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严格工作纪律。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办公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严格请销假管理。各单位、各科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勤制度,因公、因私外出或休假须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建好考勤台账。
(三)严格行政行为。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工作不推诿、不拖延、不扯皮、不敷衍塞责;对服务对象要做到热情、周到、便捷、高效、规范、文明。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做好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严肃公务接待审批流程。确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不得突破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严格公车管理。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私驾公车或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出入会所、高档酒店、休闲娱乐等场所;严禁违规借用车辆;除工作期间,所有公车一律封存在指定地点。建立公车停放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工作日17:30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公车停放地点,节假日内若因工作需要,动用公车,须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完须及时停放指定位置。
(六)严格办公用房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配备办公用房。各单位要按照局里的统一部署,重新测算办公用房面积和服务用房面积,凡超出规定的部分,一律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直接追究“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严格财经纪律。各单位严禁以各种名义花钱,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和实物。以工会名义发放福利或实物的,要严格按照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工财发〔201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严格外出考察管理。各单位派员外出学习、开会、考察和调研的,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的意见》规定,逐级审批,其中处级干部由局长审批,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认真填写审批单,无审批单的一律不准报销相关费用。严禁借学习、开会、考察和调研等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休养、度假。
(九)严格出入境管理。按照出入境审批流程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严禁私自出国(境)考察旅游,各单位、各科室于6月12日前将所属人员出入境证件交由局政工科统一保管。
(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有关规定。严禁借生日、子女升学、红白喜事之机收受礼金,大摆宴席;严禁参加非亲属此类活动宴请。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婚宴。
(十一)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送礼及用公款购买高档酒和礼品;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购物(消费)卡。
中央八项规定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是: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扩展资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参考资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_百度百科
怎样写通知公告
1.法规性 通告常用来颁布地方性的法规,这些法规一经颁布,特定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民众都必须遵守、执行。
例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告》,对有关事宜作了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为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作了五条规定。
2.周知性 通告的内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晓,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某些规定事项,共同维护社会公务管理秩序。
3.实务性 所有的公文都是实用文,从根本性质上说都应该是务实的。
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有的公文只是告知某事,或者宣传某些思想、政策,并不指向具体事务。
通告则是一种直接指向某项事务的文种,务实性比较突出。
4.行业性 不少通告都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如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等,都是针对其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业务或技术事务发出的通告。
因此,通告行文中要时常引用本行业的法规、规章,也免不了使用本行业的术语、行话。
(三)通告的分类 通告有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大类型。
这两种通告是以法规性的强弱不同为标准来区分的,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
法规性的通告不可能没有知照性,知照性的通告完全没有法规内容的也不多见。
但二者在性质上毕竟有所区分,如《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强制性措施较多,属于法规性通告;关于因施工停水、停电的通告,主要起通知事项的作用,没有强制性措施,属于知照性通告。
二、通告的写法 (一)通告的标题和发文字号 1.通告的标题 通告的标题,主要有两种写法。
一是全题写法,也就是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三者共同构成。
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办理1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通告》等。
二是省略主要内容的写法,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市房地产管理局通告》等。
通告也可以由主要内容和文种构成标题,还有的通告标题只有文种“通告”两字。
通告标题还有一种特殊的写法,将标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发文机关加文种,即“***通告”;第二部分是通告的主要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通告明日起发行1990年版 壹圆券人民币》。
2.通告的发文字号 通告的发文字号不像一般公文那样只用常规方式,在实践中有多种情况并存。
如果是政府发布通告,要有正规的发文字号,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发文字号就是“市政告字〔1997〕6号”。
如果是某一行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则可采用“第*号”的方式,标示位置在标题之下正中 。
一些基层企事业单位发布的通告,也可以没有字号。
(二)通告的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通用结构模式撰写,共分三大部分。
1.通告缘由 作为开头部分,通告缘由主要用来表达发布通告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
如: 近期以来,我市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经过几次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一些主干道上仍有反复,禁而不止,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为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八大工程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加大工作力度,实行综合整治,坚决彻底清理非法占道经营,让路于车,还道于民,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现通告如下: 这个开头部分主要写了发布通告的前景、根据和目的。
2.通告事项 这是主体部分,文字最多,内容最复杂。
较多采用分条列项的写法,以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
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写法, 3.通告结语 这是结尾部分,写法比较简单,多采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或“特此通告”的模式化结语。
三、范例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明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 以国务院批准,我行定于1995年3月1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
一、1990年版壹圆券与1980年版壹圆券比较,总体设计不变,对局部图案和色调稍有调整,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双面凹印改为正面单面凹印; (二)正面:中间部位的底纹全部由假金色底纹代替了原来的黄色和桔黄色底纹。
两侧部分的底纹全部由大红色代替了原来的大红色和黄色。
背面:以桔黄色代替了假金色。
(三)年号由1980改为1990。
二、新发行的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与现行壹圆券人民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行长***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
领导干部如何带头执行八顶规定
一是要有“向我看齐”的勇气。
要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时刻牢记人民是根、群众是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感,带着责任和良知下基层、搞调研,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取经;带着意见和问题上来,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把“八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当作检验自己思想作风是否过硬的试金石,以过硬的思想基础防范脱离群众的危险,带头做落实“八项规定”的的先行者。
二是要有“向我看齐”的正气。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腐败的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就会影响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所以,我们一定要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远离“礼上往来”陋习,谨慎对待“往来”与“礼上”,做到轻车简从讲规范,简化接待守纪律,廉洁过节重行动,不入“禁区”、不闯“红灯”,带头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示范者。
三是要有“向我看齐”的底气。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该结交什么样的人,不该结交什么样的人要心中有数,否则就有站错队、选错边的可能。
因此,只有做到工作上“不出格”、纪律上“不出线”、生活上“不出圈”,守住自家的“后门”,不做有缝的“蛋”,才能保持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带头做转会风、强文风、正作风的实践者。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
风气好不好,主要看领导。
领导干部在全党作风转变过程中是关键。
改进作风,最终要落实到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
目前我们党内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不少是由于部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作风建设不重视、不抓紧引起的,有的则是由于部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身作风不正引起的。
主要负责同志、主要领导机关带好了头,把八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下级干部群众就会自动向你看齐。
这样,改进作风自然会转得快,改得彻底,坚持得下去。
因此,改进作风,一定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坚持领导抓、抓领导的工作机制。
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身体力行是根本。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拿出行动,身体力行,把八项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时处处用规定对照自己、检查自己、修正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
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是关键。
一项制度能否发挥效用,关键在于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要弃虚功、出实招、下狠劲,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上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出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办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改进作风活动,努力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出现明显转变。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主抓责任,各司其职,严明纪律,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把八项规定落实在做好本职工作上,落实在为人民群众造福谋利益上。
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建立制度是保证。
抓作风,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
要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审计等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出现。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监督评判机制,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作风好坏的根本标准,用群众的监督来约束、引导干部行为。
要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严查严纠干部作风问题,对违反作风规定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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