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商标规费、代理费有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商标[199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向各省级物价部门申请商标代理项目的收费标准。
我国从199O年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进行商标代理制的试点,并经原国家物价局核定了商标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随着商标代理制的实行,全国已发展到100个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国内国外的有关商标事宜。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商标代理的数量与服务质量不同,收取的代理费用亦有差别,所以,很难统一制定代理费收费标准。为适应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我局报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改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请你们将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计价格[1995]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我国从1990年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进行商标代理制的试点,近几年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务及其他费用支出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比较困难,因此经研究,决定将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和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费标准改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商标[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1995年7月24日下发了商标D99130号《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为了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拟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省级物价局提出申请。在报物价部门审批前,可召开所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协调会,征求统一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二、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供你们确定商标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时参考。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商标代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各地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
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
l.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 800-1000元
2.集体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3.证明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4.补发商标注册证 50O-8O0元
5.转让注册商标 8O0-1000元
6.商标续展注册 800-1O00元
7.续展注册宽展 200-300元
8.商标评审 1000-1500元
9.商标评审延期 200-300元
10.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 800-1O00元
11.商标变更事项 300-500元
12.出具商标证明 50-100元
13.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600-1000元
14.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3O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0-20O元
16.商标注销 50-1OO元
17.商标设计 300元以上(面议)
18.商标咨询 50-100元
19.商标查询 100-150元
20.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 双方面议
21.商标侵权案件诉讼 双方面议
22.国内商标到国外注册 双方面议
23.其他 双方面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
商标[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发了计价格[1995]2404号《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精神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为适应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次交纳商标规费国内国外实行统一价格标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交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
三、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填写相对应种类的规费
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涉外代理分别填写,一式二份报送商标局财务室。如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应当直接到商标局交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出据正式发票。
四、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凡因手续不齐或填写的申请书件有误t被商标局退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改正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五、各商标代理组织应视其代理业务量的情况,向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额,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帐号。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各商标代理组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要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商标代理组织出据。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5]2404号通知,这次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增加以下收费项目。
1(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并交纳商标规费IO00元。如果另增加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上填写,同时,每增加一个商品或一个服务项目另交纳商标规费100元。
凡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组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必须做到一个格内只限填写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并在填完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下一个格内加盖“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截止章”,同时,填写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金额、核款人姓名。
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交纳受理集体、证明商标费。
3(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由提异议人交纳商标异议费后,商标局才受理异议申请。
4(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他入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提出撤销人交纳撤销商标费。
5(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应交纳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时,由许可人交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七、商标代理组织预付商标规费,应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13-37。
本办法直接受理从1996年1月15日执行,商标代理组织从1996年2月1日商标局收到的上缴商标规费清单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上缴商标规费清单(略)
3(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附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8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1993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仲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件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现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扩大商标注册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1(受理集体商标注册,向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集体商标注册费。
2(受理证明商标注册,向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证明商标注册费。
3(受理商标异议,向商标异议人收取商标异议费。
4. 受理撤销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撤销商标费。
5(受理认定驰名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驰名商标认定费。
6(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向商标使用许可人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商标法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1(对申请印制商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印制商标企业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一次验证,向持证者收取验证费。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的,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管理费,应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商标注册管理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应按财政部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收费入库情况,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商标注册管理经费。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商标注册管理收费的预决算,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24O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I0个商品。IO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O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O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O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O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O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1997]145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来,部分商标代理组织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交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不及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致使申请书件大量积压,不能正常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随之亦引起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权利方面的法律纠纷。为使商标注册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现就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注册申请费属于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中央
财政。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商标费用,是商标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各商标代理组织应严格执行我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商标[1996]1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时预付足以能够保证其代理业务量所需要的费用。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代理组织未按规定要求预付费用或预付费用不足以支付其所代理业务量的,视为申请手续不齐备,不予受理。已送达或邮寄至我局的各类商标注册申请书讲,经与银行核对无款(或款额不足)的,于当日退回商标代理组织。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O4号),各商标代理组织应按照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及其商标代理业务的发生数量,随时掌握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预付款数额,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如对预付款情况不详,请与我局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1O)68531133转36I5或3612)。
此通知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提高商标查询费标准的函》(商标函[1994]6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在五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一)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
(二)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o元;
(三)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二、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二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三、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特快传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传递费、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范文二:商标注册流程与收不收代理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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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代理费的商标注册流程与收代理费的商标注册无异
正规的商标注册流程是不分有无代理费的,具体的流程如下: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做好这一步可以让我们的事半功倍。商标查询是非常专业的,靠系统去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冰狗网秉承专业化服务,相关人员均具有多年经验,避免浪费时间浪费财力。
2、提交商标申请
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商标的申请也会不同。
?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3、商标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4、商标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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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过3个月的商标公告,无异议后颁发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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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诉陈泽湘商标注册代理费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99号
原告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8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荣,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冼文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泽湘,男,汉族,1967年0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长湴机关广州有色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湘商标注册代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朋有商
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泽湘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 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闽松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范文四:代理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
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范文五: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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