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写写扩建的理由,以及扩建后的发展前景,以及能带来什么样的效益,以及投资额多少,投资回收期限等做一个分析就可以了
求文档: 厂房扩建申请书
关于******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核准申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公司是一家由 在****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代表:***,注册地点:****;本项目在不扩大生产规模前提下扩建生产用房,面积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增资后,公司总投资由 万美元增加到 万美元。
项目地点为 ,经营期限为 年,建设期为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项目核准所需文件资料的准备,现向贵委提出核准申请,请早日批复为盼。
******有限公司(章)2010年9月1日
工程施工申请函格式
原则上煤矿边技改边生产,一般来说都是禁止的,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防止部分煤矿在经济效益驱动下,人为加大生产力度,给技改进程和安全管理制造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
但也不是全部,如正规国有大矿的正常技改,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措施后,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则是可以的。
1、资源整合矿井,一律禁止边技改边生产【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这也是原来所列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
第446号锅物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略举两个地方煤炭管理的规定或者例子:关于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复函(川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邻水煤炭局: 你局《关于部分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请示》(邻煤〔2011〕92号)收悉,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施工管理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凡省政府批复我市的资源整合矿井,未竣工验收前,一律暂扣相关证照,停止煤炭生产,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只准开展项目建设内容,严禁非法生产。
二、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中省市有关煤矿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煤炭 事项名称 煤矿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许可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件》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第五条:主要生产系统中的任一环节进行增大能力的技术改造等,必须报经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经原批准单位对修改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须停止建设,恢复原系统能力,否则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许可条件 晋煤行发〔2005〕第213号:一、改扩建矿井能力一般不得小于15万吨/年,开采薄煤层(1.3米以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一般不得小于6万吨。
二、四证合法有效的煤矿经过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1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
三、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再次申请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时,需进行能力置换;由长壁炮采改造提升为普通机采和高档普采从而提高生产能力,能力置换率为20%,以长壁炮采提高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20%,以普机采和高档普采提升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10%。
四、以非壁式开采、多头生产以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
晋煤行发〔2006〕409号:一、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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