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不属于流动资产,他是所有者权益科目,在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列示有本科目体现。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财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1、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个人部分付工资时扣除: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帐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30日后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哪些
净发生额:本月累计数是月末减月初,本年累计数是年末减年初; 期末余额:本月累计数应该等于本年累计数。
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
现金流量表的出现,主要是要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并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个活动分类。
现金流量表可用于分析一家机构在短期内有没有足够现金去应付开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公报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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