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关键是要有一定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尽可能地降低其社会影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 是在虚拟世界还是在现实世界,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打击网络谣言,不仅需要网络媒体的自律、网民的自警自省,更需要规 范健全的法律法规。唯有法制才是铲除网络谣言毒瘤、实现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撰文 / 王艺贤
上网的言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惩治 责任。 国内外对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规定 造谣的行为。且大多数法律条文周全缜 除了《刑法》、《侵权责任法》、《治
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认定标 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法律 外,《全 美国自 1978 年以来先后通过了
《电脑犯罪法》等约 130 项相关法律法 准和处罚措施严格,惩罚力度大,威慑 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力较强。 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 (2000 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信息安 以规制,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对各类违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全保护的决定》(2012 年 12 月 28 日)、 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都进行了明文规 《刑法》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 定,基本涵盖了互联网管理的方方面 行为有惩处规定。根据谣言的不同性质 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也对惩处网络 面,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美国也因此 和危害,造谣传谣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 谣言作了原则性规定。《互联网信息服 成为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 律责任。 务管理办法》第 20 条规定 :制作、复 国家。虽然美国奉行“言论自由”、“网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网络谣言 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 15 条所列内 络无界”等自由主义理念,对网民言论 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网络谣言的 容(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 管控相对宽松,但对涉及国家核心利益、 惩处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危害国 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 未成年人保护和公民隐私权益的网络舆 、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 家安全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情则比较严格。 言 ;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
英国一方面依据现有法律进行管 稳定的网络谣言 ;第三类是侵犯公民、 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 理,不断出台新法应对新问题 ;另一方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或荣誉权的网络 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 面组织行业协会规范网络运营机构和用 谣言。 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 户的行为。 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
韩国政府施行网络实名制,要求 理处罚法》第 2 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 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网站对留言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记录和验 事责任
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罚款,承担法律 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责任,最高可罚款 5000 万韩元(约合 构成犯罪的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25 万元人民币)。 以上各国都长期致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力于遏制网络谣 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 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 言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法律体系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非经 第 36 条分 3 款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行 比较完善,并且多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 合,打击力度也比较大。除了在民法、 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第 1 款规
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以外,还制定了专门 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目前适用 的法律法规,既便于广大网民自觉规范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
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比较分散。 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 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治理网络谣言与保障 现行的大多数法律制度是针对现实中各 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 言论自由的度,是接下来应该解决的两 种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的,没有针对网络 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个关键问题。
发展现状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体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系,并未完全体现考虑网络犯罪的特点, 《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网络 因而也就难以为互联网秩序监管提供有 : 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 谣言追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力的法律支撑,导致在飞速发展的网络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 数达到 一是刑事责任,对网上造谣传谣情 时代,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手足无措。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当事人 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除了法律体系不完善外,我国网络 的刑事责任。从当前公安机关破获的网 第 24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律还存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 可构成诽谤罪。出台《解释》的目的, 络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嫌 题。一些法规对现实问题的覆盖力不足, 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 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敲诈勒索、扰 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适应高 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 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制造和传播虚 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的情况。完善互联网 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 假恐怖信息、非法经营等。刑事处罚打 法制建设是当前净化网络环境最主要的 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 击力度虽大,但公安机关面临查证取证 问题。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必须重新设 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 难的困难。
立一套专门的网络法,可以在现行法律 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是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 制度基础之上做适度调整,使其更能体 罚法》, 公安机关可以对造谣者给予拘 惩治网络谣言应完善立法并合理 现网络违法犯罪特点,更能适应打击网 留、罚款的处罚,这也是当前各地在打 执法 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击网络造谣传谣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
2013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威慑力有限。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治安管
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理处罚法 》、《刑法》等一般法律,以 三是民事责任,网络谣言侵犯了公 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 及《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可以依据《民法通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 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专 则》向造谣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 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 门法律相结合的惩治网络谣言的法律法 赔偿。但因个人举证难度极大,而且司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 规体系,但法律法规规定分散、针对性 法程序较为繁琐,导致一些受害人不得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不强的问题仍比较明显,特别是在执法 不选择隐忍。
通信企业管理 C-Enterprise Management 2014.3 79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存 国家机关都对其负有尊重和保障义务。 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 在相应的问题和困难,亟须解决。 因此,国家机关既要为公民充分行使言 以解决,而不宜认定为“网络造谣”予
论自由提供必要保障,又要对违法言论 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仅仅是为了吸引 进一步立法完善,加大对网络谣言
发表行为进行有效追责,两者不可偏颇。 公众眼球,即使内容存在虚假,只要不 制造者的威慑力度是第一步。既需要公
会对他人、社会或者国家造成一定损害, 安机关不断提升技术侦查手段,同时也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网民表
也不宜认定为网络造谣。 需要通过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现 达意见、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平台,对
行证据规则中不适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 危害网络秩序的不法行为如网络谣言要 二是社会危害程度。对传播范围有 地方,从而推动警方取证工作更加公平、 依法坚决打击,清除那些借网络造谣生 限、对他人或社会危害不大的,也可从 有效。虽然国内有关惩处网络谣言的法 事、谋取私利的不法之徒。同时,要尊 轻处罚。我们之所以要对“网络造谣” 律法规建立起来了一些,但如何衔接是 重互联网的特点,用法有度,本着区分 行为予以打击,就是因为该行为会给他
情况、宽严相济的原则,不能因此而遏 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之相关的网络 面人、社会、国家带来一定的危害。认定 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专 制了互联网的生机与活力,使广大网民 网络谣言,要看谣言是否造成危险。通 门法律也需要提上立法日程。 噤若寒蝉,不敢发声,丧失互联网发言 过网络发布虚假内容,即使还没有出现
的活力,失去其原本的监督职能。 现实的危害,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这 另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谣
种现实危害马上就会来临,就说明网络 言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法律法规、司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开
谣言造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对于通 法解释对网络谣言的定义以及网络谣言 始了一轮集中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对
过网络编造虚假内容进行传播,能够给 的“情节严重”都没有明确界定。由谁 网上的一些“大谣”,即拥有众多粉丝、
人、社会或者国家带来现实危害的行 他来认定网络谣言,如何判定网络谣言与 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谣言制造者进行了
为,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就可以 言论自由的界限等,还应进一步明确。 查处,打击网络谣言取得了一定进展,
认定为网络谣言。是否造成了直接损害, 所以,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网 网络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对威慑网络
也是断定网络谣言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 谣言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整治 络谣言行政处罚、政府监管、民事责任、
最重要的标准。 刑事惩罚等配套规范非常必要。随着社 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
的发展和进步,也要不断完善我国现 会 起了广大学者对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
铲除网络谣言应多管齐下 行的法律法规,使各项法律法规都具有 讨论。新华社发文指出,不能把打击网 实际可操作性,并使其与时俱进,满足 首先,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络谣言扩大化,而事实上,对网络谣言
社会发展的需要。 澄清谣言。政府需要及时对错误的网络 的集中打击有扩大化的危险,已经使一
言行进行辟谣,使政府公开信息的速度 部分网民不敢再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具体执法中把握好度
大于网络谣言传播的速度,让广大群众 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要避免将不 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法善用。在
即刻明白事件真相。相关职能部门对焦 整治过程中应正确区分网络造谣行为与 违法行为认定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避
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处理, 言论自由的界限,防止借打击网络造谣 免对无罪行为主观归罪,避免把道德问
让网络谣言在“阳光信息”下无处遁形。 题和法律问题混淆。 行为限制公民的正当的言论自由。
其次,网络经营者要切实履责,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5 条规 对网络谣言制造者的惩处要把握两
立谣言过滤机制,及时删除谣言。网络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个要点 :
媒体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监测和甄别,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言 一是主观是否恶意。判断是否属于
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 论自由仅限于在合法尺度内行使,不能 造谣行为,首先要看其是否有故意的动
假信息进行过滤,对网络谣言进行删除。 编造谎言、虚构事实,对他人合法的民 机。造谣的目的就是要迷惑不明真相的
最后,广大网民要理性上网,增强 事权益造成侵害,更不能编造谎言或虚 人,造成坏的影响,达到诋毁别人、制
构事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网络谣言 辨别不实信息和谣言的能力,对未经证 造混乱的效果,从中达到不可告人的目
就属于这样一种言论形式,它不仅对公 实的信息不轻信,理智思考判断,用负 的。对于不知内容真假而发帖或者转帖
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而且危害了社 责任的态度发言。 的,即使后来经过查证内容失实,也不
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由于言论自由 能认定为“网络造谣”,应当从轻处罚。 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切 因为网络谣言属于故意行为,对于过失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法学院
2014.3 C-Enterprise Management 通信企业管理 80
范文二: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
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 谣言的定义: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为网络谣言在一般情况下的定义,而我们的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谣言作出准确的定义,或作出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造谣”是“捏造虚假事实”,或“虚构”情况,但也只是笼统的把谣言规定为虚假的事实或是被虚构了的情况。
这样的解释只是对谣言这个词语的表面解释,仍然是没有对网络谣言划分出法律标准。我所理解的划分法律标准一定是要对某个事物在法律上作出一种较为明确的界限,而界限则要根据这个事物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产生消极的影响则是违法的。所以某种事物的法律标准就要探讨它在何时不违法而在何时是违法的,即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应该是比网络谣言的一般标准更严格。
网络谣言在多数情况下一般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制,而触犯这两条法律最到的特征就是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我认为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应当是网络谣言的危害大小,包括了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而不是通过判断网络谣言作出者是否滥用言论自由这一权利,作出了网络谣言不一定会触犯法律。前述危害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涉及到是否触犯或者会触犯公民、集体、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例如公民的人身权,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的,在刑法中就会触犯例如诽谤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具体来说,有以下标准:1.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广义)、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这六种权利需要定性的标准,网络谣言若是侵犯就应算作违法。2.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获得赔偿权因涉及到经济利益,涉及到一定的数额,需要使用定量的标准,具体的数额应通过科学手段得出,超过这个数额的网络应作为违法处理。3.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不涉及财产数额的部分需要定性的标准,涉及到财产数额的部分需要定量的标准,方式与前述二者相似。4.网络谣言发布者发出的谣言的社会影响,包括一个时间段内的点击、转发次数,传播范围和受众人群。
政府对一个信息未作出判定之前,将发布者规制,是否影响
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答:会影响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一个信息是否属于网络谣言需要我们作出判断。一个信息,可能是网络谣言,也有可能是真实准确的信息,而网络谣言也分为违法的和不违法的网络谣言。政府要规制的发布者,应当作出了违法的网络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网络中传播信息属于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公民发布的言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他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不能对一个存疑的信息进行判定之前将发布者规制,因为在对这样的信息作出判定之前,我们并不能得知这个信息是否属于谣言,更不能判定这样的谣言是不是会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这个信息是待验证的信息,而发布者只是有嫌疑的人,在事实并未查清之前,我们不能对信息和发布信息的行为妄下定论。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所以行政行为在作出时,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包含了言论自由。政府对一个信息未作出判定之前,发布者作为公民,他的言论自由是否是在言论自由的界限之外是不知道的,这时候我们只能认为发布者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政府在这时,不应该通过行政强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发布者进行规制,这样做侵犯了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范文三:网络谣言的法律成本
要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切断谣言的“利益链”。所谓“无利不起早”,凡谣言必有迹可循,尤其是当网络水军公司把造谣当作一个产业时。必须要严格规范制造谣的法律责任,增加传播谣言的成本 前不久网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经公安机关查明系上海励某杜撰。“歼-10B在阎良坠毁,飞行员牺牲”的信息是某新闻网站编辑裴某根据某论坛帖文编造。网上“云南绝症男子连杀八名村官”的帖文,是云南某大学学生编造…… 10月25日,针对近期网络谣言泛滥的现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属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这些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 谣言是秩序的对头 谣言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自群居时代就已开始。谣言一直伴随着信息的传播,是原始信息经媒介流传后的一种人为损耗。在鲁滨逊的小岛上没有谣言,因为不需要传播信息。在古代社会,谣言的传播是通常是通过口耳相传,所以速度较慢,影响的范围也有限,但一些煽动性的谣言仍然会对统治秩序产生巨大的破坏能量,并促使社会变革的爆发。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为了瓦解统治阶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很多都利用了谣言。 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在《谣言女神》里声称“谣言是国家权力的敌人,秩序的对头。”今年三月发生在中国的“抢盐风波”,起因于谣言,在短时间内造成较大的社会恐慌。香蕉“催熟剂”谣言,则使海南的蕉农几乎血本无归。“汽车内暴晒的瓶装水会导致乳腺癌”、“北京地铁迷药案”等谣言影响的则是女性群体。对于具体的受害者而言,谣言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一些涉及名人的谣言,一旦在网络上流传,当事人往往百口莫辩,甚至越辟谣越有人深信不疑。曾经的韩剧女王崔真实,因为不堪忍受“向好友安在焕放高利贷并导致其自杀”的网络谣言,于2008年10月2日在家中自杀死亡。这一事件震惊朝野,也导致韩国对网上谣言实施更严格的监控措施。 谣言和流言不同,它不仅仅是信息源不明确的传言,而且是完全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制造者往往已经知道真相,所以不是求真相而且混淆真相。例如,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有人用药家鑫庭审时的头像,经过PS伪造了一张药家鑫在美国街头的照片,制造被告人被顶包的现象。始作俑者显然知道事实,却有意制造谣言,引导民众不信任司法,并且也间接地伤害了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的感情。 从理论上讲,微博上的一条原创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瞬间就传遍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面对网络上海量的信息,网民也没有时间、精力去核实信息源的真实性,这就为谣言的散布留下了巨大空间。谣言的制造者只要动动键盘鼠标,就可以让一个谣言在网上飞,令涉谣的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疲于奔命。 力所不逮的法律追责 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谣言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如果依法律责任的严重程度,造谣的追责大致有三个层次。 首先是民事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被诽谤的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但诉讼的过程会比较繁琐。尤其在网络世界,面对匿名的造谣者,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具体联系方式,在法院立案阶段就会遭遇困难。而网络运营商会顾及自身利益,怠于配合受害者维权。造谣的证据如果是存在于网络中,法院还会要求原告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进行公证,徒增诉讼成本。 另外则是行政责任,分为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但实践中,只有较为严重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针对社会层面散布谣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散布的信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诽谤罪。如果散布的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策略总监郭成林在网上发贴称,金龙鱼食用油利用“有害的”转基因大豆,“毒害”国人的身体健康,呼吁网民抵制金龙鱼。后郭成林被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果侵害的是社会秩序,比如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看似全面的法网,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Web2.0时代,似乎已力所不逮。网络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拓展了传播的广度,却给了造谣者一幅可以藏身的大幕,让他们能躲在阴暗角落攻击他人。所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要核查信息真实性并追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困难的。网络的匿名,使普通公民不易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责任,而技术上和人力上的限制,又使大部分制造扰乱社会秩序谣言的人受不到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追究。现行法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的成本实在太低了。 造谣的成本与收益 谣言制造者在炮制谣言时需要什么样的成本呢? 首先,需要选择一个能激发网友同情、愤怒情绪的话题,或者某个案件中的角度。药家鑫案中编造其为“官二代”、“富二代”者显然深谙此道。然后只需要运用很少的笔墨写一段文字或者上一张图片,最好是图文并茂。越是不交代信息来源、证据细节的叙事文字,越无法求证而能在网络上以讹传讹。而造谣者往往会选择一个匿名帐号发布信息,甚至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IP,使辟谣后也很难追查责任人。 相对的是,在互联网上造谣者所能受到的处罚至多是虚拟帐号被冻结,改天换个ID可以继续散布谣言。被法律追责者非常少见。而谣言所获的收益呢?可以使具体的被害者身败名裂甚至走上不归路,毁灭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甚至造成社会的巨大动荡。两相比较,你会发现造谣确实可以用很小的成本获取很大的收益,可谓一本万利。 要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切断谣言的“利益链”。所谓“无利不起早”,凡谣言必有迹可循,尤其是当网络水军公司把造谣当作一个产业时,必须要严格规范制造谣的法律责任,增加传播谣言的成本。自1978年以来,为有效地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130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制定了《电脑犯罪法》,1996年以来又通过《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对传播内容加以限制。美国政府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原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斯坦,在其著作《谣言》这本书中提出,要控制谣言,应从法律责任入手,使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些法律责任,增加造谣、传谣的代价。例如,纽约已通过立法来惩治散布有关银行金融状况谣言的行为。 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又大多数十几年前制定的,无法应对互联网上日益泛滥的谣言。大部分的造谣,都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被追责,却可以获益颇多。有人建议采用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模式,但我认为实名根本解决不了造谣,因为微博上不乏名人造谣、传谣,不要说问责,连道歉者都寥寥。而另一方面,名人被造谣,怒斥造谣者并声称要诉诸法律的也大有人在,但似乎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现行法律在保护名誉权应对谣言侵害方面实在寒碜。法网恢恢,却为网络谣言留下口子,而这口子正在撕裂社会的信任、道义和责任。依靠舆论监督和网民自律,是无法遏制谣言的,因为这都不会给造谣者增加任何成本,而唯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让造谣者付出代价。
大豆,“毒害”国人的身体健康,呼吁网民抵制金龙鱼。后郭成林被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果侵害的是社会秩序,比如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看似全面的法网,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Web2.0时代,似乎已力所不逮。网络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拓展了传播的广度,却给了造谣者一幅可以藏身的大幕,让他们能躲在阴暗角落攻击他人。所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要核查信息真实性并追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困难的。网络的匿名,使普通公民不易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责任,而技术上和人力上的限制,又使大部分制造扰乱社会秩序谣言的人受不到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追究。现行法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的成本实在太低了。 造谣的成本与收益 谣言制造者在炮制谣言时需要什么样的成本呢? 首先,需要选择一个能激发网友同情、愤怒情绪的话题,或者某个案件中的角度。药家鑫案中编造其为“官二代”、“富二代”者显然深谙此道。然后只需要运用很少的笔墨写一段文字或者上一张图片,最好是图文并茂。越是不交代信息来源、证据细节的叙事文字,越无法求证而能在网络上以讹传讹。而造谣者往往会选择一个匿名账号发布信息,甚至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IP,使辟谣后也很难追查责任人。 相对的是,在互联网上造谣者所能受到的处罚至多是虚拟账号被冻结,改天换个ID可以继续散布谣言。被法律追责者非常少见。而谣言所获的收益呢?可以使具体的被害者身败名裂甚至走上不归路,毁灭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甚至造成社会的巨大动荡。两相比较,你会发现造谣确实可以用很小的成本获取很大的收益,可谓一本万利。 要治理网络谣言,关键在于切断谣言的“利益链”。所谓“无利不起早”,凡谣言必有迹可循,尤其是当网络水军公司把造谣当做一个产业时,必须要严格规范制造谣的法律责任,增加传播谣言的成本。自1978年以来,为有效地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130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制定了《电脑犯罪法》,1996年以来又通过《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对传播内容加以限制。美国政府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原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斯坦,在其著作《谣言》这本书中提出,要控制谣言,应从法律责任入手,使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些法律责任,增加造谣、传谣的代价。例如,纽约已通过立法来惩治散布有关银行金融状况谣言的行为。 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又大多数十几年前制定的,无法应对互联网上日益泛滥的谣言。大部分的造谣,都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被追责,却可以获益颇多。有人建议采用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模式,但我认为实名根本解决不了造谣,因为微博上不乏名人造谣、传谣,不要说问责,连道歉者都寥寥。 另一方面,名人被造谣,怒斥造谣者并声称要诉诸法律的也大有人在,但似乎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现行法律在保护名誉权应对谣言侵害方面实在寒碜。法网恢恢,却为网络谣言留下口子,而这口子正在撕裂社会的信任、道义和责任。依靠舆论监督和网民自律,是无法遏制谣言的,因为这都不会给造谣者增加任何成本,而唯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让造谣者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黄倩 延伸阅读 谣言传播的五条半法则 谣言在受到质疑之前,自有其逃过人们理性防线的方法。最牛的传言能巧妙地跳过人们的常识,进而使人上当。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不易被蒙骗,但事实上我们却很容易轻信谣言,并极尽能事地去宣扬。它的特殊魅力总能侵袭我们最棒的理性防御。 美国俄亥俄大学心理学家马克?佩佐所做的一项实验发现,校园中有人死于脑膜炎的谣传,能迅速在学生们中传开,因为他们都想急于知道事态的发展。 “消息是真的吗?” “怎么得的脑膜炎呀?” “你听说了吗?每个学生都得做巨疼的抽脊液检查!” 在谣言传播过程中,适宜者得以存活,并会像流感那样传播得气势如虹;不适宜者不攻自破,很快就销声匿迹了。那么,前者怎样能从后者中脱颖而出的?也就是说,谣言有效散播的法则是什么? 1.激起人们的焦虑情绪 2005年,卡特里纳飓风袭击了美国新奥尔良。人们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恐慌和担忧,谣言和洪水一起泛滥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鲨鱼在洪水里四处游弋!恐怖分子在防洪堤上安装了炸弹!教堂里摆满了被谋杀的婴儿和成批的尸体! 为什么这样的传闻会传播得如火如荼?主要是因为恐惧成为谣言传播的有利条件。群体的焦虑性越强,谣言越容易传播开来。“人类有种倾向,就是更重视负面信息。”北爱荷华州立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海伦?哈顿曾说过,“这具有进化意义,因为知道怎样对付老虎保住性命总要比知道哪有鲜花去观赏要紧。”当然了,被老虎吃掉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大多数还是担忧被解聘下岗。所以人们把谣言翻来覆去地传,并试图分析出哪一种说法是真实的。 2.谣言符合某些顽固的偏见 如果你读过垃圾邮件,估计你会看过一句出自小布什总统的名言:“法国的问题在于法语中没有企业家一词”。你相信布什说过这些话吗?这样的言论其实是由狗仔队、八卦人士编造的,但它们还是像病菌一样疯狂传播。原因在于,它们具有趣味性和刺激性,足以震人,并且不会让人觉得过于牵强。 八卦人士已料定人们会相信这类谣言,“这些谣言之所以逃过了人们的常理辨别系统,是因为它们与我们已经相信或愿意相信的事情合拍。” 3.听的次数多了,就会信以为真 一项民意调查显示,11%的美国人相信奥巴马是个隐秘的穆斯林激进分子,并相信他拒绝宣读效忠誓词,而且将会手抚《可兰经》对参议院承诺。这样的谣言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纽约人》杂志在一期封面上,刊出了新当选的奥巴马一袭穆斯林行头的装扮,在白宫飘来晃去――宫内壁炉里燃烧着美国国旗,而奥巴马、本?拉登的画像竞挂在了墙上。 “毫无疑问,你越多地听到某些信息,即使是来自同一个人反复描述的相同的事情,你也会越来越相信它。”佩佐说。 4.谣言具有时代性 秋季9月中旬左右,米尔克森都会收到一些毛骨悚然的传闻:一伙犯罪分子每晚将会开车在大街上转悠,并特意将前灯关上。当某些车主好心地为他们照亮的时候,他们就会跟随车主到家,并残忍地把家里的每个人杀死。“为了安全,千万不要随意为他人照亮,并请将这条消息转告给你爱的人。” 这样的谣言总散布于每年的9月中旬。“当你下班回家一打开车灯的时候,”她说,“车灯的故事就浮现在脑海里。这就是为什么在死气沉沉的冬天和炎热至极的盛夏,你想不起它的原因。” 5.让人坚信不疑的谣言既简单又具体 来看看你知道的那些冷知识吧:不小心吞吃的口香糖,需要七年时间才能从身体里排净;我们只使用了大脑容量的10%;从太空中可以看到中国的长城;人们在睡觉的时候,一年至少吞吃过8只蜘蛛。 这些趣闻既简单、独特,又生动、具体,从而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它们却是假的。这就阐述了一个道理:通俗易懂的传闻更能吸引我们。 第五条半法则 我们来假设一下谣言盛行的最后一条法则吧:有些谣言能够传开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人们常常会因为人际关系的因素揭露一些惊天内幕,或者来展示自己的口才能力。嘿嘿,但是你要注意哦,有些时候,它们确实是真的!南澳大利亚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在一个机制完善的机构里――比如大型公司,你所听到的95%的闲话都是事实。 (整理/黄倩)
范文四: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范文五: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高哲远 摘要近年来,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影响日益扩大,亟需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目前,主要以刑法和行
政法对网络谣言问题进行处理。但囿于当前法律规范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很好应对网络谣言问题,需对相应法律规范进一 步完善。在以法律规制网络谣言问题时,应对坚持“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同时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和明
确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使得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关键词 网络谣言 法律规制 规范完善 作者简介:高哲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 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9?02
近年来,网络谣言日益严重,各种谣言层出不穷并在网络中 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 广
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 月 为传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 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 法6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网络谣言等行为的刑事处理 作 往通过编造谣言之外的行为方式进行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利 与出了相应的解释。网络谣言不仅影响网络环境,随着网络空间 用网络谣言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相关犯罪,具体而言,非 现实生活的日益密切,社会受到网络的影响也日趋加深。目 专有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 前,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还不够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和 预防仍处于初级阶段。 裂国家罪;(2)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网络谣言频发的原因 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第279条规定的 (3)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 网(一)网络空间的扩大是网络谣言频发的物质基础 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死亡 也 民数量的激增一方面预示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另一方面 罪:以上一组罪名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形式实 一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在网络空间中,每 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 着以 个网民都是网络谣言潜在的接受者、传播者乃至于制造者。随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 “微博”为代表的网络“自媒体”工具的广泛运用,对于网络谣 言
的制造和传播起到了进一步的有利条件。在“自媒体”语境下, 言、传播谣言的行为。以上制裁网络谣言的专有罪名与非专有罪 网
名共同构筑了我国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根 络社会的每一个参与者均能称为信息的发起源,为谣言的产生 提供了来源基础。 据实际情况区别适用。 (二)网络传播特性和网络谣言阻断机制的缺失是网络谣言 2(网络谣言刑事应对中的问题 广泛扩散的根本原因 (1)入罪边界问题。以前文所述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其第五 道从网络传播的特性看,具有频发性高、传播速度快和传播渠 。在以个体为主的网络空间中,每个网络参与者均 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有多的特性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 易制造网络谣言的可能性,因此在鱼龙混杂的网络空间,谣言极 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司法 度,出现。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具有“即发布,即接受”的传播速 网络谣言的传播极快,传播速度远高于口耳相传的一般谣言。 解释加以明确。类似的情况在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中较为普遍,
目前,网民在网络交流信息的渠道广泛。包括微博、博客、邮箱以 这也与目前对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和明确有关。
(2)证据固定问题。新刑诉法实施后,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 及大量社交网站和手机社交软件,均是网络传播的有效途径,在 新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对于打击网络谣言等相关网络犯罪提供 网络谣言发生时,能将其迅速传播。 在(三)网民对谣言判断能力较低是网络谣言扩散的推动因素 了有力的程序法支持。相关案件在进入刑事司法进程后,对于犯 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对于其制造传播行为的证据固定,往 们在心理学上,从众效应是一个较为常见的心理学现象,即人 往呈现出证据种类单一,同时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也存在认定的 行为时总是倾向于作出与大众类似的决定。在网络空间中, 困难。 对于谣言的传播同样为从众效应所影响,对于一个谣言,“转发”、 “评论”等方式,均加强了对谣言的关 注度,提高“人气”的后果是 (二)当前针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应对 产生滚雪球效应,使得谣言的传播越发的广泛。 1(法律规范分析
二、针对网络谣言的应对措施 在行政法规中,针对网络谣言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
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一)当前针对网络谣言的刑法应对 1(法律规范分析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 渊源 的有两类,一是钊。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二是在特殊情 况下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规 可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品 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 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 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上述两个
万方数据
i?第1占缸金
,彳丽F1疋西 !墨查堑堡
法律条文对网络谣言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和“散布谣言诽 不能因噎废食,对互联网的言论管控过于严苛。在刑事司法中坚 谤、侮辱他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持“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不能因对网络谣言的打击要求,扩大打
2(网络谣言行政法应对中的问题 击范围或者片面地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1)法律规范内容所规范的行为较窄。目前我国的相应行政 (二)行政法规制应坚持“比例原则” 法律规范并未针对网络
比例原则要求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限制个人权利时,采取的 谣言专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而是行政
限制手段必须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它是源自于大陆 法律规范中的部分可以适用于网络谣言的处置。网络本是现实
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概念,首创于德国,但其渊源可追溯到雅 社会的延伸,与现实社会所类似,但其也具有资深的独特性。目 典的梭伦时期。立法者梭伦将正义作为出发点,将限度作为社会 前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应对网络谣言时,其规范内容较窄,无
秩序的界限,使其成为以后立法者的楷模。毒在以行政法规制网 法全面应对网络谣言内容的弊端较为明显。络谣言过程中,以行政法规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对网络谣言 (2)行政处罚的预防作用不够明显。一般来说,编造和传播 的打击和治理应对尽量降低对互联网空间的抑制和损害。 为人网络谣言一般难以达到刑事处理的入罪标准,而行政处罚对于行 (三)加强行政法规的力度和作用,完善刑事法律规范 力度的预防作用有限,特别是目前适用行政法规打击网络谣言的 目前,以行政法规是治理网络谣言的主要方式是合理的,因 并不充分,因此对于其它网络谣言编造者和传播者的警示作 为一般的网络谣言其危害性并不会达到特别严重的危害程度,达 用有限。 不到入刑程度。但针对目前行政处理网络谣言编造和传播,存在 三、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应坚持的原则及法律规范完善 (一)刑法规制应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定问题,最主要的是打击和处理的力度存在不足之处,对于应 从 对处罚的行为人,基于执法力量有限等原因,未能对行为人作出 处, 此次两高“解释”的一些规定来看,还是让人感到有商榷之 即时的处罚。在刑事法律规范方面,目前针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 甚至会略有担忧。比如,有法学者提出,刑法293条寻衅滋事 罪条款中的“公共场合”扩大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立新 制中,并没有特定法律规范以应对,这使得在处理涉及网络谣言 类犯罪时,法律渊源的缺失。应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应刑法规 法,依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来进 范,为打击和处理网络谣言相关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统一行——如此,两高出相关解释便显得不妥。两高“解释”中关于网 入刑标准。 络上寻衅滋事一罪的规定,争议更是明显。在解释和适用刑法处 置涉及网络谣言案件时,同样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对 注释: 法律条文进行随意扩大解释。如果为片面加强打击网络谣言力?谢能武(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研究(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庞利会(论行政法之比倒原则(2006年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度,扩大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则易形成降低入罪门槛的局 面,出现“因言获罪”的局面。对网络言论的管制较为迫切,但也 (上接第266页) 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 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物权法中的物,特别是所有权的物以 以 有体物为原则,无体物为例外,即他物权的客体可为权利。这恰 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 好印证了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对《物权法》中物的设想,进而我们要 的 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 做的就是在民法典的编纂中规定广义上的物。鉴于大陆法系各 又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 国对无体物即权利的认识己约定俗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且各 丧失了物的性质。但是,人体的分离物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 国均认为物必须具有能为人力所控制,对人有用的特点。故而, 使得其兼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我们认为宜将广义简单物界定为: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 梁2(动物也逐渐被赋予人格,有学者将其称为“物格” 定价值的客体。广义物的概念顺应了民事权利客体呈扩张的趋 慧星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 势,同时也可以解决物的概念现在所面临的理论困境。 位,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 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注释: 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9(1)( 3(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参考文献: 学者认为,某些特定的财产具有人格利益,侵犯该财产权利, 【l】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杨振山,等(罗马法?中国法及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权利人除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外,还可以基于该财产上的人格 【3】粱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杜(1906年版( 利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分为具有人格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致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象征意义的财产、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 【6】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产和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四大类。” f7J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怀效锋(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三、物的概念的重新界定 【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物”的概念做扩张性的解释将是一个趋 【Io】尹E玎(法国物权法(法l奉出版社(1998年版( Ill】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势。物本身的蕴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深刻,对“物”的理解若 【12】郑’置波编纂(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咒陶(1979年版( 拘泥于传统的看法,将不利于民法的发展。在社会科技飞速发展 【13J刘心稳中瑁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6年版 【14】郭明瑞,等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的今天,恰逢我国要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就更有必要重新审视 【15M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物”。由此我们认为,应在将来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广义上的 【16】尹川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墒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5) 物,在物权法中规定以有体物为主,无体物为例外的原则。结合 【18】李广瑞论民法物的扩张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19】肖厚国民法上物的扩张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I) [201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0)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
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270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