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场总占地45亩,建筑面积54000平方米,全框架结构,共五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总投资约1.7亿元。金华新农贸市场,是金华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2005-2010年金华市区优先发展商贸项目,工程质量荣获“双龙杯”和“钱江杯”的优质工程荣誉。是浙江省农贸市场单体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综合性农贸批零市场,也是继义乌农贸城后浙江中西部地区最大的农副产品市场,是浙江中西部农副产品市场的龙头。新市场保留原来经营农副产品和日用百货的特色,实行“市场商场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理念,规划设有商铺1500余个,第一层经营食品、副食品行业;第二层经营百货、日用品行业;第三层经营服装、鞋类、针织加工等行业。市场商品将主要辐射兰溪、武义、丽水、衢州、龙游以及金东区、婺城区的各个乡镇。市场搬迁一年以来,市场年交易额由原来的13亿元上升到近20亿元。
新市场墙体、门窗及建筑用材均采用了节能环保材料,其大跨度、楼层高的设计特点,使平面立柱很少,不仅视野开阔,舒适透气,而且便于商业格局的布置和商业氛围的营造。与五里牌楼市场相比,新农贸市场的‘新’不仅体现在建筑物上,更体现在配套服务上。新农贸市场拥有12000多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和大型地面停车场(可供机动车位410个、非机动车位6000个)、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专用电梯。设置了覆盖全场的电子监控系统、市区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中心,为方便消费者的购物需要,划定特定区块用于顾客休息,并提供开水、行情信息等服务,同时还提供了金融机构、餐饮、智能化网络平台等,完全符合现代市场功能和配套。新农贸市场还成立了专业的管理团队,为经营户提供统一的仓储和配送,降低市场物流成本,特别制定了市场车辆通行停放、市场卫生保洁、经营户摊位保洁等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人员早市值班、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等。市场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健全,整体功能良好,设有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等监督管理岗位,同时设有消费者投诉、开票等服务项目。同时,努力构建融资平台,鼓励经营户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的交易额和影响力,“以浙中地区‘副食品的基地、日用品的集散地’为目标,打造全省一流的农贸市场,在满足老市场经营户的基础上,新市场还对商户数和商品类别进行了扩容,引进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网点进驻,增设了室内饰品、保健品等老农贸市场没有的商品和苏泊尔、金字火腿等品牌专卖。另外,在新市场西北侧4.5亩土地上配备市场配套蔬菜交易区,原五里牌楼市场的“菜篮子”行业已全部搬入蔬菜交易区内。
目前金华的集贸市场主要呈现两种业态:零散的小型市场和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市场,而现代化、品牌化的大型集贸市场业态较为稀缺。新农贸市场的开业,填补了这一空白。金华新农贸市场将以“消费者是经营户的上帝,经营户是管理者的衣食父母”为经营理念,以“聚集百家商品,打造品牌市场”为宗旨,着力打造市区的“副食品基地、日用品的集散地”,带动市区及周边农村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提升市场及周边的商业氛围,将新市场及周边打造成江南第三商业圈。
金华新农贸市场以“消费者是经营户的上帝,经营户是管理者的衣食父母”为经营理念,以“聚集百家商品,打造品牌市场”为宗旨,打造市区的“副食品基地、日用品的集散地”。
农贸市场观察日记50字
农贸市场是个非常热闹的地方,我家就住在那附近,今天,我就来观察了一下农贸市场:有生活用品、有蔬菜、有肉类、有海鲜……真是应有尽有啊!这边是卖水果的,有红彤彤的苹果,有黄澄澄的橘子,有火红的樱桃,还有饱满的芒果,光看就已经垂涎三尺了。前面卖的是海鲜,还没走到,一股海鲜的气味就迎了过来,真想赶紧过去买一点啊!这就是我家附近的农贸市场。
(我写的貌似有点多,166个字,没啥大碍吧 呵~呵呵)
农贸市场简介
商丘市310农贸市场地处商丘市310国道105国道交汇处,又有京九铁路、济广高速穿过,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周围是豫东大平原,又有山东安徽等大片农贸资源。
房地产开发公司简介怎么写?
1、简单扼要的介绍公司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技术力量,规模,员工人数,员工素质等等。
2、发展状况:公司的发展速度,有何成绩,有何荣誉称号,未来展望等。
3、文化:公司的目标,理念,宗旨,使命,愿景,寄语等。
4、楼盘:特色,创新,超前。
5、销售业绩及网络:销售量,各地销售点等。
6、售后服务:对于售后服务的承诺。
扩展资料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可以分为未开发的土地和已开发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产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
介绍农贸市场的英语作文50词
Today, my mom will take me to the farmers market, I was the one thousand one to ten thousand do not want. Because in my impression of farmers market only three characteristics -- dirty, chaotic, smelly. When I come in the farmers market, I was dumbfounded: before the dirty farmers market into a neat " heaven ". Before the dirty walls covered with tiles, they all be arranged in good order, I think you're dreaming. Out of the farmers market, next to a river. The river was originally a smelly black river, every time after the storm, the creek burst odor, but if you will pass by the river, you will find the smell disappeared, the water is clear a lot. On both sides of River plant flowers and trees, the air is fresh and sweet.
今天妈妈要带我去农贸市场,我是一千个一万个不愿意。因为在我的印象中农贸市场只有三个特点——脏,乱,臭。可当我在次走进农贸市场时,我傻眼了:以前又脏又臭的农贸市场变成了整洁的“天堂”。以前的脏墙壁铺上了瓷砖,小贩们个个井井有条,我以为自己在做梦。走出农贸市场,旁边有一条小河。这条小河原本是一条又黑又臭小河,每当暴雨过后,小河就发出一阵阵臭气,不过你要是再路过小河,你会发觉臭气消失了,水也清了许多。河两旁栽上了花草树木,空气也变得清新甜润了。
农贸市场 作文
星期天,我和妈妈一起去农贸市场买菜。啊,农贸市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市场里货物种类可真多呀!
有蔬菜、水果、家畜、肉类、水产、药材、服装、玩具等等,凡是你能想到的,农贸市场里都有。瞧!摊主用满面笑容迎接每一位客户,希望能把一桩柱生意都谈成。近处,我看见一位摊主正在给鸡称重量,这只鸡羽毛五颜六色,拔下几根毛肯定能做成一只漂亮的毽子。摊主边称,边称赞说:‘‘瞧这鸡,膘肥体壮,而且这是家鸡,营养可好了,您吃了保证美容又健体,肯定要年轻几岁哩!’‘旁边那位卖蔬菜的老农他的菜非常新鲜,瞧那绿油油的青菜,红彤彤的西红柿,这些都是那位老农早上从地里拿来的。这些都是绿色食品。
农贸市场这时走进来几个黄头发,蓝眼睛,高鼻子的外国人,他们一下子看中了老农绿油油的青菜便走过去,用一口英语问老农菜的价钱,老农也用流利的英语回答他。外国人拿着称好的菜,满心欢喜走了。农贸市场里,一桩桩生意谈成,一个个客人拿着自己喜欢的东西高兴地回去。我和妈妈也拿着菜,高兴地离开了这个充满生机的农贸市场。
经营承包农贸市场需要什么资质
申请人具有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经营范围有集贸市场管理,并拥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有3年以上市场管理经验,承包经营2家以上农贸市场,须独家承包经营)。 投标申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信用(由所在地工商、卫生、防疫、城管、公安以及环卫等单位出具证明,由招标人组织)。 投标申请人前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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