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有人,再加上没人告,就没事了。要是有人告,恐怕不是那么容易能了事的!
诫勉谈话需要记入档案吗?
需要。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七条 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工作纪律诫勉谈话内容怎什写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开展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是做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其演变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的有效手段。
如何更好的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谈心谈话教育活动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前提下,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方式,关爱教育被谈话人,从而达到春风化雨、润泽心田、防微杜渐的效果。
二是创新谈心谈话教育活动的方法。
采取定期不定期和分期分批的方式,做到因人因事确定谈话内容,努力做到因势利导、有的放矢。
三是明确谈心谈话教育活动程序。
明确谈心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并做到提前告知被谈对象。
要求 谈心人在谈心交流前做好充分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对象的情况,确定谈心重点。
谈心谈话对象根据谈心谈话要求,就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以书面形式向镇纪委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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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委”成员集体谈话会议》记录范文
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途径定责。
解决“责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
落实责任的前提是要定下规则,定好党组织主体和纪检组织的“责”,明确双方“责任田”。
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精神和地方实际情况,上级党组织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清晰界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田”,以责任归位促责任到位。
考责。
解决“责任制落实考不考一个样”的问题。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
要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突出考核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组织履责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并提高这方面工作考评分值的比重。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考核等次结果,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问责。
解决“责任制落实好不好一个样”的问题。
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
无论是党组织还是纪检组织,或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依据签字追根溯源,以倒查倒逼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的局面;其次要“一案双查”严格追责,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坚持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党组织责任与纪检组织责任捆绑起来,防止以集体名义不了了之,根治责任“追究难”、“难追究”的痼疾...
诫勉谈话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吗
不适用。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
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
诫勉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
关于诫勉谈话的基本规定是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任职前谈话记录怎样写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
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1 任职前谈话 一、自觉摆正位置,正确对待组织安排和个人进退留转 今年是市县乡村四级换届选举之年, 在这次换届中组织从全县工作 大局,并结合你个人实际,赋予你新的工作岗位,这是组织对你的信 任,更多是对你的期盼。
岗位也许还达不到你的目标、要求,也许又 超过你的期盼,但都是组织全盘考虑作出的决定。
总体上我认为你是 幸运的。
特别是我们作为干部,现在又是领导干部要以党和人民事业 为重,加强党性修养,正确对待换届中个人进退留转,对升迁要有平 常心,坦然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选择。
要更加感谢党和人民的信 任,更加谦虚地努力学习,更加负责地对待责任,更加严格地要求自 己;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失工作的动力,保持学习的上进心,坚守 清正廉洁的底线。
干部交流转岗,是优化干部资源配置、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
要正 确对待转岗交流,把转岗交流作为干事创业的新机遇,勇于接受新的 挑战,虚心向新单位的干部群众学习,扑下身子干实事,在新岗位上 创造新业绩。
二、要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和领导能力 学习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 是进步的基础。
干好工作、 实现理想、 成就事业都需要学习。
我们要自觉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增强 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带头学,并带动干部学,尽力在机关中营造 良好的学习氛围,力求学习积累知识,增长才干,推进工作,干出业 绩。
一要 多看书本、报刊、杂志。
二要 多向领导及身边的同志学习。
领导之所以是领导,他绝对有他的独到之处,领导们说话的艺术与做 事的风格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 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身边的同志有的已经从事工作多年,他们 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我来说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即使是一起刚 来的大学生也是经过层层选拔的佼佼者,每个人身上都有自己的闪光 之处,都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三要 多向群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前进的推动者。
群 2 众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对象。
从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 中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实 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
三、加强沟通,增进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在你走上新的岗位, 上有领导下有同志群众, 沟通显得十分重要。
沟通在管理中就如人的血管 , 如果沟通不畅, 就如血管梗塞, 其后果是 可想而知的。
沟通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沟通有助于提高干部的士 气,沟通促进干部职工协调有效地工作。
如果你没有良好沟通,良好 人系关系,领导不支持你,同事不服你,工作开展不顺畅。
所以对同 事、上司、下属、群众都要进行良好的沟通。
对你的领导,主动请示 汇报,对你分管的工作要善谋善断,对自己作不了主的,多请示汇报, 提出自己的建议,供领导者做出决策时参考,或经过沟通,取得上级 领导的认可,自行决策。
对下属群众,一是尊重;二是关心,多些关 怀与关心,多些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组织氛围,提高干部职 工的士气。
要了解员工的需要,关心员工的疾苦,在决策中就会考虑 员工的要求,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对干部职工能力给予恰当的评 价...
如何整改无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
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如何让诫勉谈话更有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行政监察法》分别规定了党内问责方式与纪律处分形式,但由于权力包庇、问责形式化等“潜规则”意识,一些问责形象长期以来被滥用甚至歪曲。
比如媒体批露涉及干部的负面舆情后,地方宣传部门往往为了地方形象而大而化小,立即将所涉及干部停职、免职,给网民以一种快速回应、严肃处理的感官。
而事实上,停职与免职均非纪律处分形式,因为停职后随时可复职,免职更是干部调职而晋升新职前的操作规程。
去年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首次明确了在五种党内纪律处分之外的三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诫勉即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可见,诫勉重于通报,轻于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不过,因为诫勉在操作程序上更多给人给谈话的形式,其难免给公众以一种比公开通报更隐形的内部处理形式主义印象。
南昌市委组织部出台新规,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挂钩取消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恰如四分之一的“党内警告”。
显然,这如同让诫勉谈话长出了问责钢牙,并让那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真正既失面子,又失里子。
推而广之,如此长出钢牙的诫勉谈话,也不由会让我们对近期以来因大气污染整治不力而被环保约谈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了新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让诫勉绑定6个月内不提拔更具钢性,还需在时间节点和程序上多做硬性文章,比如要更多在任职结束时运用诫勉,而不是将问责干部调任新职后追加形式化的诫勉或党内警告,如此才能真正让党内问责的钢牙利齿真正发挥警醒与震慑作用。
诫勉谈话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吗
不适用。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
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
诫勉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
关于诫勉谈话的基本规定是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什么机构或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
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
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
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未确定干部管理权限。
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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