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狭义当事人之一。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
2、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参考资料:原告_百度百科 被告(法律术语)_百度百科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悔约,原告开庭怎样写陈述词
法庭最后陈述是每个被告人的权利,其实说来也很简单,有点像学生时代的检讨书,总得说来无非就是“悔过+保证+请求”。
具体说来就是结合自己的违法行为,说说自己认识到错误了,然后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再说明自己的从轻处罚情节(比如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从犯、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请求法庭给你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等等就可以了。
ps:你已经被取保候审,说明问题不大,好好认罪悔过,相信不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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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上的答辩及陈述词
法庭答辩词神圣的主审法官,尊敬的缺席的旁听诸位:在判我有罪之前,请允许我走一下辩护的流程,请求法庭判我无罪。
我的观点如下:我涉及的群体性事件1、 不涉及权色交易我们都是一些普通人,手中无权,我只是一介书生,不穷困但是几近潦倒,家庭不幸,生活空虚。
我曾经通宵阅读XX主义&XX思想&;理论等经典著作,提升自己的精神,但是收效甚微,后来偶尔遇到了一些志同道合但是不能称作同志的一些人,同样都是生活比较平淡,有猎奇心理,但是没有害人之心,没有紊乱公德的丝毫想法。
不像家庭幸福的烟草局韩局长,在日记中罗列出“已玩”“在玩”“待玩”的花名册,他是纯属吃着碗里瞧着锅里,而我碗里空空如也,偶尔小聚,常常因为孤身一人只能旁观,这只能算是不受待见的行为艺术,或者就把我当个实验主义性学家吧。
2、不涉及钱色交易我们没有金钱货币交易,没有以休闲洗头、会所、桑拿浴场的名义进行钱色交易。
我们只是偶尔开个低调的不能再低调的party,没有像某地的大人对邓玉娇动粗,我们都是些没啥追求,心气不高,命比纸薄的凡夫俗女。
男无权无财,女的基本无色,因为有姿色的轮不到我,要不花钱买,要不用权力压,女模特、女主播,我们是不敢妄想的,还是把她们孝敬给王益等大人们比较妥当且河蟹,也只是碰巧在QQ群上遇到了一起,从此在一条通往法庭的黑路上蹒跚晃悠了一段时间。
3、未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我们没有影响伦理道德的动机,也没有这样的能力,也没有造成这样的后果。
我们连自己有时都影响不了,伦理道德的事情让人民日报和CCTV去负责就是了,让大人和选好的群众在新闻里演话剧般讲话就是了。
要不是遭人举报,我们的事情仅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一个电视剧里,参加革命的父亲原来骨头软怕死孩子不理他,后来他坚定了革命信念但是被抓了遭到严刑拷打,孩子见了以后就说“爸爸,我为你感到骄傲”,现在我很惭愧,我无法让我的儿子为我感到骄傲,尽管他们嘴硬,说对我表示理解。
4、社会危害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网上的“门”层出不穷,有些属于不慎泄露,有些事纯属炒作,而我们没有作任何视频、音频和文字的记录,当然也就没有作任何的发布和传播,因此我们的社会危害是非常有限的,只是毒害了我们自己不思进取、堕落的灵魂。
现在,好事者举报了我们,我们成了怪兽,群体性事件成为了公众话题,一不小心进行了腐朽生活方式的科普,自控能力差的人们也许会对XP很感兴趣,这样无心插柳柳成荫的后果,我们几个担不了。
这事本来大事化小,现在搞大了,还是尽早收场。
法庭最后陈述词怎么说?
在法院案件审理的时候,被告人是有最后陈述的机会,如在最后陈述说得好的话,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是会转变的,有可能会从败诉到胜诉的转变。
1.被告人最后陈述怎么说?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2.最后陈述权-理论基础-被告最后陈述权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
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
不过,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
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
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因此,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被告人被赋予的特权可以分为两类——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前者譬如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后者譬如一些国家对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
可以认为,被告人在庭审中被赋予最后陈述权也是这种特权在程序上的一个体现。
这一点在与民事诉讼的对比中也可得到验证: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陈述权。
另外,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必须以当庭口头陈述为唯一的形式,任何书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头陈述。
因此,最后陈述权又被认为是言词原则的当然体现。
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即口语形式进行。
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重大发展。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因此,书面辩护词等任何书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由。
可见,作为现代审判原则之一的言词原则也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一个理论基础。
3最后陈述权-功能-法庭审判的最后陈述权 其一,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
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其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
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其他新的情况,法官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径行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 其二,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程序的关注也日渐强烈,过去那种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的观点已经不再是学术界甚或实务界的主流观点。
人们意识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又是多元的。
其中程序能够体现当事人做人之尊严的价值引起了充分注意。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
”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无实质的影响,最后陈述程序还是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释放。
虽然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确立,但谁也不能否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是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种境地难免会对其心理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
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无边际、言无不尽,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下文将作专门论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本来,教育功能应当说是整个庭审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功能。
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会带有更为浓烈更为直接的教育色彩。
被告人会从自己的切身体验出发,情感丰富地向人们展示其内心感受,具有一种“最后的临别赠言”的性质。
有一些陈述可能与认定案件事实毫无关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无机会做出。
而各国立法对被告人...
离婚案件原告陈述词
法庭陈述非常重要,恰到好处的陈述,对陈述人非常有利。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同意离婚还是不同意离婚,一定要抓住重点,切记谈与主题无关的闲言碎语。
通常是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的陈述的内容,如果被法官采信,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处理离婚案件的重要原则——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就一定要证明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性,最好不要牵扯其它的纠葛,以免法官产生错觉而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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