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怎么写?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申请文书。刑事自诉状必须记明的内容有自诉人或者代为自诉人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等内容。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刑事自诉状的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刑事自诉状范本介绍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具体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对当事人执行拒执罪的申请书范本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现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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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去法庭起诉对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诉状怎么写?
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请求:1、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3、赔偿自诉人因向宋XX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
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
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XX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XX县人民法院自诉人:2017年4月6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怎么写?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1.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具体的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3.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自诉人:________代书人: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诉讼状怎样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应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在刑事自诉中,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自诉前,应尽量与法院沟通,争取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法院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坚持自诉的,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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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如何定?又怎样执行拒执罪?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一、 正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方面的四个特征:(一)犯罪客体的单一性。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裁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
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该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这里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尽管立法解释将拒不执行支付令、调解书等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支付令、调解书等本身并不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人员对人民法院为执行这些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后,对该执行裁定仍拒不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即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同时,还应包括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裁定及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严重性。
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执行人构成犯罪是由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采取了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规定为: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的;3.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此处所说的财产,既包括已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也包括未被限制权利的财产;第二,《解释》规定,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于拒不执行,这里所说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第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主 要是指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的身份性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
根据《解释》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自己的职权防碍执行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笔者认为,除以上几种外,下列人员也应该按本罪处罚。
1.在执行阶段,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后,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并且有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3.因借用、租赁等合同关系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得知人民法院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在未与被执行人通谋的情况下隐藏、转移其占有、使用中的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主观方面的故意性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单纯是破坏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而是占有、使用权利人的款物,拒不归还;或者是对损害不予赔偿,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法院裁判不能执行或者导致发生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理本罪应注意的问题:(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权干预执行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
拒执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执罪在刑法多少条?
首先,“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
拒执罪是不是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
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拓展资料:拒执罪是打击逃避执行的“老赖”,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从条文词义上认为只要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就当然构成拒执罪,同样需要从各个方面来理解。
(1)犯罪客体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犯罪客观方面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拒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必须以有能力执行为前提条件,也就是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当然反过来理解没有执行能力就无从说起构成此罪了。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即属于不作为犯罪,表现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在具体行为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等;也可以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拒执罪
拒执罪可判几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没有只判几次的说法,实施了多少次拒不执行行为而且情节严重,那就判几次,当然判决之前实施了两次行为,那肯定是判决一次,但如果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也是同样又可以判决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拒执罪...
拒执罪能判几年,欠4万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合林于8月3日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
被执行人苏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虽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按拒执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执行人苏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借款6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并未打欠条,事后苏某生意开张,但对借款的事只字未提,苏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合同纠纷事实充足,苏某应当偿还全部欠款。
责令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谁知,判决生效后苏某就了无音信。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
本案于2016年立案执行,执行工作人员向苏某邮寄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但苏某并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网上查控个人银行账户还有几千元余额,且苏某做生意每月都有收入,并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终,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某为拒执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苏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并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苏某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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