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车收费管理解决方案?
停车场系统实现功能1、车辆进出刷卡放行,做到一车一卡有序进出;2、卡片可以分为贵宾卡(长期免费)、月租卡、临时卡等类型,满足村内实际需求;3、月租卡到期必须到管理处缴费,否则就不允许进场,保证月租车辆按时交停车费;4、所有车辆进出都有图像记录,并在出场进行图像对比,确保进出车辆一致,避免车辆被盗;5、临时车辆,系统自动计算收费金额,并清晰地语音与LED屏提示车主缴费金额,同时在显示器上清楚显示车辆进出场时间,停放时间、收费金额,以及车辆入场照片,确保收费无争议;迪蒙智慧路侧停车系统是迪蒙历时三年倾力打造的一款全新的一站式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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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计费系统临时车计费设置,计费方案有哪些?
易泊停车场计费方案分为四种:1、按次收费2、按时收费3、按阶梯收费4、按时段收费这四种为互斥关系,每个计费方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1、按次收费:可设置每次前多少分钟免费,和每次停车收费多少元;2、按时收费:可设置每多少分钟收多少元,前多少分钟收费多少元(如果选择了超过所设时长是否有效,则每次超过所设时长后,前多少分钟收费多少元都起作用),还可设置前多少分钟最高收多少元,每日单次最高收多少元;3、按阶梯收费,即将一天划分为多个阶梯,通过判断停车时间属于哪个阶梯来收费;4、按时段收费:设置临时车辆的计费标准,可分日间收费和夜间收费。
可对车型分开进行计费。
在临时车收费区间中,可设置前多少分钟收费多少元,也可设置每日单次收费上限钱数。
在收费选项中,还可以设置嵌套过场多少分钟内不收费,每日收费上限及前多少分钟是不收费。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有哪些?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用解决方案随着国朗科技物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停车场收费管理提供了更多想象的空间。
目前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解决方案主要分为两种:停车MTC收费和不停车无感支付(车牌付);一、停车收费:是在传统的停车场收费出口,新增全支付一体机,司机通过移动扫码支付,如支付宝、微信、银联等方式缴费停车费用后离场,如下图:二、不停车无感支付(车牌付):是未来支付的趋势,是指用户通过手机APP绑定车牌号,通过开通代扣功能,停车场通过高清牌识系统记录停车相关信息,司机在离场时,停车系统会自动抬杠并自动完成扣费,司机便可以直接驶离停车场。
就目前而言,国朗科技的发展将紧紧围绕对传统停车场的收费设备升级,实现传统停车场对停车收费和无感支付的应用。
酒店停车场收费预案
车辆收费管理制度1、 停车场安全员定岗、定班次、定人,须严肃认真的保持好酒店形象,各班次在交接班时都要核对车辆牌号,并检查车况,作好记录,签名交接,以示负责。
2、 客人来到酒店车场停车时,安全员必须做好进出车辆登记,以正规的手势指挥来往车辆,跟车要文明礼貌服务,使车辆停放正规有序后礼貌收费,并在发票上写明停车日期,作好停车收费登记,检查车况,在发票根处写上当值人员的姓,并在提车联上写明车号、日期,然后将提车联夹在车的雨刷上。
3、 严格执行凭票取车,客人前来各车点提车,当班安全员必须跟随客人到停车位置上,有礼貌的请客人出示停车收费的票据,凭票据取车,安全员必须验证、校对票据上的车号与停车日期,并注意观察客人开车的动作和客人的神态,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查问,没有问题才能让客人将自己的车开走。
主管、领班应不定时的加强对各停车点的巡视检查,查看安全员的收费情况。
中班、夜班必须手持电筒一类的照明工具巡查车场,一旦发现车场有闲杂人员,应主动上前询问有关情况,有形迹可疑人员,可进行全面跟踪,直到离开。
4、 各停车场之间要相互保持联系,互相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各区域的停车及车位情况,使各车场对来往车辆急而不乱,避免其它事故的发生。
5、 各车场安全员必须相互配合,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落实票据开收,收费必开票,如有违反者,私收5元罚款1000元,并做开除处理。
6、 停车场如发生问题,安全员处理不了,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7、 安全员在指挥车辆停放进出中,必须认真适当的指挥车辆停放,如指挥不当所给客人造成人为的损失,指挥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8、 值班领班给每班车场安全员及时发放票据,票据发出后必须做好张数的记录,收回时的现金、所开的票据和剩下的票据要完全一致,领班在收回票或现金时,没有清点清楚,领班承担损失。
急需停车场收费系统防雷系统方案?谢谢
停车场安防监控系统综合防雷设计方案 一 、安防监控系统防雷的必要性 雷电是一种自然灾害,由于雷击和雷电电磁脉冲的作用,在以雷击点为中心1.5KM到2KM范围内,电力线,通讯信号线路上会产生危险的过电压波,损坏线路两端的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每年因雷击或雷电电磁脉冲造成的设备损坏,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损坏呈上升趋势。
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影响了生产、生活、科研等工作的进行.。
近年来,安防监控系统在银行、交通、小区、库房、生产管理中迅速普和应用,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被雷击损坏的事件也逐年增加了。
根据我公司了解的情况,每年都有大量的摄像机、控制器、解码器、云台、报警器、周界报警等设备被雷打坏,特别是安装在山区和室外的监控系统,损失情况更为严重,其后果可能会使整个监控系统运行失灵,并造成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和后果。
可以说雷电已成为当今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
雷电灾害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雷电防护已成为一个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重视电子设备的防雷工作,安装合适的避雷及过电压保护装置,已成为当今电子时代的迫切需要。
为保障安防监控和周界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因雷击供电线路、信号线路造成的设备损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安防监控系统应实施综合防护措施,其总体原则如图所示。
二、停车场安防系统雷电灾害成因1、 概况 为了对停车场安全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保障监控系统正常可靠的运行,首先应明确安防系统遭受雷击损害的主要原因以及雷电可能的侵入途径,尤其是雷击损坏较为严重的室外监控设备,在分析其损坏原因的基础上,正确选择和使用监控系统设备的防雷保护装置,以及研究和探讨信号、电源线路的布放、屏蔽及接地方式等。
可以使本防雷工程对提高监控系统的抗雷电能力,优化系统的防雷水平起到很好的作用。
2、该系统雷电灾害成因 A、该系统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前端部分:主要由摄像机、道闸、出入口收费亭管理计算机、云台、防护罩、解码器、读卡器、对摄头、震动电缆、光端机等组成。
传输部分:使用同轴电缆、电线、多芯线、光缆采取埋地、架空或沿墙敷设等方式传输视频、音频、电源或控制信号等。
终端部分:主要由监视器、控制设备、显示设备、硬盘录像机等组成。
B、分析该系统雷害成因 直击雷:雷云对地放电,雷电直接击在露天的摄像机上造成设备损坏。
雷电波侵入:电源线、信号传输线遭到直接雷击或临近地区遭受直接雷击时,在金属导线上产生过电压沿金属导线侵入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有时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产生的过电压电涌也会使设备损坏。
雷电感应:当雷击避雷针或临近地区时,在雷电流流过导体入地泄放过程中,会对邻近的金属导线产生磁感应。
这种现象叫电磁感应。
当有带电的雷云出现时,在雷云下面的电子设备和传输线路上都会感应出与雷云相反的电荷。
这种现象叫静电感应。
地电位反击:雷电流泄入大地的接地装置时,会使地电位升高,对附近的金属管线或分置的接地装置形成反击,使与这些分置的接地装置连接的设备损坏。
三、依据标准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含2000年局部修订)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方案 GA267-200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GB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安防系统的综合防雷方案 外部防雷是由接闪器(避雷针)、引下线、接地装置组成,以保护建筑物或设备免受直击雷侵害。
内部防雷是由防雷过压保护器组成,其作用就是在最短时间(纳秒级)将因雷击而产生的大量脉冲能量泄放到大地,实现设备间的等电位连接,降低设备各接口间的电位差,达到电子设备能承受的量级,从而保障电子设备正常运行。
1、监控中心 在安防监控系统中监控室的防雷最为重要,应从直击雷防护,防雷电波侵入,等电位连接和电涌保护等多方面进行。
A 、直击雷防护:监控中心所在的建筑物应有避雷针、避雷带等直击雷保护装置。
B 、防雷电波侵入:所有进入监控室的电缆均应埋地引入。
金属穿线管在进入机房前应与地网连接。
如采用架空线引入室内其金属吊线或金属物全要接地。
C 、等电位连接:监控室内设置一等电位连接母排,该等电位连接母排应与PE线、设备保护地等连接到一起,防止危险的电位差。
各种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以最直和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母排进行连接。
D、电涌保护 监控室内的电源分三相或单项两种供电方式,电源电缆分穿钢管屏蔽、直埋或架空三种进线形式,电源配电箱一般安装在监控室墙壁上,电源1、2级避雷器安装在配电箱内或外部。
电源进线如是穿钢管埋地引入可只装一级避雷保护。
如直埋进线可根据雷害危险程度和设备重要性安装一至二级避雷保护。
如架空进线则需安装两级以上避雷保护设置。
①、 电源架空引入监控室:电源线架空引入监控室时,电源系统必须设置三级避雷保护,且第一级避雷器的雷电通量≥20KA(10/350)。
②、电源埋地或穿钢管引入监控室:电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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