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建筑工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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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故事
作者:
来源:《幼儿教育·教师版》2014年第05期
暑假时幼儿园重新进行了装修。开学后,刚升大班的孩子面对全新的环境甚感新鲜,纷纷提议,在建构区也搭建一个幼儿园。我觉得孩子的想法很好,就鼓励他们自己分工搭建。讨论时,孩子们有商有量的,设想着要搭建一个多层的教学楼,一个美丽的花园,还有一个大型游泳池。游戏中,男孩睿睿和晨晨专注于搭建教学楼,乐乐在旁边好像插不上手,这时,他看到一旁的女孩朵朵和瑜瑜在讨论建个什么样的游泳池,就跑过去对她们说:“我们一起建游泳池吧。”一会儿,朵朵拿来几块半圆环状的积木围建了一个花瓣状的游泳池。她在这个花瓣状的游泳池里跳了几步,自言自语道:“这个游泳池太小了,只适合我的芭比娃娃。”于是又去找了几块半圆环状的积木来,把游泳池变大。瑜瑜则搬来许多长条形积木在游泳池外围搭建起围墙来。乐乐在一旁建议道:“你可以在这里加个门。”但瑜瑜没有理睬他,又去找来一块枪形积木往朵朵搭建的游泳池中央一竖,说:“我要加个喷泉。”乐乐见状,也去找了一块枪形积木拿在手上,对着已经围合起来的游泳池以及围墙的积木接合处一一耐心地敲过去,说:“我来钉钉子!丁丁丁……”过了一会儿,还主动跑来向我汇报:“我今天是负责钉钉子的!”其他孩子可能也觉得乐乐的“钉钉子”游戏很好玩,都学着乐乐敲起了钉子。这时,睿睿和晨晨的楼建好了,他们说:“我们来搭一条路通到游泳池那里去吧。”旁边的孩子都说好,他们一起愉快地搭了起来。游戏结束了,负责游泳池工程的朵朵和瑜瑜事实上只是做了些简单的游泳池和围墙的围合工作,乐乐则一直忙着扮演钉钉子的建筑工人,什么作品也没做出来,只有睿睿和晨晨用架空的办法搭起了设想中的两层教学楼。看着孩子们的游戏表现,我陷入了矛盾中:有的孩子没有像之前讨论的那样完成计划中的建构任务,有的孩子虽已完成了某个建构作品,但这样的建构作品并没有体现出这个年龄的孩子应有的建构水平,有的则一直沉浸在与建构游戏无关的其他游戏中。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孩子显然在这样的游戏中也感受到了快乐。如果我当时介入引导了,会不会影响他们快乐的游戏体验呢?换句话说,在建构游戏中,我们是更应该注重孩子游戏体验的获得呢,还是更应强调孩子建构能力的发展呢?您遇到过类似的困惑吗?如果是您,您会怎么想、怎么做呢?
范文二:建筑工地的管理
建 筑 工 地 的 管 理
1、噪声监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 2008年 4月 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号公布 自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若干规定》 。 目前福州市对建筑噪声的监管已移交给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 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2、建筑工地排污申报和收费—环保部门
排污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 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 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收费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表 6噪声超标排污费 征收标准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施工各阶 段噪声超标参考值(试行) ”的通知》 (榕环保【 2003】 104号) 。
范文三:“建筑工地”的故事
暑假时幼儿园重新进行了装修。开学后,刚升大班的孩子面对全新的环境甚感新鲜,纷纷提议,在建构区也搭建一个幼儿园。我觉得孩子的想法很好,就鼓励他们自己分工搭建。讨论时,孩子们有商有量的,设想着要搭建一个多层的教学楼,一个美丽的花园,还有一个大型游泳池。游戏中,男孩睿睿和晨晨专注于搭建教学楼,乐乐在旁边好像插不上手,这时,他看到一旁的女孩朵朵和瑜瑜在讨论建个什么样的游泳池,就跑过去对她们说:“我们一起建游泳池吧。”一会儿,朵朵拿来几块半圆环状的积木围建了一个花瓣状的游泳池。她在这个花瓣状的游泳池里跳了几步,自言自语道:“这个游泳池太小了,只适合我的芭比娃娃。”于是又去找了几块半圆环状的积木来,把游泳池变大。瑜瑜则搬来许多长条形积木在游泳池外围搭建起围墙来。乐乐在一旁建议道:“你可以在这里加个门。”但瑜瑜没有理睬他,又去找来一块枪形积木往朵朵搭建的游泳池中央一竖,说:“我要加个喷泉。”乐乐见状,也去找了一块枪形积木拿在手上,对着已经围合起来的游泳池以及围墙的积木接合处一一耐心地敲过去,说:“我来钉钉子!丁丁丁……”过了一会儿,还主动跑来向我汇报:“我今天是负责钉钉子的!”其他孩子可能也觉得乐乐的“钉钉子”游戏很好玩,都学着乐乐敲起了钉子。这时,睿睿和晨晨的楼建好了,他们说:“我们来搭一条路通到游泳池那里去吧。”旁边的孩子都说好,他们一起愉快地搭了起来。游戏结束了,负责游泳池工程的朵朵和瑜瑜事实上只是做了些简单的游泳池和围墙的围合工作,乐乐则一直忙着扮演钉钉子的建筑工人,什么作品也没做出来,只有睿睿和晨晨用架空的办法搭起了设想中的两层教学楼。看着孩子们的游戏表现,我陷入了矛盾中:有的孩子没有像之前讨论的那样完成计划中的建构任务,有的孩子虽已完成了某个建构作品,但这样的建构作品并没有体现出这个年龄的孩子应有的建构水平,有的则一直沉浸在与建构游戏无关的其他游戏中。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孩子显然在这样的游戏中也感受到了快乐。如果我当时介入引导了,会不会影响他们快乐的游戏体验呢?换句话说,在建构游戏中,我们是更应该注重孩子游戏体验的获得呢,还是更应强调孩子建构能力的发展呢?您遇到过类似的困惑吗?如果是您,您会怎么想、怎么做呢?
范文四:成功代理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木工与建筑劳务公司工伤案件【精品范文】
成功代理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木工与建筑劳务公
司工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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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木工与建筑劳务公司工伤案件
前段时间,我代理了齐某与山东潍坊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大家谅解。
案情概况:齐某系山东潍坊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9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齐某于2010年2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过潍坊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后提出仲裁申请,经过潍坊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了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裁决生效后,齐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听证程序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齐某获得了工伤待遇。
执行程序前,山东潍坊某建筑劳动公司一直躲避,直到执行程序中才露面。所以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 工伤认定
案情回放: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职工齐某的证据材料中劳动关系和工伤过程证据都不是很充足。但单位经电话传唤拒不签收举证通知也不针对齐某申请提出异议。经查单位办公地属于租赁,实际已经搬迁但未变更登记。所以也无法邮寄和直接送达。因此,工伤认定机构想以证据不足,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为由退回齐某的申请。
(一)问题:1、无劳动合同,无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材料不充分,是否可以受理?
2、单位拒不签收举证通知,工伤认定机构无法送达举证通知,怎么办?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1、工伤认定职工提交证据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只适合做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完备即应该受理。2、单位拒绝举证,举证通知无法正常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工伤认定机构的最终做法:
1、 未退回申请,经办人同意报领导研究后,经与本律师协商,通过工伤发生地发包人转送方式送达。工伤认定机构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公告送达,而且认定有60天期限限制,所以变通以转送的方式送达。
2、 工伤认定通知最终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单位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四)本律师质疑及法律意见:
工伤职工单位故意不领取举证通知,也并未给建设单位(发包人)工地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机构直接将举证通知送达给工地负责人转送工伤职工单位,程序是否合法?答:目前工伤认定程序中的送达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工伤认定机构作为行政机构按照行政程序处理有关送达事宜虽然没有明确依据,但也不能说是违法。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完善送达程序,未有明确依
据钱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妥当
二、 劳动能力鉴定
案情回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8级伤残)做出后,工伤职工单位故意躲避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送达电话通知不予理睬。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内部并未有单位和职工分别送达的程序和记录。实际情况是只有一张类似于送达回证的签收表,具体签收人基本上是谁申请谁签收所有鉴定结论材料,而并未分别送达。
(一)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送达比较妥善。
(二)律师处理意见:1、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单位、被鉴定人各执一份。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送达,特别是针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分别送达。2
依法送达,被鉴定人作为实际签收人可以“代”为送达,并留下送达的证据(录像或者邮政回执)以便日后应当对。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做法:将所有鉴定结论材料一并交给申请人(被鉴定人),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置的签收本并非送达回证,从签收本上的目录看只能确定是谁签收的,而无法确定是被鉴定人还是单位。
(四)本律师的质疑及法律意见: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单位无法提起再次鉴定申请。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如果在劳动仲裁阶段,单位提出这一点如何应对?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分别送达,做法欠妥。也将给被鉴定人日后的劳动仲裁埋下隐患。可以实施的补救方法是由被鉴定人“送达”,比如选择按照工商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等。
三、 劳动仲裁
案情回放:工伤职工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同样遇到无法送达的问题。首先是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任故意躲避置之不理。接着是邮寄送达,被退回。然后,我们查到工伤职工单位有新的办公场所在某建筑工地并提供给了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前往后并没有找到挂牌经营的工伤职工单位,因此也不能直接送达,做了备注无功而返。最后,研究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在报纸上发一次公告,同时告知开庭时间即领取裁决的时间,未在时间内领取裁决即可生效。
后公告送达生效后,如期开庭审理。当日,审理过程中首席仲裁员兼任书记员。最终由于被诉人缺席,基本上支持了申诉人的所有请求。裁决做出后被诉人也没有在公告指定的领取日期内领取。
(一)问题:公告送达是否可以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采用两次公告,确保程序合法性。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做法:采用了“一次公告,两次送达”送达方式。
(四)本律师的质疑和法律意见:“一次公告,两次送达”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但是,劳动仲裁送达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值得商榷。本律师的意见是从法律理论上讲,最好采用两次送达的方式。
四、 执行听证
案情回放:裁决生效后,我代理职工申请强制执行,单位终于浮出水面,并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我越权领
取,因此不知道结论,从而无法行使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不认可。二是单位办公地变更,有营业场所,劳动仲裁委不应该采用公告送达。三是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程序违法。随后,在执行局进行了听证。
(一)问题:1、我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侵权(单位认为并未委托我,所以我代单位的领取属于侵权)?2、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否妥当?3、“一次公告,两次送达”方式是否可行?4、劳动仲裁庭审中首席仲裁员兼任书记员是否属于程序违法?5、工伤认定通知转送是否合法?
(二)本律师的答辩:1、我的领取行为是行使代理人权利的正常律师行为,我的权限来自于工伤职工的委托,我并未在单位的送达回证上签字。2、公告送达是针对不能邮寄送达不能直接送达情况下做出的,劳动仲裁委已经邮寄送达被退回,前往单位的工商登记住所进行送达但单位由于是租赁场所已经搬迁但并未变更登记。后前往临时工地送达由于未见挂牌也无法留置送达。因此,劳动仲裁委的公告送达是正确的选择。3、“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是劳动仲裁委的特定程序,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劳动仲裁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不可兼任。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规定。5、工伤认定通知转送是行政合法行为,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三)执行庭的裁决:驳回异议。理由是:1、针对工伤认定通知送达方式及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单位应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不属于执行审查的范围。未提出则丧失有关程序性的权利。2、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程序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送达方式予以尊重,合法有效。
(四)本律师的质疑及法律意见:虽然执行异议被驳回,但我个人认为有些程序问题确实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看到的现象是:劳动局及其下属的或者实际管理相关机构更多是按照行政程序在处理或者审理案件,而不是按照准司法程序的方式在处理问题。这一点是值得关注的。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肯定是各地方各部门各自为政。到底这类案件应该按照准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行政程序处理,值得探讨。
五、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执行过程中,单位提出和解,我们表示同意,但很快破裂。我们发现单位仍然能继续上演躲避战术。最终,执行异议被驳回。而且单位帐户被冻结。并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单位又找上门真正的谈和解。此时,单位后悔莫及。单位不得不先履行了裁决。因为只有先履行裁决才有可能和法院在罚款问题上争取宽大。
案件小结:尽管在本案中,本律师运用了很多经验技巧希望从快裁决从重裁决,和有关机构沟通协商采用了很多变通的方法,也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始至终本律师对有些程序始终认为是有隐患的,是有顾虑的。对有些做法不是很赞同。我也尽量不怕麻烦而使得程序尽量完善合法,以免给后面留下隐患。
潍坊资深律师李志平律师的建议:
1、 针对职工个人:首先,个人在单位工作时,若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不要忍气吞声,要不断地提醒单位(直属领导或人事部门),并留心一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其次,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尽量把程序走到位。有些程序看着便宜,实际上有很大隐患。劳动仲裁一旦不予执行,又得重新仲裁或者上法院。
2、 针对用人单位:首先要尽可能大的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
制定制度时,要走民主程序和宣讲程序,避免遇到仲裁时很被动。再次,遇到
仲裁或诉讼时,躲避不是唯一的办法,该出面时还得出面,单位有时候躲着是
可以选择的方法,但一定要区分时机。
范文五:建筑工地的危险源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表
一、施工全过程
1、 方案措施管理 2、 队伍、人员 3、 现场作业场所 4、 施工机械
5、
电焊气焊割施工
二、高处作业
1、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2、
梯子
1 1 1 1 1 2 3 3 3
三、脚手架
1、 一般规定
2、 架子工操作 3、 落地脚手架
4、 附着式升降脚手 5、
内脚手
四、 临时用电
1、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 外电防护
3、 接零接地防护 4、 危险场所 5、 接地防雷 6、 用电
4 4 5 5 5 5 5
5 6 6 6 7 8
五、施工准备 1、一般拆除工作 3、大临设施设备 4、围墙 六、桩基施工
1、桩架的拆、装、移动和使用 2、桩的运放 3、打入桩
4、灌注桩和其它桩工程 5、其它 七、挖土施工
1、井点降水 2、挖土
8 八、基坑施工 8 1、基坑支护 8 2、凿桩工程 8 3、回填土 8
4、土方机械 8 九、钢筋工程
9 1、一般规定
9 2、钢筋的搬运 10 十、钢筋机械
10 1、切断机 10 2、弯曲机
10 3、电渣压力焊 10
十一、模板工程
11 11 11 11 11 12 12 13 13 13 13 13 14
1、模板的安拆和存放 十二、木工机械
1、一般规定 2、圆盘锯
十三、混凝土工程
1、砼浇筑 十四、砼机械
1、一般规定
2、砼搅拌机 3、混凝土泵 十五、防水工程
1、配置运输和施工 十六、砖石工程
14 1、墙体砌筑 15 2、人工凿除 15 3、粉刷工程 16 4、砂浆机 16 5、砼切割机
16 十七、安装装饰
17 1、通风 17
2、管工
17 3、油漆工
18 4、保温工 19
5、装饰
19 6、强弱电 19
十八、施工机械
19 19 20 20 21
21
21 22 22
22 22 23
23
1、一般规定 2、电动机 3、砼机械 4、挖掘机 5、推土机 6、装载机
8、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 10、起重吊装 13、空压机
14、汽车吊履带式起重机 15、运输车辆 16、载重车
23 23 23 25
25
25 26 27 27 27
28 28 28
17、自卸车 18、平板拖车 19、翻斗车
十九、施工全过程
1、生活卫生 2、防火
3、办公区安全
第二部分
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
第三部分
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
28 29 29
29
30 30
30
注:控制措施中A B C D 分别代表
A —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B —应急方案; C —运行控制程序;
D —管理办法、制度、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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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一、二期)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表 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 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
编制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批准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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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表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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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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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