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至人轻伤,通过公安机关的伤势鉴定并且鉴定结论你家人的伤势构成“轻伤”,按照正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刑事拘留并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以后承办民警会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愿意进行调解并能够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者释放。
如果当事双方不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审核批准以后报送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参考资料:西双版纳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杀人案)样本
这是个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你根据具体的案情稍加改动就可以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人:xx,男,出生,x族,x人,住址: 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xx等人的纠集下,窜至本市南开区泾水道超音速网吧,对xx进行殴打,后又将xx带到本市西青区外环线一僻静处继续殴打, 造成原告人头部损伤为轻伤的伤害。
受伤后,原告人被送至本市黄河道医院治疗,期间造成原告人多项损失,其中医疗费元,法医鉴定费275元,陪护费500元,交通费71.3元,营养费1000元, 共计3013.53元。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并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健康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2009年5月5日
张新亮故意杀人案件的起诉书怎么写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x检刑诉[2014]xx号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 xx社区x组x号。
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 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2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
2012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
2013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
2013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
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 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
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
期间罗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数刀。
接着张波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罗xx后脑一刀、陈xx脸部一刀。
后因警察赶到,张 xx持菜刀自杀未遂。
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
罗xx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陈xx、张xx等人的证言,抢救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菜刀、水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x月x日附: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的庭审纪实
搜狐,爱奇艺上面找的道。
1.2001年4月22日,新华网刊登新华社记者王炽、沈路涛、刘忠海所写《人民的审判正义的胜利──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庭审纪实》一文。
2.一伙横行肆虐多年、恶贯满盈的罪犯,终究未能逃脱覆亡的命运,被押上威严的法庭,接受法律和正义的审判。
32001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 4.张君、李泽军、陈世清、秦直碧等14名同伙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从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其同伙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公然持枪持械抢劫杀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6.共有28人死于他们的枪械之下,有价值536万余元的国家和人民财物落入了他们魔爪。
面对法律的宣判,这伙曾经不可一世的魔鬼垂下了他们罪恶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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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鲁荣渔2682号船员杀人案”吗
自2000年就开始出外海作业的“鲁荣渔2682号”隶属于1山东荣成市鑫发水产公司,属大洋鱿钓船,船长三四十米,主机功率为330千瓦,作业水域主要是西南太平洋、东南太平洋,此次远洋的目的地就是东南太平洋的秘鲁、智利。
船员 远航的33名船员中,除了轮机长温斗外,管理人员还包括船长李承权、大副付义忠、二副王永波、大管王延龙等,其他为普通船员。
船员来源较为纷杂,根据失踪者家属的还原及检方起诉书上的信息,可确认主要来自辽宁沈阳、朝阳、丹东、抚顺、大连,吉林长春,内蒙古,山东等地。
船员们多数也是亲戚、熟人之间互相邀约,比如温斗与船员温密是叔伯兄弟,二副王永波是船员吴国志妻子的表兄。
来自大连的25岁船员王鹏也是受同时学驾驶汽车的“师兄”温斗邀约,抱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念头,不顾父母的阻止第一次登上远洋渔船。
出海2010年12月27日,按照往常的习惯,在船头点燃一挂鞭炮后,“鲁荣渔2682号”出海驶向秘鲁,开始第五次外海作业。
根据公司与船员们签订的工作合同,他们的归期在两年之后。
前半年的作业似乎还较为顺利。
2010年的大年三十,王鹏母亲接到儿子用海事卫星打来的电话,说船上的生活还比较适应,团年饭有“八个菜,全是肉”。
2011年5月9日,温斗的妻子梅月也接到丈夫的电话,说捕鱼的产量不错,这趟出海“应该能够挣到钱”。
温斗还与妻子相约,等到8月1日女儿周岁生日这天他们再次通话。
事件起因2011年5、6月份,以船长李承权为首的33名船员,随鑫发公司所属的鲁荣渔2682号渔船在东南太平洋秘鲁、智利海域鱿钓期间,被告人刘贵夺及包德格吉日胡(以下简称“包德”)等船员,认为鱿钓时间长、强度大、用假合同骗取人上船(这才有了向公司讨说法),心怀不满,分别串联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双喜、戴福顺、丁玉民等人,预谋劫持该船回国向公司讨说法。
事件经过 开端2011年6月16日,渔船在智利海域补满燃油。
同日23时许,刘贵夺先指使黄金波、王鹏破坏关闭船上的通讯设备、定位系统,又安排姜晓龙等人把守住一层甲板通往舵楼的舷梯,随即伙同包德格吉日胡、双喜等人持刀、棍闯入船长室,用刀捅棍打等方式将船长李承权控制住,威逼其返航。
伙食长夏琦勇可能发现什么状况,持刀到舵楼门口要求见船长,结果成为第一个遇害者。
姜晓龙持刀将其捅倒在地,并持棍击打对其继续加害,最后将其抛入海中。
在刘贵夺“炸船、杀人”要挟之下,船长李承权被迫用卫星导航设定回国返航路线,并由王鹏掌舵开船起锚返航。
走了一个多月,船被劫持至夏威夷以西海域时,因刘贵夺怀疑轮机长温斗故意破坏船上设备、阻挠其劫船回国,人性中的罪恶被放出笼。
检方起诉书中对20余名船员遇害或失踪过程作如下描述:2011年7月20日左右,刘贵夺召集姜晓龙等人,预谋先杀害疑有反抗迹象的温斗、温密、岳朋、刘刚、王永波、姜树涛等六人,再杀害吴国志等另外三人。
刘贵夺在舵楼组织指挥,以播放高音音乐为掩饰,开始连环杀人:黄金波将温斗从机舱四人间叫出并骗至舵楼驾驶室,姜晓龙等五人趁机下到机舱四人间,持刀将温密杀害后抛海;当温斗从舵楼返回时,姜等四人持刀向其身上乱捅,并将其推入海中。
接下来轮到十二人间宿舍里的船员。
岳朋、刘刚先后被从宿舍叫出,被持刀乱捅后抛入海中;之后,刘贵夺等三人又进入十二人间宿舍里,将王永波杀害后抛入海中。
当日夜晚和次日凌晨,姜树涛在渔船右舷廊处被杀害后抛海,陈国军在渔船前甲板被刘贵夺直接推入海中。
当日下午,薄福军、吴国志也先后被叫至渔船后甲板,薄被刺后被刘贵夺用脚踹入海中,吴国志被刀捅后被迫跳海。
至此,包括早开始遇害的伙食长,已有10名船员遇害。
杀人者内讧 在解决了这些被认为是潜在的反对者之后,杀人的船员中也起了内讧。
检方起诉书称,2011年7月24日,渔船已被劫持航行至日本以东1000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时,刘贵夺得到黄金波告密,称此前的同谋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意欲谋反将对其不利,遂决定先行下手杀害包及双喜、戴福顺、包宝成等人。
而在此前,船长李承权及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主动要求加入刘贵夺的行列。
当晚,刘贵夺指使黄金波、王鹏、李承权、崔勇持刀捅刺包,其被迫跳海;双喜、戴福顺被人持刀看管在十二人间宿舍,后亦被迫跳海。
随后,刘贵夺将包宝成、单国喜、邱荣华三人分别从机舱四人间宿舍和前铺叫出,三人被逼迫跳海。
有些船员试图自救,在第一拨杀戮中,船员马玉超就已失踪。
2011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渔船机舱进水失去动力,船体倾斜,船员王延龙也在此时失踪。
船长李承权等组织排水自救时,船员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宋国春四人身着救生衣,跳上载有救生物资的自制木筏试图逃走,但木筏却随着洋流又漂回渔船附近。
刘贵夺、李承权等人朝木筏上扔鱿钓铁坠,付义忠、宫学军、宋国春三人被迫弃筏跳海,姜晓龙又跳上木筏持鱼枪捅刺丁玉民,其被迫弃筏跳海。
案例,被告人王明,男,23岁,高中文化程度,起诉书
3篇论文是关于什么的 我们不收祝福,收钱,哈哈 有需要的话可以站短,或者谷歌“慧译通”,就能找到我们啦 追问: 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30分) 根据以下材料,编写一份格式完整,逻辑正确,语言流畅,符合刑事侦查过程的现场勘查笔录,情节、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报案人王小称:2011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有被明显翻动痕迹,自用的苹果手提电脑被盗,价值1万元,遂立刻电话报警至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派出所指派刑警王明,张兰等同志立即前往勘查。
” 二、民事判决书制作(35分) 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模拟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审理等事实可以自行补充;有关事实情节亦在不影响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缩写、略写;论证步骤和争议焦点不得省略,论说应具说服力。
三、公诉词撰写(35分) 根据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依据明确具体,有说服力;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宜市检刑诉【2008】32号 被告人丁丁,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当阳市茂林街15号院(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闸口镇竹村),2008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丁丁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11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丁与妻子郑华(卒年35岁),自2004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郑华多次向丁提出离婚,丁一直未同意。
2008年8月11日,丁丁和郑华二人从外地回到了当阳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因证件不全,未能顺利办成。
次日晚,丁丁和郑华因为离婚又发生争吵,丁丁为此心烦意乱,想喝农药自杀,并想在死前与郑华发生性关系,并想如果郑华不同意,就杀了她。
当晚12时许,丁丁到厨房喝了几口呋喃丹(一种杀虫农药)并拿了一把菜刀到郑华睡觉的卧室,上床要脱掉郑华衣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惊醒的郑华拒绝,丁丁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郑华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然后丁丁来到屋后人工河堤上,又喝了几口呋喃丹,并将砍人的菜刀丢弃在河里,农药毒性发作后,丁丁要求邻居方强将其送往草湖医院抢救,经过洗胃抢救后,丁丁要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
经法医鉴定:死者郑华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造成双侧颈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丁丁到案情况说明,公安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证明及被害人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一把菜刀等,可以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及作案工具; 2、证人李来,刘力的证言证实“医院对丁丁抢救后,丁丁要求帮助其报警的事实; 3、证人方强的证言证实:丁丁与郑华平时感情就不好,多次打闹,案发前几天在闹离婚,2008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钟,丁丁告诉他说喝了毒药,他立刻送丁丁到医院抢救的经过; 4、证人邓珊的证言证实:8月11日晚上11点30分,郑华打电话给她,说丁丁吵的她睡不着觉,邓珊骑车到郑华家劝他们不要吵架,丁丁说是郑华让他无法活下去了,郑华要离婚还不如一起死了好。
5、证人郑玉证言证实,被告人丁丁与被害人感情一直不好,并打算离婚,丁丁对此十分不满,觉得离婚后自己颜面全无,怨恨被害人,多次在工作地点讲起他想和郑华”一起去地狱”; 6、《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华死亡原因及对送检物品的结论等; 7、《当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经过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 8、被告人丁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杀害被害人的原因、过程、归案情况,讯问丁丁过程制作成录音录像影碟1张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丁丁供述的杀害被害人原因及其归案情况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供述的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吻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 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丁丁现羁押于当阳市第一看守所;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