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出口退税率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 17%、 13%、 11%、 8%、 6%、 5%六档退税率。具体如下: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 外) ;
(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 的规定除外) ;
(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 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 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 汽油 (商品代码27101110) 、 未锻轧锌 (商品代码7901) 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 退税率调低到8%;
(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 到5%;
(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 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 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
1、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 5%的货物,按 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 5%的货物一律按 6%的退税率执行。 2、 、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 税率执行。
3、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 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 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 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 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 “ 免抵退 ” 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 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 21号令《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 “ 以产项进 ” 改进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 “ 加工出口 专用 ” 钢材 “ 免抵 ” 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5、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6、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 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额。
二、消费税的退税率及税额为实际征税率及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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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 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 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和 特别消费税 。 出口货物退税 制 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 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 3月, 国务院 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 或增值税的规定〉 的通知》 , 规定从 1985年 4月 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 1月 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消费税 的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 制 度。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 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 等 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 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 委 托代理出口 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 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 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 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 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 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 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 货物, 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的礼品、 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 (另 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 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 外汇管理 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 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 进 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下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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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 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 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 照、 海关 代码证书和 税务登记 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 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 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 口协议、 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 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变 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 退税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 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税务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 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 进出口权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 保税区 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 对外承包工程 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 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 国际金融组织 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 售的 机电产品 ;
(8)境外带料 加工装配业务 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 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 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 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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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 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 税收优惠 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三)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 小规模纳税人 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 发票 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 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 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 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 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四)除经批准属于 进料加工 复 出口贸易 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 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 一般贸易 、 进料加工、 易货贸易 、 来料加工 (来 件装配、来样加工) 补偿贸易 (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 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 加工免税。
五、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 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 项新 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 有以下几个主要特 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 ,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 一种形式。 出口货物退 (免) 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 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 它是在货物出口后, 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 或 减免税 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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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 市场竞争 。 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 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 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 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 零税率 ”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 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 税的“零税率”原则, 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 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 有的国家则退、 免税制度同时并行, 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 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 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六、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 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 =出口货物数量 *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 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 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 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 =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 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 国税发 [2002]11号规定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 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 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 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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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 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 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 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 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 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 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从第 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 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 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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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 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 注销退税登记。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 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 销售发票 。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 销售收入 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 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 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 直接出口 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 CIF 结算的, 还应附 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 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 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 复出口 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 企业代码 ;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 办税员 ;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 经营范围 或经营方式;
· 增减 注册资金 (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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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 税业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 清算已退 税款 , 追回多退税款, 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 前或者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 董事会 、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 滞纳金 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 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 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十、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 这 也是国际惯例。 1994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 纳税人 出口商品的 增值税税率 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 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 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 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 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 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 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 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 出口退税率 。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由原来的对出口产 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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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 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 高污染、 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 纺织品 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 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 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 约占 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 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 此次调整 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 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 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 12月 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提高 到 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 9%提 高到 11%、 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9%提高到 11%, 11%提高到 13%, 13%提高到 14%。
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 ,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 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 射线检测仪 、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 的出口退税率由 13%、 14%提高到 17%。
二、将摩托车、 缝纫机 、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1%、 13%提高到 14%。 2009年 2月 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5%。
2009年 4月 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 体明确如下:
一、 CRT 彩电、部分电视机 零件 、光缆、 不间断供电电源 (UPS )、有衬背的精炼 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 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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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 30cm 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 分凿岩工具、 金属家具 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 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 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
2009年 4月 1日, 国家正式发文, 中国纺织 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 15%上调至 16%, 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 6月 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 税 [2010]5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0年 7月 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
国务院 2003年 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决定强调, 按 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 史上欠退税款由 中央财政 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 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 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从2 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 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 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 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 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 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全部由中 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 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 2004年 11月 20日,全国 累计办理 2004年出口货物退 (免 ) 税 1669亿元人民币, 2003年 12月 31日以前的出口 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 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 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 实现了短期 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 地方政府 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 予了肯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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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 衡, 部分地区负担较重, 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 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 为此, 2005年 8月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 《通知》 指出, 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 并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 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 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 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 法, 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 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 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 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 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 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我国从 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 1994年、 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 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出口货物 退税率 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 平降低了 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 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 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列为主题。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 世界贸易 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 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 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 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 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 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 其中一个重要 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 WTO 的框架之内。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 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 《通知》 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 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 除此 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 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 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 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 广东 、上海、 江苏 、北京、 浙江 、山东、 福建 、天津、 辽宁和 河北 。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 美元 ,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 的35%。 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 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 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 将达到 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 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 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 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 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 借 税收杠杆 调节国内 资源性产品 的供求。 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 国内 需求 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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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 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 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 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 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 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 供给 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 口,通过 税收政策 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 人民币 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 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 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 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 至8月底我国 外汇储备 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 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 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 贸易摩擦 ,以缓解国际 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退 税率 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变化时间不确定, 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 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 税率。
2004年 1月 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 5%和 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 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 17%、退税税率为 13%的货物(该通知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 关键零部件 、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 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的货物(商品代码 及名称见附件 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 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 5%调高到 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 附件 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也相应取消出口退 (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 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 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 到 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 4所 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 5所列明的货物 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和 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 13%; 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 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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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企业在 2003年 10月 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 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 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 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 出口日期在 2004年 1月 1日以后出口的, 必须在 2003年 11月 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 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 国家税务局 审核后,在 2003年 11月 30日前将符 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 6),国家税务总局会 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 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对未能在 2003年 11月 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 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 退税。
六、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 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 准。
十三、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
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 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
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率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十四、 “ 免、抵、退 ” 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 ,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 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 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 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征 17%,退 13%,现在是征 17%,退 11%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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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 [2010] 162号《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 , 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办法如下: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 证相符后,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 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 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 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 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 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 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 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 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 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 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 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 应提交下 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 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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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 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逐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势在必行
2011年 3月 10日,《 第一财经日报 》在头版第六栏刊登了《国货价格“内外有别”》 的文章。文章认为有两大原因导致国货价格内高外低,其一是国内的物流渠道成本高; 其二是出口退税政策。
3月 7日,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在记者会中坦承,国人出国买国货的情况存在,商务 部正研究打通出口转内销渠道。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出口,增加外汇,吸引外资,促进就业。自 1985年出 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于 2009年超过 德国 ,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外汇储备 也在 2006年 2月底超过 日本 ,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一项政策就像是一个药方。开始吃时,药效显著,长期吃下去的话,副作用 就会显现。我国吃了出口退税这个药方 20多年了,副作用有些骇人:
第一,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 60%,国外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发展和就业影 响很大,使得我国企业陷入被动格局。
第二, 很多出口企业的主要利润竟然来自于出口退税, 这表明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不 足。没有生存压力,就没有动力去提高企业自身盈利能力以及产品竞争力。财政补贴影 响了价格信号,让具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市场上生存,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些企业会去钻政策空子来获取不当之利。 以一个电子企业为例,电子元件出口可 以享受 13%~17%不等的出口退税,等于价格成本降低了 13%~17%。而下游企业用更低的 价格进口时,只要持有 加工贸易手册 ,就不用另外缴纳进口关税和环节税,这其实影响 了价格信号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三,经济增长严重依赖外需使得国内市场的潜力没有被正视。最近几年,经济学 家一直在呼吁扩大内需,官方也逐渐认识到了扩大内需的必要性,但 雷声大,雨点小 。 正如《第一财经日报》这篇文章说的, 2009年 4月 1日,国家将纺织企业的出口退税 率从 15%提高到 16%。决策层习惯性地沿用先前的药方,当危机出现时,只是加大剂量 而已,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来引导内需,减少对外的依赖。
第四, 我国外汇占款的货币发行模式结合出口退税导致了通胀问题。 出口退税鼓励 出口,出口越多,外汇越多,外汇占款所增发的国内基础货币也就越多,再经由信贷系 统的乘数效应,就会导致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鼓励出口和抑制通胀,在外汇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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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对悖论政策。由此导致的通胀问题是不能用简单的调整准备金率来 获得彻底解决的,并且,今年的银行准备金率已经达到历史新高,多高才是尽头呢?须 知,高处不胜寒。
第五, 我国与世界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 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咎于我国巨大的贸易顺 差, 这也或多或少导致了世界经济的失衡。 经济失衡正如一个人内分泌紊乱或者发高烧, 看起来代谢很旺盛, 但那是不健康和不可持续的。 国家在贸易顺差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 今年 2月份就出现了逆差,但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数字,还要看数字的背后,也就是进 口和出口的产品结构。出口的是低端产品,进口的是高科技产品,利润额高低立现。 逐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抑制低端产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 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节能减排。并且,用节约下来的税款,用在国内物流渠道的基础建 设上来,将外需引导转变为内需,有利于调结构,有利于科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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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自 MBA 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退税比率。“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我国 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从 1994 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增值税退税率概述 到 2000 年我国形成了 17%、15%、13%、6%、5%共 5 档增值税退税率。目前执行的出 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 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 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 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 1999 年 7 月 1 日前退税率为 13%或 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 15%;(3)法定征税率为 17%的其他 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 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 13%;(4)从小 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 6%;(5)棉花以外的农产 品出口退税率为 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 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 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 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 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 础上,国务院于 2003 年 10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着“适 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 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 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 3 个百分点左 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 17%、13%、11%、8%、5%五档,从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方案是: (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5%和 13%的农产品;现 行出口退税率为 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 税征税税率为 17%、退税税率为 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 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 率由 5%调高到 13%。
(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 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 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 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 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 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 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和 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 率一律调低到 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 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 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 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 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 号 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 5%的货物,按 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 号文件规定出 口退税率高于 5%的货物一律按 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 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 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 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 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 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65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 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 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3]46 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 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消费税退税率的概述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具 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来自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7%BA%E5%8F%A3%E8%B4%A7%E7%89
%A9%E9%80%80% E7%A8%8E%E7%8E%87"
范文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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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退税比率。“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我国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增值税退税率概述
到2000年我国形成了17%、15%、13%、6%、5%共5档增值税退税率。目前执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3)法定征税率为 17%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13%;(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6%;(5)棉花以外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方案是:
(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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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
(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消费税退税率的概述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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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8%8E%E7%8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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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出口退税率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 〔 2010〕 57号)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 20100715B 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 FTP 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 序发布” 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 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 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 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 劳务税司)。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来, 部分地区、 部门和行业反映由于海关调整、 修改了部分海关报关单编码, 出现 了部分出口退税率文库编码与海关报关单编码无法对应的情况, 造成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在出口退税审批中无法确认退税率的问题。 为了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 执行统一的出口 退税率,准确及时办理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 35号和 38号的进出口商品编码调整情况, 对出口退 税率文库 20100715B 版中的相应编码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
二、 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 上述编码在申报时按调整前编码申报, 执行调整 前编码的出口退税率。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三、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出口退税率文库运行的问题,请上报 FTP :各地上传 /情况反映 /出口退税率文库问题目录下。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商品编码调整情况表
问:从青岛海关出口的货物由于是无纸化报关, 货代无法提供带有海关签章的装货单场站收 据副本, 那么进行出口单证备案的时候, 装货单应该是什么呢?是由自己公司做的装箱明细 还是由货代出具的仓单,理货单,箱单?上面应该有哪些签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9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第三项出口货 物装货单的解释为,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 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 (或陆 路运输单位) 交货的凭证, 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 船 方 (或陆路运输单位) 才能收货装船、 装车等。 因此, 实际业务中, 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06]904号)第二条规
定:《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 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 “出口货物装货单” , 在实际工作中 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另外, 《补充通知》 中第三条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 可以采 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 口头合同等无纸化 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 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 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 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 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 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 除口头合同外, 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 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 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后, 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 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 单证备案的真实性, 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 应 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因此, 贵公司可依据上述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 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或者提出书面申 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方式备案。
范文五:出口退税率查询
出口退税率查询
该相关信息包括:申报疑点反馈查询、报关单未申报查询、未核销手册查询、视同内销征税信息查询、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查询五部分内容,请在查阅后点击各个相关查询下的“已阅”按钮。 没有“已阅”按钮即无相关信息。
出口退税率查询地址:
http:///ckts/
现行税率鉴定及使用的特殊规定
自2006年起,出口退税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全面采用10位商品编码,取消原来的8位基本商品代码,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充为11位,作为基本商品代码,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应按扩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码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含金产品实行 免税政策,将含金产品代码单独列表。
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
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原扩充第9、11位码的方式取消。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为8位或10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充为9位或11位,作为基本商品代码,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应按扩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码执行。
高新技术产品商品码的说明:此 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取消。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海关商品代码和有关部门高新技术文件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商品代码进行了认定,如果原海关商品中 既包含高新技术产品,又包含非高新技术产品,需对此进行扩展,扩展规则为:在第9或11位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1或2等;将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8”作 废。若需要进行税率的扩展,则按正常规则处理。
以前年度取消的出口企业专营商品的管理约定。原规则“在商品税率库的‘特殊商品标志’栏中,若内容为大写字母,则表示该商品为专营商品”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1年废止使用企业自加商品码,全面采用标准商品代码及标准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