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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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12.24)
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
坏账准备计算公式 1 :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比率-期初坏账准备余额+本期的坏账损失金额 -本期收回的坏账损失
如果计算结果是正数则需要补提坏账准备,如果是负数就要冲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
等式关系 1:
资产类科目的余额与发生额关系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发生额 -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本期贷方发生额
等式关系 2:(假设坏账准备比率不变)
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比率-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比率-期初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比率
=(期末应收款项余额-期初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比率
=(应收款项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坏账准备比率
坏账准备计算公式 2: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坏账准备比率+本期的坏账 损失金额-本期收回的坏账损失
【说明】
公式 1,用在已知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中;
公式 2,用在已知应收账款发生额的情形下,而且必须存在坏账准备计提的比率不变的前提。
注:本文原创于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范文二:电压损失计算公式
求助关于线路的电压损失计算问题??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2008-9-5 07:38
各位好,我想请教关于电压损失计算公式的问题,我在有些书上看到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是,三相交流电路△U%=173IL(rcosΦ+xsinΦ)/U,单相交流电路△U%=200IL(rcosΦ+xsinΦ)/U,直流电路△U%=200ILR/U,其中 U —线路工作电压,三相为线电压,单相为相电压,单位V
I —工作电流A
L —线路长度 km
R —电阻Ω/km
X —电缆单位长度的电抗Ω/km
cosΦ—功率因数
请问直流电路中为什么要乘以200啊??
还有能告诉我这些公式是怎么推到出来的,就更好了,谢谢!
范文三:H42027-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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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伤残等级:伤残
项目:(共10项)
01、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费用【附单据张元;后期治疗费×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0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人数×天数
03、交通食宿费的计算
交通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往返次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附单据张元。
0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用具费用元,安装及更换费用元。
0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资福利费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0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评残前:由单位派人护理,如果单位不派人护理,可计算赔偿生活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住院天,每天元,计元。
0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退休)的计算
伤残等级一到十级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一到六级有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二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三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五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七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本人工资(元/月)×百分数 伤残津贴赔偿金=
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一到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级伤残鉴定的证据:伤残鉴定结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到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08、丧葬补助金的计算
丧葬补助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金额元。
注意: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上述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丧葬补助金的证据:死亡证明。
09、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工伤职工因伤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亲属以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配偶的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注: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其他亲属: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0%
注意: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
计算;本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4)在校学生学校给出的学籍证明;
(5)街道或乡(镇)政府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时,从工伤基金中按照一定标准对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
二、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证据
死亡证明书。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
一次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1、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
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办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处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1、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附2、因非法用工遭受工伤的赔偿
一、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不合法,主要情况有: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等。还有一种是违反法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典型的就是使用童工。
二、非法用工的赔偿范围
应当明确的是,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在治疗产生的费用之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非法用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由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
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6倍;
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倍;
三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倍;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倍;
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
六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
七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
八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
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倍。
注意: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赔偿的支付
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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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工伤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新标准)
伤残等级:伤残
项目:(共 10项)
01、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其他费用 【附 单据 张 元;后期治疗费 ××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
0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人数 ×天数
03、交通食宿费的计算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 ×往返次数 +本单位职工因公 出差住宿费标准 ×天数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 ×天数,附单 据 张 元。
0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器具数量,用具费 用 元,安装及更换费用 元。
0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资福利费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费 =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0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评残前:由单位派人护理,如果单位不派人护理,可计算赔偿生活护 理费 =护理人收入 ×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
×50%(完全不能自理) 40%(大部分不能自理) 30%(部分不能自理) 。 住院 天,每天 元,计 元。
0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退休)的计算
伤残等级一到十级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一到六级有伤残津 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元 /月) ×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7(旧 24)个月;
二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5(旧 22)个月;
三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3(旧 20)个月;
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1(旧 18)个月;
五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8(旧 16)个月;
六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6(旧 14)个月;
七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3(旧 12)个月;
八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1(旧 10)个月;
九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9(旧 8)个月;
十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7(旧 6)个月。
注: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年 12月 8日 国务院第 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伤残津贴赔偿金 =本人工资(元 /月) ×百分数
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85%;
三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80%;
四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75%;
(一到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70%;
六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60%。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补足差额)
各级伤残鉴定的证据:伤残鉴定结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到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见附录 3) 。
相关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旧)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 残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费。
第三十五条(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 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 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 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 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8、丧葬补助金的计算
丧葬补助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金 额 元。
注意: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上述总额,加害人也 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丧葬补助金的证据:死亡证明。
09、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工伤职工因伤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 定比例发给职工亲属以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配偶的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 /月) ×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 /月) ×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 述标准上增加 10%)
注: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其他亲属:供养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工 资 ×40%
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供养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50%
注意: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 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 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 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4)在校学生学校给出的学籍证明;
(5)街道或乡(镇)政府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时,从工伤基金中按照一定
标准对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 配偶、子女、父母。
二、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8~60个月)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证据
死亡证明书。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
一次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1、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 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 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 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 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 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 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办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 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
慰、处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完全不同, 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按照 《工 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 1、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当日起 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 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 处理。
附 2、因非法用工遭受工伤的赔偿
一、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不合法,主要情况有:无营业执 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等。还 有一种是违反法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典型的就是使用童工。
二、非法用工的赔偿范围
应当明确的是,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 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 等费用,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 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在治疗产生的费用之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非法用工的劳动者发生
工伤,应当由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 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 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 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 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 位支付。
三、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6倍;
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4倍;
三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2倍;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0倍;
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8倍;
六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倍;
七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倍;
八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倍;
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倍;
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0倍。
注意: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赔偿的支付
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附录 3:
全国 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来源 于网络)
各地执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 给大家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带来不便,公布此标准,一为方便,二为比较,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思考!特别申明:此表仅供参考,请核对后使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时 5至 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 30个月,六级 25个月,七级 20个月,八级 15个月,九级 10个月,十级 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 除全额的 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
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至 30个月。五级伤残为 30个月,六级伤残为 25个月,七级伤残为 20个月,八级伤残为 15个月, 九级伤残为 10个月,十级伤残为 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 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 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 金标准合计为 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 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 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 10个月;十级伤残 的,为 5个月。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 级 12个月,六级 10个月,七级 8个月,八级 6个月,九级 4个月,十级 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 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 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 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 5年。七级至十 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发,其中七级 15,个月,八级 12个月,九级 9个月,十级 6个月。终止
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10年以上 (含 10年 ) 的,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9年 以上 (含 9年 ) 不足 10年的, 按 90%支付, 以此类推, 每减少 1年递减 1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全额的 10%支付。
江西
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大于或等于 10年的, 分别为 40个月和 3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不足 10年的, 每差 1年扣减 10%,不足 1年的按 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 别为 12个月和 11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 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 10年的,分别为 28个月、 22个月、 16个月、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 10年的,每差 1年扣减 10%,不足 1年 的按 1年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 10个月、 9个月、 8个月、 7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 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 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 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
级计发一个月。
广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发给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 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 级伤残发给 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 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伤残发给 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发给 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 级伤残发给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伤残发给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福建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 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1.2个月;七级, 每满一年发给 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 发给 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30个 月的,按 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低于 20个月的,按 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0个月的,按 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
江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 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的, 每满一年发给 1.2个月的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 每满一年发给 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 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具体见 /zuan/lg/200512/578.html
浙江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支付 30个月, 六级支付 25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支付 30个月,六级支付 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 10个月,八级支付 7个月,九级支付 4个月, 十级支付 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 10个月,八级支付 7个月, 九级支付 4个月,十级支付 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 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
五级、六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20个 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 15个月;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六级伤残为 30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10个 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 8个月,九级伤残为 6个月,十级伤残为 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 15个月,九级伤残 为 10个月,十级伤残为 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不 足三年的,按全额的 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不足五 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湖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36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 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6个月的 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 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为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为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 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 少一年扣除 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
内蒙古
五级、 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 48个月;六级 伤残的为 42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 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的为 30个月;
八级伤残的为 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 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 12个月。
黑龙江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30、 25、 20、 15、 10、 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16、 14、 12、 10、 8、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 业补助金按每减少 1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均 按全额的 10%支付。
吉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 残为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0个月的 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8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6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4个月的本人工资。
辽宁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 16个月,六级为 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为 28个月,六级为 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 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 10个月,九级为 8个月,十级为 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 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 级为 16个月,九级为 12个月,十级为 8个月。
河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44个月至 8个月,其中:五级 44个月、六级 38个月、 七级 26个月、八级 20个月、九级 14个月、十级 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2个月至 4个月,其中:五级 22个月、六级 16个月、七级 10个月、八 级 8个月、九级 6个月、十级 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一年的按 10%支付。
河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其中五级 16个月,六级 14个月,七级 12个月,八级 10个月,九级
8个月,十级 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6―56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 56个月,六级 46个月,七级 36个月, 八级 26个月,九级 16个月,十级 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4年以上、不足 5年的,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 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 1年递减 20%。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 10%支付。
湖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18个月,六级伤残为 16个月,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14个月,八级伤残为 12个月,九级伤残为 10个月,十级伤 残为 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34个月,六级伤残为 28个月,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20个月,八级伤残为 16个月,九级伤残为 12个月,十级伤 残为 8个月。
山东
5―6级伤残,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 20个月、 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 35个月、 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 16个月, 8级
14个月, 9级 12个月, 10级 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为:7级 25个月, 8级 20个月, 9级 15个月, 10级 10个月。
山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 残为 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15个月的 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 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个月的本 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 业补助金,以 5年为基数每少 1年递减 10%。
云南
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 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 30个月、六级 2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 12个月、六级 10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 20个月、 八级 16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 6个月、八级 4个月、九级 2个月、十级 1个月。
贵州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 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 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 50个月。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 多不得超过 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 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 8个月,十级 不得超过 4个月。
四川
五级、 六级伤残,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14个月,六级伤残 12个月。依法 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 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60个月,六级伤残 48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 级伤残 36个月, 八级伤残 26个月, 九级伤残 16个月, 十级伤残 10个月。
陕西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 支付 24个月、 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24个月、 21个月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 15个月,八级 12个月,九级 9个月,十级 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 15个月,八级 12个 月,九级 9个月,十级 6个月。
甘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 12个月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 为 16个月,六级伤残为 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 为 16个月,六级伤残为 1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 12个月, 八级伤残为 10个月,九级伤残为 8个月,十级伤残为 6个月;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 12个月,八级伤残为 10个月,九级伤残 为 8个月,十级伤残为 6个月。
宁夏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 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 36个月,六级伤残 30个 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 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 24个月,八级伤残 18个月,九级伤残 12个月,十级伤残 6个月。
新疆
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五级 工伤职工按 11个月计发,六级按 10个月计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按 9个月计发,八级按 8个月计发,九级按 7个月计发,十级 按 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工伤职工按 27个月计发,六 级按 24个月计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 21个月计发, 八级按 18个月计发,九级按 15个月计发,十级按 12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 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西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
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为 48个月、六级为 40个月、 七级为 30个月、八级为 25个月、九级为 20个月、十级为 15个月。
青海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 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 30个月至 15个 月。其中五级 30个月,六级 27个月,七级 24个月,八级 21个月,九级 18个月,十级 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 80%支付, 不足四年的按 60%支付, 不足三年的按 40%支付, 不足二年的按 20%支付, 不足一年的按 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海南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 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8个月和 16个月的数额;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 为本级月伤残津贴 36个月和 34个月的数额。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伤残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 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14、 12、 10、 8个月的数额。七级和八 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 32、 30个月的 数额,九级和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 28、 26个月的数额。
范文五:各项热损失的计算公式
各项热损失的计算公式
一、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
CC32866?ACarlyyhlhq=,a?+a?+a?+a?4yllhyhfhQ100?C100?C100?CrLHylyhCfh% ,100?Cfh
a+a+a+a=1 yllhyhfh
上式中的a、a、a、a分别为溢流灰、冷灰斗灰渣、烟道灰、yllhyhfh
飞灰中的灰量占入炉燃料总灰分的质量份额,C、C、lylhC、C分别为溢流灰、冷灰斗灰渣、烟道灰、飞灰中可燃物含yhfh
量的百分数。
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是燃煤锅炉主要的热损失之一,通常仅次于排烟热损失。
影响因素:燃烧方式、燃料性质、煤粉细度、过量空气系数、炉膛结构以及运行工况。
电厂锅炉q的一般数据 4
锅炉型式 煤种 q(%) 备注 4
无烟煤 4,6 挥发分高者较小 固态排渣煤粉贫煤 2
炉 烟煤 1,1.5 灰分高者较大
褐煤 0.5,1 灰分高者较大
锅炉型式 煤种 q(%) 备注 4
无烟煤 3,4 液态排渣煤粉贫煤 1,1.5
炉 烟煤 0.5
褐煤 0.5 二、化学不完全燃烧热损失
12640V+10800V+35820V100?qcoHCH424q=?,,?100 3Q100r
Vgy,, =?126.4CO+108H+358.2CH?(100?q)% 244Qr
3,式中 12640——一氧化碳容积发热量,kJm(标准状况下);
3, 10800——氢气容积发热量,kJm(标准状况下);
3, 35820——甲烷容积发热量,kJm(标准状况下);
V——1kg燃料燃烧生成烟气中的一氧化碳的分容积,CO
3,mkg(标准状况下);
3, V——1kg燃料燃烧生成烟气中的氢气的分容积,mkgH2
(标准状况下);
3, V——1kg燃料燃烧生成烟气中的甲烷的分容积,mkgCH4
(标准状况下);
3, V——干烟气容积,mkg(标准状况下); gy
CO、H、CH——烟气中一氧化碳容积、氢气容积、甲烷24
容积占干烟气容积的百分数,%;
100?q4 ——考虑到q的存在,1kg燃料中有一部分燃料并没有4100
参与燃烧及生成烟气,故应对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容积进行修正。 当燃用固体燃料是,考虑到烟气中H、CH等可燃气体含量极微,24
为了简化计算,可认为烟气中的可燃气体只有CO,则公式可变
Vgy,,,,为:q=126.4CO100?q% 34Qr
+0.375SCCOarar,,q=236?% 100?q34QRO+COr2
设计计算时,q可用下表选取 3
锅炉型式 备注 q(%) 3
固态排渣和液态排渣煤粉炉 0
燃油炉、燃气炉 0.5
烧高炉煤气的锅炉 1.5 当锅炉运行时,可按公式进行计算。
三、排烟热损失
排烟热损失是各项热损失中最大的一项,约为4%,8%。
0h?a?hpypylk,,q=100?q% 24Qr
,式中 h——排烟的焓,kJkg; py
a——烟气侧空气预热器出口的过量空气系数; py
0, h——理论冷空气的焓,kJkg; lk
影响排烟热损失q的主要因素是排烟焓的大小,而排烟焓又取决2
于排烟容积和排烟温度。排烟温度越高,排烟容积越大,则排烟热损失q也就越大。一般排烟温度提高15,20?,q约增加1%。 22四、散热损失
散热损失可近似的认为与锅炉运行负荷成反比变化。
Deeq=q, 55D
e式中 q——锅炉额定蒸发量下的散热损失,%; 5
q——锅炉实际蒸发量下的散热损失,%; 5
, D——锅炉额定蒸发量,kgs; e
, D——锅炉实际蒸发量,kgs。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900th,按0.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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