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主动交代和如实坦白作了规定。从广义上讲,“主动交代”是“如实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两者的区别如下:
1、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时间节点有不同。主动交代,首先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而如实坦白的时间节点是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相对比可以发现,是否能够认定为主动交代,关键在于涉嫌违纪党员“坦白”的时间点是在有关组织“展开行动”之前还是之后。
2、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动机心态有不同。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组织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如实坦白的涉嫌违纪党员,一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忏悔诚意,是处于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出路。其交代是被动的,其接受组织处理仅是一种配合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范围主次有不同。涉嫌违纪党员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属主动交代。涉嫌违纪党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如实坦白的必须是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的主要违纪事实,才可以从轻处分。如果只坦白次要的违纪事实,则不能从轻处分。
4、需划分如实坦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错”的界限。涉嫌违纪党员要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即在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初期如实坦白自己的违纪事实。在多次接受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坦白自己的错误,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坦白自己错误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二、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1、要制作“坦白笔录”。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办案资格的调查人员进行,记明是第几次调查谈话,谈话的时间、地点、坦白的违纪事实以及涉嫌违纪党员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谈话笔录要让涉嫌违纪人员认真核对并签字,调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2、要出具“坦白材料”。调查部门认为涉嫌违纪党员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其坦白的全过程,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条规依据,供审理部门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自我交代材料属于证据吗
对自己所做的事实进行自我交代,形成的书面材料是属于证据的。
有一名党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嫖娼行为,后被开除党籍,通知单是这样写的,
如果情况属实,我认为该同志敢于承担责任,犯错总难免,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嫖娼行为,说明已觉悟了,对党也是忠诚的,说句心里话现在有多少党员违纪向组织主动去交代,该同志开除党藉没有正面效果,我反之认为是一名好党员,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主动交代罪行的也是自首?
不是。
如果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主动交代罪行,单位领导带着他去自首,就是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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