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与拆迁的区别为:
1.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 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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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长沙(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8〕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社保办法》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并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六)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要严格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的,或者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三、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住房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为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在各项手续的报批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保障住房建设审批造成建设延期的,将实行问责制,按职责分工追究单位和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辖区内用地指标按被征地农业人口每人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规定审核且批准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安置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市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县(市)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备案。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定增加人员的用地指标和核定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
四、关于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
(一)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社保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征地补偿时收取。
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号令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保用地。
3、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企业留地指标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企业留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4、住房建设采取高层建筑为主,节约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以及收回的原企业用地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土地开发收益、出让金以及增值部分全额返还给区人民政府,以解决团购商品房、货币补贴、住房建设和社保资金的不足。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按照《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2008年4月1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在此之前虽已启动拆迁,但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3、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长政函〔2007〕77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要破解征地工作难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实现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两大目标,以强化群众思想教育为主导,协调理顺部门联合执法为支撑,坚持分工与协作、责任与任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逐级逐部门逐层次的落实工作责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题,全力保障发展用地需求。为此,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
1、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征地政策标准,三是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励机制。
2、加强执法监管,一要调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拟征地块内的执法巡查力度。由国土、规划、城管、乡镇等多方联动,强化执法,集中清理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3、规范补偿资金发放,资金实行按项目列支,并严格监督、规范村组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二是规划殡葬地块,积极落实殡葬政策,三是由乡镇将项目建设的遗留问题摸底,并拿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解决。
5、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后续发展建设。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分类分层次地落实保障培训责任,最好能够与落户企业实行对口培训,让失地农民感受和体会到政策的优越性。
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1、难题一:前期工作准备滞后问题;
2、难题二:群众思想难以统一问题;
3、难题三:政策法规不够衔接问题;
4、难题四:补偿标准严重不足问题;
5、难题五:保障措施不够配套问题;
6、难题六:具体操作不够规范问题;
7、难题七:评估价格难以确定问题;
8、难题八: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问题;
9、难题九:特困家庭无钱购房问题;
10、难题十:来信来访责任不明问题。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征收主体不同,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2.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日的是为了十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3.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4.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决定,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5.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6.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拓展资料:
1.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2.土地征收(也叫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新安县最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哪一年制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政〔2009〕 号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制订的《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最低 最高
平 房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40 330 土坯或夯土,砖瓦顶,人居住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30 430 全砖墙、瓦顶,供人居住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30 530 砖墙、顶制或现浇砼板顶及大型钢瓦顶厂房
二层以上楼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40 440 砖墙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60 540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简 易 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60 290 层高不低于2.2米,有顶、四面有墙、有门窗。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30 270 土坯墙、草顶可参考此标准
石棉瓦、油毡顶 平方米 90 130 洞高2.5米以上
窑 洞 地坪砖石砌筑常年住人 300 330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常年住人 平方米 270 300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平方米 220 270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放杂物 平方米 110 150
砖 围 墙 二四墙 平方米 40 60 高2米以上
土 围 墙 平方米 20 30 高2米以上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80 村庄内道路
沥青路面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30 50
石 灰 窑 容量 平方米 210 270 有合法手续,能够正常生产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 平方米 40 50 室内瓷砖按此标准
装修部分 室内地板 平方米 40 60 含木地板、大理石、水磨石
花岗岩 平方米 80 140
墙裙 平方米 40 50 木制、塑料墙群
隔断 平方米 40 50 铝合金、塑钢
内墙壁 平方米 30 50 壁纸、软包
吊顶 平方米 40 65 木制、保丽板装修
石膏板吊顶 平方米 30 50 铝合金或木骨架
水 井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 眼 6000 1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240元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 眼 20000 20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300元
机井深2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 眼 4000 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井深10米砖砌井筒 眼 3000 3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压水井 眼 300 300 包括压水机
翻 水 井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650 650 深度3米以上,或按120元/立方米补偿
农家用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20 170
生产用蓄水池 按开挖土方量及池壁、池底建筑造价之和据实补偿
红薯窖 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 个 710 830 山区,正在使用
个 430 430 平原地区,正在使用
温 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有供热设施) 平方米 140 140 有供热设施,正在使用的补偿14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60元以下。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110 130 无供热设施,正在使用的补偿110-13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60元以下。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40 60 正在使用的补偿40-6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40元以下。
简易塑料薄膜册 平方米 16 20 正在使用的补偿16-2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16元以下。
坟 墓 一墓一棺 座 800 800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按坟头)
水 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米 80 12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1平方米 米 60 9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米 32 44 砖、石砌、水泥抹面
土 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米 10 20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费
院内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26 26 厚度6厘米以上
砖砌 平方米 19 19 厚度6厘米(一平砖)
院 落 门 木质高2米,厚度3厘米以下 平方米 100 150 含拆迁安装费
院 落 门 木质高2米,厚度3厘米以下 平方米 90 110 含拆迁安装费
铁门或合铁门 平方米 160 200 含拆迁安装费
门 楼 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50 310 含拆迁安装费
室外排水管道 砖砌阴沟 米 40 50
铸铁排水管、陶瓷管 米 25 40 管径75mm以上
鱼 塘 土坑 亩 5000
水泥 亩 9000 有防渗处理
名 称 规 格 单位 移植砍伐
补偿(元/株) 备 注
胸径(厘米) 主干高(米) 株、墩 最低 最高
零星乔木 5以下 1.5以上 株 7 11 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
2.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4.树木胸径从距地面1.2米处计算。
6-10 2.5以上 株 15 23
11-15 3.5以上 株 30 50
16-20 4.5以上 株 55 70
21-25 5.5以上 株 85 100
26-30 6.5以上 株 130 160
31以上 7.5以上 株 140 140
零星灌木 白腊条 墩 6 10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包括柳荆、杨等灌木丛。
紫槐 墩 6 10
桑叉 墩 20 60
零星果树 幼树 株 8 10 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
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未结果树 株 30 80
初果期 株 100 150
盛果树 株 320 430
葡萄树未果期 株 10 20 种植1年以上
葡萄树初果期 株 50 80 上架
葡萄树盛果期 株 80 100 上架
附件:《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附 件
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说明
一、关于拆迁房房屋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空调、闭路电视线、电话等通讯设施拆迁费用,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拆迁户搬迁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00元发放。
6.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树木补偿
1.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经济林的补偿按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征地拆迁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费用。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电杆占地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补偿费包括对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拆迁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它补偿
1.有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以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新安县县城规划区内,各乡(镇)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可依据此标准按下限执行。
八、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主题词: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6日印发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你上述所列的一二三点,是拆迁补偿的具体安置政策,是按照人头和房屋的面积来补偿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是产权置换,就是说你们家是多大面积的房屋,会相应的给你们多大面积的几套房子。
一个人按多少平米给你补偿,是拆迁方早就制定好了的。你如果按照这个来跟拆迁方谈的话,无论怎么谈都走不出拆迁方给你画的那个圈。按照这个政策来的话被拆迁人一般都拿不到合理的补偿。要想拿到合理的补偿,最好是请律师帮你来跟拆迁方谈。
拆迁涉及到多的利益比较多,拆迁补偿是综合性的补偿。如果你们家的房屋面积很大的话,没必要跟拆迁方只要房子,可以要几套房子,再要一些补偿款。具体操作建议你聘请一个律师。
合法征地拆迁政府应出示什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关于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做好以下基本工作:
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现实利益;
原原本本公布拆迁政策,不要留猫腻、不要搞变通;
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做到人人知晓;
原原本本公布所有被拆迁人的拆迁资料,让大家心明眼亮;
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公布被拆迁人补偿明细,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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