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导读:上海市职工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海市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死亡赔偿标准
上海市2011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4278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38(2011新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46(2011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636760(2011新标准)
61—75周岁
31838×年限(2011新标准)
75周岁以上
159190(2011新标准)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274920(2011新标准)
61—75周岁
13746×年限(2011新标准)
75周岁以上
68730(2011新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限
农村居民
9804×年限
丧葬费
21394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31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1新标准)
农村居民
13746×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1新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范文三:死亡赔偿标准
首先,要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责任的分配时怎样认定的?你这方主要责任?全责?还是对等责任? 责任不一样,涉及赔偿也不一样的
其次,对方已经死亡,可能会涉及的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等等
范文四: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
【摘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问题的关键。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受害人亲属和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我们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公平公正,做到“同命同价”。
【关键词】立法现状;赔偿标准;完善
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死亡赔偿标准是在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此规定出台时一度被认为实现了局部地区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赔偿标准已经不符合实际。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32条等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都相继做了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仅在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就以前的法律、法规而言,是以“不同”为原则,以“相同”为例外,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同命不同价”。早期英国不认同人的生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现在英国允许死者的亲属提起因亲人死亡所遭受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诉讼。[1]在1976年英国出台了《死亡事故法》,该法规定了死亡赔偿数额是固定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不需要在就赔偿数额而与受害人和加害人纠缠。英国固定数额的赔偿方式至少在法律上实现了真正的“同命同价”。日本不仅将死亡赔偿制度纳入了《日本民法典》,并且还通过大量的判例确定了比较成熟的损失计算标准。[2]日本学界普遍认为赔偿标准按照是否有固定的收入为赔偿标准,这实质上是将死者分为了两类:一是有固定收入;一是没有固定收入。日本可以说是“有限的同命同价”。二、赔偿标准(一)赔偿标准的分类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确定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三,范围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质量法》第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等。三、现行死亡赔偿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一)赔偿标准的不足
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
死亡赔偿标准散见于特别法,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模糊的规定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7条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政府“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态度。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判决的依据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然而《解释》采用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但与形式上的正义原则相违背,更是对实质正义
范文五: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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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
交强险死亡赔偿费用包括下列几项:
1、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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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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