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处负责主要办理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另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如何查询自己的公证记录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规定:
第十一条 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设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在限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可以借阅公证档案。
第十三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公证档案的,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
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公证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公证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处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办理公证书多少个工作日就能拿到
办理公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拿到。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扩展资料
1、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5)出具日期。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程序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保全证据公证,现场工作记录,包米叶取样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其次,对于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得证据过程的保全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否则公证机构照此出具的公证书将因为违法而导致无效。
也就是说申请公证人,可以采取拍照,或者聘请专家鉴定的方式进行取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急求!无犯罪记录是怎么公证的?
一、“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及程序: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2、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邀请公证员到派出所现场公证;二、“户口本”公证及程序: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户口本”公证,即可。 一般要求本人到场。只要派出所和公证处同意由他人代办,即可
无犯罪记录公证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到境外定居、学习、工作、结婚或收养子女等事宜。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在国内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当事人在港澳台的,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在国外的,证明中应记载当事人的离境日期;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醒: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准备去澳门工作,要做一个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要哪些材料
"刑事纪录证明书"(无犯罪证明)要向澳门的"身份证明局"申请。
申请资格
澳门居民、曾在澳门居住或申请在澳定居的人士;及
年满16岁。
申请手续及文件
本人亲自申请: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
如不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进入澳门的有效文件;及
与澳门地区有联系的证明,例如:居留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学校证明或申请人在澳申请定居的证明,如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申请居留许可的通知书或贸易投资促进局发出的须提交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之文件。
由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或配偶代为申请:
申请人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副本;如申请人不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则要递交申请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进入澳门的有效文件副本以及与澳门地区有联系的证明;
如属首次申请,须提交申请人的十指指模;
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如有关资料不存於"身份证明局";
申请人不在澳门或不可能亲自前来(如生病)"身份证明局"办理的证明文件。
由受托人代为申请,须递交:
声明书(声明书样本可到"身份证明局"索取或在局方网页下载)下载,声明书如有任何删涂,委托人须於删涂处旁按身份证明文件签名确认;
申请人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副本;如申请人不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则递交申请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进入澳门的有效文件副本以及与澳门地区有联系的证明;
如属首次申请,须提交申请人的十指指模;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费用
普通申请:澳门币50元。
加快申请:澳门币150元。
需时(自收齐申请所需文件之翌日起计)
普通申请:5个工作天。
加快申请:2个工作天。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公证工作记录范文 公证处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