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押金方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借:银行存款(房租扣除押金差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押金方
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房租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房租费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能用押金抵扣房租吗?
租赁期间,房客若有积欠租金,是无权向房东主张以押金来抵偿的;但若房东愿意接受房客此种提议时,此为房东之权利,为法之所许。
押金来抵销租金,是出租人的权利,不是承租人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主张要定用押金来抵,因为押金的性质在担保承租人会履行契约,除非承租人有违约的情形,出租人才能行使对於押金的权利。
但是积欠之租赁债务之数额与押金比起来少得可怜,房东却仍不愿接受房客以押金抵偿债务之提议时,则属权利滥用之情形.此时,房客的主张押金抵租金是法律所允许的。
若是房客交付给房东之押金超过土地法第九九条第一项所规定之「二个月房屋租金之总额」上限时,房客可以依同法第二项主张以「超过部分之押金」抵付房租。
但是还是有例外.还要看「租赁担保是否为现金」及「是否为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租赁」而定。
土地法第九十九条就担保金之规定,不包括供营业使用之房屋租赁.(92年10月23日92年度台上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也就是说供营业用之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依双方之约定交付担保金,纵其金额超过二个月房屋租金之总额,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以超过部分抵付房租。
(最高法院95年08月25日95年度台上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押金」应於租期届满时,无息全额返还房客为原则。
但是,在某些状况下,房东可以主张「扣抵」,包括了~~积欠租金、未缴之水电费、瓦斯费、管理费.........等基於租赁契约所产生之费用、及房屋(含家电家俱)毁损之修缮费用(以可归责於承租人所致者为限,但如系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损所造之损害,原则上房东应依民法第430条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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