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食药监函〔 〕 号
关于申请协查___________的函
: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标示出品企业为
;标示生产日期为 ;生产许可证号为 ;的 ,产品
该产品可疑。
特申请市局予以协助调查。
(随寄该产品 袋)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印发
食药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过期食品直接罚款,实际也算是手下留情了,轻微违规,既然开了责改,应该不会罚款了,另一张是啥,现场笔录?
非法疫苗案感想,写一篇作文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是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医药制品,但到了某些人手里,却成了他们谋取黑色收入的工具,祸害的是孩子的健康,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近日,山东济南破获一起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件,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庞某、孙某(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加价销给全国18个省的300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免疫学学者王月丹称“这是在杀人”。目前济南市食药监局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国家食药监总局昨日晚就此表示,已责成山东省食药监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作为特殊药品的疫苗居然在未经冷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要知道未经冷藏的疫苗是无效免疫,储存不当还可能导致抗原变性。在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就堪忧的情况下,这类有致命危害的行为,更加剧民众的“问题疫苗恐慌”。值得引人深思的是为何庞某可以在根本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打通关节,构建一条由疫苗批发企业、地方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组成的“黑色利益链”,将非法的疫苗销往全国。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明文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从研发到临床再到最后上市销售,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经营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但是目前的由药监部门监管疾控部门主导的分发配送过程的制度设计,存在Bug。按行政级别设计,地方药监局往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部门低半级。导致药监系统监管很难深入疾控体系内部。另一反面,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未加以有效利用,也导致公众难以从流通终端对此进行监督。这无疑暴露了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疫苗贩子就是抓住了这些漏洞,钻了空子才得以肆意妄为,大肆敛财。
民众对于化妆品、食品甚至药品的信任缺失,不但降低了自身的安全感、幸福感,也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失望,如果不能妥善处置,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因此我们的相关责任部门更要高度重视,不但要自查自纠找出自身的问题所在,更应全线出击,联合各部门从各个渠道揪出漏洞,正本清源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食药局对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的不得检出行政处罚依据有哪些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 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送 达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非法疫苗案的事件处理
协助调查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18日晚间表示,食药监总局高度关注山东疫苗案,已经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2016年3月18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称未接到山东方面的协查函,但该局迅速与山东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以获取更多线索,坚决做好涉案疫苗排查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300条线索19日晚向社会公开。 这些线索包括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对这些线索,山东省食药监局组织了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外地有关线索向当地进行了通报。
此外,河南省进行了全面排查,截至2016年3月18日晚未发现问题疫苗流入数量、去向等情况。河南省食药监局和山东食药监局取得联系以得到更多线索,以便做好排查工作。河南省安排全省所有市县的相关部门进行全力排查,未发现因此次曝光的问题疫苗导致的重大医疗病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2016年3月18日回应,广东省监管部门已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协调调取非法疫苗流向数据,尽快开展核查工作。广东省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并未向没有资质的任何企业或个人采购任何疫苗。
安徽省食药监局于当月18日向山东省食药监部门联系,要求山东提供流向安徽省的疫苗的时间、品种、批号、数量及流向地点等信息,一旦得到对方反馈,安徽省食药监部门将立即展开行动,进行细致排查。另外,安徽省食药监局已经对辖区内所有正规渠道的疫苗批发企业进行了彻查,目前未发现有问题疫苗。
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食药监局、成都市食药监局等方面表示,目前,四川省食药监局已经召开紧急会议布置地方立即展开核查,有关结果核查后立即公布。成都市食药监局正在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展开自查。
2016年3月20日,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2016年3月20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各省协查济南非法疫苗案。
各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要求纷纷行动,清查山东特大非法疫苗案中的涉案人员、疫苗流向等。
2016年3月2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跨部门联合专案组,针对山东特大非法疫苗案中的涉案人员、疫苗流向等进行彻查;安徽省食药监局发文要求有关市县区局和地方政府积极动员涉案人员的家属朋友敦促涉案嫌疑人员及时投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案件查处领导小组和专案组,专案组已会同市(地)局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提醒公众,如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2016年3月21日上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省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疾控单位集中约谈会议,对省内全部3家疫苗生产企业、37家具有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流通企业和相关疾控单位进行集体约谈,要求各单位立即开展自查,重点查清近几年来是否与山东省局公告线索的涉嫌人员有业务往来,有否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或向个人销售疫苗,是否存在疫苗购销票、账、货、款以及运输凭证不一致的情况,并要求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瞒报或漏报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基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严格要求,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紧急部署,在全区启动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核查工作。根据部署,首先组织人员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查明流入的疫苗产品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查扣;食药监部门还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查清对已用于人体疫苗接种的具体情况,并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公众健康;核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经营使用疫苗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9个专项检查组,一方面督促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另一方面,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截至3月22日,全省共检查经营使用单位2276家,占全部经营使用单位的70%多。
2016年3月22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称已经对郑州邦正公司的销售记录和药品流向进行了逐一调查。
同日,食药监总局公布非法疫苗案部分企业和人员名单。
处理责任单位
2016年3月22日前后,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9家责任单位: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23日,涉案药企新增4家: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3月13日确定13家企业涉嫌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2016年3月22日、23日、25日,山东食药监局依法撤销了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6年3月2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扣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食药监局依法撤销了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截至2016年3月22日下午3时,山东省37名非法疫苗涉案人员被控制。
截至2016年3月22日,赣州警方抓获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至2016年3月23日,联合专案组锁定该案在皖的10名相关嫌疑人,其中2人及2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安徽未查出有山东非法疫苗流入。10名相关嫌疑人均已查清身份, 其中有4名上线、6名下线。3名上线和1名下线被控制,其余嫌疑人均被锁定行踪。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
截至2016年3月24日,江苏涉案的9名嫌疑人已经全部被抓获;四川省专案组对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的3名涉案人员刑拘;福建省查清涉案的3名嫌疑人身份信息,3人被公安部门控制。其中上线1人、下线2人; 非法经营疫苗案下线名单中涉及柳州的两名嫌疑人确认被公安机关控制; 涉及长沙市的3名涉案嫌疑人全部到案,其中谭宗涛、王少军等2人被长沙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一名涉案嫌疑人付小翠被公安机关控制; 全国立案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人。 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完善疫苗监管工作意见。部门联合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任组长,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监察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同日,国务院成立工作督查组,对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督查指导。督查组由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同志任组长。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山东问题疫苗作文素材
最近山东省的问题疫苗事件闹的沸沸扬扬,那么所谓的问题疫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下面就来看看语文迷我大家整理的资料。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案件,大量未经冷藏的疫苗类产品流入多个省份。对此,2016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已经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月19日晚,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
线索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据山东省食药监局介绍,对上述线索,他们正在组织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外地有关线索已向当地进行了通报。
3月18日、19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负责侦办此案的济南市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及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了解到,这是一起去年案发的案件,济南警方也早已向社会通报了案情。
2014年底,济南警方在对重点涉药(涉嫌药品违法犯罪)群体整治时,发现一名庞姓女子形迹可疑。经过持续侦查,到2015年4月,济南警方掌握了足够证据,成功捣毁其在天桥区租住的窝点,当场查获多种疫苗。随后,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2016年2月2日,济南警方向媒体通报此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庞某5年内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仅下线就有300多人,累计涉案金额达5.7亿元。2009年,庞某因非法获利违法经营人用疫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还在缓刑期内,庞某不但不悔改,竟带上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女儿,制造了这起案值更大、范围更广的疫苗非法经营案。
目前,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因涉案人数众多,部分人员还未到案,各地还在侦办中。
问题疫苗有哪些问题?
疫苗,这是孩子从刚出生就要接种的!它通过其中含有的「抗原」来刺激人体免疫系统,来生产抗体从而保护人体健康的。任何一种疫苗的核心关键,就是它的「抗原」部分。为了保证抗原的生物学活性,大部分的疫苗都应该被贮存在2~8℃的恒温环境里面。不论是高温还是冷冻,甚至长时间的光照,都有可能影响疫苗的效力,甚至导致疫苗失活、无效。一旦接种了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
而庞某卫所贩卖的疫苗中,部分属于临期疫苗,存储疫苗的仓库,仅有两台用来冻冰块的冰柜。庞某卫将整件的疫苗未经冷藏裸放在仓库内,向下线发货时,用泡沫箱将疫苗配货分装,放入冰块,包裹好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在庞某卫母女的抓捕现场,天气下着小雨,气温比平时低好几摄氏度。但囤放疫苗的仓库内温度计显示室温已接近14℃。此次非法疫苗新闻曝光中造成最大恐慌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进行冷链保存导致疫苗失效并销往各地。
问题疫苗致命么?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评论称“这是在杀人。”那么注射了问题疫苗真的会致命么?
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无效疫苗会导致人体无法得到正常的免疫能力,此次涉及到的疫苗包括“儿童用脑膜炎、水痘、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和成人用流感、狂犬病、甲肝”等等。最普通的流感,也是可以致死的。而注射了无效疫苗,因此没有本来该有的免疫力,当然会面临更高的死亡可能性!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给宝宝注射疫苗吗?
有疑虑的家长,可以直接选择一家放心的机构进行补种,也可以稍等接种,待案情进一步明确后,对照被查出的问题疫苗接种点,再对照孩子接种史,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疫苗的补种。
本着谨慎的原则,如果家长对现在的二类疫苗仍不放心,那就等等吧,这个时间上的延迟,一般不会影响疫苗的效果。不如等到事情更明朗之后,尽力避开那些问题疫苗。
另外,疫苗管理一直比较严格的一线城市的正规防疫中心,基本不用担心存在问题疫苗。你可以选择你觉得足够靠谱的防疫机构进行接种。
派出所公安局会给个人打电话发短信通过你做什么事情吗?一般有什么事情是怎么通知到每个人的呢?是不是在
办案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联系公民的,一般是作为证人请协助调查的。主要是找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不可能直接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要求某个公民进行财产转移保护或缴纳什么罚款、费用等问题,凡有此要求的,涉嫌诈骗。
办案机关,如公安或检察等机关,在电话里通知证人谈话时,必然会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本人的姓名,以及找人谈话的基本事由,并要求你依法协助调查。如果要求公民缴纳罚款或转移财产等,必须当场出示其工作证、执法证,必须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必须是二名工作人员以上在场。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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