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可持续发展概念对城乡规划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概念对城乡规划的意义 [又章编号]lOO60022(2006)05O01405[中图分娄号]TU981[又献标识码]A 可持续发展概念对城乡规划的意义
口李东红
r工]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核心思想
虽然"可持续发展"词首次出现在1980
年的"世界保护策略"(Wor]dConserva—
t1onStrategy)中,但是"可持续"并不
是全新的概念,并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如
西方社会的"稳态经济"(SteadYState
Economy)和"谨慎使用资源"(PrudentUse
ofResources)概念.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出
现体现了社会政治与环境关系的变化,更具
母鼍使持嚣_兰体地说是人类对"发展"和?t环境"的认识:兰萼
-亡要相互对立转为相关联和依存的结果..因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解决各方利益中突的重要,…一…,,…."…,
领域.虽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单靠规划不可能此,可持续发展并没有统的定义.而最常
得到完全实现,但作为一项影响土地使用和空被引用的定义是世界环境-b发展委员会
间结构的政篾,城乡规划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WCED)在1987年ff,J~:E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个重要的物质,制度工具和政治程序.中对它的定义: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不 [关键词]可持绩发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后代满足他们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TheSignificanceOftheldeaOfSus-Brundt]and的定义在内容上不是首创, tainableDevelopmenttoUrbanand但它在"环境限制"的核心前提下,拓宽了 RuralPlanning/LiDonghong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不仅强调环境和经济政
岫帅nIntheuseoflanditrequiresanexplana.策的统,承认非经济因素包括环境质量本 tionoftheideaofsustainabledevelopmentina身也是经济福利的一部分,而且还强化环境
waywithmaterialsignificanceThishasmadeplan.问题白勺国际性联系,强调基于更广泛的协调
ninganimportantfieldinwhichconflictsofinterest机制,追求个动态及再生产系统的可持续
Occurinthecourseofrealizationofthesustainable发展目标.而且定义中对''需要''概念的使
d..loPm.mnog.....bI.d..I.Pm.m用使可持续发展包含了资源分配的_口]题,也 ..fu'ly?chieve.Yb.ypla.nnin,g,.'..,即代际,代内和对自然的公平问题,将生态rb..nd怕Ip..ga..p."cy..仟eCIsthe
需要,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和对自然界,后代l
anduseandspatialstructurehasprovidedanim-——,
p0『lan1materialandsystemallctooIandD0liticaI的公平结合在起.因此,对可持续发展的
Dr0ceduref0『thesustainabledeveloDment判断蕴含着关于人类之间及人类和自然之间
哪啪删Sustainabledevelopment,Urbanandru_关系的标准,原则和价值等不is]的且充满争
ralplanning.Landutilization议的道德内容(如以人类为中心论,以非人类 ,?
为中心论,以及主张"对自然和后代的责任
是人类美德"的三大观点.),其概念也必然
会因为受不同环境道德观的影响而在匐述上
有所不同.述的过程,就是这些道德信仰,
矛盾和突的暴露过程及相互竞争过程.加
上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定义的困
难,使可持续发展也必然是一个在不同背景
和环境下做匐释的,有争议的概念,对它的 定义需要在独特的环境中做出,且只有在尊 重环境文脉的多样化的基础上才能被合理和 公平地应用.
虽然"可持续发展"因其定义和评判标 准不确定而常被人们批评为过于空泛而难以 操作,事实上在这个多样化的社会里,"可持 续发展"的灵活性正是它被全球接受和实施 的基础0.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强调思想和实 践的多样性及概念自勺多元化,追求一个不断 完善的过程而非结果.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目 标和途径必须基于各地独特的背景和实际情 况,通过持续的冲突协商和解决过程在社会 由程
可持续发展与土地利用规划
2.1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物质和制度工具
一
方面,土地的利用和发展从根本上是 通过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与环境变化相联系 的,这种联系包括相邻地块问的哚声,空气 和实物污染的影响,甚至能超越地区或国家 界限,如一个地区的土地使用会影响另一个 地区的空气和水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水污染问题和生物多样化问题更使所有的国 家都成为"邻居".另一方面,土地是人类社 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生存需要的 大多数物质和社会条件及其深远变化都有着
土地和空问利用的属性.与可持续发展相关 的经济,环境和社会_口-题也都要通过土地和 空间利用规划来平衡,并必须在空间范围内 落实和安排下来.因此,首先,作为对土地 和空间资源的一种安排及对投向这些资源的 资本调控的公共政策活动,规划可以影响各 项活动及各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各地 白勺经济发展机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间 分配资源,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等.其次, 规划和可持续发展都有时间和空间的纬度. 规划的意义本身就在于通过对规划区未来发 展的指导和控制,实现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 目标.因此,规划考虑的问题和规划管理活 动具有长期性,能使对资源的消费超越短期 的利益,从而保持与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目标的长期性一致;而且和可持续发展样, 规划关心局部地块对其他地区白勺影响,是一 个在发展控制中影响经济活动的位置及通过 对具体地块的管理实现整体目标的工具,与 可持续发展环保目标的跨地域性致.最后, 与可持续发展样,规划是将公认的概念和 长远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原则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必然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判断.与 可持续发展概念样,公共利益和正义公平 直是规划的核心目标.综上所述,土地利 用规划必然要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和 制度工具.
2.2土地利用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没有致的定义,
也不可能有现成的,满足多样目标的"解决 方案",因此,在将其概念转变为明确的决策 程序和规划决定的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可 持续发展概念中内在的冲突和张力;不同的 阐述也因代表不同的利益而相互竞争.而正 是这种矛盾的暴露和碰撞,这种争辩和协商 的过程——对可持续发展的阐述过程,成为 争论,思考和改善可持续发展规划原则和政 策的基础,是阐明可持续发展必须包含哪些 内容,并促进其实质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因 此,可持续发展要求包含对话和商讨的模式, 并强调在决定什么是可持续性时,公众和广 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重要性_叫一甚至是关 键性.
一
方面,作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人类 各项活动,人类历史与理想的重要载体,土 地必然充满了不同的,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意义,一直是不同利益争 斗的对象,加上土地和环境变化有着密切关 系,因此,为土地使用规划提供一个针对"环 境",以及环境与人类关系争辩的领域,可为 解决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口-题提供 基础;另方面,规划系统作为一个政治过 程,在规划的准备过程中有条件地将公众意 见吸纳进去,可使其成为公众参与的形式,并 使公众能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可持续发展的理 解和主张.在这里规划可以引导不同团体或 个人对可持续性的理解,可以动员全社会参
与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在协商和争辩中追求 更主动的和策略性的自然保护的方法,找到 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方式.
同可持续发展概念为规划提供新的 ]动力
31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土地利用和空间 规划新的动力
方面,自现代规划产生以来,确保环 境质量,公平地分配资源和尊重民众在发展 选择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就一直是城市规划的 传统目标0.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规划 传统的延续,这一传统非常自然地成为可持 续发展规划的平台.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可 持续发展的概念需要不同层次的规划来指导 和实施,以和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组 织形式及公共政策相协调,这更加突出了规 划的作用和地位,使规划成为可持续发展政 策议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尤其在中国规划 师面临角色转换,知识和工作手段更新与变 革的时候,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 对规划的最大支持,是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 新的动力来源和方向指引.
3.2可持续发展对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3.2.1可持续发展拓宽了规划的概念 首先,可持续发展要求规划认识到某处 的发展与所有层面的环境变化的联系,综台 考虑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司题,如:考虑规模 更大且更广义的污染问题,包括通过减少出 行需要以减少污染及其对相关环境的影响;
考虑环境承载力问题,并通过合理的政策和 规划设计,管理资源甚至限制资源的使用,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包括谨慎使用土地,鼓励 废弃土地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等问题;促进 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 判别发展项目或其设计布局的能源消耗对其 他地块的影响及地块的承受能力;协调发展 与保护的关系,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中 有价值的东西不受破坏:增强土地使用应对 环境变化的适应性等.规划必须建立"资源 有限"的概念,将环境作为必须确保的系统 而非仅仅是作为发展或人居环境的背景.规 划要由起初仅仅关注,处理生产和消费过程 中对环境产生的负面的影响,转向追求资源 导向型的更主动的政策;要由传统的仅关注 防止环境不良影响的防卫型的环境规划转为 更多地运用创造性和适应性技巧的策略性环 境规划.
其次,可持续发展要求规划内容包含可 持续性的社会方面问题.这是因为很多可持 续发展的问题本身就是社会_口-题,是由社会 不公造成的.例如,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使 富人可以享受大量的资源,加速资源的消耗, 同时把耗竭或污染的损失转嫁给贫困地区及 其人民,加剧贫困地区的环境问题:贫困地 区的人们为了在贫瘠的土地上谋生而不得不 破坏环境等.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危 机必须先解决贫困和不公平等问题.而且和 谐,公平的社会作为人类生活幸福和高质量
生活的个重要因素,本身也是经济和环境 目标的核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 要内容.规划具有在不同利益主体间分配资 源和发展权,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整合社会 结构的功能,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城乡规划 要致力于规划的公平性,通过对社会公共资 源的规划促进资源的公平占用和合理分配. 提出补偿机制和对策建议,制约多消耗,多 占用宝贵资源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充分运用 规划的程序机制促使规划的公众知情和参与 权的实现,使社会群众普遍能够在政治决策 过程中取得应有的地位,有机会阐述对幸福 2006-I0??uI15
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主张,使其利益在社会 的制衡中得到保障.
3.2.2可持续发展要求扩展规划的工作 方式
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规划师在有时矛盾 有时又互为补充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目 标之司的张力和冲突中工作,并使三方达到 平衡.而实践中,可持续发展理想的平衡状 态是不可能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远景 目标只能通过对三方突的持续协调和解决 逐步实现.方面,协调冲突不可避免地要 求规划师作为利益和价值争辩的调停者;另 方面,三方目标又并不总是能协调一致的, 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中突,以及力量的巨大 不平衡也并不定能通过协调和思想交流得
到解决.因此,这并不是简单地在三者中辨 别孰轻孰重或互相妥协的问题.规划师面临 的挑战在于能用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思路和创 新的方法,在竞争中绕开三者矛盾,在竞争 的利益问发现其相A-~l"充之处,充分运用程 序协调能力和物质创新技能,发挥调停者和 倡导者的作用,提出创造性的方案以实现三 者利益的平衡,或在不同的利益集团问建立 联盟,使其成为突三方的主导者.这也正 是规划师特别能发挥创造性的地方. 3.2.3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整体性要求 规划拓宽现有领域
一
方面,环境保护政策有着越来越重要 的跨地界甚至国界的属性,任何地区都可能 会因为区外甚至规划系统以外的活动受到环 境问题的影响甚至危害:另方面,要实现 可持续发展,光靠土地和物质层面的规划也 是不够的.例如,即使有了有利于可持续发 展的物质形式和空间安排(如普遍倡导的紧 凑型城市或社区),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公交系 统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工具,以及整个 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创造可持续发展的交通 模式只能是幻想.因此,可特续发展要求"在 更广泛的意义上"考虑环境问题,规划政策 只有在当地,国家和国际政策的框架中设定, 利用广泛的政策工具——技术,引导公众投 资,教育和信息,财政措施和规章制度才能 达到预定效果.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冲破了
现有规划机构的界限,不仅要求规划采纳更 综合,多尺度的途径,而且要求扩展现有规 16Ll圳型j
划领域,规划活动要积极参与到以往规划领 域以外的范围中,规划目标和政策也必须超 越行政和国家界限,并摒弃将发展空间和保 护空间孤立开来的二元化思想.
3.3可持续发展使规划成为—个竞技场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 的"道德选择".,而贯穿于规划的可持续性 又必然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因此,可持 续发展的规划对价值的判断不可避免.由于 结果与过程是不能轻易分离的,因此,在对 可持续性的阐述中,不同的利益和价值都要 寻求合法的理论支持,其结果是不同的利益 团体拥护不同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主张完 全不同且结果迥异的规划政策为"有利于可 持续发展的"政策,并在规划上相互竞争以 求更大地影响决策过程.由此决定了规划不 可能只是作为"论坛"存在,其更是对可持 续发展概念的不同阐释进行争辩和定义的竞 技场.在此期问对道德的两难选择,价值 观的判断和自由与民主等重要问题的解决最 终都要在规划过程中出现.
首先,规划决策必须基于决策所考虑的 尺度和当地情况.因为不同地区的环境情况, 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其环境问题 和解决不同问题的优先性也不同.其次,规 划师又必须认识到环境效果往往会超越政治
界限——有时,在某个范围看是"可持续的", 但在更广大的区域看却可能是不可持续的. 因此,规划考量的问题范围必须基于更广泛 的社会发展背景,甚至与它对全球性的可持 续发展的贡献相联系.最后,这也是更为重 要的是,在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化并相互中 突的情况下,在承认和容纳差异的同时,规 划要特别注意对社会基本价值的理解和把 握,以保证规划有效地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 促进可持续发展.
冈可持续发展规划存在的问题和
]两难境地
4.1可持续发展概念本身和规划的矛盾 首先,可持续发展没有明确的定义,其 概念又非常宽泛,很难转换为一套普遍适用 于各地区.各部,]问的政策方案.而规划政 策又具有以结果为导向的特征,在不同的方 案中明确做出"什么是更可持续的"的选择 和道德判断是规划师每目必须面对的,因此,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阐述和竞争必然在规划 阶段表现得尤其激烈.规划专业本身有限的 职权范围和手段,使得规划在不同的利益团 体竞争的需求和期望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作 用有限.
其次,可持续发展中"资源有限"的概 念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判断一个项目的可接受 性,即其发展的"必要性",而不是该项目的 优缺点.而规划的目标却通常是促使土地,空 资源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尽量有效地满足各
项需要,且"需要"通常被认为是市场而不 是区域整体上考虑的需要.这两个目标从根 本上通常是中突的.理想上,规划应在不同 的利益集团间建立联盟并找到双赢的方案. 而实际上利益的根本中突和力量的不平衡通 常阻碍了目标的实现,传统规划范畴并没有 为判别"想要"和"必要",以及如何在其间 确定优先性提供必要的信息,手段和权限,这 使规划师的回旋余地十分有限:大多数情况 下,他们游离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而 社会公平也并不是他们总能坚守的底线.可 持续发展规划的综合性和目前规划专业实践 的局限性之间有不少差距.
最后,可持续发展l口-题的广泛性要求规 划"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考虑环境问题,并 利用广泛的政策工具.然而,传统上规划的 制定和管理对象却有明确的界限范围,不仅 使得规划政策仅限于某个区域内土地使用的 领域,而且规划的决定还常受限于物质方面. 加上可持续发展是个新的使命,对可持续发 展的规划策略缺乏更高层次的协调和指导, 这必然造成不同的地区或个人对其理解的深 度,广度和使命感大不样,推进力度也不 同:方面,不同地区规划政策之间,规划 和其他相关政策之间不衔接,不协调,都会 使规划政策很难取得显着效果;另方面,谁 先接受了以环境为导向的.较强的可持续发 展理念反而会最先和最尖锐地面临高速经济 增长,消费与保护环境.人类长远利益之间
的矛盾,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与其他地区相比 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中国规划师自身正面 临着专业角色.专业知识和专业手段的挑战
和变革,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不足,原有思 维和工作方式的惯性都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规 划实践的开展,使规划对可持续发展很难产 生深刻和长远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规划采纳基于地块的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的后果之一往往 是鼓励或刺激建立基于该地块或区域的政 治联盟,它们组织起来以加强和保护当地资 源和生产力使本地获利却将损失转移给该 场所以外的地方,使环境问题"外围化",并 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地区间的差异或不平 衡.这些不平衡反过来又会加大地区间的不 平等.此外,可持续发展要求规划要考虑的 保护利益的范围的扩大,也加大了冲突的可 能和范围,以致规划政策总是陷入两难的境 地.
4.2可持续发展规划实际操作的问题 可持续发展要求要维持一定的"资产存 量"以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对自然的 公平..而无论采纳哪种可持续发展概念的阐 述方式.,都要求规划描绘"资产"的概念, 界定"关键资产",评价整个地区容纳发展的 能力即自然承载力,并建立包括知识技术 文化遗产等人类资产与自然资产的关系以进 行补偿."资产…关键资产…补偿"这些看
似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答案,却由于其中包 含环境中利益的分配和界定及价值判断的内 容,而在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和总是处于两 难境地.
首先,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环境 资产"和"补偿"等概念,这是与可持续发 展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不相符合的,且难以 操作.其次,将自然环境比喻为"资产"有 广泛的吸引力,但环境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必 要,还有精神美学和其自身内在的价值,这 使"环境资产"等的定义更加复杂.再次,"自 然资产"的概念主要是解决关于环境价值,以 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的_口]题.因此, 在决定什么是"关键的自然资产"和估计现 有自然资产的"存量"时,不可能有确定的 判断标准.而对"补偿"的界定又是与对"关 键的"的界定相联系的;同样,自然承载力 的明确界限在哪里,它对发展的意义如何,也 都是备受争论的事情.再次,"环境资产"等 定义中蕴含着代际公平的概念,即必须判断 什么应留给后代.但我们即使承认我们的后 代有道德立场,对"将来什么是对他们有价 值或是合乎道德的"这一问题是根本没有一 个确切答案的.我们很难知道后代的利益或 喜好,更不用说建立供他们考虑的规则.最 后,将某个地区的损失视为是"可补偿的"本 身就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相矛盾因为任何 环境损失都可归于某个地区的损失,接受"补 偿"的概念即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和环境损失
都可以用补偿来抵消,这将使一些不利于可 持续发展的行为合法化.
4.3规划的公众参与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考虑的问题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 对话找出价值和差异,检验取得一致意见的 可能性,并得出可靠的结论.然而,对话和参 与的途径也不是完美的.首先,因为参与和 对话过程也是有可能被控制和操纵的.其次, 在决定某个区域内什么是可持续发展时,地 方自主成为主导可持续发展概念的重要途径 但是对某个地区到底应该享受多少自主权很 难有明确的界定.因为发展通常涉及该地区 范围以外的人的权益,而社区内外的利益通 常是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也正因此,一方 面通常认为在区域尺度上考虑可持续发展规 划和环境资产维护有利于选择"更适当的发 展途径":但从另一方面说,扩大考虑_口]题和 参与的范围也可能只是产生或加剧更大空间 尺度上的不平等现象而已(如区域间不平等). 即使采用分级的形式,即小范围的需要应服 从大范围的需要,也仍可能会忽视具体情况 下小尺度地区人们的特殊需要或价值.规划 如何在普遍原则和具体环境中协调和找到基 于具体情况的平衡,十分具有挑战性.再次, 过于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途径达成一致意见 不仅耗时太多,而且可能会打击所有参与者 的热'陪.更重要的是,不是所有情况下不同 的目标都可能同时得到实现的.即使达成一
致意见,也并不一定就能实施.更何况当价 值进入规划这一权力运作领域时,价值的力 量又是与冲突方的权利相关联的.因此,规 划在行政管理或技术手段上具有局限性,使 它即使成为利益相关者参加的论坛,也并不 足以对强大的外部因素产生影响,或解决经 济和环境目标的结构性矛盾.最后,如前所 述,规划不可能是中性论坛,在规划中规划 师必须作为协调者和倡导者,如何处理利益 相关者代表,公众和规划师之间的关系,如 何在冲突的目标中建立自己的价值判断,是 规划师每日所必须面对的选择.
4.4
通过城市形态和土地使用模式影响交通 模式等长远的能源需求(如紧凑型多用途混 合的土地使用模式的创造),被普遍认为是规 划最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武器".然而, 土地使用模式对能源需求和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性的影响并不是那么简单.首先,城市形 态不是决定能源需求模式的惟一和最重要的 因素,仅仅依赖于土地的高密度使用不足以 减少交通出行和能源消耗.比城市形态更重 要的是社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及社会文化和 价值观.其次,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不仅仅 是能源或交通问题.能源,交通问题的改善 除非与其他社会经济环境目标相关事项相平 衡,否则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是无益的.再 次,土地模式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 并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对其认识的理论基础
不成熟,经验数据不完全,也很难将城市结 构的影响与其他决定能源需求的变量分开. 加上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效果具有长期性,很 难直接,快速地测量其成效,新的经济社会 文化发展使原有的交通出行模式变得更加复 杂如因休闲旅游活动的增加而产生的交通 需求已不仅仅是日常的出行需要.最后,紧 凑型城市模式本身和可持续发展的部分目标 (如接近自然,对太阳能和风能等可更新能源 的利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等)是有矛盾 的.这些都使规划对形态控制的理论和方法 成为长期争论的热点.
环境影响评估也是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重 要武器之一.然而在国内,即使有环境影响 评估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估也很少被纳入规 划管理的法定程序之中,且评估侧重的只是 污染防治等被动和狭义的环境影响.更具有 挑战性也更有潜力的策略性环境规划的概念 还远远没有在实践中(尤其在国内)得到普 及.即使在有些环境影响评估已与规划程序 200!!!l1T
相结合的地区,般来说发展项目即使不符 合环保要求,也都是可以假设能通过修改而 达到要求的,很少真正考虑另选方案甚至否 决它.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只是 作为技术手段,缺少公众的参与,其评估是 否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发展的广义的环境影 响仍值得推敲.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估或策
略性环境规划中经常采用白勺"损失受益分析 法"强化了功利性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也容 易掩盖关键的政治目的.总之,虽然这些可 持续发展的"武器"都促使各方对可持续发 展概念进行不同的述,但技术的结论对政 治决策很少起决定作用,决策的结果总是必 然受规划现有的机构权限限g-的,也可以被 任何利益方利用.虽然规划仍将会是一个权 衡冲突的有力呼吁者,但却不能保证产生有 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结果,在建立必要的法规 面前作用也很有限.
回堕堕
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和综合的 目标.有关土地使用的决定要求规划对可持 续发展的概念以种包含社会经济活动的可 视或有物质意义的方式进行阐释.这个必然 的也是有争议的任务使规划成为实现可持续 发展过程中各方利益冲突的重要领域.虽然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单靠规划不可能完全实 现,但作为一项影响土地使用和空间结构的 政策,城乡规划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重 要的物质,制度工具和政治程序.同时,可 持续发展对土地使用规划也具有三方面的意 义.首先,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实施使资 源的有限性概念贯穿于规划始终.其次,土 地使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已成为阐 述"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的个部分,并将 重新关注通常隐蔽在习惯中的利益,信l~P,t:n
价值的根本差异.定义"可持续发展"远不
会使冲突减少,而只能使各方冲突更早,更
完全地在规划阶段(而不是后期)暴露出来.
最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综合性对规划系统
与其他土地使用和发展相关领域之间固有的
界限构成了挑战,也使规划面临专业角色,学
科理论和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挑战,以及两难
境地.圈
18I?.t-.L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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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自然资产"的不同态鹿将可持续发展潮或弱的程
度分为三类—是将不少于目前总资产存量的资产传竞绐后代
的发展,二联键的自然资产原封不动,且将不少于当代人
享受的资产总量传交给后代(】勺发展;三同形式的资产相
互交换以维持至少目前水平的资产存量的发展其中,第二娄
和第三类阐述都认为在维持环境整体质量或功能(或严格保护
关键资产)的前提下,当发展不可避免要对某地造成损害时,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要求做出相应补偿以平衡当地社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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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者_工规划师,苏卅工业园区规划建强局副总工程师.
[收稿日期]2005—0B一20
范文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范文三:城乡规划的做法
目前很多地方都在做城乡统筹规划, 但是很多人, 包括很多地方政府、 规划局、规划设计公 司、 规划师都不知道到底什么是城乡统筹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属于什么规划层面, 是等同于 城镇体系规划, 还是属于一种专项规划?城镇统筹规划研究什么问题, 要解决什么问题?城 乡统筹规划的提法出自哪里?国家有没有明确的文件或是技术规范或是编制办法?最最实 际是 2个方面的问题, 编制城乡统筹规划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而对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来 讲,编制这个城乡统筹规划到底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实施?
我搜索了一下材料,供大家共享。
城乡统筹规划是在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传统规划缺乏对城乡空间的协 调安排和快速城镇化造成城乡建设无序等问题, 出现的新的规划类型, 由于目前正处于大规 模的实践探索阶段,缺乏统一认同的标准,各地规划在编制理念、方法、 研究深度等诸多 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对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具有 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城乡统筹规划研究成 果进行了系统总结,明确了城乡统 筹规划的内涵、地位与作用。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归纳出指导城乡统筹规划的理论依据 , 分 析了影响规划的主要因素, 系统提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内容、 技术路线以及定量分析方 法,并讨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实施与调控机制。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城 乡统筹规划相关案 例,得到可供借鉴的经验与理念。本文选择十堰市作为案例进行城乡统筹规划的实证研究。 全文的主要结论有:
(1)城乡统筹规划属于区域规划范畴,是 典型的空间规划 。
(2)对城乡统筹规划有指导意义的相关理论 包括城乡一体化理论(“田园城市”理论、区 域整体发展理论、城乡融合理论、发展中国家城乡一体化理论) 、区域空间结构理论(增长 极理论、 “点—轴系统”理 论、 “核心—边缘”理论、圈层结构理论、网络开发理论) 、劳动 地域分工理论、空间相互作用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产业集群理论等等。
(3) 规划应重点研究中心镇、农业产业化、 城乡联系、城镇体系、城镇化道路、城乡发 展模式、空间管制、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新农村建设等九大影响因素。城乡联系是城乡统筹 规划的主线,中心镇是城乡统筹 规划的着力点,农业产业化是城乡产业联系的途径。 不同 经济水平下城乡互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 城乡统筹规划必须从城乡发展所处阶段着手; 要因 地制宜选择发展 模式、制定发展对策。
(4)规划编制应侧重于城乡空间发展等宏观指引性内容,不涉及具体用地规划布局。 城乡 统筹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现状分析、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乡统筹空间发展规划(空间 管制、空间结构、产业统筹、综合交通统筹、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和城乡发展制度统筹 。 (5)一般地区都处于城乡二元结构阶段,应选择 极化发展 的城乡发展模式,走生态型、资 源型、文化型的特色城镇化道路。
(6) 实证研究通过选择中心镇, 以中心镇为基础划分城镇经济区作为城乡产业和公共服 务设施布局的基本单元的编制思路, 便于城乡统筹规划中的资源配置,有利于规划 编制中 兼顾效率与公平, 说明中心镇作为城乡统筹规划的着力点是可行的。 本文提出的城乡统筹规 划编制方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城乡统筹规划的方法和途径科学的规划体系本身就是由各种规划相互补充而成。 有的从上而 下编制, 有的从下而上编制, 并从不同的角度和学科来编制, 然后整合成一个合理的规划体 系,从整体上来解决市场失效的问题,这样 城乡统筹规划就应有不同的方法和途径,一般 而论,应有以下几类。
(1)扩大管制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 有的地方就提出要扩大规划区的范围,如江苏省的昆山 市、张家港市把城市总体规划扩大到整个市域,因为昆山市地域本来就 很小;张家港市面 积也才 1000多平方公里,把总体规划范围一扩散,就可以对这个范围之内的所有空间资源
进行管制,再加上土地利用规划的配合,就做得比较 好。这种思路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地方 可以采取,但不适用于经济不发达的省份。
(2)深化市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已经比较成熟,在编制深度上要进一步提高, 增强它的系统性、预警性、整合性和可操作性。 比方说要明确由小城镇 对村庄进行组合, 以及由几个村庄围绕中心村构成村庄集群等 。 城镇体系规划也就可以延伸到村庄 。这样, 就可以对村镇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品进行更加合理的 布局,再加上土地利用规划的配 合,就可以基本上从区域的角度对村镇的整治和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3)把原有的区域规划空间化。 原来的区域规划往往只局限于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如何把 它空间化并增加相关的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内容, 也是一种新的规划思路,对此应 该在城乡统筹规划中来加以研究改进。
(4)城乡一体化的规划 。思路就是城市和农村应该一起统筹规划以解决面临的问题。当然这 一种方法比 较适合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5)专项的城乡统筹规划。因为不同的地方,所面临的城乡关系和矛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是 不一样的,我们要抓住最主要的矛盾,来修编解决这些矛盾的专项区域 规划,尤其是经济 欠发达、人口较为稀少的地区。 随着条件一步一步地成熟,再把种类专业规划整合,比较成 熟的城乡统筹规划自然而然地就出来了。
总之, 城乡统筹规划不能割断历史, 要从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中汲取营养, 并从我国的国情 和变化的形势出发,切实遵循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尊重自然生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并尽量在现有的规划手段、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样才能有效地指导新农村建设。 如何评价城乡统筹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是现代城市规划追求的核心理念。 当前的城乡统筹规划编制是在快速城市化、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城乡空间激烈变动重组的大背景 下展开的, 所以在规划中 出现了一些过去不曾遇到的问题。 如目前一些地方大规模地编制各种层次规划, 但多是速成 品,甚至成为农民失地的始作俑者。
首先,任务式的规划编制。很多规划没有详细的调查、数据分析研究,在没有产业聚集、人 口没有大量机械增长的前提下, 想当然地确定在近期要聚集的人口数量, 盲目地扩大城镇规 模,而且这项工作已作为年度考核各级政府业绩的“政绩工程” 。
其次, 规划变成利益重新调整的工具与手段。 城乡统筹规划实践中产生利益博弈和功利的倾 向。 在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 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长期性与眼前发展需求的紧迫性是摆在 地方政府面前的现实难题, 获取更多的建设用地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增长是破解难题的 “现实 选择” 。
现阶段土地问题已成为城乡规划建设中最核心的内容, 编制的城乡统筹规划某种意义上被演 变为掠夺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已经被异化为 “建设用地 指标转移规划” , 从 乡村建设用地挖潜来保障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 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如何从乡村 “挤压” 出建 设用地, 却忽视了对乡村地区长远合理发展的整体考 虑, 更忽视了对农民根本利益的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我解读《建议》的 核心观点和目 的是希望利用“城乡统筹”的手段来解决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促进城 乡的均衡发展。 “城乡统筹” 的目的是将农村的资源要素依然留在农村, 而不是向城市转 移, 造成新的不均衡。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否则有悖“城乡统筹”的目的。
第三,缺乏配套制度法规支撑的规划。编制的城乡统筹规划也面 临着实施难题。虽然“城 乡统筹” 以中央文件、 区域发展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 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正式的法规对如 何实现城乡统筹、促进乡村地区发展予以明确具 体的规定,更没有具有法定地位的实施计 划。 即使我们编制再多的城乡统筹规划, 也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 难免在实施中受制于各种 因素和利益关系的作用而不断地 发生偏差。
目前我们编制的空间规划更多地表现为技术性文件,缺少 “法规”的色彩,而空间规划与相 关的配套法规之间几乎是完全分离的, 这不仅导致了我国许多类型的空间规划缺乏法定的约 束力,而且从根本上缺乏法定的实施推动力。
范文四: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一篇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一章 都市区外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都市区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范围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当制定区县城乡总体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组织编制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委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
(三)论证、审查、审议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听取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草案。并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城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梳理汇总。
2、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市级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市规划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经规3
划编制单位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4、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审议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审批
1、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报送规划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五)公布
1、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市规划局,并发送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3、市规划局负责将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
1、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修改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2、修改规划的报告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拟修改的内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规划的程序
按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编制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区县城乡总体规划。
第二节 都市区外镇总体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规划区以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乡参照执行。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
(二)论证、审查、审议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初稿提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
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4、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
、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1
修改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2、修改规划的报告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规划的程序
按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镇总体规划。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都市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范围
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都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市规划局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研究、论证、审查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市规划局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
3、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规划局网站,相关区分局、规划展览馆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市规划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4、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市规划局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市规划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市规划局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公布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市规划局负责或会同有关区政府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发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3、规划编制的经办处室负责规划成果归档,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发送局有关处室
和区分局。区分局负责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发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的提出
1、根据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需要,土地权属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提出修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修改的书面理由;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修改的初步方案;
(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2、市规划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必要性论证的程序
1、对提出修改的材料的初审
土地权属单位、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的,市规划局组织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作出决定。
2、必要性论证
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组织修改的,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修改的理由和拟修改的初步方案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原规划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中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规定用地,以及城市组团隔离带、“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修改的,提出修改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论证结论分为不同意修改、建议同意修改和需修改总体规划等三种。
3、论证结论的处理
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修改的,市规划局直接回复提出单位。
论证结论为建议同意修改的,市规划局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再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论证结论为需修改总体规划的,市规划局专题报告市政府,提请对总体规划按程序进行修改,国务院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市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公布程序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和备案。
修改涉及渝中半岛城市设计或绿地划禁等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还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经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应当依法公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维护
市规划局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规划成果库,进行整合。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节 都市区外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县城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县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研究、论证、审查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
、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3
家意见;同时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4、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分别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公布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送市规划局,并发送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成果归档。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的提出
1、根据实施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需要,土地权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提出修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修改的书面理由;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修改的初步方案;
(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必要性论证的程序
1、对提出修改的材料的初审
土地权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作出决定。
、必要性论证 2
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组织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修改的理由和拟修改的初步方案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原规划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中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规定用地,以及“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修改的,提出修改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论证结论分为不同意修改、建议同意修改和需修改总体规划等三种。
3、论证结论的处理
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提出单位。
论证结论为建议同意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论证结论为需修改总体规划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对总体规划按程序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公布程序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和备案。
经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应当依法公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维护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规划成果库,进行整合。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节 都市区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编制范围
都市区外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研究、论证、审查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镇人民政府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4、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
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成果归档。
四、规划的修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提出及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参照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各自权限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章 村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都市区外区县村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区规划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以及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应当制定村规划。
其他的村,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制定村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乡)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规划。
(二)初审、审查、讨论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形成村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和审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讨论稿。
3、镇(乡)人民政府要求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规划方案讨论稿进行讨论。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
4、镇(乡)人民政府将经村民同意的规划方案讨论稿在镇(乡)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和村委会办公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完善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审批
1、镇(乡)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和村民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乡)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3、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村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村规划的修改按村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
村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村的各项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村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节 都市区内村规划的制定
都市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应当制定村规划。
都市区内村规划的制定参照本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
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五: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概念。生态薄弱和自然保护
划 区域分别只是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 (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
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
2.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则; 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
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 素而确定。
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的原则; (6)有关专项规划。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
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
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 风景资源评价: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
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2.评价结论四部分。
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的分区: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
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
则;方便宜行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保护区。
新区的开发类型: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风景名胜区建设是服从于风景资源保护这一首要任务的。风景
镇的开发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名胜区的建设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又要
城市旧区改建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建的原则;旧区改建与考虑经济效益。
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原则;旧区改建与保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可行性论证,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
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设计施工管理。
城市绿地分类: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
他绿地。
城乡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的经济和社城市绿化规划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 绿化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
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创建园林城市的法规有: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和 园林城市申报
规划。 和审批办法。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城市绿化建设标准:(1)指标管理(2)道路绿化(3)居住区
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绿化(4)单位绿化(5)苗圃建设(6)城市全民义务植树(7)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立体绿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
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化活动的区域。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
风景资源指能引起审美及欣赏活动,可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草圃和花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原则: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
游人容量是指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工程建设指土木建筑工程,行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1)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2)设立古
饰装修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是形成国家资产的基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3)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4)
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联 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
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树名木的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5)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程序。
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风景名胜区的划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
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
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1)风景名胜区的评价。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
的专门活动。 价结论四部分。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根据功能分区,确定土地利用规划,进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方按期完成发包方交付的特定工程项行风景游赏组织。
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或价款的协议。 (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优化开发,
2.某市东区入口十字..... 3.A市中心游乐园系.... 答:(1)不合法,其擅自占用绿地,损坏城 答:(1)违法,其行为属于损坏城市树市树木花草,及损坏城市绿地设施行为。 木花草的行为。
a.其擅自占用绿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者依法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以处
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凤凰镇于1998......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 答:(1)违法建设施工和损坏城市绿化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设施行为。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b.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2)a.违法建设施工的,城市绿及损坏城市绿地设施行为的,城市绿化行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违法程度,分别对其给予停止施工,限期改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b.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城市绿化行政法处罚。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2)不合法,该市副市长在行使管理工作并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其应给予行政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处理。
5.建设部2007年通报了国家级风景名胜 (3)两者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区.... 部门管辖与查处。
答.(1)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
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
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由设立该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销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2007年12月26日,建设部召开了....
答.(1)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
安全警示等标牌,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
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对于
这两种违法行为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销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
景区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于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以10万以上20万以
下的罚款。
(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
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违法停止违法行为,恢
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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