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2]092号 石塘镇楼房村九社: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6385公顷,作为绵阳市2012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
上述文件无相应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费用标准。仍依照《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和《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
- 1 -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国土资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本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实施征地时,有权机关对征地补偿安置若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2 -
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2]091号 吴家镇凤凰村八社: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0027公顷,作为绵阳市2012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
上述文件无相应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费用标准。仍依照《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和《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
- 3 -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国土资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本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实施征地时,有权机关对征地补偿安置若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4 -
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2]090号 吴家镇凤凰村七社: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7.4813公顷,作为绵阳市2012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
上述文件无相应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费用标准。仍依照《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和《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
- 5 -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国土资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本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实施征地时,有权机关对征地补偿安置若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6 -
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2]089号 吴家镇兴顺村九社: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7726公顷,作为绵阳市2012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
上述文件无相应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费用标准。仍依照《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和《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
- 7 -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国土资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本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实施征地时,有权机关对征地补偿安置若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8 -
范文二:式样1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式样1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罚听权告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因 你,或者你单位,于
违反了
根据
规格~拟对你,或者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
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 ,告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知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的~有权申请回避, 系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范文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可能与 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要求对此申请举行听证。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如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电 话: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范文四:式样15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式样15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罚听权告字[ ]第 号
被告知人: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印章)
1
年 月 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罚听权告字[ ]第 号
被告知人: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二联 第二联 交被告知人
2
3
范文五:资料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
西发改听告[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单位,提交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许可事项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
西发改听告[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单位,提交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许可事项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联:交受理窗口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
西发改听告[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单位,提交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许可事项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三联:主办科室存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