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班级:刑司1407班
学号:2014501282
作者:于志依
摘要:宪法在每个人心中的存在方式都不一样,也许对于一些人来说,宪法只是古板的条文、庄严的边界线,但对于更多的人来说,宪法是一种信仰,民主的精神、法治的灵魂。本文由**被国家权力冤枉至死仍坚持宪法蕴含的理念与信仰引入,谈谈个人对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等民主与法治内容的看法,从具体规定、存在形式与个人看法等方面来介绍宪法的功能、解释、适用,宪政与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等部分。虽然表达的是我国宪法现状,但仍不失对历史的回顾以及对发展的看法。虽是个人观点,但广泛聆听各方面意见,仍不失对宪法相关内容利弊客观与理性的分析,力争最好的表现出我心中的宪法——少许黑暗扔不掩万丈光芒。
关键词:宪政、宪法内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违宪审查
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心中。
——卢梭
引言
记得前国家主席**在被批斗和折磨得奄奄一息时,用他微弱但是坚定的声音对审讯的人说,我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真的能够保护当时已经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兼狗特务的**吗,显然,**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护。其实宪法中规定的那些天赋人权和普世价值,本来是可以挽救他的生命的。但是因为**是一个刑法被滥用、宪法却不用的时代,那个时代的宪法仅仅具备了宪法的“形”,而没有宪法的“神”。最初我国宪法的制定本来就缘起于斯大林告诉**,你们需要宪法来证明政权合法性。但是它仅仅是象征性的、政党维护政权的工具,没有真正起到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人格的作用。
即使那个时代宪法的局限,**依旧对宪法保持着一种崇高的敬仰,将它视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根稻草,宪法真正的内涵、民主与法治,真真正正烙印在这位老一辈革命家的心上。而现在,随着我国宪法的渐趋完善,我们可以骄傲地说,宪法的确值得成为我们心中最耀眼的太阳。本文将从宪法的内容、功能、地位、解释、适用等方面讲述我内心对于宪法的看法,宪法值得我们骄傲与尊敬的原因。同时分析宪法相关内容的利弊,发表我对宪政、违宪审查等内容的看法。
一.宪法的内容与功能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内容,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既能够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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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权力正确行使、国家生活和谐有序,又能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得到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即宪法的重要作用之一便是限制国家公权力,这是宪法本身的要求,也是为了防止产生像**这样的宪法与国家公权力滥用。宪法提供了一种有生命力的授权,以限制政府过度侵入普通人民生活的能力。还有便是我们一直宣扬的,宪法中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精神内核的实现, 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实现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失去了宪法的保护,将导致空前的灾难。虽然这并不代表着只要我们拥有了一本宪法,那么法治就真正真真正正得到了实现。
二(宪法的解释
林来梵教授认为:“法解释就是法规范的探求,是一种有约束的重构。”所以人们的行为就是一种“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为什么林教授会有这种观点呢,我认为,这起源于立法者的意志往往滞后于现代,立法原意是拟制的还有我国宪法本身隐含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宪法解释来使条文意义明确化,补充宪法的漏洞,推动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与宪法规范的形成。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就是立法机关解释制度,但是立法机关同时负责制定、解释、审查法律,自纠自查的方式很难发现法律的不足,法解释的实际效果亦令人忧虑。所以我国法律的解释很大程度上依赖“两高”以个案为前提的司法解释。看似二者的解释对象分别为“条文本身”与“具体应用”,界分清晰,实则不然。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才会存在对“条文本身”解释的需要;而“具体应用”中的解释也是结合或针对某一问题或事实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二者的解释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另一方面,法律只有在适用中才易产生解释的必要与需要。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解释体系中,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均有其存在的法律与现实基础,对其定位与功能进行调整,以期二者在法治的道路上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互补,扬长避短,相得益彰是我们所要努力的,如何平衡这两者也是法律解释学所要关注的重点。
在我国 ,对立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机关的怀疑同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对法律含义的不同理解,但其构成的挑战并未超越各级普通法院的权力范围。长期以来,最高法院经常用具有一般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方式 有时附带于具体的案件来消除法律文件之间的分歧。它的权威足以作为审判依据适用,主张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也没有对此提出质疑。因此,我国法律不存在立法的统一问题,只存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统一性问题。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们长期以来虽未赋予宪法以直接的司法效力,但并未造成巨大的宪法问题。
波斯纳说,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如果说宪法规范是蓝图上的雄鹰,那么宪法解释便是放飞它的力量。宪法的解释结果具有唯一性,这并不意味着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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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内容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宪法内容是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我们需要宪法解释来赋予宪法这一个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的法律以源源不断的生长助力。宪法解释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三(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有两种。第一种是狭义的适用,即宪法的司法适用,要做到司法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宪法规范可以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判决准据的规范,二是存在特定的宪法审查制度,由于我国宪法规范存在缺陷而违宪审查制度亦不健全,我国并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也是我们今后一定要解决的问题。广义的宪法适用不仅包括司法适用,也包括公民的个人权利救济、国家机构的组织运作、宪法作为主法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等方面,我国现在的宪法适用就是这种方式。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最重要、最本质、最根本的事情,没有具体事情的解决方案,并且制宪的过程迄今为止有过哪怕是在象征意义上让人看得过眼的广泛参与,因此不能从精神层面真正统领人民,而我国宪法又不能直接应用到司法审判中,缺乏宪法实施的制度机构与违宪审查机构,我国宪法的实施过程十分艰难,甚至被激进分子称为“最无用”的法律。
但是,正如北大的张千帆教授所言,虽然宪法难以落实,但宪法还是有用的。张教授认为,一方面,宪法是给公民规定权利的,一旦公民认识到宪法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他们就有动力站起来维护宪法,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进一步对政府施加一种道德压力。另一方面,所有政府都关心自己形象,没有哪个政府会公开说自己“破罐子破摔”。既然政府要关心自己的形象,不想让民众对宪法失去信任,政府就必须努力做得更好,毕竟在当今网络社会控制媒体几乎不可能,那么政府就至少有压力甚至有动力去实施这部宪法,同时各级政府都有锐意进取的精英,有真正想把这个国家治理好的干部。最后,虽然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但是它也不是一点效果都没有,有一个人大代表说,15%的效果还是有的,至少是帮助我们人民提高了宪政和法治意识,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对宪法的未来充满期待的。
忘记是谁说过,越是简单的法律就越是公平。我心中的宪法就是这样,我国宪法虽然不能直接应用于司法审判,但是作为母法,它为其他子法的实施提供了一种基本原则,一种精神信仰,而这种关于自由平等的宪法信仰就在审判中传向人民。边沁说,尽可能把关于它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说,作为庄严的,最高的精神信仰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立法制宪的目的。
四(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但是有了宪法不一定能够实现宪政,如果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我认为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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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我国宪法实施艰难就与宪政没有真正实现相关联。我认为我们不是不重视法治,是因为宪政,违宪审查这些词,对于党来说太敏感了,属于被戒备的概念。宪法中的大部分条文是被执行的,只有少部分没有得到执行。但是,这些条文涉及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基本权利,属于立宪主义的核心,没有得到执行,原因固然很多,也就造成了宪法被人遗忘的现象。但是宪法真的那么没有用吗,如何让宪法在宪政中起到它应起的作用是现在的法学界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五.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
我们要实现宪政,要真正使宪法变成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我们缺了最关键的一步: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只要违宪审查没有建立,那么着急宣布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成都没用。宪法司法化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解决诸如一个私人侵犯另一个私人宪法权利,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等问题是宪法的职责。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这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促进法律的统一,解决政治纠纷,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审查范围窄,审查程序不完善,而宪法又缺乏相应的司法适用性,所以一切都须进一步完善。
首先,违宪审查对象需要规范,违宪审查机构应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非全国人大机构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审查。其次,我国目前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也是制宪、制定法律的机关,难免出现制定与审查的疏漏,未来我国究竟是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其他机关还是建立专门机关,是政府以及各界人士应该考虑的问题。而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则需要参考国外以及我国使用过的各种模式,权衡利弊,重新选择。
结语:
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都都非常喜欢讲述美国宪法,认为只有讲授了宪法,提出了有关宪法的理论,才算有了自己的思想体系,才真正地成为一名自己也满意的法学家。是这些教授真正的爱宪法,还是宪法早已根植他们心中。宪法根植心中的方式不是机械的,而是出于内心的真正渴望,出于对宪法中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精神内核的向往,出于对宪法权威性的敬仰,出于对个人民主权利的追求,出于对国家、社会制度的责任,出于对宪政的民主程度的期待。而我心中的宪法不仅用于规范每一个国家成员,也是一个国家存在的保障,它代表了民主、法治,更是展现了一个国家的未来。我希望宪法不仅在我心中,也在每个人的心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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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 焦洪昌 2013版 书籍
2.《看不见的宪法》 劳伦斯?却伯 2011版 书籍
3.《宪法学导论》 张千帆 2004版 书籍
4.《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林来梵 2001版 书籍
5.《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王振民 2004版 书籍
6.违宪审查:一根救命的稻草? 姜峰 2010-01-15 期刊
7.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运行及反思 吴秋萍 2014-01-10 期刊 8.中国宪法为何难以落实 张千帆 2011-5-11 期刊
9.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江炳溪 2008-5 期刊
感谢焦老师带领我们走进宪法的殿堂,老师不拘泥于课本的讲述,更多的是以世界的视角、发展的态度来讲述宪法问题,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也感谢老师给我们这次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我们对宪法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很多问题还需引用他人的观点才能更深刻的了解,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定学好宪法、应用宪法的决心,并为之付出足够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做得更好,谢谢老师耐心的指导,我们一定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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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中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这规矩是什么呢?这规矩就是规章制度,这规矩就是法律、法规。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社会就要求人们必须知法、守法,正如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要知法懂法守法,做好个人与身边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的基本要求,更是为人的基本准则。
增强法制观念,是必要的。**同志在1986年就曾经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作为一名守法的青少年,我们担负着向他人传播守法意识的神圣使命。因此,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是至关重要的。
可能有人会说,法离我们很遥远,但我却要告诉大家,法时刻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当有人故意毁坏教室的桌椅,打碎电灯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偷窃时;当有人上下楼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学校规则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私自拆毁他人信件,污蔑他人时;当有人携带 易燃易爆品乘车坐船时……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 更令人痛心与担忧的是,由于受到社会环境与家庭氛围的影响,身为青少年的我们,祖国的鲜花与小草,祖国的明天与希望,有不少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海口市秀英小区陈先生的14岁儿子受吸毒仔控制,由一名在校中学生辍学变成了小偷,并因抢劫偷窃被派出所抓过两次,现在与吸毒仔混在一起不再回家了。海口市的一名10多岁的男孩向另一名年龄更小的小学生强行勒索钱财时,被过往行人抓了个正着。如此小的孩子竟学会了敲诈勒索,让围观群众感叹不已。
这种种的迹象,更让我了解到懂法知法守法的重要。而作为法中之法的宪法,更应让我们加大对其的关注……
**曾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6]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拿百法而论,宪里的法是母法。就象家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拿其意义来说,宪法是爱法。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用法维权是我们的权利,但遵纪守法更是我们的义务。 就让这些法律意识贯串我们的灵魂 我们的骨子,好在我们内心深处荡气回肠,让法律意识不但印在我们脑中心中,更要印在我们的行为当中,这样就不难成为一个所谓意义上的法制达人。黑格尔也曾说过,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人的修养。假如作为像我们这类新兴的知识份子意识,作到理解法律。在无形中,也能体现一个有教养
修养的新型青年。假如人人都能作到这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想不发展想不前进都难啊。
范文三: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自从17世纪中期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实现君主立宪制后,宪法飞速发展,其精神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在1781年,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诞生,宪法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宪法,带着自由、民主、平等、法制的精神在文明社会中逐渐深入人心。自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以来,中国的宪法发展已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在经历了多次的成功与失败后,中国的宪法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宪法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心中的宪法有其也自身的独特性,下面,我们谈谈我们小组对我们心中的宪法的观点。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李秋旭)
宪法具有与普通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都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其基本内容。但是宪法既然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重要问题。而其它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的一般问题,且只是某些或某一方面的内容,因此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最高。换言之,也就是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最高。只要包括两方面: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
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其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只需要立法机关的半数通过即可。
同时,宪法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主要从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尽管与宪法的核心价值不尽相同。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它规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
二、我国宪法的发展史曲折而伟大(杨家仪) 郭沫若曾以“凤凰涅槃”来形容中华民族的复兴。诚如诗人所料,中国人民经过百年血雨腥风的斗争,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我们对“解放”二字十分熟悉了,但对民主、自由、法治、人权以至宪法这些词汇却变得陌生起来,如今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大家对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却知之甚少。现在,让我们一起回首,看一看中国宪法一路走来的印记。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
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即使在今天看来,他依然是中国宪法发展历史中极具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向西方学习的三权分立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度是中国人民不断追求的。然而缺乏资本主义的社会环境以及革命果实的丧失,使得这部法典未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至今想来,依然痛心疾首。
1949年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值得庆祝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自己的民主政权,同时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随后经过了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在某些方面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可以说这次修改之后的宪法,成为了我国法制的基石,宪法的每一次完善都代表着我国法制的一次进步.我相信,随着中国宪法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将迎来其辉煌的明天!
三、宪法和宪法的制定要代表多数公民的利益(段子月、郭钰溪)
宪法做为一个国家的母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规定公民的基本
权利与基本义务,决定国际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自然其制定要比其他法律严格很多,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那就是说,宪法存在的最基本的主体应该是国家的公民,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那么,最有资格来 制定宪法的就应该是公民。宪法成立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共同意识与参与意识。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并且,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强调国民一致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如此看来中国公民是否真的是制宪的主体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把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有机结合的原则,使宪法草案具有较好的基础。在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具体讨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利益协调,寻求共同的社会基础。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宪法制定是建立在维护公民利益之上的。
有的人说,美国的宪法是由美国的开国精英们组成的制宪会议经过反复协商和讨论之后制定的。宪法的表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谁也没有特权。而中国的宪法形式上是人大制定的,但是党的最高领袖对制宪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也有人说中美制宪过程区别还不是太大,本质上都是极少数人制定的。但有趣的是,少数美国精英制定
的宪法却代表了那么多美国人的根本利益,引领美国200多年。少数中国精英制定的宪法却保障不了国人的基本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的制宪程序更加平静,更加顺利,但是这种平静与顺利的背后是否意味着一种规则的普适性,是否意味着一部具有母法地位的宪法的带领中国在新时期走的更远,走的更久?这个问题还没有答案,但是毋庸置疑,一部宪法的制定需要群众基础,需要不同的声音,在中国的宪法制定中,这种利益冲突不是没有,而是人民代表的声音越来越少越来越小,是中国的宪法真的很完善不需要修改了?还是既得利益集团抱团欺负群众了?我们不得而知。
四、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有无与伦比的价值与作用(黄斯慧、宋月皓) 谈到宪法的价值,就不得不提到宪法精神及其核心价值,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普适价值。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的宪法精神其实已经深入我们的心中,我们已经深刻理解了宪法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同时,我们也明白了,宪法是有温度的,是能切实保障我们公民权益的,是我们捍卫自身权利的强有力的武器。
毫无疑问,宪法是有其重要价值的,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它能促进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等等,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实现人民主权维护宪政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正义,这也正是宪法的价值所在。
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宪法的价值,我们该如何实现这些价值呢?
其实,宪法价值的实现是在宪法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实现的,若宪法不能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宪法的价值就无从体现,那么,宪法有什么作用呢?
宪法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的社会作用及其规范作用。宪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能巩固政权,规范国家权力,为国家权力的运行铺设轨道;其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对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能促进我国法治的变化和发展;再次宪法能够保障公民权利;此外,宪法还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宪法的规范作用与其他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样的,它们都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我们该如何促进宪法作用的发挥呢?首先,我们必须要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不仅要求我们自上而下地加强对宪法价值的重视程度,做好宪法的普及教育,增强各阶层各年龄段的宪法观念,还要求我们能拥有公正严明,法治至上的司法与立法机关,守法执法的高效率政府机关。其次,我们需要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形成普遍国民守法懂法,尊重宪法的文化大背景。只有做到了这些,我们才能发挥宪法的作用,实现宪法的价值。
五、我国国民宪法观念淡薄,宪法文化欠缺生机(邹蘭雅、孙洋洋) 宪法,乃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这句话是上课第一天老师就教给我们的。可是对大多数人来说,当重复这句话时,似乎都有一点心虚,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不愿意大加深究。就像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那种说过就算,千万不要跟我顶真的大话一
类。这真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感到尴尬。 曾读到一则消息,西北政法大学有一个宪法和地球仪造型的雕塑,于数月前被拆除。据说这是受国外法学院校园雕塑启发而设计,从照片上看也不错。有报道说,雕塑被拆除的原因是雕塑照片上网被戏称为“宪法顶个球”。不知拆除决定是来自政法学院的法律教授们,还是宣传部门的领导们。如果真是因民众对宪法失去信心,生出嘲笑,就拆了雕塑,这十足是“鸵鸟策略”。法学院的教授与学生,或是以法律为职业的社会栋梁,岂能以眼不见为净的态度去忽视对他们来说乃安身立命之基础的最重要事实。
宪法难道真的“顶个球”?宪法其无与伦比的价值与地位难道真的被束之高阁?这一切的悲剧的产生都源于我国国民宪法观念的缺失,宪法文化缺少生机。这让我们痛心疾首的同时,也需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宪法包括主观与客观两部分,而宪法观念的内容属于主体对宪法主观认识的那一部分,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宪法产生的前提,所生成的宪法也表征宪法观念的实现。每个人的宪法观念都不相同,是由于个人对宪法的认识程度、知识背景、价值观、选择方式论的不同。我国宪法观念虽然已经从觉醒走到了发展,但长期的封建统治及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公民宪法意识并不强,对宪法的认识大多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由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有时候只停留在了表面,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也并不健全,可操作性并不强,在生活中,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宪法仍然没有贴近人们的生活,
对人们来说,宪法只是一个似乎不会接触到的高高在上的法律文件。
对于培养宪法观念,首先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因为宪法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其次是鼓励公民进行民主的政治实践,只有把依法行使各种民主权利和承担义务深入到生活中,才有有效直接的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最后,我认为最重要的要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至少要做到能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的立法,这是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学到的,即便再三强调宪法是最高法,如果在实际政治过程中没有约束力,公民也不可能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
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中的一部分,深藏于民众的意识中,又反作用于宪政活动。权利是宪法文化的出发点,而权力是政治文化的核心,这充分说明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同宪法观念一样,宪法文化的塑造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制度的历史积累才有了宪法文化,我认为我国的宪政建设还是应当先培育宪法文化再完善宪法制度,只有从公民的意识中提取出来的宪法文化才真正能作用于宪政活动。
六、宪法的应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有重要意义(刘雨)
宪法并不是一件工艺品,制定后就要束之高阁,仅仅供人观赏。相反,宪法是一棵树,需要经风历雨,宪政即是宪法实施后的状态。民主政治是宪政和核心,就像大树的根基一样,正是有了根基不断汲取养分,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和前提的宪政才能不断发展,同时,只有宪法的颁布和宪政的实施才能够进一步保证民主政治的完善,以此达到保障人权的更本目的。
有了根基就需要一个主干,而发之就是宪法这棵树的主干,它引
导着宪法的方向,也是宪政的精髓,有了法治对专制权力的否定与民主政治的完善,宪法才回向着宪政的方向生长。一旦宪政实现,宪法的大树才能结出人权的果实。也就是说光有宪法不能催生出人权,它必须是在宪政实现后才可能为公民实际所享有。宪政扮演了将法定人权向是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正如树有不同品种,每个国家宪政也不尽相同,而在我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民主与法治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主张。宪法的内容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经济生活,它的实现是有一定条件的。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是宪政建设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也是决定性因素。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宪政建设的政治条件。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遗产,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是宪政建设的思想文化条件。而其中难度最大的无疑是改变传统观念,真正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即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任。 宪政建设有赖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力量推动,而在我国条件不成熟,所以采取政府推进型宪政建设模式,强调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宪政观念的启蒙,总体设计作用,实施保障作用。但这种模式并未完全体现出宪法的民主精神,公民需要主动的参与政治,形成政府主导与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宪政建设模式。相信我国的宪法大树定会枝繁叶茂,长青不衰!
我们对未来宪法与宪政的展望(杨煊宇)
梁启超先生在一个世纪之前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
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独立则果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作为国家与民族的未来,我们心中的宪法精神的强弱决定着未来国民宪法精神的强弱。在面对如何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问题时,宪政二字须臾不可或缺。而宪政的有效实施需要的是全体国民心中要有宪法,宪法不只要在我心中,更应要在我们心中,在全体国民心中!
(小组成员:孙洋洋、杨家仪、邹蘭雅、郭钰溪、刘雨、黄斯慧、宋月皓、李秋旭、段子月、杨煊宇 组长:杨煊宇 各部分由全组讨论后分工完成,整理汇编由组长完成)
范文四: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摘要:宪法从产生之初就不是对某一未成现实之权利的保护,是事实正好相反的:先通过斗争取得权利,再以法律制度之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使取得成为占有。宪法的实用性体现在国家机关在行为前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宪法依据,并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当国家行为违反宪法或者没有宪法依据时,有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对该行为的危害性后果进行救济。宪政首先必须是“有限政府”。
关键词:宪法 斗争 实用性 有限政府
中国自古有“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及至近代,根本意义上的宪法经由日本传入中国,并在接下来的社会变革中历经沧桑,曲折发展。时至今朝,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宪法的实用性等问题再次被提出,以至于社会上形成了言必称宪法之风气。“言必称宪法”就其本身来说固然是好的,然而宪法绝不是“言”而已,更不是“字”而已,宪法归结到实质处必然到达宪政,即宪法的实施,没有实践的宪法不成其为宪法。宪法与《宪法》不同,前者是信条、规制,后者是文本;文本是固定的,然而信条、规制却是动态的、活着的,这些信条、规制贯穿国家政治生活始终,划分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
关于国家的理论与构想恒河沙数,但求其精髓,大都是为了人民幸
福、社会安定而找寻途径。“宪政”从产生至今,被包括中国的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其合理性和实践证明了的合目的性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地域的变化,宪政本身该如何发展与之适应。从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人民选择了宪政这一途径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幸福。但是纵观中国宪政史,却发现他的步伐在历史长河中前行得那般艰难。宪政在中国发展至今,在我看来已经没有退路,我们必须直面它的问题,看清它的本质,寻找它在未来的发展进路,而不是执拗于“中西方意识形态”“阶级立场”的桎梏(笔者并不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及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意义),更多的从宪法及宪政本身的发展逻辑去研究它。下文是笔者作为一个法学初入门者对于宪法的粗浅见解。
一、 为宪法权利而斗争
众所周知,每一法律规范对应它所保护的权利或法益,后者是前者的目的或者说旨归,换句话说,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权利和法益。而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人权。那么,是否意味着人权就是宪法的赐予呢?或者说,没有宪法就没有人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从来都是双向的,权利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权力的保障。那么,法律制度的完善仅仅是文本的完整和制度建构吗?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不成文的惯例(ethos)比成文法(grammata)要更权威、稳定(asphalesteros)”1。法律或许并不是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构造,而是根植于底层社会1
的生活实践需要,根植于热爱生活的人们对于权利的渴望、争取权利的斗争。
虽然不愿意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权利的取得伴随着激烈的斗争——好比最狂热的好战分子的谎言:战争是为了和平——但这却是事实——我们今天所心安理得享有的、肆无忌惮挥霍的、毫不在乎抛弃的权利来自于我们的前辈对于权利的斗争。历史不相信在位者对于失势者的怜悯,唯有斗争,让敢于侵犯我们权利的人们看到我们捍卫权利的决心,让取得权利后的人民享有权利而不至于挥霍。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是:让权利的侵犯者看到侵犯权利会付出他不值得为之付出的代价,让权利的享有者看到浪费权利是浪费我们为之付出的斗争甚至流血牺牲——人们对于努力而得到的东西往往更加珍惜。
宪法从产生之初就不是对某一未成现实之权利的保护,是事实正好相反的:先通过斗争取得权利,再以法律制度之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使取得成为占有。法国的第三等级没有经过近两百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一点点取得了那些“生而有之的权利”,就不会有1789年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美国的1787年宪法也绝不是各州代表们的一时之意,相反这是1776年莱克星顿的枪声之回音。这一点**在延安批国民党宪政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成功有的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2冯象先生在《它没宪法》一文中写到:2
“遵照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3
宪法的完善与修改依上述理论是排斥所谓“国家主导型宪法发展”思路的,我支持“国家推进”反对“国家主导”4。国家宪法的建设必须是多主体的共同行为,但是其主要的主体必然是人民大众(当然,宪法内容本质上必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这是毋庸置疑的,这里讨论的主体特指形式主体)。
宪法的每一条每一款,必定是人民对于该条款所体现的权益需要保护伞。然而,这些需要是不易察觉的,它的反应必然是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然反应,而不是在宪法起草办公室的设想。所以,它要求人民在他的权力为不法所侵害时,表现出足够的反抗斗志,足够到他能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宪法起草办公室里的人只是对之的语言性总结。况且,在我前文所指出的宪法非《宪法》,一切关于国家权力和基本人权的惯例、判例、法律、法律解释都是宪法的范畴,而这些内容的形成主体更加显然是人民。
说到这里我想到了**在《论持久战》中说:“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5。而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法权是持续的事业,即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众的持续的事业。”6二者不可谓不同,保卫人民权利的3
4 冯象《政法笔记》P18-19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笔者认为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机关,而不是人民意义上的国家。 5 **. 《论持久战》. 人民出版社, 1975. 6
斗争如同保卫国家领土的斗争,他们的民众性,持久性都如此相同。耶林先生深情的说:“法权的全部生活,鸟瞰式的看,令我们回忆起,一个民族上下孜孜不倦地搏击,斗争和工作的壮观场景,如在经济领域。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承担着这个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部分,为在世界上实现法权的观念,尽其绵薄之力。”7
真正的宪法必须是民众广泛参与的宪法。
二、 关于宪法实用性
亚里士多德有一个法治的经典论述:对法治的要求应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那么它是良法也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宪法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那么遵守宪法的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的实用性体现在国家机关在行为前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宪法依据,并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当国家行为违反宪法或者没有宪法依据时,有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对该行为的危害性后果进行救济。
宪法的实用性或许直接关系所谓的“宪法司法化”问题。因为,没有宪法司法化,宪法就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远离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不成其为宪法。实质的宪法必然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过去为权利而斗争的成果之确认,对现在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对现行政治力量之规制以及对未来将为之奋斗的7
各种权益之展望。而宪法司法化是实现第二个内容的必由之路,即:对现在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对现行政治力量之规制。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宪法的司法化使仅具有理论效力的宪法变成具有实践效力的宪法,宪法成为真正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的法律。是法律就必须由法院加以适用,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也如此。如果不能为法院适用,无论宪法自己规定具有什么样的最高效力,也无论它如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实践中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8
与宪法的实用性问题相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违宪审查问题。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事实上,我国所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是极其不成功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健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要行使立法权,要其自行审查自己通过的法律这是不和逻辑、十分荒谬的。且全国人代表大会一年一度,在大会期间内审查完浩如烟海的各项法律,是不现实的。 8
违宪审查制度法理依据基于宪法的最高地位,有权取缔与之相背的各项法律,以保证国家法律完整统一和具有正义性。而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宪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障基本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对人民的侵犯。例如《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就直接规定,“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笔者以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未来必然在于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不管是所谓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亦或是索性将这项工作交给法院的专设机构,其核心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违宪审查这件事得有人在做,而不是像今天这般流于形式。
三、 关于宪政
“宪政”一词作为舶来品,最早在中国出现于1887年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中,意为“立宪政体”。从世界历史源头看,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政治学》中交替使用了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关于宪政一词的定义至今没有统一标准,例如,路易斯·亨金认为:“美国的宪政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授予它的权利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受制于法治。宪政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9似乎,宪政联系着一些字眼:民主、自由、主权、平等、限制权力等,这些词便是宪政的核心精神。
从逻辑来看,宪法的必然逻辑后果是宪政,即实施宪法导致宪政或者说宪政是宪法的实施,没有实施之宪法不成其为宪法。但是似乎9
从历史来看,宪政在时序上总是先与宪法的。这看似矛盾。但是实际上,这只是逻辑的错位导致的我们感官上的矛盾,事实是:类似于法与权利的,革命或者政府改革形成有限政府(宪政),颁布宪法以确认之,这是时序上的顺序;而宪法是宪政保持的依据与保证,颁布宪法意味着日后实行宪政。
宪政首先必须是“有限政府”。政府从成立之初就意味着它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和平、幸福生活的工具,但是它的力量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去限制它。行政行为强力而容易具有侵略性和不正当性(并非所有行政行为如此),这一点十七世纪先贤卢梭早已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行政权力是不像立法权力或主权权力那样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涉及的只是个别行为;这种个别行为不属于立法行为,因此也不属于主权行为,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只能是法律。”10政府只不过是公共力量的代理人,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的权力只是一种间接权力,采取手段限制它是必须的且合乎常理的。宪政就是这么一种手段。
那么实施宪政的目的就呼之欲出了:因为我们建立了政府来代理公共力量,将我们的一部分力量交给它,代替我们做一些个人难以做到的事;但是当我们这样做了过后,它的力量变得如此庞大以至于我们不能有效控制它;于是我们采用了宪政这种办法来限制它,让它足够帮助我们做到那些事而不至于出格。
由于“宪政是人民对政府采用的方法”,那么它隐含的逻辑是:首10
先,人民高于政府占据最高地位为主权者;其次,政府是被作为者被人民支配;最后宪政作为一种手段施于政府之上。总而言之,宪政是高于政府的存在,这与宪法的最高性不谋而合。宪政既然被采用,政府的一切行为就必然服从宪法。
四、 总结
从54年宪法颁布至今,中国宪法走过一段艰难曲折的历程,其中包含的不仅是宪法本身的发展,更体现了宪法精神在中国的传播,和无数热爱自由、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法律人为之奋斗的足迹。但是时至今日,真正的宪法制度并没有完全实现,它还期待着更多的仁人志士参与其中,为其发展而努力。
宪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内容广博而精深,关于宪法的文章书籍何止千万,想以一篇论文将心中的宪法展示出来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本文只是笔者作为一个法学初入门者对个别有关宪法的问题的初步介绍和粗浅认识。最后,真心祝福中国人民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治天下,早日实现。
范文五: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清源一小 六.1班 马岩
在我们心中最神圣的法典是宪法,只因为我爱我的国家,而宪法是祖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宪法是社会和谐安定的法律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合理正义,宪法的解释结果具有唯一性,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的内容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它的内容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宪法根植心中的方式不是机械的,而是出于内心的真正渴望,出于对宪法中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精神内核的向往,出于对宪法权威性的敬仰,出于对人民权利的追求,出于对国家、社会制度的疑惑,出于宪政的民主程度的认可。
作为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今天这个幸福时期。然而我们也该考略: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如何去跟法律同行呢?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只要不干违法的事。宪法根本约束不了我们。听了这话,我感到十分气愤,“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几个简单的字,却告诉我们:知法、懂法、守法,善恶才会更分明。还有很多人认为宪法如过眼浮云,可我们是祖国的一员,一份子,应该从每年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好少年,,做到不去欺负他人,但同时又不能被他人所欺,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 曾看到,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
又因他家里一贫如洗,但又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动起了抢劫的念头,丧心病狂的她为了去自己心爱的网吧,竟然把一位手持200元的小妹妹拉到了一个偏僻的小巷,他见四下无人,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明晃晃的刀子威胁,小女孩吓得大哭,但又不肯交出钱,已失去理智的他、伸手去抢,小女孩死死抓住不放,这激怒了她,他朝着小女孩的胸口捅去,小女孩当场失血而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如果他心中有法,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惨剧发生!
还曾听过,一个利欲熏心的老板,为了钱财绑架富家孩子,谋财不得的他竟将孩子杀害,一个正值花季少年就这样远逝,几个学生因说了脏话,而得罪了一群不良少年,一时的愤怒,竟杀害了他们……一件件、一桩桩多么让人痛心呀,让多少个家庭再也难圆,让多少亲人撕心裂肺,罔顾法纪,害人害己。
再思索,多少人无视红绿灯的存在而丧失了生命,又有多少人为了钱财,而干偷鸡摸狗的勾当;又有多少人,因为一时的怒气,残害了他人的性命。
如果当时他们能理智一些,将宪法装于心,时时刻刻约束自己,是不是可以避免一个又一个可怕的惨剧呢?宪法在我心中,我们心中就有爱啊,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不会干违法的事。宪法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
恨交加了,我们会用宪法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宪法在我心中,我们会最大可能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我们的国家和平了,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和谐、平等的民主环境中了。
我心中的宪法,能让我们美丽的家,不再像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有防盗窗,我们就可广交朋友,不怕受骗。将宪法铭记心中,自然安心,将宪法铭记心中,自然理得。
我们都处在花一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欲横流的今天,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宪法充实自己的理想,让我们早灿烂的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将宪法牢记心中,快乐、幸福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