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一、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2、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
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
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作为一般债权转让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规定是什么的
1、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2、转让债权后,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能否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追加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分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4项有规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文件。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供人民法院受理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但对于权利承受文件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陈述。
因而对于第三人漳平市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漳平市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
因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漳平市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虽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以债权转让协议作为申请追加为被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因而第三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评析: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达成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可作为申请追加案件执行人的依据的认定有误,作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不足。
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经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上述第三人虽已同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漳平某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只提供通知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漳平某镇人民政府的通知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送达回证加以证实,因而该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送达给俩债务人即俩被执行人,无法确定。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尚无法律条款规定上述行为是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因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
第二、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以及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送达等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决定,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中关于“权利承受人”概念又细分了几种情形,即指被执行人分立合并的、其他组织不能承担债务的、法人被撤销后有权利承受人的、公民死亡的、法人名称变更的五种情形。
本案执行案件的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漳平支行目前仍然存在,并没有终止。
同时,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行为并不是上述“权利承受人”的几种情形之一。
若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将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权利承受人的承受权利的文件,把第三人作为权利承受人追加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目前现行法律中尚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第三人漳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案件申请执行人漳平某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涉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中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该协议是否有效送达给债务人,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等应通过诉讼程序来决定,不是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审查范围。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作为申请追加案件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法院不受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怎么申诉
如果本身有执行案件,也就是曾经执行过,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被终结执行。
那么债权人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不受两年强制执行的时效限制。
因为执行已经启动,不再存在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新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和申请恢复执行即可解决。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时候,从来没有依法申请执行过,那么肯定新的债权人要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且是从原债权人依法应当申请执行时起算。
关于办理执行债权转让 关于办理执行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暂行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2005年5月30日...
法院具体怎样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
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
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XX年XX字第XX号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XXX年XX字第XX号) 债务受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转移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的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有判决书.查封令.债权转让合同可以办理过户吗
根据民诉法204条的规定,向做出查封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转让协议肯定是有效的,但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应确权给买受人,这里主要是一个法律关系对抗的问题。
对于买受人的买卖行为是否能对抗查封行为,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能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一、(查封时)房屋价款已经付清;二、(查封时)房屋已经由买受人占有;三、买受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
另外,如果执行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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