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刘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张军 身份证号:652701197202082518
乙方:王运虎 身份证号:652701196902161212
甲方将达镇二牧场100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东至85团园一连防洪坝,西至达镇草场,南至王晓东地界,北至苏林贵地。
二、承包期限:共计6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承包费六年共计108万元(壹佰零捌万元整),另收设备押金8万元(捌万元整),共计116万元(壹佰壹拾陆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付设备押金4万元(肆万元整),2008年当年不收承包费,2008年11月30日前付14万元(壹拾肆万元整,包括4万元设备押金),2009年11月30日前付32万元,2010—2012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租金22万元(贰拾贰万元),共计66万元(陆拾陆万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按时交纳各种生产费用(电费、水资源使用费)。爱护甲方的设备(机井两口、房屋八间、水泵两套<160-80,配套电机55千瓦;200-80,配套电机70千瓦>、变压器两个<63千瓦、100千瓦>、地下管道两道、高压线路)并正确使用,如造成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乙方在承包期内,机井非人为因素造成塌方或机井自然干枯由甲方负责更新(乙方更换水泵须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机井损坏,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负责提供住房,每口井四间,一间20平方米,共计160平方米,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
七、在承包期内,如乙方将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满后,在设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8万元退还给乙方。
九、土地周边如出现产权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并解决。
十、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0万元(贰拾万元整)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一牧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于乌镇一牧场(属一牧场机动地),四至:东:巴特克西克林带地;南:郎克明土地;西;一牧场责任田树林带;北:一牧场机耕道。
二、土地面积:壹佰多亩,按壹佰亩收费。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从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费用:2008年每亩60元,2009年每亩80元,2010年每亩100元,2011年每亩120元,2012年每亩150元,该地五年总计上交承包费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合同期满后该地所有投资设备协商交给甲方所有。
五、交费方式:承包初期即2008年种植前一次性上交30000元(叁万元整),2011年四月初交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乙方五年内再不给甲方上交任何费用。
六、甲方应尽义务
1、五年内必须保证乙方用水充足,如缺水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当年一切损失。
2、调解乙方与该村村民的一切纠纷。
3、合同期满后,该地如果向外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承包费在同等条件下优惠。
七、乙方应尽义务
1、安装该承包地的滴灌设备(地下主管道)。
2、按时上交土地承包费及水电费。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承包期内违约金每年每亩500元,并承担安装滴灌设备的全部费用。如乙方违约,所交承包费及滴灌投资甲方不予退还。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乌镇政府备存一份。
乌镇政府批复:
甲方: 乙方:
2008年4月8日
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的一宗土地出售给乙方,双方同意就土地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定的买卖土地为6亩,成交价为玖万元人民币(¥90000元),乙方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首付伍万元(¥50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第二次付款时间为:
二、此地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东南面,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此地东西 米,南北 米,共计6亩。
三、双方同意于200 年 月 日甲方将该土地正式交付给乙方,移交时,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给乙方(相关证件)。
四、甲方须保证该土地产权属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若发生与甲方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须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一同赔偿。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所有未缴的税费一律由甲方缴纳,此土地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2007年12月19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王新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建平 王建芳 周亚娇 王运虎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相互理解、信任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一、现有乙方承包甲方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一队荒地 亩。
二、承包年限为2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1、2008年—2012年,前5年为每年每亩175元。
2、剩余18年为每年每亩260元。
3、付款方式为每年10月30日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费,如不按时付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土地,终止合同。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1、在乙方承包甲方土地23年期间,甲方现有水井一眼,深度178米,口径Ø377,水井报废之后,甲方再为乙方承担水井一眼(水井深度视情况而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须重新打井,打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现甲方有以下财产:
(1)变压器(50千瓦)一个;
(2)启动箱(75千瓦)一个;
(3)水泵(125-80-47)一套;
(4)电表一个;
(5)变压线路550米;
(6)井房一间。
以上交于乙方使用,使用期间养护、维修、更新都由乙方负责(乙方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年限23年以后,乙方所买的喷灌、材料、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次性卖给甲方,款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要,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与牧民出现矛盾,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七、如电力公司更新变压线路,由甲方负责。
八、精河县水利局征收的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现有水井,乙方使用期间负责添料、回水,合理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不及时回水、添料,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
十、在乙方承包甲方23年荒地期间,如甲乙双方违约,赔偿对方开荒费每年每亩300元。
十一、在土地承包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自行交纳,与甲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立即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自己选一个
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租赁合同至少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违约责任、旅行方式等。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
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
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
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租赁合同至少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违约责任、旅行方式等。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
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
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
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
土地出租有哪些租赁方式
您好: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土地租赁有哪些方式?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房屋 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 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租赁当事人 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 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 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 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 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 约责任;(10)其他约定。
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不动产证上面的权利性质为国有土地租赁/市场化商品房什么意思,和写...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
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长期租赁为主,先祖后出让,先租后流转是什么意思'
对工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为主,先租后出让,先租后流转”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
是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并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土地使用者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等条件后,申请解除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先租赁后出让适用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能带动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租赁出让相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租金标准,以土地出让价格为依据,参照城镇基准地价并结合租赁期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经集体会审后确定租金底价。
之前有些好项目因为土地出让价格相对较高,一次性资金投入太大,成为项目落地的主要瓶颈,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一现状。
部分参考资料摘自: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50123/Articel22005MT.htm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应该怎么写
抵押行为无效,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1、农村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不得上市销售,只能在集体内交易; 2、如果你是本村户口,才可以合法交易这栋房子,而且你也只能出售给本村人,请三思而行, 农村房屋证明 。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证明范文 《农村房屋证明》(http://www.unjs.com)。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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