵公司在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已严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人或本律师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望三思,以免诉累。
此 致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月**日
收到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该如何处理
企业接到专利权人的侵权律师函后,首先应认真对待,仔细搞清律师函的内容,确认所谓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自己所为。
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全部相同,则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也适用等同原则和禁反悔原则。
经认真分析后,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权,则可据此答辩;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考虑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中不构成专利侵权条款的行为。
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如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也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企业应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性进行认真检索,如果对检索结果分析后,认为有可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应抓紧时间,在答辩期内,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
同时,将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书复印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应中止诉讼审理。
而对发明专利,法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
因此,被告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该专利缺乏专利性的材料,以促使法院中止诉讼。
如果法院未中止审理,而作出侵权判决,被告应及时上诉,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快程序,争取在法院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
如果该专利权无法宣告无效,而企业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权利人人达成和解协议。
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后怎么办
第一 等你的专利拿下来了,要经过一个公告程序的,他在知道这个专利有人申请并注册登记了,他自己也许就停止了。
第二 假如你的专利批下来了他继续使用,你可以告知他,假如他不停止的话还继续销售之类的,你可以以他侵犯你的专利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 等你批下专利后,他要销售或者生产此产品就必须等到你的同意或者是授权假如没经过你的授权或者是你的同意任何人在使用你的专利的同时都够成侵权。
发布的产品图片侵权收到律师函该如何应对
问题是您给的材料有限,看不出来咋回事。
我是专利代理人,就从专利角度给您说一下,涉及到专利侵权的律师函通常会给出相关联的专利号,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者其他的专利文献检索网站都可以检索得到相关专利文献,如果想获得更多的材料还可以复印专利审批过程中所有的文件。
得到文件之后结合律师函就可以进行侵权分析了,结果无非三种,一种是确定不侵权,第二种就是疑似侵权,第三种可以确定为侵权,应对方式也因情况而异,上面三种基本划分中也有很多小的划分,给您的建议是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的分析,以制定出应对策略,最好能找出最佳策略。
收到著作权侵权律师函,应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全部相同,则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也适用等同原则和禁反悔原则。
经认真分析后,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权,则可据此答辩;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考虑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中不构成专利侵权条款的行为。
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如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也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企业应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性进行认真检索,如果对检索结果分析后,认为有可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应抓紧时间,在答辩期内,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
同时,将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书复印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应中止诉讼审理。
而对发明专利,法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
因此,被告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该专利缺乏专利性的材料,以促使法院中止诉讼。
如果法院未中止审理,而作出侵权判决,被告应及时上诉,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快程序,争取在法院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
如果该专利权无法宣告无效,而企业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建议企业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权利人人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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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该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在正式起诉前可以发律师函给予侵权者警告。
但是,如果准备对其提出诉讼,则需要考虑,发律师函是否会提醒侵权者给其隐藏、销毁侵权证据甚至转移财产的机会;同时,如果不仅仅是给侵权者本人发函还同时给其销售商或合作伙伴广泛发函的话,则需要考虑一旦侵权诉讼不成立,发函者可能需要承担滥发函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总的来讲,我们建议发律师函之前,一定不要为发函而发函而是要做全面的策划与分析。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吴鹏彬律师编写 如有咨询请发邮件至:
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您好,首先需要明确侵权类型如果是间接侵权,那么侵权表现一般以产品逻辑、运营文案的抄袭和剽窃为主。
这种时候就需要确定被剽窃的逻辑有哪些,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是直接侵权,那么不仅需要明确侵权类型,还需要第一时间隔断侵权链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虽然在这之后,上级给出的处理方案可能不鼓励甚至反对我们这么做,但一般情况下,在事件全貌明确之前,只要以维护用户/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采取任何措施都在情理之中。
举措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首先我们需要启动法务层面上的处理程序,这是最基本同时也最不得已的举措,可以说是我们处理侵权事件的底牌。
具备完善的法务后盾,可以保证我们在其他所有措施都不奏效时迅速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然后是商务层面的警告,可以是一封公司间的邮件,也可以是一则关于侵权的官方声明或警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对侵权方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
最后是双方产品运营层面的直接交涉,用“谈判”一词也未尝不可。
我们需要在谈判当中明确侵权方的责任,并让对方知悉我们的处理办法,以及作出必要的警告。
在谈判当中应该留有底牌,避免对方获知我们产品的底层架构、盈利模式等商业机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策略地运用管辖权?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般可以选择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律师函,一般被侵权人会停止侵权。
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侵权人在接到警告后主动将侵权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律师函效果很好。
二是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请求有权机关调查取证,然后调解。
行政机关虽然无权处理这种侵权行为,但可以主持调解,并可以调查取证,效果往往比权利人委托律师单方取证好。
最后的途径当然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最终确定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并通过司法判定其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达到权利人的维权目的。
但是在选择诉讼时,仅管辖权问题就很复杂,这是专利代理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该掌握的。
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其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一审案件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般不会出现级别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上,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是指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许诺销售的行为地,是指广告行为、陈列行为或者展出行为的所在地。
通过网络发布的许诺销售行为,以发布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0201实施)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5、上述4项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1]。
6、审查侵权行为地,还要考虑陷阱取证行为。
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上述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规定,认真分析侵权行为特征,准确判定管辖法院。
二、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75个法院可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包括35个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39个中级人民法院及1个基层人民法院(浙江义乌法院,发明专利案件除外)。
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指定的中级法院中,广东汕头中院可审理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梅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河南洛阳中院可审理洛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济源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其他中院只能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2、除上述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外,发生在其他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均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提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诉讼,也要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只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产品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制造地、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制造地、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5、共同侵权中,只起诉部分被告,该部分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地或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6、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多是群发性的,因此选择被告时应特别慎重,要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即使只有一个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地一般来说会有多个,而且与被告住所地不同,起诉时也要尽量避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选择一个审判力量强而地方保护弱的法院管辖。
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实施专利技术就可能获得特别收益。
因此当专利技术一旦公开,难免有人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甚至是多人同时侵犯专利权。
而专利权又是一项对世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都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同时有多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并不罕见。
原告在行使诉权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理性选择和决定起诉对象,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经销商如何防范专利,商标侵权责任
一、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的侵权责任,有何不同?经销商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从其主观意愿上分,可分为“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
所谓“恶意侵权”,指经销商“明知或应当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
例如:明知是“山寨”商品,明知是“盗版”商品,而予以销售。
所谓“善意侵权”,指经销商不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区分经销商的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对“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
1、经销商“恶意侵权”,除须停止销售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销商“善意侵权”,只须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销商在被控专利、商标侵权案中,如何证明自已确系“善意侵权”?如前所述,若经销商被控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为免除经销商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销商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且产品“来源合法”。
在经销的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经销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以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1、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经销商在销售侵权商品时,其主观认识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经销商“明知”是侵权商品而恶意销售;二是经销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由于自身过失而未能意识到而予以销售;三是经销商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进行销售。
经销商在进货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其违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就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如果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司法实务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自已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1)向法庭提供生产厂家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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