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党政公文种类有15种,其中就有“决议”与“决定”。
“决议”这一公文名称是建国前后开始使用的,原来在党政机关中都使用。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订时,取消了“决议”这一文种。主要是考虑在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文中,“决议”已很少使用,一般都用“会议纪要”来代替。决议原来在党的机关公文中排列首位,是一种重要的下行文,是党的机关对于重大事项或事件的处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所形成的意见,并据以制定和发布的会议文件。
而“决定”这一公文名称,最早见于1931年11月中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条例》之中,是当时九个公文文种中的一个,以后时废时用。1981年2月,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又将“决定”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决定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当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使用决定,其内容应为本机关单位中相对重要的事宜。
新颁布的《条例》重新确定,党政机关均可以使用决议与决定,并明确规定,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但由于决议和决定性质、作用、写法等方面有其相似或相近之处,在实际使用中,特别在党的机关公文写作中容易混淆。因此,要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选用文种,规范使用文种,提高公文质量和表达效果。
一、相同点辨析
决议和决定同有一个“决”字,有决断、裁决之意,都是对重大事项或行动做出决策安排的指挥性下行公文。其主要相同有:
1、文体性质相同
决议是党政机关对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领导指导性公文;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由此可见,决议与决定同属决策性、指挥指导性公文。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10月10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这类决议问题重大、涉及面广,理论阐述多,篇幅宏大,影响也比较深远。再如《中共中央、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类决定的内容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要与有关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决定中提出的各项原则与措施务求观点正确、政策界限清楚。
2、具体作用相同
就其反映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来说,基本上大体相近是相同的。决议与决定都是对某些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的安排,一般都要求下级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其中,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中虽然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但是,它们都带有决策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行文方向相同
决议与决定一样,都是公文种类中比较典型的下行公文。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一旦对某些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作出处理或对一些重要工作、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就要及时迅速向下级发文,要求贯彻执行,起到领导、指导作用。如《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写作模式相同
决议与决定的写作模式基本相同。标题拟写与其它公文一样,决议和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在标题之下标明题注,即注明会议通过的时间、会议名称,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一般不写主送机关。其正文一般由缘由、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视内容多少采用篇段合一式、分条列项式、自然分段式、总分式等结构形式。
二、相异点辨析
1、制作程序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制作程序不同。决议必须产生于会议,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是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而决定则不然,有的也产生于会议,是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法定程序表决的结果,也有的是由领导机关直接做出的。
凡属几个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几个人研究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以使用决定为宜;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使用决议。当然,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也不是千篇一律的都要用决议,如属于直接认可或否定的,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具有原则性、号召性、指导性的重要决策事项,以用决议为妥;而对那些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规定,特别是涉及某一重要行动安排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用决定。
2、性质用途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内容性质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比较重大的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宏观性、原则性较强,大多旨在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肯定会议成果,统一思想认识,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决定的内容多数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较具体的工作事项,比较单一、集中、具体,处理性和针对性强。它往往侧重于对某事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决议经常用于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或审议成立或撤销,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决定则常用于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或给予表彰奖励或给予处分。
3、使用范围不同
决议比决定的使用范围相应窄一些,决议一般由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正式公布,而且决议涉及的事情一般是比较重大的;决定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泛,决定不限于会议通过的,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确定的。决定所关涉的,可以是重大的事情,也可以是普通的事情,而且决定不一定公布,可直接告知相关人员。
4、类型划分不同
决定可分为分指挥性决定和奖惩性决定、知照性决定两类。其中,指挥性决定是针对某方面的工作、某一类问题或某项重大行动所作出的安排,它偏重于确定某方面的方针政策,以统一认识和行动;奖惩性决定决定用于某一件事、活动过程完结之后,表彰好人好事或批评处理坏人坏事,目的在于树立榜样与吸取教训;知照类决定又称宣告性决定,这类决定的使用范围较广,主要是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一些重要事项所作的安排、会议的重要决定,的设置与调整等,这类决定的特点是重在宣告、知照,只要求下级机关、单位及人员知道此事就行了。
决议可分为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其中,批准文件的决议,一般说来,公布较高一级代表大会期间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如重要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等,按照惯例,都应同时公布经大会讨论通过的这一类型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是指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全面总结历史或现实的重要经验教训,阐明重要理论观点的文件,其特点是方针政策性强,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专门问题的决议是会议上就有关专门问题讨论决定后而发布的决议。
5、正文写法不同
不同类型的决议和决定,其正文写法不同。如指挥性决定正文一般要分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决定事项、注意事项或执行要求三部分来写;奖惩性决定,正文包括:情况介绍;决定内容;期望或号召。其中,表彰决定的正文主要写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迹,对被表彰者的评价,表彰的决定事项希望与号召等。处理决定主要是针对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悔改表现,再写处理决定。最后,还要指出应吸取什么教训,并提出希望,起警策作用。知照性决定的写作,有繁有简。纯系知照性的,可写得简要一些,如召开一些重要会议的决定;兼有事项安排的则应具体些。
决议正文的内容比较复杂,写法也比较灵活多样。如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批准事项或通过文件的决议,相对比较简单,这部分多是强调意义,提出号召和要求 。重大问题的决议,正文部分要有较多的议论,多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把道理说 深说透。所谓“夹叙夹议”,就是用概括叙述的方式介绍情况、提供事实,用议论的方式做 公正的评价和精辟的论述。专门问题的决议,要写明工作的内容、措施、要求。内容复杂时,要明确分出层次并 列出各层次的小标题,或者分条撰写。
6、写作要求不同
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有些决议还要对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作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作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因此,决议常涉及事关全局、原则性强的重大问题,以指导为主,议论较多;而决定的写法与决议大不相同,它不多说理论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决定要求写得明确、具体一些,措施也更落实,行政约束力强,可以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决定的语言表达要准确,文字要简明,不能将分歧意见或认识上不一致的问题写进决定。词语不能引起歧义。对决定的事项必须写得清楚明白,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是在实践中能够做到的。
如何贯彻执行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工作执行力是指一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
当前地税工作缺少的不是好思路、好办法、好制度,而思路、办法、制度不能落到实处,执行不到位。
因此,提升工作执行力对于当前地税部门而言,显然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提高地税工作的执行力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提高工作执行力必须要有一个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是队伍的核心,班子成员的素质决定着班子的行政、执政能力。
班子成员能够做到事必亲躬,件件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事前安排、事中跟踪,事后督查,工作落实问题就有了组织保障。
如果班子成员作风飘浮、虎头蛇尾,追名逐利,对所分管工作不闻不问,对上级文件学习不抓紧不传达不及时,那么整个工作局面就是一盘散沙,毫无凝聚力和战斗力,导致的结果只能是问题百出,工作落实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抓好工作落实,必须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在工作上要真抓实干,做实践的榜样,真抓实干,贵在“真”,重在“实”关键在“干”,这种示范作用要比大会讲话、小会训话强几百倍、几千倍。
在学习上要自体力行,做学习的模范,班子成员要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责任感,敏锐力,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使自身具有过硬的本领,这样才能领导好下属,指挥好工作。
对于我局来说,非常注重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在班子当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一些重大问题大家一起讨论,集体决策,不搞“一言堂”,有效地避免了在抓好各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比如:在廉政建设方面,我们领导干部相互监督,带头做好廉政示范,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导致了廉政问题的敏感性,领导干部就成了廉政建设的焦点。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普通税务干部有极具影响力,领导干部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普通干部就愿意扎扎实实、爱岗敬业,就能够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反之,如果领导干部贪得无厌、吃拿卡要,不仅自己精力分散不抓工作,还极大地影响一般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消极因素、逆反心理,在主观上放弃对工作的认真负责。
那么,抓好工作落实也就无从谈起。
二、提高工作执行力必须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提高地税工作执行力的决定因素。
我们常听到有的人在总结工作时说:“我不是不想把工作搞好,实在是力不从心”,“我不是没有想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是当时总觉得有力使不上”。
“我的办法和我能使的力气都使完了,可就是问题解决不了”。
上述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存在于税务干部身上的执行力不强的状况。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们各级地税部门及广大地税干部都能认真贯彻区局、市局和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也有一些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上级的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存在不执行、慢执行或乱执行现象。
不执行主要表现在:或强调客观原因,从政策、制度的边缘寻找模糊的理由不坚决执行;或推诿扯皮,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或顶着不力,各行其是,我行我素。
慢执行就是执行不到位,或搞形式主义,只做表面文章,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应付了事;或断章取义,各取所需,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对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
乱执行,就是不依法行政、不依规办事,或业务不熟、能力不强,造成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或只认私交关系,不认制度和规定,有关系的不该办的也办,没关系的该办的也不办。
上述执行不力的种种表现,都会极大地妨碍地税部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们知道,执行是人在执行,所以,要想提高地税工作的执行力,必须首先提高地税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尽管执行力包括诸多方面,但就地税干部而言,最主要的是把握“一个前提”和提高“四种能力”:“一个前提”是每个地税干部的责任心,因为责任心是做好工作的第一要素,它比任何能力都重要。
只要有责任心,80%以上的工作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地税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地税的形象,必须具备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责任意识,干任何事情都“没有任何借口”。
“四种能力”则包括:一是依法行政能力。
地税干部要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在平常的工作中正确运用《税收征管法》以及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是岗位操作能力。
过硬的岗位技能是执行的基础。
执行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往往与自身能力不足有关。
地税干部必须加强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信息化应用、公文写作等许多相关知识的学习,苦练岗位技能,克服“本领恐慌”,力争成为本岗位、本行业的行家里手。
三是持续创新能力。
创新就是创造性地执行,许多政策措施不能完全落实,许多工作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创新性地执行。
当然,创新不是蛮干,必须...
决策和决定的区别是
1.从制作程序上区分“决策”须经某一级机关或组织机构的法定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
而“决定”却不一定经过法定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
它既可以是某种会议讨论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级领导机关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
因此,可以认定,凡未经有关法定会议讨论通过这一程序,而是以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的议决性文件,就只能使用“决定”。
2.从作用上区分“决策”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而“决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3.从内容上区分①在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用“决定”。
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用“决议”。
②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决定”。
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议”,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
③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定”。
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用“决策”。
4.从写法上区分公布性决议、批准性决议一般写得比较简要、笼统。
阐述性决议除指出指令性意见外,还要对决议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作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作一些理论上的阐述。
“决定”的写法与“决策”大不相同,它不多说理论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
“决定”要求写得明确、具体一些,措施也更落实,行政约束力强,可以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
而“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