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
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我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被提及过。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予以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执行程序中对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不同处理
撤回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书怎么写
撤销申请书范本申 请 人:***住 址:XX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被执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住 址:XX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号请求事项: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12)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12)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2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13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xx年二月十七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要多久B才能删除黑名单
一般是一周左右,最好和承办法官进一步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是什么?
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下: (1)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
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
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
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法律上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
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扩展资料我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
撤回执行申请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被提及过。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予以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
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执行程序中对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不同处理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法院该如何结案
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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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回申请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原则上当事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是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扩展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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