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所指的合同,只是合同之债的意义,这样的使用表现在很多的情况下。但是,笔者认为,合同一词的具体含义,应该根据其在实际使用的背景而决定其具体内涵,而不应该只是根据合同一词通常使用的含义而决定。其实,除了合同一词在一般的合同之债证明的含义外,还有物权证据的含义。
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是对合同一词最为通常的使用方法,它在合同法里体现得最为充分,整个的合同法,其实就是一部针对各种合同之债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点,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太多的陈述了。
在这里特别应该提出来的是,合同一词的物权证明含义。合同一词确实具有物权证据的含义,在很多方面都能够得到证实,但是,很多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引起重视,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有合同之债的含义。所以,在这里应该特别地提出来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对于合同一词的物权诠释,抵押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一般的抵押(即不需要经过抵押物登记的抵押)而言,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权利人就取得了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抵押权就是一种物权,这在物权法的理论里是很清楚的。在这里,抵押合同实际就是抵押权的物权证据,权利人取得了该抵押合同,也就对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权,即取得了抵押权的物权证明,抵押合同在这里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之债的含义,而是物权证明的含义。从以上对一般抵押合同的分析,就知道了抵押合同在这里完全没有合同之债的含义,而完全具有物权的含义,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后,并不需要继续履行什么“给付”义务,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才取得抵押权,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权利人即取得抵押权。
顺便说一下,在分析抵押合同问题,不能不说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因为,应该严格区分一般抵押合同和登记抵押合同。这个抵押合同就不再是物权证明了,而与一般的抵押合同不同,是一个合同之债的含义,因为,当事人订立了该抵押合同,并不马上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而是必须依据该抵押合同而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到有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才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当然,在这里,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与本文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之所以说明,是为了免得引起对不同的抵押合同的混淆。
从前面所举的例子就能够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一词具有物权证明的含义。合同一词不仅具有债的含义,也具有物权的含义。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对合同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如上所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把合同作为物权证明来理解,物权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物权关系的一个证明,所以,把挖掘合同的物权含义,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是不冲闯的。由此,可以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定义合同一词,即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物权关系的协议。应该同时发掘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和物权的含义,对合同一词作这样的理解,才算是对合同一词含义的完整理解。
为什么总是有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不能理解,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物权合同没有一个履行的过程,与债上合同不一样。对于这一点,确实应该作出具体的分析。对于合同之债来说,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后,还有一个履行的过程,当事人才取得有关标的物的物权。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有些情况下,合同订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有关标的物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该买卖合同的订立,即是卖方完成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物权合同来说,一般情况是,物权合同成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物权。但是,对于物权合同不仅具有当事人即时取得物权的情况,也同样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取得物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再多说了。
所以,我们对合同一词不应该按照习惯,认为它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合同一词具有物权的含义。并且,对合同一词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也是完全能够符合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的。
合同解释的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此即广义的合同解释。
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客体,是体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和文字、当事人遗漏的合同条款、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如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交易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等。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确定: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合同漏洞填补等。
确定以上内容都属于合同解释的事情。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才能达到确定合同含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方法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一、二条是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漏洞的填补;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即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上述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合同的解释是高度重视的,规定了较详细、全面的合同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正确运用上述方法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
简述合同解释的概念及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什么是格式合同法?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1、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学理定义: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释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的定义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有的只是专家学者所作的学理解释,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情况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在符合第41条时也只是要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依法定条件解除、而不得终止,且解除条件极严格:这对用人单位不利。
(2)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到期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