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世界人权宣言》是过去几十年以来所创立的覆盖范围宽广的人权法体系的基石。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申明,“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人格尊严和权利”,并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人人享有《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明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3-21条阐明了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中包括以下权利: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免受奴隶制和奴役压迫的权利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法律面前承认一个人为人的权利;享有司法补救的权利;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的权利;享有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举行的公平审判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享有被裁定有罪前无罪推定的权利
免受任意干涉他人隐私、家庭、住房或书信的权利;免受对个人名誉和荣誉侵犯的权利;享有针对这些侵犯的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
行动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
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
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参加政府和平等享受公务制度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阐明了人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其中包括以下权利: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享受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享有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28-30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一个《宣言》载明的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除非出于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满足一个民主国家对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等目的,这些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每个人都对他/她所生活的社区负有责任。
(节选自:《联合国概况》)
范文二: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导语:环保部副部长昨日表示外国驻华使馆对中国PM2.5监测并发布数据技术上不规范,是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行为。这个非法违规不尊重主权的“定性”在民间却引发极大反弹,因为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民间监测空气数据,行政力量垄断环境信息的采集、发布才是更值得警惕的。[详细]
法无禁止即自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不该被管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环保部官员指出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驻华领事馆(直指美国驻华使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自测空气属于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即使反对者拿出2009年环保部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也必须注意到,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和商业监测,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并不适用。既然驻华使馆既非行政单位也非商业机构,也没有外交规定命令禁止,它的监测活动应与民间自测性质相同。而且这部条例连续三年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颁行。 [详细]
环保部称个别国家驻华使领馆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既不严谨,也不规范。
PM2.5事件使政府环保数据遭遇信任危机,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层出不穷
自2011年关于空气质量PM2.5指数讨论成为公众议题后,许多国内民众撇下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的差别,转而身体力行加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一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不少城市,热衷测空气的环保人士涌现,一台小小的检测设备,一个只代表局部的数据旨在引发公众的关注,发现空气污染的规律,进而趋利避害。南京环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于空气质量或PM 2.5的民间检测,所以不会对民间的自发行为进行任何限制。[详细]
国外民众全方位参与环保事务,自主测空气与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
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环境事务制度在国外较为普遍,民众自主测空气某种程度上和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法国,一家名叫Aérophile的公司日前在安德烈·雪铁龙公园的上空升起了一只直径达36米,容积约6000立方米的巨型气球,这只气球可随着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断变换自身的颜色以提示民众天气状况。而在英国肯特郡,名为KentAir的空气监测机构由市政厅出资建设,交由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第三方管理。这个网站每天会公布各项控制指标以及各监测点详细位置。加拿大的和平空气协会则在安大略省设有5个连续监测站以及超过30个被动监测站,所有站点都能监测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臭氧指数。前述机构的空气质量数据信息均独立于政府环保部门发布。[详细]
英国肯特郡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空气监测网站可查询监测点悬浮颗粒物浓度超标的持续时间(点击放大)。
美大使馆测空气也属民间自测行动,算不上干涉内政
美使馆监测空气只为工作人员及家属服务,不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受热捧的手机应用也并非其开发
在谈及外国驻华大使馆对中国监测PM2.5数值时,环保部官员将其描述为不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属于干涉接受国内政,衡量标准则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事实上,这两个让人高度敏感的外交公约只是简单强调了领事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至于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是否是一国内政?这的确是个十分新鲜的说法,一般而言,内政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而要构成干涉,则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以主权管辖和相关手段来界定驻华使馆测空气,那实在显得民不正言不顺,过于危言耸听。
从2008年维基解密曝光的美国大使馆文件可以证实,美驻华使馆2008年购买空气监测仪主要提供的服务对象是使馆工作人员及住在紧邻大使馆的家属大院中的工作人员家属,用于户外活动参考。考虑到来北京居住和旅游的美国人员(和奥运相关),使馆在推特上建立了帐号,发布了这个数据。美国大使馆发言人也多次强调,他们的测量标准与中国官方完全不同,且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的,至于苹果商店提供的同步关联APP,这并非大使馆开发,他们和提供者也并没有任何关联。从这个角度说,美国大使馆并无意干扰官方的监测行动,自测行动与普通民众为环保测空气的行为并无区别,没必要上升到国与国的关系。[详细]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发言人强调空气监测站是给美国使馆职员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服务(点击放大)。
政府监测数据要靠与其他渠道竞争才能赢得信任
其它渠道监测的数据即使不权威,在反映身边关注、环保参与方面的意义仍不应被否定
环保部官员再三强调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并指出空气质量的监测在技术上涉及到点位布设、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等多种严格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包括驻华使馆在内的民间空气监测行动的理由。环保部门坐拥政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然是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你是权威的,就堵死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民间监测空气数据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民众对身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对环保事业的参与。[详细]
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发起者达尔问求知社的自测空气项目说明为例,该组织声明并未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记录只作为数据结果供公众参考,公众可以用实测结果与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而确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对住宅小区的环境现状具有更加清晰的科学认识。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该组织研究院称,“我们从来不想代表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可能无法成为权威,但可以知道身边的情况。”
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建议删除《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
不同渠道数据的竞争有助于提升数据生产和提供者的责任心和效率,从而促进数据准确性的提高
反过来说,政府检测数据的权威并不通过设备的精良或者布点的密集而自然获得,如果不通过多种渠道产生的数据相互竞争、去伪存真,民众很难建立起对政府数据的信任感。试想如果没有美国大使馆PM2.5数据“爆表”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就不会有大家行动起来独立自主测空气的热情,也就不会**总理承诺修订空气污染检测标准。更理想的前景是,官方对民间PM2.5检测等环保活动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甚至将民间检测数据、民间行动纳入官方的数据收集范畴之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社会环保力量,从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详细]
排斥民间数据实际是行政权力把持的统计垄断
如同不受约束和竞争的权力一样,对数据的行政垄断将导致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严重的统计造假和统计腐败
环保部拒绝驻外使馆在华监测空气数据的背后,其实源于官方长期大包大揽怕出事的思维,他们的担心在于未经政府确认的随意发布的数据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思维表面上看是“为民着想”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垄断。同一天的天气有多个不同数据究竟能如何制造混乱呢,民众当然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切身感受相信最贴近的信息源,而信任和权威也是在这样的相互比较和选择中积累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分析、决策之类,完全可以要求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政府没有权力禁止其他社会团体发布数据,更不得强令民间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依赖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监测空气也是同理,政府的统计部门花了纳税人的钱去做数据调查和统计,那是它的本职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自身数据的准确性,而不是用行政力量禁止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花费成本去同它竞争。规定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不得发布事关国民经济的数据,究其性质差不多等同于禁止老百姓私下里捐助行善、帮助弱者,而只能把打算捐助的钱统一上交给中国红十字会,让后者去包揽一切助人施惠的善事。(本节参考陈季冰博文《只有统计局才能发布数据?》[详细]
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10年全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6.2万多起,其中立案查处1.9万多件。
PM2.5引发的风暴中,人们大多数更愿意相信民间数据,而不是政府权威部门。这已反复证明了空气监测“一言堂”赢不来信任,更别提服务,开放不同的监测渠道及数据无疑是眼下最务实的挽回信任的方案。
导语:环保部副部长昨日表示外国驻华使馆对中国PM2.5监测并发布数据技术上不规范,是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行为。这个非法违规不尊重主权的“定性”在民间却引发极大反弹,因为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民间监测空气数据,行政力量垄断环境信息的采集、发布才是更值得警惕的。[详细]
法无禁止即自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不该被管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环保部官员指出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驻华领事馆(直指美国驻华使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自测空气属于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即使反对者拿出2009年环保部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也必须注意到,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和商业监测,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并不适用。既然驻华使馆既非行政单位也非商业机构,也没有外交规定命令禁止,它的监测活动应与民间自测性质相同。而且这部条例连续三年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颁行。 [详细]
环保部称个别国家驻华使领馆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既不严谨,也不规范。
PM2.5事件使政府环保数据遭遇信任危机,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层出不穷
自2011年关于空气质量PM2.5指数讨论成为公众议题后,许多国内民众撇下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的差别,转而身体力行加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一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不少城市,热衷测空气的环保人士涌现,一台小小的检测设备,一个只代表局部的数据旨在引发公众的关注,发现空气污染的规律,进而趋利避害。南京环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于空气质量或PM 2.5的民间检测,所以不会对民间的自发行为进行任何限制。[详细]
国外民众全方位参与环保事务,自主测空气与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
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环境事务制度在国外较为普遍,民众自主测空气某种程度上和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法国,一家名叫Aérophile的公司日前在安德烈·雪铁龙公园的上空升起了一只直径达36米,容积约6000立方米的巨型气球,这只气球可随着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断变换自身的颜色以提示民众天气状况。而在英国肯特郡,名为KentAir的空气监测机构由市政厅出资建设,交由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第三方管理。这个网站每天会公布各项控制指标以及各监测点详细位置。加拿大的和平空气协会则在安大略省设有5个连续监测站以及超过30个被动监测站,所有站点都能监测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臭氧指数。前述机构的空气质量数据信息均独立于政府环保部门发布。[详细]
英国肯特郡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空气监测网站可查询监测点悬浮颗粒物浓度超标的持续时间(点击放大)。
美大使馆测空气也属民间自测行动,算不上干涉内政
美使馆监测空气只为工作人员及家属服务,不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受热捧的手机应用也并非其开发
在谈及外国驻华大使馆对中国监测PM2.5数值时,环保部官员将其描述为不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属于干涉接受国内政,衡量标准则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事实上,这两个让人高度敏感的外交公约只是简单强调了领事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至于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是否是一国内政?这的确是个十分新鲜的说法,一般而言,内政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而要构成干涉,则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以主权管辖和相关手段来界定驻华使馆测空气,那实在显得民不正言不顺,过于危言耸听。
从2008年维基解密曝光的美国大使馆文件可以证实,美驻华使馆2008年购买空气监测仪主要提供的服务对象是使馆工作人员及住在紧邻大使馆的家属大院中的工作人员家属,用于户外活动参考。考虑到来北京居住和旅游的美国人员(和奥运相关),使馆在推特上建立了帐号,发布了这个数据。美国大使馆发言人也多次强调,他们的测量标准与中国官方完全不同,且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的,至于苹果商店提供的同步关联APP,这并非大使馆开发,他们和提供者也并没有任何关联。从这个角度说,美国大使馆并无意干扰官方的监测行动,自测行动与普通民众为环保测空气的行为并无区别,没必要上升到国与国的关系。[详细]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发言人强调空气监测站是给美国使馆职员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服务(点击放大)。
政府监测数据要靠与其他渠道竞争才能赢得信任
其它渠道监测的数据即使不权威,在反映身边关注、环保参与方面的意义仍不应被否定
环保部官员再三强调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并指出空气质量的监测在技术上涉及到点位布设、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等多种严格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包括驻华使馆在内的民间空气监测行动的理由。环保部门坐拥政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然是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你是权威的,就堵死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民间监测空气数据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民众对身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对环保事业的参与。[详细]
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发起者达尔问求知社的自测空气项目说明为例,该组织声明并未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记录只作为数据结果供公众参考,公众可以用实测结果与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而确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对住宅小区的环境现状具有更加清晰的科学认识。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该组织研究院称,“我们从来不想代表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可能无法成为权威,但可以知道身边的情况。”
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建议删除《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
不同渠道数据的竞争有助于提升数据生产和提供者的责任心和效率,从而促进数据准确性的提高
反过来说,政府检测数据的权威并不通过设备的精良或者布点的密集而自然获得,如果不通过多种渠道产生的数据相互竞争、去伪存真,民众很难建立起对政府数据的信任感。试想如果没有美国大使馆PM2.5数据“爆表”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就不会有大家行动起来独立自主测空气的热情,也就不会**总理承诺修订空气污染检测标准。更理想的前景是,官方对民间PM2.5检测等环保活动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甚至将民间检测数据、民间行动纳入官方的数据收集范畴之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社会环保力量,从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详细]
排斥民间数据实际是行政权力把持的统计垄断
如同不受约束和竞争的权力一样,对数据的行政垄断将导致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严重的统计造假和统计腐败
环保部拒绝驻外使馆在华监测空气数据的背后,其实源于官方长期大包大揽怕出事的思维,他们的担心在于未经政府确认的随意发布的数据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思维表面上看是“为民着想”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垄断。同一天的天气有多个不同数据究竟能如何制造混乱呢,民众当然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切身感受相信最贴近的信息源,而信任和权威也是在这样的相互比较和选择中积累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分析、决策之类,完全可以要求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政府没有权力禁止其他社会团体发布数据,更不得强令民间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依赖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监测空气也是同理,政府的统计部门花了纳税人的钱去做数据调查和统计,那是它的本职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自身数据的准确性,而不是用行政力量禁止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花费成本去同它竞争。规定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不得发布事关国民经济的数据,究其性质差不多等同于禁止老百姓私下里捐助行善、帮助弱者,而只能把打算捐助的钱统一上交给中国红十字会,让后者去包揽一切助人施惠的善事。(本节参考陈季冰博文《只有统计局才能发布数据?》[详细]
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10年全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6.2万多起,其中立案查处1.9万多件。
PM2.5引发的风暴中,人们大多数更愿意相信民间数据,而不是政府权威部门。这已反复证明了空气监测“一言堂”赢不来信任,更别提服务,开放不同的监测渠道及数据无疑是眼下最务实的挽回信任的方案。
导语:环保部副部长昨日表示外国驻华使馆对中国PM2.5监测并发布数据技术上不规范,是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行为。这个非法违规不尊重主权的“定性”在民间却引发极大反弹,因为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民间监测空气数据,行政力量垄断环境信息的采集、发布才是更值得警惕的。[详细]
法无禁止即自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不该被管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环保部官员指出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驻华领事馆(直指美国驻华使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自测空气属于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即使反对者拿出2009年环保部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也必须注意到,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和商业监测,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并不适用。既然驻华使馆既非行政单位也非商业机构,也没有外交规定命令禁止,它的监测活动应与民间自测性质相同。而且这部条例连续三年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颁行。 [详细]
环保部称个别国家驻华使领馆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既不严谨,也不规范。
PM2.5事件使政府环保数据遭遇信任危机,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层出不穷
自2011年关于空气质量PM2.5指数讨论成为公众议题后,许多国内民众撇下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的差别,转而身体力行加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一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不少城市,热衷测空气的环保人士涌现,一台小小的检测设备,一个只代表局部的数据旨在引发公众的关注,发现空气污染的规律,进而趋利避害。南京环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于空气质量或PM 2.5的民间检测,所以不会对民间的自发行为进行任何限制。[详细]
国外民众全方位参与环保事务,自主测空气与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
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环境事务制度在国外较为普遍,民众自主测空气某种程度上和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法国,一家名叫Aérophile的公司日前在安德烈·雪铁龙公园的上空升起了一只直径达36米,容积约6000立方米的巨型气球,这只气球可随着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断变换自身的颜色以提示民众天气状况。而在英国肯特郡,名为KentAir的空气监测机构由市政厅出资建设,交由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第三方管理。这个网站每天会公布各项控制指标以及各监测点详细位置。加拿大的和平空气协会则在安大略省设有5个连续监测站以及超过30个被动监测站,所有站点都能监测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臭氧指数。前述机构的空气质量数据信息均独立于政府环保部门发布。[详细]
英国肯特郡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空气监测网站可查询监测点悬浮颗粒物浓度超标的持续时间(点击放大)。
美大使馆测空气也属民间自测行动,算不上干涉内政
美使馆监测空气只为工作人员及家属服务,不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受热捧的手机应用也并非其开发
在谈及外国驻华大使馆对中国监测PM2.5数值时,环保部官员将其描述为不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属于干涉接受国内政,衡量标准则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事实上,这两个让人高度敏感的外交公约只是简单强调了领事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至于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是否是一国内政?这的确是个十分新鲜的说法,一般而言,内政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而要构成干涉,则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以主权管辖和相关手段来界定驻华使馆测空气,那实在显得民不正言不顺,过于危言耸听。
从2008年维基解密曝光的美国大使馆文件可以证实,美驻华使馆2008年购买空气监测仪主要提供的服务对象是使馆工作人员及住在紧邻大使馆的家属大院中的工作人员家属,用于户外活动参考。考虑到来北京居住和旅游的美国人员(和奥运相关),使馆在推特上建立了帐号,发布了这个数据。美国大使馆发言人也多次强调,他们的测量标准与中国官方完全不同,且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的,至于苹果商店提供的同步关联APP,这并非大使馆开发,他们和提供者也并没有任何关联。从这个角度说,美国大使馆并无意干扰官方的监测行动,自测行动与普通民众为环保测空气的行为并无区别,没必要上升到国与国的关系。[详细]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发言人强调空气监测站是给美国使馆职员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服务(点击放大)。
政府监测数据要靠与其他渠道竞争才能赢得信任
其它渠道监测的数据即使不权威,在反映身边关注、环保参与方面的意义仍不应被否定
环保部官员再三强调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并指出空气质量的监测在技术上涉及到点位布设、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等多种严格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包括驻华使馆在内的民间空气监测行动的理由。环保部门坐拥政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然是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你是权威的,就堵死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民间监测空气数据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民众对身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对环保事业的参与。[详细]
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发起者达尔问求知社的自测空气项目说明为例,该组织声明并未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记录只作为数据结果供公众参考,公众可以用实测结果与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而确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对住宅小区的环境现状具有更加清晰的科学认识。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该组织研究院称,“我们从来不想代表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可能无法成为权威,但可以知道身边的情况。”
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建议删除《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
不同渠道数据的竞争有助于提升数据生产和提供者的责任心和效率,从而促进数据准确性的提高
反过来说,政府检测数据的权威并不通过设备的精良或者布点的密集而自然获得,如果不通过多种渠道产生的数据相互竞争、去伪存真,民众很难建立起对政府数据的信任感。试想如果没有美国大使馆PM2.5数据“爆表”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就不会有大家行动起来独立自主测空气的热情,也就不会**总理承诺修订空气污染检测标准。更理想的前景是,官方对民间PM2.5检测等环保活动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甚至将民间检测数据、民间行动纳入官方的数据收集范畴之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社会环保力量,从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详细]
排斥民间数据实际是行政权力把持的统计垄断
如同不受约束和竞争的权力一样,对数据的行政垄断将导致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严重的统计造假和统计腐败
环保部拒绝驻外使馆在华监测空气数据的背后,其实源于官方长期大包大揽怕出事的思维,他们的担心在于未经政府确认的随意发布的数据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思维表面上看是“为民着想”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垄断。同一天的天气有多个不同数据究竟能如何制造混乱呢,民众当然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切身感受相信最贴近的信息源,而信任和权威也是在这样的相互比较和选择中积累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分析、决策之类,完全可以要求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政府没有权力禁止其他社会团体发布数据,更不得强令民间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依赖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监测空气也是同理,政府的统计部门花了纳税人的钱去做数据调查和统计,那是它的本职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自身数据的准确性,而不是用行政力量禁止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花费成本去同它竞争。规定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不得发布事关国民经济的数据,究其性质差不多等同于禁止老百姓私下里捐助行善、帮助弱者,而只能把打算捐助的钱统一上交给中国红十字会,让后者去包揽一切助人施惠的善事。(本节参考陈季冰博文《只有统计局才能发布数据?》[详细]
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10年全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6.2万多起,其中立案查处1.9万多件。
PM2.5引发的风暴中,人们大多数更愿意相信民间数据,而不是政府权威部门。这已反复证明了空气监测“一言堂”赢不来信任,更别提服务,开放不同的监测渠道及数据无疑是眼下最务实的挽回信任的方案。
法无禁止即自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不该被管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环保部官员指出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驻华领事馆(直指美国驻华使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自测空气属于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即使反对者拿出2009年环保部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也必须注意到,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和商业监测,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并不适用。既然驻华使馆既非行政单位也非商业机构,也没有外交规定命令禁止,它的监测活动应与民间自测性质相同。而且这部条例连续三年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颁行。 [详细]
环保部称个别国家驻华使领馆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既不严谨,也不规范。
PM2.5事件使政府环保数据遭遇信任危机,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层出不穷
自2011年关于空气质量PM2.5指数讨论成为公众议题后,许多国内民众撇下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的差别,转而身体力行加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一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不少城市,热衷测空气的环保人士涌现,一台小小的检测设备,一个只代表局部的数据旨在引发公众的关注,发现空气污染的规律,进而趋利避害。南京环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于空气质量或PM 2.5的民间检测,所以不会对民间的自发行为进行任何限制。[详细]
国外民众全方位参与环保事务,自主测空气与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
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环境事务制度在国外较为普遍,民众自主测空气某种程度上和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法国,一家名叫Aérophile的公司日前在安德烈·雪铁龙公园的上空升起了一只直径达36米,容积约6000立方米的巨型气球,这只气球可随着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断变换自身的颜色以提示民众天气状况。而在英国肯特郡,名为KentAir的空气监测机构由市政厅出资建设,交由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第三方管理。这个网站每天会公布各项控制指标以及各监测点详细位置。加拿大的和平空气协会则在安大略省设有5个连续监测站以及超过30个被动监测站,所有站点都能监测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臭氧指数。前述机构的空气质量数据信息均独立于政府环保部门发布。[详细]
英国肯特郡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空气监测网站可查询监测点悬浮颗粒物浓度超标的持续时间(点击放大)。
美大使馆测空气也属民间自测行动,算不上干涉内政
美使馆监测空气只为工作人员及家属服务,不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受热捧的手机应用也并非其开发
在谈及外国驻华大使馆对中国监测PM2.5数值时,环保部官员将其描述为不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属于干涉接受国内政,衡量标准则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事实上,这两个让人高度敏感的外交公约只是简单强调了领事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至于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是否是一国内政?这的确是个十分新鲜的说法,一般而言,内政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而要构成干涉,则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以主权管辖和相关手段来界定驻华使馆测空气,那实在显得民不正言不顺,过于危言耸听。
从2008年维基解密曝光的美国大使馆文件可以证实,美驻华使馆2008年购买空气监测仪主要提供的服务对象是使馆工作人员及住在紧邻大使馆的家属大院中的工作人员家属,用于户外活动参考。考虑到来北京居住和旅游的美国人员(和奥运相关),使馆在推特上建立了帐号,发布了这个数据。美国大使馆发言人也多次强调,他们的测量标准与中国官方完全不同,且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的,至于苹果商店提供的同步关联APP,这并非大使馆开发,他们和提供者也并没有任何关联。从这个角度说,美国大使馆并无意干扰官方的监测行动,自测行动与普通民众为环保测空气的行为并无区别,没必要上升到国与国的关系。[详细]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发言人强调空气监测站是给美国使馆职员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服务(点击放大)。
政府监测数据要靠与其他渠道竞争才能赢得信任
其它渠道监测的数据即使不权威,在反映身边关注、环保参与方面的意义仍不应被否定
环保部官员再三强调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并指出空气质量的监测在技术上涉及到点位布设、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等多种严格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包括驻华使馆在内的民间空气监测行动的理由。环保部门坐拥政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然是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你是权威的,就堵死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民间监测空气数据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民众对身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对环保事业的参与。[详细]
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发起者达尔问求知社的自测空气项目说明为例,该组织声明并未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记录只作为数据结果供公众参考,公众可以用实测结果与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而确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对住宅小区的环境现状具有更加清晰的科学认识。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该组织研究院称,“我们从来不想代表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可能无法成为权威,但可以知道身边的情况。”
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建议删除《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
不同渠道数据的竞争有助于提升数据生产和提供者的责任心和效率,从而促进数据准确性的提高
反过来说,政府检测数据的权威并不通过设备的精良或者布点的密集而自然获得,如果不通过多种渠道产生的数据相互竞争、去伪存真,民众很难建立起对政府数据的信任感。试想如果没有美国大使馆PM2.5数据“爆表”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就不会有大家行动起来独立自主测空气的热情,也就不会**总理承诺修订空气污染检测标准。更理想的前景是,官方对民间PM2.5检测等环保活动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甚至将民间检测数据、民间行动纳入官方的数据收集范畴之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社会环保力量,从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详细]
排斥民间数据实际是行政权力把持的统计垄断
如同不受约束和竞争的权力一样,对数据的行政垄断将导致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严重的统计造假和统计腐败
环保部拒绝驻外使馆在华监测空气数据的背后,其实源于官方长期大包大揽怕出事的思维,他们的担心在于未经政府确认的随意发布的数据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思维表面上看是“为民着想”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垄断。同一天的天气有多个不同数据究竟能如何制造混乱呢,民众当然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切身感受相信最贴近的信息源,而信任和权威也是在这样的相互比较和选择中积累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分析、决策之类,完全可以要求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政府没有权力禁止其他社会团体发布数据,更不得强令民间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依赖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监测空气也是同理,政府的统计部门花了纳税人的钱去做数据调查和统计,那是它的本职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自身数据的准确性,而不是用行政力量禁止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花费成本去同它竞争。规定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不得发布事关国民经济的数据,究其性质差不多等同于禁止老百姓私下里捐助行善、帮助弱者,而只能把打算捐助的钱统一上交给中国红十字会,让后者去包揽一切助人施惠的善事。(本节参考陈季冰博文《只有统计局才能发布数据?》[详细]
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10年全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6.2万多起,其中立案查处1.9万多件。
PM2.5引发的风暴中,人们大多数更愿意相信民间数据,而不是政府权威部门。这已反复证明了空气监测“一言堂”赢不来信任,更别提服务,开放不同的监测渠道及数据无疑是眼下最务实的挽回信任的方案。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
环保部官员指出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驻华领事馆(直指美国驻华使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自测空气属于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即使反对者拿出2009年环保部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也必须注意到,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和商业监测,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并不适用。既然驻华使馆既非行政单位也非商业机构,也没有外交规定命令禁止,它的监测活动应与民间自测性质相同。而且这部条例连续三年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颁行。 [详细]
PM2.5事件使政府环保数据遭遇信任危机,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层出不穷
自2011年关于空气质量PM2.5指数讨论成为公众议题后,许多国内民众撇下美国大使馆数据和官方数据的差别,转而身体力行加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一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不少城市,热衷测空气的环保人士涌现,一台小小的检测设备,一个只代表局部的数据旨在引发公众的关注,发现空气污染的规律,进而趋利避害。南京环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于空气质量或PM 2.5的民间检测,所以不会对民间的自发行为进行任何限制。[详细]
国外民众全方位参与环保事务,自主测空气与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
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环境事务制度在国外较为普遍,民众自主测空气某种程度上和参加一场环保游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法国,一家名叫Aérophile的公司日前在安德烈·雪铁龙公园的上空升起了一只直径达36米,容积约6000立方米的巨型气球,这只气球可随着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断变换自身的颜色以提示民众天气状况。而在英国肯特郡,名为KentAir的空气监测机构由市政厅出资建设,交由独立于官方环保机构的第三方管理。这个网站每天会公布各项控制指标以及各监测点详细位置。加拿大的和平空气协会则在安大略省设有5个连续监测站以及超过30个被动监测站,所有站点都能监测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臭氧指数。前述机构的空气质量数据信息均独立于政府环保部门发布。[详细]
美使馆监测空气只为工作人员及家属服务,不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受热捧的手机应用也并非其开发
在谈及外国驻华大使馆对中国监测PM2.5数值时,环保部官员将其描述为不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属于干涉接受国内政,衡量标准则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事实上,这两个让人高度敏感的外交公约只是简单强调了领事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至于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是否是一国内政?这的确是个十分新鲜的说法,一般而言,内政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而要构成干涉,则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以主权管辖和相关手段来界定驻华使馆测空气,那实在显得民不正言不顺,过于危言耸听。
从2008年维基解密曝光的美国大使馆文件可以证实,美驻华使馆2008年购买空气监测仪主要提供的服务对象是使馆工作人员及住在紧邻大使馆的家属大院中的工作人员家属,用于户外活动参考。考虑到来北京居住和旅游的美国人员(和奥运相关),使馆在推特上建立了帐号,发布了这个数据。美国大使馆发言人也多次强调,他们的测量标准与中国官方完全不同,且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的,至于苹果商店提供的同步关联APP,这并非大使馆开发,他们和提供者也并没有任何关联。从这个角度说,美国大使馆并无意干扰官方的监测行动,自测行动与普通民众为
如同不受约束和竞争的权力一样,对数据的行政垄断将导致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严重的统计造假和统计腐败
环保部拒绝驻外使馆在华监测空气数据的背后,其实源于官方长期大包大揽怕出事的思维,他们的担心在于未经政府确认的随意发布的数据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思维表面上看是“为民着想”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垄断。同一天的天气有多个不同数据究竟能如何制造混乱呢,民众当然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切身感受相信最贴近的信息源,而信任和权威也是在这样的相互比较和选择中积累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分析、决策之类,完全可以要求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政府没有权力禁止其他社会团体发布数据,更不得强令民间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依赖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监测空气也是同理,政府的统计部门花了纳税人的钱去做数据调查和统计,那是它的本职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自身数据的准确性,而不是用行政力量禁止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花费成本去同它竞争。规定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民间团体不得发布事关国民经济的数据,究其性质差不多等同于禁止老百姓私下里捐助行善、帮助弱者,而只能把打算捐助的钱统一上交给中国红十字会,让后者去包揽一切助人施惠的善事。(本节参考陈季冰博文《只有统计局才能发布数据?》[详细]
环保测空气的行为并无区别,没必要上升到国与国的关系。[详细]
PM2.5引发的风暴中,人们大多数更愿意相信民间数据,而不是政府权威部门。这已反复证明了空气监测“一言堂”赢不来信任,更别提服务,开放不同的监测渠道及数据无疑是眼下最务实的挽回信任的方案。
其它渠道监测的数据即使不权威,在反映身边关注、环保参与方面的意义仍不应被否定
环保部官员再三强调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并指出空气质量的监测在技术上涉及到点位布设、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等多种严格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包括驻华使馆在内的民间空气监测行动的理由。环保部门坐拥政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然是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你是权威的,就堵死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民间监测空气数据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民众对身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对环保事业的参与。[详细]
以“我为祖国测空气”行动发起者达尔问求知社的自测空气项目说明为例,该组织声明并未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记录只作为数据结果供公众参考,公众可以用实测结果与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而确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对住宅小区的环境现状具有更加清晰的科学认识。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该组织研究院称,“我们从来不想代表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可能无法成为权威,但可以知道身边的情况。”
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建议删除《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
不同渠道数据的竞争有助于提升数据生产和提供者的责任心和效率,从而促进数据准确性的提高
反过来说,政府检测数据的权威并不通过设备的精良或者布点的密集而自然获得,如果不通过多种渠道产生的数据相互竞争、去伪存真,民众很难建立起对政府数据的信任感。试想如果没有美国大使馆PM2.5数据“爆表”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就不会有大家行动起来独立自主测空气的热情,也就不会**总理承诺修订空气污染检测标准。更理想的前景是,官方对民间PM2.5检测等环保活动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甚至将民间检测数据、民间行动纳入官方的数据收集范畴之中,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整合社会环保力量,从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详细]
范文三: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答案: A
解析: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环境权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6.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 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 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范文四: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修改版)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 目: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英文):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 fundamental
院 别: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姓 名:
学 号: 2010214143050 指导教师:
日 期: 2012年12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通常由宪法加
以明确规定,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状况的标志。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不足现状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宪法》的修订以及其的司法化提供一些具体思路和修改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由;宪法保障
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Abstract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and national best problem i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basic categor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y of opposites,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is undoubtedly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core and the final home to return to. The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s individual citizens in the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views and requirements, is citizens in national life which enjoys the most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Compared with the national public power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ppear too small. So,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easy invasion and damage. Therefor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in modern a democrac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ords: Basic rights; Fre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目录
一、前言.................................................................. 5
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 6
(一).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6 (二) 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 6
(三)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 6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的现状...................................... 7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7
(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完善........................................... 8
1.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 8
2.是生命权。 ............................................... 8
3.是迁徙自由权。 ........................................... 9
4.是知情权。 ............................................... 9
5.是思想自由权。 .......................................... 10
5.是环境权。 .............................................. 11
(二)在程序方面,增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条款.................... 11
(三)相关普通法律的立法完善.......................................... 14
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法律的立法需要有效启动。 .......... 14
2.普通法律在细化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14
五、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一、前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最重要的问题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对立统一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无疑是宪法学的核心和最终归宿。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个人在国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是公民享有在国家生活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相比国家公共权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显得弱小。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容易被入侵和破坏。因此,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特别重要的。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美国的最高法院监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以及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监督实质上都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事实证明,以上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在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 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应该说有其优越性,但同时还应看到,现有的监督体制只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监督方式还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在方式和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明显存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谓司空见惯,而有关国家机关却束手无策。
(三)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我国的违宪制裁措施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具有制裁性。尤其在追究违宪者的违宪责任、罢免违宪者的职务上,几乎形同虚设,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例罢免违宪责任者职务的案件,这是不是说我国至今还未发生过违宪事件?事实并非如此。违宪事件的存在但却无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其根本原
因在于我国的宪法监督缺乏惩罚性。这也使至高无上的宪法不能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个案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的现状
先阶段,尽管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中国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
洛阳男子进京旅游,只因与信访者同住一室,被当地派来的“追访者”当成信访者而遣返并打伤;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张秋林和李小叶夫妻俩在家中看“黄碟”被民警破门而入,并且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的聂树斌在案件没有被查清楚的情况下被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冤死,而真正的罪犯在十年后被抓到,直至目前,公检法仍然没给他洗清罪名,甚至不能给这个案子定性;2003年3月17日晚上,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诸如此类的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事件都在反映着公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无情的践踏和侵犯,凸显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力度和实质性作用并不够。国家公权力在这种时刻,呈现出一种绝对至上的姿态,但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却犹如一缕青烟,虚无缥缈。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所以,我认为,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有利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才有利于向一个更民主,更公平的现代化民主公家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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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完善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宪法和法律对这一基本权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保障叉何丛谈起?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立法方面的完善首先体现在宪法自身的完善上。
1.在实体权利立法方面,通过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些差距的存在,要缩短这些差距,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国宪法中增加如下基本权利:
2.是生命权。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繁发生,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把生命权列为首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l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因此,我们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生命权入宪法,可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该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底线。从而防止出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准则,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呈现国际化趋势。为适应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也应该
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将生命权明确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是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其他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目前,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的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其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约占57%的比例0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O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而后来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规定。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加入WTO,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已势在必行。
4.是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在日文中被译为“知为权利”。台湾译为知的权利或资讯权。大陆通常将其表述为得知权、知悉权或了解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伴随知识经济时代与电子信息情报网络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已日益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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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将此项自由权利进一步细化,该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三款补充该自由行使之界限:“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风化。”至1991年底已有10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则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因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对各缔约国的约束力,可以说,依法保障知情权已形成世界潮流。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而言,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与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更会给信息社会里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立法的缺失,必然带来司法空白其现实的表现是回避,如考生韩延萍为了获得自己考试成绩的知情权,将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其教育行政拒绝一案,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韩延萍的诉讼请求。0为此,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5.是思想自由权。
所谓思想自由,是指公民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观点不受干涉,有权自由进行思考、判断、选择等精神活动,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也不得因其思想而受到歧视、谴责、起诉、处罚或迫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l8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且,思想自由属于“不得克减”的基本权利之一。
1949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
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应该说,半个世纪以前的这种表达起了积极的历史性作用。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然而,表现人们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需要以思想自由为基础。没有思想,哪有什么表达?!因此,只有当思想自由入宪并得以实现,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等其它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5.是环境权。
环境权是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日益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质量所提出来的一项权利要求。这项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开始,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迫切的保护要求。目前,已有许多国家的宪法将该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如《韩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乌克兰宪法》第五十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生命安全的和有益于健康和环境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俄罗斯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因此,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环境权,成为今后各国宪法的一个突出任务我国宪法与环境立法均未对环境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各种诉讼正逐年增多,如青岛居民的集体环境权诉讼案。、南京东南大学两位教师对许可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造“观景台”的行为的诉讼。,这些都迫使我国应尽快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二)在程序方面,增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条款
首先,增设一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体现“程序正义”的正当程序条款,作为公理性的宪法原则,以指导公民宪法权利程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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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
程序正义原则,或称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它始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的第5条和第l4条修正案。二战后,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或体现了这一原则。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其中程序正义的理论引发人们对程序本身独立价值的思考。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一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
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完整的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只在《宪法》第37条中具有部分类似性质的条款,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正当程序原则,-N因其内容还很不完善,涉及面也十分狭窄,仅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做出了程序合法性的限制,对剥夺公民生命、财产的合法程序问题则没有相应条款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问题。比如在生命权方面,由于对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缺乏正当程序的宪法支持,所以许多学者对该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了质疑,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可喜的是,2006年1O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白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意I睐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从根本上讲,这是从正当程序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在彻底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前,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二则因其仅强调按照法定程序,注重的只是一种程序正当过程而非实质正当过程。由于缺乏程序正义原则的完整规定,使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规定未能被很好的保障。
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尽管举行不举行听证,对于政府的最后决策可能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要举行听证,政府没有举行听证就作出决策,这本身可能影响到决策的法律效力,完全可以成为决策无效的充分理由。尽管铁道部胜诉,但是虽胜犹败,因为就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昕证会。
其次,应将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以补充、细化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由于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概括性、全局性,而各种程序性权利则相对具有具体性、清晰性,因此与正当程序原则相比较,对公民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的宪法规定则更能为部门法对公民宪法实体权利的保障提供更为具体、清晰的程序设计指导,以及具体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所以公民程序性权利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展开,是正当程序原则发展的延伸和必然,需要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但是在宪法有关程序性条款的设置之中,既要尽可能地把该规定的都规定进去,又要坚持“必要性原则”。毕竟宪法是母法,在它的下面还有许多“子法”作为辅助,因此,宪法中的程序性权利条款的设置,需要坚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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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原则。如建议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有关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确认保障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充规定如下,在《宪法》第41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程序性权利、立法程序性权利、行政程序性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尊重并保障上述权利,禁止任何人或任何组织用任何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行使上述程序性权利。”
(三)相关普通法律的立法完善
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需要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因为宪法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其具有弱制裁性(或称无制裁性)的特点,一旦有人侵犯了宪法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找不到可以制裁的条款,所以这就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立法,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具体化,通过普通法律的制裁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不能不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一个非常直接、有效的方法。
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法律的立法需要有效启动。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关键是实施。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为了给人看的,而是为了它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要实现首先得有普通法律可依,否则宪法规定了等于没规定。有学者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真正有部门法具体化的只有9项,其余9项(如言论自由权等)虚置。0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但时至今日,新闻法、结社法也没有出台。所以,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首先应是一个立法启动的问题。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愿立法实施就立法,不愿立法就撂在一边长期不理不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需要强制启动。
2.普通法律在细化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违宪,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护,试想公民用这些违宪的法律、法规去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又如何能够实现呢?如由孙志刚案引发的人们对国务
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关注,这一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很明显,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可想而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项基本权利如何能够得以保障?因此,在宪法的指导下,严格规定法律的内容,同样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会逐步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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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01页.
[2]刘景欣.论中国宪法监督体制[N].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1),第120页.
[3]**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6-257页.
[4]杨心宇,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348
页.
[5]王叔文,论宪法实施的保障[J].中国法学,1992年,(6),第22页.
[6][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0.391-392.
[7][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东方出版社,1991.294.
[9][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3.
[10]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49.
[11]费善诚.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析[J]. 浙江大学学报,2001(4).
[12][25]参见.周永坤.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 中国法学,1997(1).
[13][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15]参见.陶涛.论宪法渊源[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16][英]洛克.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97.91-92.
[17]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2004(5).
[19] [20]参见.李忠.宪法监督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 32-34.
范文五: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发展趋势
对喇
思政 探 讨
张乾 中
人 民国安大公公安学理管学院 京 1北 0 0 308
我论公 国基本权民利和 由的自发趋展
势摘要
: 国我公民 本权基 ,利尤其 人是身 由自 ,权作 为一 项 体具 自然人格的 权,是 人存在之的础 ,基也 是 有享和 使行他其 权 利 的重要前提。随 社会着快的发速展 人和 群民众化素质 文的逐提步 高, 我国 公民 人 自由身 权保 障经已引起 了全 会的 高度关社。注 随着 我公国 法民 制意的逐识步强 增 我 ,公 民国本
基 利保 障会权 更 完加善 。
推定 原则并没有”到根得本实落。 虽然事刑讼法诉然明文规虽 定,未 经 人法 院依民法判决 对,任人何 都不确 定有罪 得。在但 法司实践的 程过 ,有中些司法工人作通员刑过讯供逼 手等 获取证供 ,段这就 很依难法障保权人与公人民 自由身权 。 、 我 三国公基民权本和利 自的由未来发趋展 势随 社着的发会和公展民法 律识的逐意步高提 我国公民 , 由权利自必将一进 得到维步和护保障 。 一( 宪)关法于民公基权本进一利完善。在我步国设建 社会 主义法治 国的进程家 ,中必须树法立律权的 威而不政府 是 门或部 司法机关者的 权威 ,要正做真到法依事办而是 按照不 某 部 一门或个人 意志者事 。因此 办, 着社随会的 发展进和步, 宪 法剥中夺和 制人 身 限由的条自款 会将新重审视并 以加修 。同时 , 宪改必须法被予直赋接使 用的效 力 ,一进步保护公 民 人身 自的由权 ,切保障实和护维 民的公本权利基 。( 二) 人 身由自的救权机济制逐步立 。建公民 合法 权的 在受利 侵到后得害到救济 才,谈 上真正享有权利得。因 此, 着 随社 会的进和人们 法律步 识意 的提高,要逐 改步变 传的统司 模法 式 坚持 ,贯彻和司 审查原则 , 对可法能侵公害民人 身自 权由 利的 序程进严行格的法司控制, 有只这样, 能才切实维公民 基护权本利, 进促社和谐会和法公正司 。 三) 我(国 公 民自权由的 护必须适应维基本利的权国化
际关键
词 基 本 权: 人 利身 自权由 司 保 法
护着随 国我在十世二九纪十年 代签署了 《 公 民权与政治 权 利国利公际约》 , 此 ,因我 许国多法律的 条文中 已对公经民 的 本基权尤其利是身人 自由等权进行了明确 规定的,公 民基的 本权利步得逐到障 。 但保是 应该,看 到, 现实在生的活中 ,依然 存 在 侵着公 民犯本权利的基现象。这表明 尽,公管民人 身 由自 权已 经引 了起会 的高度关注 ,社 但在具体 的
应用层面 ,法 律 在 保障 公民 身的合法权益自不侵害方受还面要进一需完步善 。 身 人由权自性的及质概 念 “ 自” 由词最一初源于丁文 ,拉主 指从要缚束中 解 放来 。出 在 希腊 、古 罗古马时 期 一, 个子男成年在后之 就,要逐步 摆 脱 父权 的其支 配约与束 ,始享开有独 立人格的 , 得作为公获的 民基权本利 要 承担其一定并的 义务与任 ,责成就为 自民由可 。见, 人 自身权由实上际公是民 权有配其身体和支动 , 不行受非 限制或法 侵害。 势趋 从 法意律义上说来 , 人 身自权由并绝对非性 的权 利 而, 是随着全世界 范 围内人 们 对于自由等公 基本权 民利的 重获得一了种程序保 障权的 利 。就是也 说, 身人自 权由实际上 视 ,是 公 民自由权利已经发展 国到际保障。在 种时代这景背 下, 种消极 的御防性的权利 。 因此 , 国 立法机家必关须学科理合 许保多障人的权际国性公得到广约认可 泛人权,国际化保的 地 定界许剥夺公 民 自由允情况及适的程序 ,用使并独的司立 障 趋势的加更 明显, 且 已经并成为 种影一响 全球 的普现象 。 遍机法 有关能可在行机关或执法公务政 人在产员任意或非生 法国我政先府签后 了署 《经济、 社及会化权利 文际公国约 》 《、 公 剥 公夺 人 民 身由自时迅速权取采行动。 民 利和权治权利政际国约公》 国际等公性 约。因 此 ,国我相 _应_ : 我国、民公基权利和 自由本的展发存在中的问题 的 内立法应 国逐当进步行 调 整,不 断立起相建应的 保机制 障, 公 基民本权利是宪法 核的和关心键。我 国宪法相关及 这必法促成我将国公 民自由 的国际权化趋势 。 律 确认保并障个 人 基的权本和利身人 自由而。随着公 法制民 四、 结语 意 的识逐步高提及以 我国署 的 签 《公民 利与政权权利 治际国 公 民的本权利构基成宪法 了核的内心容 应。该到看 与,其 约公》等一系 法列律 我 国,在对 公基本权利进行民法律保障的 国他相 家 ,比 国我保障公 在民身 自由人权面还方存在着定 一同 又时提了出民 自由权公利的 宪 以及 法际保障。 应国该看 到 , 差 距 但。 , 是我相们信 , 着 社随会的发展 和公民 律意识法的逐 我国 保障在公人民 自身由权过 中程还在存一着 定问题的: 步高 提 我 ,国公民 自权由利将必一步得进到维护 和障保。 一)(强 措制 施适用的面方 。在国我行法现制度律 下, 对 参考献文: 公民实 施制强等施 ,措往是往安等公法机关 律行审自决定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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