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业内部审计指引[1]
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指引构内
银银银[2006]51号
第一章 银 银
第一 银促银银行银金融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部控制~健全条构内内
部银银系~依据《中银人民共和银行银银督管理法》、《中银人民共和商银银体国国
行法》、《中银人民共和公司法》、《中银人民共和银银法》和《中银人民共和国国
国条银银法银施例》等法律法银~制定本指引。
第二 本指引所银行银金融机是指在中银人民共和境银立的条称构国内
政策性银行和商银银行。
银中银行银银督管理委银;以下银中银银银,批准银立的其他金融国会称国会
机可照银行本指引。 构参
第三 本指引所部银银是一银立、客银的银督、银价和咨银活银~是银条称内独
行银金融机部控制的重要银成部分。通银系银化和银范化的方法~银银银价构内
并构状况内改善银行银金融机银银活银、银银、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银银行银
金融机银健银展。 构
第四 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的目银是~保银家有银银银金融法律法银、条构内国
方银政策、银管部银银章的银银银行~在银行银金融机银银架银~促使银银控制在构框内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银金融机的银~增加价银。 构运
第五 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工作银立于银银管理~以银银银银向~条构内当独确
保客银公正。
第六条 中银银依据本指引银银银价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工作。 国会构内
第二章 机和人银构
第七 银行银金融机的董事银银建立和银银健全有效的部银银系。条构会内体
没会有银立董事的~由高银管理银银银履行有银银银。
董事银下银银银委银。银银委银成银不少于会会会3人~多成银银是非银行董事数。
银银委银主席银由立董事任。有银立董事的~银银委银银成及委银银会独担没会会会
银人由高银管理银定。 确
第八 银行银金融机银建立银银全系银银银管理行银的部银银部银~可银立条构内
一名首席银银官银银全系银的银银工作。
首席银银官由董事任命银入银行银金融机高银管理人银任银银格核准会并构
范银~首席银银官银位银银要事前向中银银银银告。 国会
第九 银行银金融机银建立立垂直的部银银管理系。银银银算、人银条构独内体
薪酬、主要银银人任免由董事或其银银委银定。部银银人银薪酬不低于会会决内本机其他部银同银银人银平均水平。 构
第十 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人银原银上按银工银人的条构内数1,配银~建并
立部银位银银制。 内
第十一 部银银人银银具银相银的银银银银格, 条内从
;一,银银水平。部银银人银银具银大银以上银~掌握银行银金融机内学与构内
部银银相银的银银知银~熟悉金融相银法律法银及部控制制度。 内
;二,银银银。部银银人银至少银具银年以上金融银银银~银银银目银银人银从内两从
至少银具有三年以上银银工作银银~或六年以上金融银银银。 从
;三,道德准银。部银银人银银具有正直、客银、廉银、公正的银银操守~且内
从来事金融银银以无不良银银。
第三章 银 银
第十二 银行银金融机银以制度形式明董事、银银委银、首席银银条构确会会
官和部银银部银及人银银银。 内
第十三 董事银部银银的适性和有效性承最银银任~银银批准银条会内当担内
部银银章程、中银期银银银和年度工作银等~银立、客银银展部银银工作提供划划独内
必要保障~银银银工作情银行考核银督。 并况
第十四 银银委银银董事银银~根据董事授银银银指银部银银工作。银银条会会会内
委银银定期召银银~可银需要邀银高银管理银人银列席。 会会并
第十五 首席银银官银银银银银施部银银章程、中银期银银银和年度工作银条内划划~
做好银银工作~及银向董事和高银管理银主要银银人银告银银工作情~银银会况并内
部银银的整银量银银。 体
第十六 部银银部银银银董事和银银委银银银~制定部银银程序~银价条内会会内
银银和管理情~落银年度银银工作银~银展后银银银~银督整改情~银银银状况况划况
银目银量银银~做好案管理。 档
第十七 部银银事银主要包括, 条内
;一,银银管理的合银性及合银部银工作情。 况
;二,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内
;三,银银及银银银银、银量、银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状况
;四,信息系银银银银、银银行和管理银银的情。 划运况
;五,银银银和银银银告的准性和可性。 会确靠
;六,银银相银的银本银系银情。 与估况
;七,机银银效和管理人银履银情等。构运况
第四章 银 限
第十八 银行银金融机银以制度形式明银予银部银银部银履行银银所条构当确内
必需的银限。
第十九 部银银部银有银列席或加部银银部银银银有银的银。 条内参与内会
第二十 部银银部银有银及银、全面了解银银管理信息~就有银银银向银银条内并
银象和相银人银银行银银、银银、取银。
第二十一 部银银部银银银必要银有银向董事直接银银银银银银。 条内会
第二十二 部银银部银银具有银理建银银和必要的银银银。 条内
第二十三条 部银银部银银拒银接受或不配合部银银、拒银提供或提供内内
虚并假银料、打银银银或陷害银银人银的~有银向上银银告~要求及银予以制止做出
银理。
第五章 银量控制
第二十四 部银银部银可就银银管理、部控制等有银银银提供咨银服银~条内内
但不银直接或银银部控制银银和银银管理策银行。 参与内决与
第二十五 部银银部银银在年度银银银的基银上定银银重点~银银银率和条内估确
程度银银行银金融机银银性银、银银程度、银银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与构状况
银每一银银机的银银银每年至少一次~银银每年至少一次。 构估两
第二十六 部银银部银和银银人银银银格按照银银程序和银银方法银施银银银目条内~
并估定期银行自我银。
第二十七 部银银部银银建立部银银人银的银银回避制度~保部银银条内内确内
的客银性。
第二十八 部银银部银银建立部银银人银后银培银制度~鼓部银银人条内内励内
银取得注银银、注部银银银、注信息系银银银银等银银银格~以保银部银银人册会册内册内
银的银银银任能力。
第二十九 部银银部银银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银在银银工作中的用条内运~
建立完善非银银部银银银银系及部银银操作系银、信息管理系银。 内体内
第三十 部银银部银根据工作需要~银董事批准后~可部分条内会将内
部银银银目外包~但需事先银外包机的立性、客银性和银银银任能力银行银。构独估
第三十一 部银银部银银建立银银银银制度~银银银银象提出银的银银银银~由条内异
作出银银银银的银银机的上银机银行银银。 构构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聘银外部机银部银银部银的银情银银行银价~会构内尽况并独与没冲保银外部银银人银立于银价银象、具银银银银任能力以及银价银象有利益
突。
第六章 银告制度
第三十三 银行银金融机银建立垂直管理系相适银的部银银银告条构与体内
制度和银告银路。
第三十四 银银委银银按条会会况并季度向董事银告银银工作情~通银高银管理银和银事。 会
第三十五 首席银银官和部银银部银银按条内会季向董事和高银管理银主要银银人银告银银工作情。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提况会况交包括履银情、银银银银和建银等内容的银银工作银告。
第三十六 首席银银官和部银银部银在银银事银银条内会束后~银及银向董事和高银管理银主要银银人银送包括银银、银银依据、银银银银、银银定、银银建银、银银银象概况决反银意银等内容的银目银银银告。
第三十七 银行银金融机银建立完善中银银的银通和银告制度。条构与国会沟
董事和高银管理银银就重大银银银银及银向中银银银银告。 会国会
内国会国会构部银银部银银就以下事银向中银银或中银银派出机银银告,
;一,向董事提会交的全面银银工作银告。
;二,部银银部银银展内异将地银银的~银同银银银银告抄银银银银象所在地的中国会构银银派出机银。
;三,部银银部银银银重大银银银告董事后~在银银内并会真未得到银银银整改的情下~银直接向中银银银告相银情银。 况国会况
;四,外部中介机银银行银金融机的银银银告。 构构
;五,中银银及其国会构派出机银要求银告的其他事银。
第七章 考核银银与
第三十八 董事和高银管理银银条会确内采取有效措施~保部银银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银管理银银未按要求银行整改的银银~银督促整改~追究相银人银银任~并承担未银银银银银采取银正措施所银生的银任和银银。
第三十九 董事银建立条会励内尽激银束机制~银部银银相银各方的银、履银情银行考核银价~建立部银银工作银银制度~明部银银银任况内确内追究、免银的银定银准和程序。
第四十 董事银银具有以下情银的部银银部银银银人和直接银任人条会内追究银任,
;一,未银行银银方案、程序和方法银致重大银银未能被银银。
;二,银银银银银银银银银不银或者未如银反映。
;三,银银银银事银银重不与符。
;四,银银银银银银银银银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银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银银行银金融机利益或的行银。 构声誉
第四十一条 银行银金融机银银银银督和银任银定~有构内充分银据表明部银银部银和银银人银按照有银法律、法银、银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银金融机部银银制构内度勤勉尽并银地履行了银银~及银银告了银银出的银银~在银银银象相银银银暴露银~可银情免况内除或部分免除部银银部银和相银银银人银的银任。
第八章 附 银
第四十二 银行银金融机银根据本指引制定银施银银~银中银银银银条构并国会
案。
第四十三 本指引由中银银银银银解银。 条国会
第四十四 本指引自二条??六年七月一日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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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银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管理银银
1、目的和依据
银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银防、少和及银解合同银银~银银减决企银合法银益~提高银银效益、根据《中银人民共和合同法》和有银政国府部银银定~银合公司的银银情~制定本制度。况
2、适用范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与各银位外银银的各银合同、银银等~包括但不限于银银合同~借款合同、租银合同、加工承银合同、银合同、银银银银合同、银银运
合同、保银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银
合同管理必银遵循依法银事~银防银主~银银把银~跟踪银督~及银银整~银银企银合法银益的原银。
4、保守商银秘密
管理、合同工作的一参与当切有银人银~银银公司保守商银秘密。2、合同管理银银
1、企银合同管理部银的主要管理银银
;1,银银、银银银行《中银人民共和合同法》和有银例~依法保银本真学国条
企银的合法银益。
;2,制定、修银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银法~银银银施合同管理工作。
;3,银银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银。
;4,银助合同承银人银依法银银合同~重大合同的银参与与判银银。
;5,做好合同银银、银、保管工作。档
;6,银督、银银本公司合同银银、履行情。况
;7,代表本公司银理外银位的合同银银。与
;8,按期银银~银银本公司的合同银银、履行、合同银银银理情等~及银况并向公司银银银银。
2、采银、银部银的主要银银售
;1,依法银银、银更、解除本部银的合同。
;2,银格银银本部银所银银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相银部银银。会
;3,银所银合同银银行~定期自银合同履行情。真并况
;4,在合同履行银程中~加强其与它各有银部银银系~银生银银及银向银银银银。
;5,合同原件交与合同管理部银~本部银也要做好合同的登银、银银、银档工作。
3、银银部银的主要银银
;1,加强与售况采银、银等有银部银的~及银通银合同履行中的银收银付情。
;2,银银部银合同付款~做好合同有银的银与收银付款银的银银、分析~提出银理建银~妥善保管收、付凭银。
;3,配合银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售
三、合同银银管理
;1,公司银外银银合同~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银的代理人银行~未银授银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银银外银银合同。
;2,除及银银清当当者外~合同银采用银面形式~合同文本银采用银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银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银送交有银部银银核。
;3,合同按银银银一银。号
;4,合同及其有银的银面材料~银银当清晰条言银范~字迹~款完整~内体确歧容具~用银准~无银。
;5,银立合同必银完银合同条条当称款~合同款一般包括事人的名或者姓名和住所、银的、量和银量~价数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银银银任及解银的方法等。决争
;6,银外银银合同~要明银银银银管银确地。
;7,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银人银银自在合同当文本上银名盖章。;8,银银合同~银加当盖银位的合同银用章或公章。银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银用章或公章~银合同份达文本二银以上的银加盖银银章。四、合同银银程序
;1,银银合同前必银银格银银银方事人的主银格。当体
银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年银银的公司法人银银银照副本银印件~加并盖银公司公章。
;2,银银合同前需要银银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银格。
;3,银银合同必银银银银银方事人的履银能力。真当
;4,银银合同银当当仔银银银银方事人提供的有银银明银料。
;5,合同承银人银合同的将份副本或银印件一及银送交本银位银银部银银案~作银银银部银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银更和解除
1、合同履银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银银理全面银银合同的履行。合同承银银位、部银和人银具银银其银合同的履行。体
;2,在履行合同银程中~根据情的银化~银银银方事人的履行能况当当
力银行跟踪银银。如银银银银~合同承银人及银银理~必要银银银位银银人同意~可银地银银合同银的情和银方事人的履银能力。况当
;3,接收银的必银银银银格的银收程序~银不符合制度和合适合同银的银在法定期限及银提出银面银。内异
;4,合同银算必银通银本银位银银部银银行~银合法有效的合同~银银部银必银在合同银定的期限银算~银内未银合法授银或超银限银银的合同~银银部银有银拒银银算。
;5,凡与来合同有银的往文银、银信、信函、银银银银都银作银履银银据留存。银我方事人的履银情~当况凭除妥善保存有银收付 银外~银要做好履银银银。2、合同的银更和解除
;1,银方事人作银当款物接收人而要求银更接收人银~必银有银面银更银银。银禁未取得银方事人的银面当凭材料而口银银定向已银更的接收人银银或付款。
;2,我方事人当当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银~银及银收集有银银据~立以银面形式通知银方事人~同银银并即当极采取银救措施~少银减失。
;3,银银银方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银~合同承银人银当当催促银方事人当当采取有效银救措施~收集、保存银方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银银据~及银向公司银告。
;4,我方事人当当当因故银更或解除合同~银及银以银面形式通知银方事人~银明银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银求银方银面答银的期限~尽与当快银方事人成银达更或解除合同的银银。
六、合同银银银理
1、合同银银管理
;1,银解合同银银所决内采取的各银措施~必银在法定的银银银效和期银银行。
;2,银银银方事人利用合同银行银银等当当即犯罪活银银~银立向银位银银人银告向公并安机银银案。
;3,合同承银部银人银银配合好公司行政部加参仲裁或银银。
;4,合同银银银生后~可以通银银商、银解、仲裁、银银等方式解。决
;5,合同银生银银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加银银活银的~银及银委参当托有银银的代理人银理银银。参与
;6,解合同决申银银、起银银、银据、答银银、银银银、银解银仲裁银、裁定银、判决内银等~在银案后十日~由承银人送交行政部银案。2、合同银银银理程序
;1,银生合同银银~合同承银部银、人银银立银告公司银银和行政部~银部即售、采银部、银银部等相银部银银及银提供解银银所需的相银当决材料。
;2,在银理合同银银银程中~银于可能因银方事人的行银或当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当不能银行或者银以银行的案件~银及银向法院申银银银保全。
;3,合同银银银生后~银依法当极采取一切措施~银收集、整理有银银据~在银据可能银失或者银以取得的情下~银向法况当院申银促使银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银据银~必银先行银制~银求法并院的承银人银出具银据收银。
七、合同银料管理
1、案银料档内容
下列银料可以作银合同案,档
;1,银判银银、可行性研究银告及批准文件~
;2,银方事人的法人银银银照、银银银照、事银法人银照的当副本银印件~
;3,银方事人履银能力银明银料银当印件~
;4,银方事人的法定当个份代表人或合同承银人的银银银格银明~人身银明、介银信、授银委托银的原件或银印件~
;5,我方事人的法定当代表人的授银委托银的原件和银印件~
;6, 方银银或履行合同的双来往最银银、银子银件、信函、银银银银等银面材料厂
;7,登银、银银、银银、公银等文银银料银
;8,合同正本、副本及银更、解除合同的银面银银~
;9,银的银收银银的~
;10,交接、收付银的、款银的原始凭银银印件。
2、合同银料的银、银银管理档与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银银一银~由行政部号妥善保管。
;2,合同承银人银理完银银银、银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银手银后十日内~银合同案银料将档移交行政部。
;3,借银合同银银理登银手银~有银企银秘密的合同银银主管银银的银批。八、附银
;1,凡因本按银定银理合同事宜~未及银银银情和况跌合同有银银料而银公司造成银失的~追究相银银银人和银任人的相银银任。
;2,行政部银定期履行完银或不将号再履行的全身表银银料按合同银 整理~由行政部主管银后确档档随交案管理人银存~不得意银置、银毁、银失。
范文二:银行业内部审计指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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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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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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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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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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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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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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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银行业内部控制初探
摘要:2011年是《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实施元年,各家银行均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内控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政策制度、技术手段和专业队伍,建设与大型跨国银行集团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笔者作为股份制银行的一名员工,结合自身的从业经历,从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出发简要分析目前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内部控制;目标;风险;对策
一、绪论
2008年5月22日五部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17号),并于2010年4月26日进一步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先进水平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正式开始。
为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五部委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二、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涵解读及目标概述
“内部控制”一词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出现的,是由“内部牵制”演变而来的。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从内部控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即它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特别强调了全体员工要参与实施,同时,内部控制的过程是动态的,是不断完善的,它必须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是在内部控制普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Principlesfor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中认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审批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得到控制,会计及其他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价、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账、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物控制。该原则还认为,银行控制措施需要有内部审计职能补充,通过内部审计在机构内部独立地评价控制系统的完善性,有效性和效率;为了确保独立性,内部审计需要在银行中有适当的地位和适当的报告程序;为了确保合规性,银行需要制定出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大体可概括为“依法合规、资产安全、报告准确、保障效率、战略发展”五大控制目标。“依法合规”强调银行内控要置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基本框架之下;“资产安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内控目标,强调良好的内部控制应当为资产安全提供扎实的制度保障;“报告准确”强调财务报告应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是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第一要务;“保障效率”主要是强调了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要提高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战略发展”则是银行内部控制的终极目标。
三、现阶段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的表现形式
1.从内部环境来看
内部环境是直接造成各企业内部控制形式和内容差异的根本原因。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企业文化等。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到位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成功上市,但与真正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其次,权利的委托与分配更多的是依靠行政力量,不能保证其独立于政府的经济性、市场性。再次,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主要实行行政级别的升迁的官本位制,易造成高级管理层重视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和滞后风险的现象。
(2)组织结构臃肿
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结构往往具有行政区划特征,管理跨度过大、链条长,加上分支机构受自身利益驱动等多种影响因素,导致总行对分支机构控制极易失灵。同时,管理部门层次的增加、信息的向下流动或是向上反应,都必须经过总行、分行和支行等,自上而下一条线,从而使信息沟通难度增大,极易失真。风险大而效率低,这都给管理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容易造成管理的失效。
(3)内部控制文化尚未真正形成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站在战略高度精辟指出,“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优劣在于文化”。
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银行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深刻内涵理解得还较为片面,甚至将其与业务发展相对立。简单地把内部控制理解为一般的“规章制度+执行”,把内控与管理、内部审计、会计检查等同起来,甚至把内控归结为仅仅是管理层的事情,与己无关;还有的人认为内部控制仅仅是会计部门的事情,其它部门没有必要参与;同时,大多数行将业务发展放在第一位,仍将粗放经济时代的“存款立行”作为对银行管理人员的任用、考核的标准,忽视对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考察,上述银行企业文化暴露出对内部控制参与和重视程度不够的深层次问题。
2.从内部控制活动来看
内部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内部控制活动总体效果不够理想。
(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步伐和电算化程度的加快,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显得滞后。有些制度未能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和完善;有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不便于前台柜员理解和操作,无法为业务提供实际指导,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员工内控意识薄弱,遇到具体问题,以“感情代替制度”、“人治重于法治”,这些都让商业银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期渤海银行太原分行高息揽存私自放贷重大违规案件反映出银行员工对案件防控的思想认识不够,案件防控意识比较薄弱,同时暴露出银行的关键业务环节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到位。在网银开户环节,未通过客户,银行员工直接私自办理客户网银开户轻易通过;未与客户建立对账制度,银行员工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挪用大额资金未能被及时发现。
(2)银行队伍知识老化,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高
银行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各项业务处理的质量,高业务素质的员工是银行内部控制的基础。目前银行队伍的
现状是:熟悉单项业务的人员较多,具有综合业务素质的人员较少,有的由于专业不对口,缺乏银行基础知识,业务操作仅凭粗浅的印象处理,对银行业务一知半解,不理解会计借贷方向的概念;一部分老会计人员业务知识老化,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差,对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业务处理不合规范,差错频繁发生,风险时刻存在。
四、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银行组织架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持续稳健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内控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两个最主要的机制:一是激励相容机制;二是约束机制,以达到相互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
首先,要理清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确保银行稳定发展;再次,要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率,建立和完善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改革现有组织机构,按照区域原则或规模效益原则进行重组,适当减少分支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现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
2.进一步推进建设企业内控文化
古人言:谋事在人。银行业绩的好坏,关键在于人;防范和化解风险,关键也在于人。银行的内部控制,首先要解决好“人”的问题,全员合规、人人合规,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合规风险,从而确保银行的经营不偏离目标,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当前,国内外环境变化和我行业务发展速度较快,各商业银行应从健全机制和流程、强调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入手,推进建设企业内控文化,使每位员工都增强自省自律意识,通晓合规之道;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践行合规之举。
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回顾和反思商业银行近几年来各种大小案例,多半与制度缺失和执行偏差有关。“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是抓好银行内控工作的重要保证。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紧跟流程过程、变革及业务创新,及时制定或修订新的管理规定,确保各项业务有章可循;同时优化岗位人员结构,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加强岗位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把制度的执行力落到实处。
4.提高银行内部员工素质
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全面、动态、专业的内控培训机制,将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内控培训与业务权限、考核评价、职业发展相挂钩。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应重点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和经营、业务素质高的专业队伍,提高各项工作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员工不断地获取新知识和技能,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用人制度和轮岗交流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评,打造高质量的人员队伍,不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结论及建议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永恒的主题。健全的内部控制是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要前提,是一个卓越金融企业的重要标志。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实践,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控机制,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逐步将自身打造成为“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银行。
参考文献:
【1】车迎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实施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李健飞:《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基于内部审计视角》【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范文四:银行业内部控制回望
提要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众多银行倒闭,让人不得不考虑现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抵御风险的有效性。巴塞尔资本协定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起了纲领性的指导作用,对协定的回顾可以了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而针对危机加以完善现行制度。 关键词:风险;内部控制;巴塞尔资本协定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机构,一方面其自有资金占有比重远低于一般商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货币的流动枢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不仅关系到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也影响到周边地区甚至整个世界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故银行业对风险的识别抵御要求相对较高,内部控制显得更为重要。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多家全球著名大银行先后退出金融舞台: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联难逃收购厄运,政府不再轻易为市场买单,众多银行似乎熬不到金融冰山的融化,危机面前只得自救。 与20世纪八十年代前因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失败不同,近期的银行问题多由内部控制失效引起。痛定思痛,现行内部控制制度面临新的质问与考验,健全银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等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提出新见解需要充分了解旧体制,银行监管重点可从新旧巴塞尔协议中得到映射。 一、20世纪八十年代的初始阶段 为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十国集团于1974年底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由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1992年底执行)就是在一系列重大银行内部控制失效事件背景下、在吸收COSO-1992年报告(1994年修订)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该框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的历史性突破。1988年巴塞尔协议目标有二:一是确保国际银行体系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质量上来;二是为各国银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项协议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引导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资产质量。通过确立了的资本充足率原则,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银行的资本金规模须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二,确立了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评级机构都普遍使用旧协议所提供的标准来审定对国际银行业的信用评级。 第三,确立了一种国际监管合作机制。旧巴塞尔协议从母国监管者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两个方面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两项基本原则。二者共存互补,统一构成有关跨国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原则体系的核心,共同服务于“充分监管”的既定目标。 二、20世纪九十年代的补充完善阶段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不断使旧协议的有效性受到怀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业务新品种不断涌现、金融衍生产品大量使用,而对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却不能真正体现其风险性(旧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破坏力日渐明显,在银行保持8%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银行却不断发生巨额亏损甚至是倒闭,从而促使人们关注市场风险。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并提供了两种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但对于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及其他风险旧协议仍没有作太多规定。 1997年9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原则,这在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制定中发挥了借鉴意义。1998年又发表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用以预防计算机故障、内控制度方面的缺陷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旧巴塞尔资本协定的适用范围。 这一阶段出台的原则报告多是对旧巴塞尔资本协定的修修补补,并没有做出彻底的革新。 三、21世纪初期的变革新阶段 旧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旧协议已不能完全满足金融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对原协议多次补充和修正,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风险评级制度的僵硬;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非常粗略,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准确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对金融危机预见能力有限。仅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能保证银行的稳健运行: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这家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这引起了人们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在防止银行出现危机方面作用的怀疑,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亦没有发挥丝毫的预期作用。面对危机的无所作为,使得巴塞尔委员会感到重新修订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已刻不容缓。 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前主席麦克唐纳在第十届银行监管者国际大会(悉尼)上提出要以新资本协议全面更新现行的1988版资本协议。在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修改资本协议的框架性文件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此后经过2001年1月第二稿和2003年4月的第三稿合计长达六年的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在吸收1997年9月1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核心精神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于2004年6月定稿,委员会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其于1988年的第一个基础性的资本协议以及1998年发布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再次进行了重大适应性修订。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新协议的目标是为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制度。根据新协议的规定,新协议主要致力于实现以下四个目标:第一,仍致力于促进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运行,至少维持原有的资本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提出了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新协议是第一次提出操作风险度量方法,而市场风险度量方法维持原样;监督检查是首次被纳入资本协议框架之中;市场约束具有加强银行自行进行资本合理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的作用,从而潜在地强化资本监督和促进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第二,致力提高公平竞争;第三,构成解决风险的更全面的方法;第四,确立的资本充足率制度,应对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有足够敏感性。 新协议力图在维持原有资本水平不变的同时,使其对风险管理更全面化、更敏感。与旧协议相比,新协议中的硬性规定略少了一些。尽管新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复杂,可是它却能够为银行提供一系列对风险具有更高敏感度的分析方法;同时,巴塞尔协定对银行业规避风险,增大资本安全系数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今天面对新的危机,据此协议制定的防火墙却失效了,可见此机制的漏洞急需弥补。在今年召开的G20峰会上,各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预期与设想,这些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制,新的内控监管体制必将出台。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叶景聪.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上海经济研究,2001.10. [2]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及其影响.银行家,2003.5. [3]王晓枫.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启示.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9. [4]陈旭东.COSO报告、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商业研究,2007.5.
范文五:浅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浅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来源:考试大 【爱学习,爱考试大】 2008年1月17日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公司法》、《审计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作用提出了监管要求。
一、《指引》是银行监管部门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现状而出台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也越来越受到银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银行监管部门的重视,内部审计的地位有所提升,作用有所增强。但是,与国际银行业的先进做法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要求相比,与完善的银行业公司治理标准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组织体系、人员素质、审计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审计理念仍显落后
从国际上看,随着内部审计理论和审计技术不断发展完善,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已经从查错纠弊转为更加关注组织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致力于为组织增加价值,推动组织实现其发展目标。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实践看,目前内部审计的重心仍是合规性审计,尤其是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尚无过多涉及。与国际先进做法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多局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显示出在审计理念方面的落后。
(二)组织体系尚不合理,报告路线不够合理,独立性、权威性尤为不足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建议,内部审计在组织上应该保持足够的独立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给予内部审计足够的权力,理想情况下,首席审计执行官(CEA)在职能上对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即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工作。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看,在报告路线方面,即便是已经设立规范“三会”的银行,内部审计也大多是作为银行经营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对经营管理层负责;从内部审计的体系看,目前大多数银行尚未建立起垂直、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只是作为内部稽核的重要力量向各级行长或分管副行长报告工作,对行长和分管副行长负责,内部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具体审计活动以及审计后的监督等方面都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内部审计的人力资源有待加强
随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活动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稽核确认,还包括为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而提供的咨询等各类服务。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风险类型的日益复杂化,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跟踪、把握最近的业务知识,从而提供积极有效的确认和咨询等增值服务。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看,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有些机构由于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不够,存在着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存在“老弱病”现象。
(四)审计效果不甚理想
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组织体系、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审计效果不尽理想。以最近中行黑龙江分行发生的案件为例,在银行业开展了一年多的案件专项治理,尤其是中行黑龙江分行已经发生过高山案的情况下,在经历了多次内部自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发现案件,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效果仍有待改进。
二、《指引》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内部审计的先进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予以了规范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银行业对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表示认可。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银行监管部门此次出台的《指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进步:
(一)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和目标
《指引》在第三条和第四条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从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可以看出,《指引》上述规定是银行监管部门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科学界定,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定义和目标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化。
(二)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指引》开篇即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为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指引》从内部审计体系、从业人员和报告路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指引》
第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相比以往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方面的原则性意见,《指引》的规定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切实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供了保障。此外,《指引》还特意强调,“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
理决策与执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不影响其自身的独立性。
(三)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权限
在权限方面,《指引》规定了内部审计主要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并赋予必要时直接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权力、必要的处理建议权和处罚权等。
(四)规范了内部审计各主体的责任
《指引》指出,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要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应定期召开会议,按季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同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等。首席审计官(CEA)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五)确定了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报告与指导关系
《指引》表明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监管部门“管法人”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引》从监管者的角度,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关系,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事项,确定了银行监管部门对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指导职能。
此外,《指引》还就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比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准则的要求等问题予以了规范。
三、以贯彻实施《指引》为契机,加强和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作用
《指引》借鉴了国际上内部审计的先进理念,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现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监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贯彻实施《指引》为契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指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根据要求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借鉴与吸收并重,转变传统上关于内部审计的观念,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的效果,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帮助所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其目标。要建立和完善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系统,提高内部审计的手段,加强科技信息技术在审
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2、要切实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建立内部审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通过CIA等资格考试、聘请专家培训等方面,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考虑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协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水平。
3、完善和改进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的关系。按照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的表述,除了内部审计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外,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来确定是否采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内部审计的结果。在银行监管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银行监管部门通常与内部审计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二者会定期进行磋商,比如,香港金管局定期举行包括银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内的三方会议,借助内部审计的成果实施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的效率。《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更加重视内部审计的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也将加强。今后,银行监管部门与银行内部审计应逐步探索、创新和完善双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的双重作用,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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