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你明白了吗?
行政诉讼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文书,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答辩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
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之所以作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有违法的可能性, 如果人民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利于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但这并 不意味着就应当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
要求负责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是为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种间接的救济途径。
第二 从法院角度来说,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就是为了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从而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 又是执行机关而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是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 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起到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这里并没对履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但这不要紧,因为我们应当理解为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时可以设定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履行期限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其规定。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在这里法律对罚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后期限是:(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已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当60日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仍不起诉,则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经过3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法规定除外),再过180日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要求。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要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只要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处罚就会成会一纸空文。
再有,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看一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不会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产生任何影响的。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要多久才受理和执行
特别紧急的要立即执行,48小时内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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