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送达方式及送达程序的理解偏差,难免出现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达中,就存在公告内容不规范、送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劳动仲裁的法威及声誉。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方式,谈谈个人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第二、关于公告内容的规范。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其中了解所送达仲裁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但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员对公告内容的书写过于简单,只书写送达的仲裁文书名称。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有的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定书等,也不能将基本的裁决或裁定结果在公告中写明。这些简单的公告送达后,势必损害受送达人的劳动仲裁知情权,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如何书写公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的规定应该同样适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第三、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劳动争议仲裁委送达文书的内容。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址不明,加上公告送达方式覆盖面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送达人能在规定时限内获悉送达的仲裁文书及文书内容。要很好地解决公告送达的局限性与受送达人仲裁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就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认真选择。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劳动仲裁中可适用的公告方式有张帖公告、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网络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告送达,还有待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还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并考虑“具有针对性”原则。具体要做到:(一)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如若知悉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内,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公共场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报纸公告。否则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在省级以上的电视、报纸进行公告。(二)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报纸公告。(三)对于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只有正确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仲裁知情权,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第四、关于公告程序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笔者认为,该款的规定有两层意义:一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达是劳动仲裁文书送达中的最后一种手段,只有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条件时方可适用;二是要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公告送达的经过是公告送达过程以载体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达后,要在案卷中明确保留和记载送达过程。如保留公告底稿、张贴回函、报纸复印件及有关发票、照片或回执等。最后,在仲裁案件的裁决书或裁定书中,还要记述有关公告送达的过程。(蔡昌)
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仲裁送达的特征是什么
1.直接送达。
是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签收;本人不在,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即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2.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是指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
送达时间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是指仲裁委员会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的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是指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通过张贴、刊登、播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公告化过一定期间后,视为送达。
劳动仲裁案件送达回证有哪些规定 送达方式上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以下内容供参考: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仲裁活动中,送达一般有哪些方式
您好: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
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
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文书有哪些送达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属执行公务吗
没有很明白您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
劳动保障法定文书送达地址应写那个地址
《送达回证》说明 一、劳动监察送达回执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送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迭。
6.公告送达,应当在备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