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涂料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5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金属板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7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细部构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8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9.1 强制性条文
1. 第3.0.3条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2. 第3.0.6条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第3.0.15条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第4.9.3条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第4.10.8条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6. 第4.10.10条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7. 第5.7.4条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置。配置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9.2 送检项目
1. 第4.10.1条 隔离层的材料,其材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认定。
2. 第6.6.3条 (塑料板面层)胶粘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其产品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9.3 验收用表
基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9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186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187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水泥混凝土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1.(面层)面层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踢脚线)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189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水泥砂浆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1.(面层)面层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踢脚线)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190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水泥钢(铁)屑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92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1.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计。
2.“面层材料A”为大理石、花岗岩;“面层材料B”为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岩。
196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2)
10.1 强制性条文
1. 第3.1.1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第3.1.5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第3.2.3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 第3.3.4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 第3.3.5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 第4.1.12条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 第5.1.11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 第6.1.12条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8.2.4条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8.3.4条 饰面砖粘结必须牢固。
12. 第9.1.8条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第9.1.13条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9.1.14条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 第12.5.6条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 送检项目
1. 第4.1.3条 抹灰工程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 第5.1.3条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性能进行复验:
(1)人造木板的甲醇含量;
(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 第6.1.3条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醇含量进行复验。 4. 第7.1.3条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醇含量进行复验。 5. 第8.1.3条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粘结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6. 第9.1.3条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耐冻融性;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强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7. 第12.1.3条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板的甲醇含量进行复验。
10.3 验收用表
212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213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下有续表
215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16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金属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下有续表
217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金属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18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塑料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下有续表
219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塑料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20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23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9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0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7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范文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名称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准编号 GBJ107-87 GBJ126-89 GBJ131-90 GB50184-93 GB50185-93 GBJ201-83 GBJ202-83 GB50203-98 GB50204-92 GB50205-95 GBJ206-83 GB50207-94 GBJ208-83 GB50209-95 GBJ210-83 GB50212-91 GB50221-95 GB50224-95 GB50231-98 GB50235-97 GB50236-98 GBJ242-82 GB50243-97 GB50252-94 GB50254-96 GB50255-96 GB50256-96 GB50257-96 GB50258-96 GB50259-96 GB50268-97 GB50270-98 GB50271-98 GB50272-98 GB50273-98 GB50274-98 GB50275-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 建筑安
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容器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在混凝土中使用的技术规定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
GB50276-98 GB50277-98 GB50278-98 GB50299-1999 GBJ300-88 GBJ301-88 GBJ302-88 GBJ303-88 GBJ304-88 GB50308-1999 GB50309-92 GBJ310-88 GB/T503122000 GBJ321-90 TJ305-75 TJ306-77 TJ307-77 JGJ51-90 JGJ52-92 JGJ53-92 JGJ54-79 JGJ/T55-96 JGJ56-84 JGJ71-90 JGJ73-91 JGJ78-91 JGJ103-96
范文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 防治水工程
14.1 地面预注浆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4.1.1 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按同一厂家的水玻璃不超过100m3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同一土源的粘土抽样不少于一次;外加剂按进场的批次检查。
检验方法:水泥检查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抽样检测报告;水玻璃检查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粘土检查抽样检测报告;外加剂检查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 14.1.2 浆液配合比及浓度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注浆段、每次注浆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浆液配比、计量设施。
14.1.3 每一注浆段注浆结束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粘土-水泥浆液注浆,当注浆压力达到终压及终量达到200L/min~250L/min时,继续注入时间不应少于20min;
2 采用水泥浆液注浆,当注浆压力达到设计终压及终量达到50L/min~60L/min时,继续注入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 采用水泥-水玻璃浆液注浆,当注入量达到100L/min~120L/min及注浆压力达到终压时,继续注入时间不应少于10min。
检查数量:逐孔逐段注浆结束时检查一次,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注浆压力、浆液流量;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
施工检查记录。
14.1.4 注浆结束后井筒掘进漏水量不应大于6m3/h。
检查数量:注浆段掘进过程中实测一次(一昼夜实测3次,取平均值)。 检验方法:用容积法测量漏水量。
Ⅱ 一 般 项 目
14.1.5 注浆孔数量、布孔位置、固管深度、注浆孔深度、方位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注浆钻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5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表14.1.5 注浆钻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2 工作面预注浆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4.2.1 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4.1.1条的规定。 14.2.2 浆液配合比及浓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4.1.2条的规定。
14.2.3 工作面预注浆结束的标准应为:各注浆孔的注浆压力达到设计终压,注入量应小于40L/min。
检查数量:逐孔注浆结束时检查一次,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注浆压力、浆液流量;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4.2.4 工作面预注浆段掘进漏水量不应大于5m3/h。
检查数量:注浆段掘进过程中实测一次。
检验方法:用容积法测量漏水量。
14.2.5 工作面预注浆立井采用止浆垫或岩帽、巷道采用止浆墙的厚度、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清水试压达到设计终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清水试压记录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4.2.6 孔口管结构、埋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口管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孔口管埋设应牢固;
3 试验压力应大于注浆终压1.2倍;
4 孔口应不跑浆。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孔口管安设和耐压试验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14.2.7 工作面预注浆钻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7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表14.2.7 工作面预注浆工程注浆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3 壁后、壁间注浆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4.3.1 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4.1.1条的规定。 14.3.2 浆液配合比及浓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4.1.2条的规定。
14.3.3 全井筒或硐室壁后、壁间注浆后,注浆段渗、漏水量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检查数量:注浆结束后实测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容积法测量剩余漏水量。
14.4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4.4.1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原材料、外加剂质量和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4.4.2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现象。
检查数量:每一层检查一次,作为一个检查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14.4.3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查数量:抽查施工缝、接茬缝的10%,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
检查数量:检查厚度不少于6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5 卷材防水层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4.5.1 卷材与胶结材料的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4.5.2 卷材防水层的层数、铺设和搭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14.5.3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查数量:铺贴防水层前,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4.5.4 卷材防水层铺贴和搭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层间黏(或焊)结应牢固,密封应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接缝应封严,且无损伤。
检查数量:防水层铺贴后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4.5.5 卷材防水层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查数量:防水层铺贴后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4.5.2 卷材防水层的层数、铺设和搭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14.5.3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查数量:铺贴防水层前,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4.5.4 卷材防水层铺贴和搭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层间黏(或焊)结应牢固,密封应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接缝应封严,且无损伤。
检查数量:防水层铺贴后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4.5.5 卷材防水层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查数量:防水层铺贴后全面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附录G 立井井筒、硐室工程建成后
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
G.0.1 建成后的立井井筒总漏水量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表G.0.1 立井井筒建成后总漏水量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式中:H─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段深度,H>400m。
G.0.2 建成后的硐室总漏水量及防水质量标准应符合表G.0.2的规定。
表G.0.2 硐室建成后的漏水量及防水质量标准
范文四: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 条文,自 2011年 8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5.2.1、 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二 ○ 一 ○ 年十二月二十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 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 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 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 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 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余热处理钢筋、 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 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 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 GB13788、 《冷轧扭钢筋》 JG 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 术规程》 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 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 检验。 由于工程量、 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 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 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 应 遵照执行; 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 则在进场检验时, 批量应 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 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 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 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 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 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 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钢筋混凝土用 钢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 2008和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 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 5个试件, 先进行重量偏差检 验,再取其中 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 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 、 HRB400E 、 HRB500E 、 HRBF335E 、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 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 梯段) 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 伸长率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 性能。本条第 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强屈比 ” , 第 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超 强比 ” 或 “ 超屈比 ” ,第 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 “ 均匀伸长率 ” 。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 框架柱、 框支梁、 框支柱及 板柱 — 抗震墙的柱等, 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 斜撑构 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 楼梯的梯段等, 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 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 “E” 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 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 5.3.2A 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伸长率 A (%) 单位长度重量偏差(%) 直径 6㎜~12㎜ 直径 14㎜~20㎜ 直径 22㎜~50㎜
HPB235、 HPB300 ≥21 ≤10 —
—
HRB335、 HRBF335 ≥16 ≤8 ≤6
≤5
HRB400、 HRBF 400 ≥15 ≤8 ≤6 ≤5 RRB400 ≥13 ≤8 ≤6
≤5
HRB500、 HRBF500 ≥14 ≤8 ≤6
≤5
注: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 ) /W0×100计算,其中 W0为钢筋理 论重量(kg/m), Wd 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 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 1%;对直径大 于 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 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 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吨为一批; 每批见证取样 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 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 且长度不 应小于 500㎜;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和 1g 。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 部修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 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 后进行冷拉, 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 强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钢筋 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等。表 5.3.2A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 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 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 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 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 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 即将试件在 100℃沸水中 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235、 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 HRB335、 HRB400、 HRB500、 HRBF335、 HRBF400、 HRBF500及 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 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 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3
|评论
2012-2-28 12:03 jym02my
|八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1版 )2011年什么时候更新的
答: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49号)
现批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 文,自 2011年 8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5.2.1、 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二 ○ 一 ○ 年十二月二十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 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 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 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 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 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余热处理钢筋、 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 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 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 GB13788、 《冷轧扭钢筋》 JG 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 术规程》 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 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 检验。 由于工程量、 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 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 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 应 遵照执行; 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 则在进场检验时, 批量应 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 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 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 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 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 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 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钢筋混凝土用 钢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 2008和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 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 5个试件, 先进行重量偏差检 验,再取其中 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 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 、 HRB400E 、 HRB500E 、 HRBF335E 、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 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 梯段) 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 伸长率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 性能。本条第 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强屈比 ” , 第 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超 强比 ” 或 “ 超屈比 ” ,第 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 “ 均匀伸长率 ” 。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 框架柱、 框支梁、 框支柱及 板柱 — 抗震墙的柱等, 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 斜撑构 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 楼梯的梯段等, 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 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 “E” 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 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 5.3.2A 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伸长率 A (%) 单位长度重量偏差(%)
直径 6㎜~12㎜ 直径 14㎜~20㎜ 直径 22㎜~50㎜
HPB235、 HPB300 ≥21 ≤10 —
—
HRB335、 HRBF335 ≥16 ≤8 ≤6
≤5
HRB400、 HRBF 400 ≥15 ≤8 ≤6 ≤5 RRB400 ≥13 ≤8 ≤6
≤5
HRB500、 HRBF500 ≥14 ≤8 ≤6
≤5
注: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 ) /W0×100计算,其中 W0为钢筋理 论重量(kg/m), Wd 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 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 1%;对直径大 于 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 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 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吨为一批; 每批见证取样 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 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 且长度不 应小于 500㎜;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和 1g 。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 部修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 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 后进行冷拉, 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 强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钢筋 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等。表 5.3.2A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 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 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 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 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 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 即将试件在 100℃沸水中 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235、 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 HRB335、 HRB400、 HRB500、 HRBF335、 HRBF400、 HRBF500及 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 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 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局部修订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 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 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 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 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余热处理钢筋、 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 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 热处理钢筋》 GB 1301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 1499.3。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 GB 13788、 《冷轧扭钢筋》 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 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 115、 《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 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 检验。 由于工程量、 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 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 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 应 遵照执行; 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 则在进场检验时, 批量应 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 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 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 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 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 当确有可靠依据时, 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 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 应列 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 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 时, 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 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 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 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 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 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 检验,再取其中 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 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 除有明确规定外, 均应按以 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 、 HRB400E 、 HRB500E 、 HRBF335E 、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 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 GB 50011的规定, 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 斜撑构件 (含梯段) 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 本条第 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强屈 比 ” ,第 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 “ 超强 比 ”“ 或 “ 超屈比 ” ,第 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 “ 均匀伸长率 ” 。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 框架柱、 框支梁、 框支柱及板柱 -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 括伸臂桁架的斜撑、 楼梯的梯段等, 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 所 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 “E” 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 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 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 5.3.2A 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 重量负偏差(%)
长率 A (%)
直径 6mm ~12mm 直径 14mm ~20mm 直径 22mm ~50mm
HPB235、 HPB300 ≥21≤10--
HRB335、 HRBF335 ≥16≤8
≤6
≤5
HRB400、 HRBF400 ≥15
RRB400 ≥ 13
HRB500、 HRBF500 ≥14
注: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 ) /W0×100计算,其中 W0为钢筋理论 重量(kg/m), Wd 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 28mm ~40mm 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 1%;对直径大 于 40mm 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 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 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吨为一批; 每批见证取 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 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 且长度不 应小于 500mm ;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mm 和 1g 。
【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部修 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盘卷 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后进 行冷拉, 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对 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钢筋混 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等。表 5.3.2A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 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 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 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 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 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 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地进行 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即将试件在 100℃沸水中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235、 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 HRB335、 HRB400、 HRB500、 HRBF335、 HRBF400、 HRBF500及 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 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 以免过 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国家强 制标准 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从 2008年 3月 1日起 开始实施,新标准代替 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和 GB13014-1991《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 与原标准 GB1499-1998相比, 新标准标识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有较大变化, 在此提请有关施工、 监理、 检测人员 注意:
(1)标准名称改为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 ,适用范围扩大为:热轧钢筋、 热轧后带控制冷却并自回火处理的带肋钢筋。
(2)增加 HRBF335、 HRBF400、 HRBF500三种牌号,钢筋牌号的构成及其 含义见下表:
牌号 牌号构成 英文字母含义
HRB335 由 HRB +规定的屈服强度最小值构成 HRB — 热轧带肋钢筋的 英文(Hot rolled ribbed bars)缩写。
HRB400
HRB500
HRBF335 由 HRBF+规定的屈服强度最小值构成 HRBF — 在热轧带肋钢 筋的英文缩写后加 “ 细 ” 的英文(Fine )首位字母。
HRBF400
HRBF500
(3)带肋钢筋标志有较大变化。带肋钢筋除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外,可依次 轧上经注册的厂名 (或商标 ) 和直径毫米数字。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 表示, HRB335 、 HRB400、 HRB500分别以 3、 4、 5表示, HRBF335、 HRBF400、 HRBF500分别以 C3、 C4、 C5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直径毫米数以 阿拉伯数字表示。与旧标准 HRB335 、 HRB400、 HRB500分别以 2、 3、 4表 示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动,应引起有关施工、监理、检测人员注意。也就是说 今天看到钢筋表面刻着 “4” ,就是 HRB400,即所谓的Ⅲ级螺纹钢,不过今后Ⅲ 级螺纹钢不称了,就叫 HRB400了,同样,今天看到钢筋表面刻着 “3” ,到底是 以前的Ⅲ级钢,还是Ⅱ级钢,就应慎重检查了。
(3)取消内径偏差规定。因为钢筋是以重量偏差交货,内径偏差不作为交货条 件。
(4)对力学性能各指标进行调整,提高延性指标。新标准对钢筋的抗拉性能要 求比旧标准有所降低 , 旧标准 HRB335为 490Mpa ,新标准改为 455Mpa ;旧标 准 HRB400为 570Mpa ,新标准则调整到 540Mpa ;钢筋的断后伸长率作了适 当提高, 而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作为考核钢筋性能的主要指标, 比原标准有较大 幅度提高。
范文五: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
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建设规范》GB 5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 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太原市新建路35 号,邮编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哈成德 王寿华 朱忠厚 叶林标 项桦太 张文华 马芸芳 高延继 姜静波 瞿建民 徐金鹤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设防a separate waterproof barroer
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dividing joint
在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
2.0.4 满粘法full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 2.0.6 点粘法spot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或打孔卷材与基层采用点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7 条粘法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条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温下采用胶粘剂等材料进行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间粘结的施工方法。
2.0.9 热熔法heat fusion method
采用火焰加热器熔化热熔型防水卷材底层的热熔胶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self-adhibiting method
采用带有自粘胶的防水卷材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1 热风焊接法hot air welding method
采用热空气焊枪进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屋面inversion type roof
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设一定高度的空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impoun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 的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I
II
III
IV
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项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二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3.0.2 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 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3.0.7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3.0.10 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宜符合表3.0.10 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
项目 施工环境气温
粘结保温层 热沥青不低于-10℃;水泥砂浆不低于5℃
沥青防水卷材 不低于5℃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贴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贴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刚性防水层 不低于5℃
3.0.11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1 的要求。
表3.0.11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屋面工程 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
涂膜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
刚性防水屋面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
瓦屋面 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细部构造
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
3.0.12 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 处。
2 接缝密封防水,每50m 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 处。
3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4 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4.1 屋面找平层
4.1.1 本节适用于防水层基层采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沥青砂浆的整体找平层。
4.1.2 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表4.1.2 找平层厚度和技术要求
类别 基层种类 厚度(mm) 技术要求
水泥砂浆找平层 整体混凝土 15~20 1﹕2.5~1﹕3(水泥﹕砂)体积比,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
整体或板状材料保温层 20~25
装配式混凝土板,松散材料保温层 20~30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 松散材料保温层 30~3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沥青砂浆找平层 整体混凝土 15~20 1﹕8(沥青﹕砂)质量比
装配式混凝土板,整体或板状材料保温层 20~25
4.1.3 找平层的基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端、侧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板缝宽度大于40mm 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3 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4.1.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表4.1.5 的要求。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表4.1.5 转角处圆弧半径
卷材种类 圆弧半径(mm)
沥青防水卷材 100~15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20
4.1.6 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 主控项目
4.1.7 找平层的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措施。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4.1.9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且整齐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10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得有拌合不匀、蜂窝现象。
4.1.11 找平层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12 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2 屋面保温层
4.2.1 本节适用于松散、板状材料或整体现浇(喷)保温层。
4.2.2 保温层应干燥,封闭式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4.2.3 屋面保温层干燥有困难时,应采用排汽措施。
4.2.4 倒置式屋面应采用吸水率小、长期浸水不腐烂的保温材料。保温层上应用混凝土等块材、水泥砂浆或卵石做保护层;卵石保护层与保温层之间,应干铺一层无纺聚酯纤维布做隔离层。
4.2.5 松散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 保温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松散保温材料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压实的程度与厚度应经试验确定。
4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雨季施工时,保温层应采取遮盖措施。
4.2.6 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状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 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需保温的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3 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4 粘贴的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
4.2.7 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膨胀蛭石、沥青膨胀珍珠岩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无沥青团;压实程度根据试验确定,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
2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应按配比准确计量,发泡厚度均匀一致。
主控项目
4.2.8 保温材料的堆积密度或表观密度、导热系数以及板材的强度、吸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4.2.10 保温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2 板状保温材料:紧贴(靠)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3 整体现浇保温层:拌合均匀,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1 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为+10%,-5%;板状保温材料为±5%,且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4.2.12 当倒置式屋面保护层采用卵石铺压时,卵石应分布均匀,卵石的质(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按堆积密度计算其质(重)量。
4.3 卷材防水层
4.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I~Ⅳ级的屋面防水。
4.3.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沥青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4.3.3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采用卷材作防水层时,应采取固定措施。固定点应密封严密。
4.3.4 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干燥程度的简易检验方法,是将1m2 卷材平坦地干铺在找平层上,静置3~4h 后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铺设。
4.3.5 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2 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3 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3.6 卷材厚度选用应符合表4.3.6 的规定。
表4.3.6 卷材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卷材 I
三道或二道以上设防 不应小于1.5mm 不应小于3mm -
II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1.2mm 不应小于3mm -
III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1.2mm 不应小于4mm 三毡四油
IV
一道设防 - - 二毡三油
4.3.7铺贴卷材采用搭接法时,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各种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表4.3.7 的要求。
表4.3.7 卷材搭接宽度(mm)
铺贴方法
卷材种类 短边搭接 长边搭接
满粘法 空铺、点粘、条粘 满粘 空铺、点粘、条粘
沥青防水卷材 100 150 70 10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80 100 80 10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胶粘剂 80 100 80 100
胶粘带 50 60 50 60
单缝焊 60,有效焊接宽度不小于25
双缝焊 80,有效焊接宽度10×2+空腔宽
4.3.8 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
2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5 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5.1 屋面找平层
涂膜防水屋面找平层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 节的规定。
5.2 屋面保温层
涂膜防水屋面保温层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5.3 涂膜防水层
5.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Ⅳ级屋面防水。
5.3.2 防水涂料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5.3.3 防水涂膜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膜应根据防水涂料的品种分层分遍涂布,不得一次涂成。
2 应待先涂的涂层干燥成膜后,方可涂后一遍涂料。
3 需铺设胎体增强材料时,屋面坡度小于15%时可平行屋脊铺设,屋面坡度大于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设。
4 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mm。
5 采用二层胎体增强材料时,上下层不得相互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幅宽的1/3。
5.3.4 涂膜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3.4 的规定
表5.3.4 涂膜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I
三道或二道以上设防 - 不应小于1.5mm
II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3mm 不应小于1.5mm
III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3mm 不应小于2mm
IV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2mm -
5.3.5 屋面基层的干燥程度应视所用涂料特性确定。当采用溶剂型涂料时,屋面基层应干燥。
5.3.6 多组份涂料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搅拌均匀,并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使用量。
5.3.7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涂膜防水层的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用密封材料封严。
5.3.8 涂膜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成品保护。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4的规定。
主控项目
5.3.9 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水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5.3.11 涂膜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升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3.12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检查或取样量测。
5.3.13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4 涂膜防水层上的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保护层应铺撒或涂刷均匀,粘结牢固;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涂膜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刚性保护层的分格缝留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刚性防水层
6.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6.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Ⅲ级的屋面防水;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和坡度大于15%的建筑屋面。
6.1.2 细石混凝土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应采用减少泌水性的措施。粗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1%,细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2%。
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5;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30kg;含砂率宜为35%~40%;灰砂比宜为1:2~1:2.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1.3 混凝土中掺加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时,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投料顺序得当,并应用机械搅拌,机械振捣。
6.1.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6.1.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基层间宜设置隔离层。
主控项目
6.1.7 细石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1.9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6.1.10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1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和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1.12 细石混凝土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1.1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2 密封材料嵌缝
6.2.1 本节适用于刚性防水屋面分格缝以及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等细部构造的密封处理。
6.2.2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现象。
2 嵌填密封材料的基层应干净、干燥。
6.2.3 密封防水处理连接部位的基层,应涂刷与密封材料相配套的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配比准确,搅拌均匀。采用多组份基层处理剂时,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使用量。
6.2.4 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填放背衬材料,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不应小于200mm。
6.2.5 密封材料嵌填完成后不得碰损及污染,固化前不得踩踏。
主控项目
6.2.6 密封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配合比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6.2.8 嵌填密封材料的基层应牢固、干净、干燥,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 密封防水接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接缝深度为宽度的0.5~0.7 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10 嵌填的密封材料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无凹凸不平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瓦屋面工程
7.1 平瓦屋面
7.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Ⅱ、Ⅲ级以及坡度不小于20%的屋面。
7.1.2 平瓦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天沟、檐沟的防
水层,应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或塑料板材等材料铺设。
7.1.3 平瓦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40mm。
2 瓦伸入天沟、檐沟的长度为50~70mm。
3 天沟、檐沟的防水层伸入瓦内宽度不小于150mm。
4 瓦头挑出封檐板的长度为50~70mm。
5 突出屋面的墙或烟囱的侧面瓦伸入泛水宽度不小于50mm。
主控项目
7.1.4 平瓦及其脊瓦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7.1.6 挂瓦条应分档均匀,铺钉平整、牢固;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檐口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7 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均匀,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或手扳检查。
7.1.8 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7.2 油毡瓦屋面
7.2.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Ⅱ、Ⅲ级以及坡度不小于20%的屋面。
7.2.2 油毡瓦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7.2.3 油毡瓦的基层应牢固平整。如为混凝土基层,油毡瓦应用专用水泥钢钉与冷沥青玛脂粘结固定在混凝土基层上;如为木基层,铺瓦前应在木基层上铺设一层沥青防水卷材垫毡,用油毡钉铺钉,钉帽应盖在垫毡下面。
7.2.4 油毡瓦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脊瓦与两坡面油毡瓦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100mm。
2 脊瓦与脊瓦的压盖面不小于脊瓦面积的1/2。
3 油毡瓦在屋面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铺贴高度不小于250mm。
主控项目
7.2.5 油毡瓦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7.2.6 油毡瓦所用固定钉必须钉平、钉牢,严禁钉帽外露油毡瓦表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2.7 油毡瓦的铺设方法应正确;油毡瓦之间的对缝,上下层不得重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8 油毡瓦应与基层紧贴,瓦面平整,檐口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9 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7.3 金属板材屋面
7.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Ⅲ级的屋面。
7.3.2 金属板材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两板间应放置通长密封条;螺栓拧紧后,两板的搭接口处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7.3.3 压型板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镀锌螺栓(螺钉)固定,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所有外露的螺栓(螺钉),均应涂抹密封材料保护。
7.3.4 压型板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型板的横向搭接不小于一个波,纵向搭接不小于200mm。
2 压型板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200mm。
3 压型板伸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小于150mm。
4 压型板与泛水的搭接宽度不小于200mm。
主控项目
7.3.5 金属板材及辅助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一般项目
7.3.7 金属板材屋面应安装平整,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3.8 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隔热屋面工程
8.1 架空屋面
8.1.1 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宽度或坡度大小的变化确定。如设计无要求,一般以100~300mm 为宜。当屋面宽度大于10m 时,应设置通风屋脊。
8.1.2 架空隔热制品支座底面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应采取加强措施,操作时不得损坏已完工的防水层。
8.1.3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板内宜加放钢丝网片。
主控项目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构件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8.1.5 架空隔热制品的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勾填应密实;架空隔热制品距山墙或女儿墙不得小于250mm,架空层中不得堵塞,架空高度及变形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1.6 相邻两块制品的高低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8.2 蓄水屋面
8.2.1 蓄水屋面应采用刚性防水层或在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再做刚性防水层,防水层应采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性能好的材料。
8.2.2 蓄水屋面应划分为若干蓄水区,每区的边长不宜大于10m,在变形缝的两侧应分成两个互不连通的蓄水区;长度超过40m 的蓄水屋面应做横向伸缩缝一道。蓄水屋面应设置人行通道。
8.2.3 蓄水屋面所设排水管、溢水口和给水管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
8.2.4 每个蓄水区的防水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不得留施工缝。
主控项目
8.2.5 蓄水屋面上设置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其大小、位置、标高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2.6 蓄水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至规定高度观察检查。
8.3 种植屋面
8.3.1 种植屋面的防水层应采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性能好的材料。
8.3.2 种植屋面采用卷材防水层时,上部应设置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8.3.3 种植屋面应有1%~3%的坡度。种植屋面四周应设挡墙,挡墙下部应设泄水孔,孔内侧放置疏水粗细骨料。
8.3.4 种植覆盖层的施工应避免损坏防水层;覆盖材料的厚度、质(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主控项目
8.3.5 种植屋面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6 种植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至规定高度观察检查。
9 细部构造
9.0.1 本节适用于屋面的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防水
构造。
9.0.2 用于细部构造处理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
9.0.3 卷材或涂膜防水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材或涂膜附加层。
9.0.4 天沟、檐沟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沟内附加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宜空铺,空铺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2 卷材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沟外檐顶部,卷材收头应用水泥钉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3 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用密封材料封严。
4 在天沟、檐沟与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交接处,应留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9.0.5 檐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檐口800mm 范围内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卷材收头应压入凹槽,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口。
3 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用密封材料封严。
4 檐口下端应抹出鹰嘴和滴水槽。
9.0.6 女儿墙泛水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泛水处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砖墙上的卷材收头可直接铺压在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也可压入砖墙凹槽内固定密封,凹槽距屋面找平层不应小于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3 涂膜防水层应直接涂刷至女儿墙的压顶下,收头处理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封严,压顶应做防水处理。
4 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9.0.7 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落口杯上口的标高应设置在沟底的最低处。
2 防水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
3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 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采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4 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 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
9.0.8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2 防水层应铺贴到变形缝两侧砌体的上部。
3 变形缝内应填充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并用卷材封盖。
4 变形缝顶部应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混凝土盖板的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嵌填。 9.0.9 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根部直径500mm 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 的圆台。
2 管道周围与找平层或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之间,应预留20mm×20mm 的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3 管道根部四周应增设附加层,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00mm。
4 管道上的防水层收头处应用金属箍紧固,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主控项目
9.0.10 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部工程验收
10.0.1 屋面工程施工应按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10.0.2 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应按表10.0.2 要求执行。
表10.0.2 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
序号 项目 文件和记录
1 防水设计 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2 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 技术交底记录 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5 中间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
6 施工日志 逐日施工情况
7 工程检验记录 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
8 其他技术资料 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
10.0.3 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 密封防水处理部位。
3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4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5 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
10.0.4 屋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8 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 9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 10 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10.0.5 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 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10.0.6 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附录A 屋面工程防水和保温材料的质量指标
A.0.1 防水卷材的质量指标
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1-1.1 和表A.0.1-1.2 的要求。
表A.0.1-1.1
表A.0.1-1.2
注: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APP--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PEE--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1-2.1 和表A.0.1-2.2的要求。 表A.0.1-2.1
表A.0.1-2.2
3 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1-3.1 和表A.0.1-3.2 的要求。 表A.0.1-3.1
表A.0.1-3.2
4 卷材胶粘剂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性沥青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8N/10mm。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15N/10mm,浸水168h 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3)双面胶粘带剥离状态下的粘合性不应小于10N/25mm,浸水168h 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A.0.2 防水涂料的质量指标
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2-1 的要求。
表A.0.2-
2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2-2 的要求。
表A.0.2-2
3 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A.0.2-3 的要求
A.0.2-3
A.0.3 密封材料的质量指标
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3-1 的要求。
表A.0.3-1
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A.0.3-2 的要求。
表A.0.3-2
附录B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和现场抽样复验
B.0.1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应按表B.0.1 的规定选用。
表B.0.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