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是大家都关心的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特别提示: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
七、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三)未发生过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且未取得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提取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