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监狱概念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以前也称“劳改场”。
广义的监狱概念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一般所说的监狱指的是“狭义的监狱”
监所指的是羁押人的场所,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等,涵养了公安、司法两大系统,也就是泛指。
所以“监狱, 监所”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检察建议书范例怎么写书信作文格式范文
一、发往单位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可包括: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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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月日 (院印)...
公安机关如何回复检察建议书
样本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
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
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
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 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浅谈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一、监外执行的功能和种类(一)监外执行的功能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出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教育罪犯和改造罪犯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活动。
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刑罚,根本目的是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新人,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监外执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监外执行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种。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与监外执行检察的特点(一)监外执行的特点监外执行除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及时性外, 还具有其他特点:1、执行活动的非监禁性。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采取的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方法, 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型的刑罚执行方式。
非监禁性是监外执行的主要特征。
2、对罪犯的刑事制裁性。
监外执行对象的法律身份是罪犯,尽管他们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 但他们的行为和活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遵守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
3、罪犯不能行使部分权利;管制犯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等。
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在监外执行是附条件的, 一旦条件消失, 应当收监执行。
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制裁性, 是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监外执行惩罚功能的体现。
4、监外执行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是由许多社会成员共同来参与的。
根据法律规定, 除了执行机关以外, 还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罪犯原所在单位,以及罪犯所在地的群众等。
它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监督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检察的特点1、被监督机关的多元性。
监外执行从交付执行开始, 到执行结束, 贯穿了许多环节, 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被监督对象不尽相同,具有多元性特点。
2、被监督机关执行空间的广泛性。
监狱检察或看守所检察, 一般是在特定的场所内进行, 空间相对集中, 而监外执行检察面对的是许许多多的县级公安局、乡镇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站、协助执行的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单位, 在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以及分散于各社区的相对流动的监外执行罪犯。
3、被监督机关执行对象的流动性。
执行对象即监外执行罪犯的流动性,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加大和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面临的突出问题。
总之, 监外执行中被监督机关的多种多元, 执行空间的广泛分散,,执行对象的流动和居住活动空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 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同样也使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十分艰巨和复杂。
三、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立法立法机关、高检、高法有必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规,明确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的职责,使监外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便更好地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督考察工作。
同时,应赋予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对违反规定但...
检察院监所科不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办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将是否有羁押必要报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重大案件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决定。
对于决定无羁押必要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
在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后,还应当建立后续审查机制。
在审查的方式上,可考虑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模式。
定期审查模式能够使公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但不利于及时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进行审查。
不定期审查制度能够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但有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审查职责的情况。
所以,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相结合的审查模式。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注意在切实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必要性理由的知情权的基础上,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且通畅的渠道。
《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批捕前可否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
可以提出,但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不予羁押。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如何做好监所检察工作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怎样当好一名称职的中层干部 一、当好中层干部应处理好的几方面关系 中层干部承上启下,起着二传手的作用。
一个好的二传手,死球可以变成活球;二传手不到位,好球可能变成臭球。
由此可见,当好中层干部,对于搞好一个科室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要当好中层干部,应该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是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当好中层干部,有没有责任心,责任心强不强,是能不能当好中层干部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中层干部对所担任的工作应该主动负责、敢于负责和善于负责,即“在其位谋其政”。
要有解决具体矛盾的勇气和能力;有处理棘手问题的方法和魄力。
二是与上级领导的关系 当好中层干部,在工作上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的同时,必须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与上级领导以同志相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既可以获得上级领导的尊重,促进上下级关系,又有益于树立良好的作风,促进单位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接受工作部署与同领导研究工作的关系 接受领导工作部署与同领导一道研究工作是不同的,应该加以区分。
接受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时,领导怎么交办就应该怎么执行,错了,上级负责;作为下级,只能服从,不能说我不办,或者说我不能办,如果这样做,就是违反组织原...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怎样当好一名称职的中层干部 一、当好中层干部应处理好的几方面关系 中层干部承上启下,起着二传手的作用。
一个好的二传手,死球可以变成活球;二传手不到位,好球可能变成臭球。
由此可见,当好中层干部,对于搞好一个科室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要当好中层干部,应该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是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当好中层干部,有没有责任心,责任心强不强,是能不能当好中层干部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中层干部对所担任的工作应该主动负责、敢于负责和善于负责,即“在其位谋其政”。
要有解决具体矛盾的勇气和能力;有处理棘手问题的方法和魄力。
二是与上级领导的关系 当好中层干部,在工作上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的同时,必须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与上级领导以同志相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既可以获得上级领导的尊重,促进上下级关系,又有益于树立良好的作风,促进单位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接受工作部署与同领导研究工作的关系 接受领导工作部署与同领导一道研究工作是不同的,应该加以区分。
接受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时,领导怎么交办就应该怎么执行,错了,上级负责;作为下级,只能服从,不能说我不办,或者说我不能办,如果这样做,就是违反组织原则,这种人就不适合做中层干部。
研究工作,是同领导一起商量问题,或者领导虽然有了一个基本想法,但是还没有最后拿定主意,还想听听下属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
这时候,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反对的意见也可以提。
讨论定下来之后,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
定下来的事,不服从,另搞一套,就是违背组织原则。
四是向领导请示工作与汇报工作的关系 请示工作与汇报工作也有区别。
请示工作,第一,要讲程序,先向直接分管的领导请示,不能越级,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再向上请示。
第二,不能搞多头请示,特别是不能利用多头请示搞实用主义。
第三、不能只讲问题不拿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中层干部中的副职请示工作,应先同正职商量,经正职同意后可以直接向分管领导请示,否则,不符合组织程序。
汇报工作也应讲程序,但可以不那么严格,除向分管领导汇报这外,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
但汇报与请示工作兼有时,必须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然后再向主管领导汇报;汇报时,如果主要领导提出了对部门工作的意见,汇报人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转达,以利于贯彻落实。
五是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的关系 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是一致的。
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说明对上级负责也不是真的,是有个人企图的。
只对下级负责,不对上级负责,那么,对下级负责也不是真的,是假借群众之势,与上级分庭抗礼,实现个人的某种目的。
这两种倾向在工作时有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纠正。
六是会上与会下、当面与背后的关系 中层干部直接面对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是科室之首。
单位的领导意图能否实现,既取决于领导意图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也取决于中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取决于中层干部能否做到会上与会下、当面与背后表里一致。
如果中层干部在会上说得很好,当着领导的面说得很好,而回到自己所领导的部门、科室,就自觉不自觉地流露甚至公开散布这样或那样的不满情绪,这是很不好的作风,必须纠正,否则就会影响团结、影响工作。
七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中层干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本职,胸有全局。
有些工作在全局看来是可办的,在局部看来是不可办的也得办;在全局看来不可办,在局部看来可办的同样不能办,这就叫局部服从全局,就是全局观念。
牺牲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些职工可能会有意见,可能一时想不通,这就需要中层干部做好思想工作,讲清楚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讲清楚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全局利...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